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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中警安徽 發(fā)布一則線索征集通告,嫌疑人李華民因“傻吊”的小名引熱議,有網(wǎng)友質(zhì)疑警方通告打錯字。 5月5日,安徽臨泉警方回應嫌犯小名就叫“傻吊”,因知道嫌犯大名的人太少,所以公布小名,希望征集更多線索。 網(wǎng)友們感嘆: 這貨說啥也跑不掉了,全國人民都知道他叫傻吊,趕緊自首吧。 這時也有網(wǎng)友提問:反復強調(diào)傻吊這個事,是否侵犯李華民的名譽權? 什么是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上人們對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內(nèi)在是自我的名譽感,外在的是社會對我們名譽的客觀評價。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名譽權,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種形式侮辱、毀損他人的名譽。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侵權判定適用于侵權糾紛四要素,應當根據(jù)受害人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具體為: 1、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為第三人知悉; 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 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nèi)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 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披露其隱私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情節(jié)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fā)生。比如醫(yī)院未經(jīng)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 無論故意或過失,都要求侵權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huán)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因果關系:侵權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客觀社會評價降低; 目前對名譽權受損害的評判標準一般仍然采客觀標準,即以社會對特定當事人的評價是否降低作為評判名譽權是否被侵犯的標準,而對自我感受則關注較少。 在判斷社會評價是否降低,主要從特定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特定行為是否導致一般人對特定人的評價降低兩方面判定。 安徽臨泉警方在線索征集通告中使用“傻吊”,是否侵犯了李華民的名譽權? 在《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10期中陳傳代等與陳傳周等名譽權糾紛上訴案(2006)商民終字第432號中,裁判要旨:影射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方法之一,是以借著字里行間的含義或其他行為的含義使他人名譽受到貶損,但是否侵害名譽權應以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為標準。 對于有些網(wǎng)友提問“傻吊”是否屬于影射侵犯名譽權,深藍君認為,嫌犯小名就叫“傻吊”,警方因知道嫌犯大名的人太少,所以公布小名,希望征集更多線索,其主觀上是沒有侵權過錯的,且李華民社會評價的降低是由于其犯罪行為,而不是警方征集線索行為。因此警方在線索征集通告中使用“傻吊”,沒有侵犯了李華民的名譽權。 很多媒體報道“傻吊”涉嫌詐騙,是否侵犯了李華民的名譽權? 《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1輯合肥澳瀾房地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訴合肥晚報社侵犯名譽權案(2005)合民一終字第267號中案例要旨:新聞報道侵權類案件,不僅要符合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同時,更要從該新聞報道的重要內(nèi)容是否屬實,客觀上是否造成報道對象社會評價的降低,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等方面判斷。 新聞報道內(nèi)容屬實,沒有造成報道對象社會評價的降低,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化解民間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關注最新司法動態(tài) 研究分析有關爭議解決的熱點理論和實務問題, 評析有價值的或有爭議的法律實務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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