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分區(qū)面積規(guī)定:a、對于高層民用建筑最大允許防火分區(qū)的面積為1500平方米,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可增加一倍; b、對于一二級單多層和裙房最大允許防火分區(qū)面積2500平方米;三級1200平方米且最多建5層;四級最多建2層防火分區(qū)最大600平方米;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可增加一倍,局部設置可增加設置面積的一半; c、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最大防火分區(qū)500平方米(設備用房可放寬到1000平方米),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可增加一倍; d、高層建筑的裙房與主體通過設置防火墻進行分隔,裙房可按照單多層考慮。 2、特殊的建筑: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時其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應超過54米;采用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2層。 3、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a、中庭與連通空間的分隔: 采用防火隔墻,耐火極限不小于1.0小時; 采用防火玻璃隔墻,其耐火判斷條件應采用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且其耐火極限不低于1.0小時,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作為判定條件的防火玻璃墻應輔助自動噴水保護,其火災延續(xù)時間不小于1.0小時; 采用防火卷簾進行分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3.0小時,同時具有火災時依靠卷簾自重自動關閉功能,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作為判定條件的防火玻璃墻應輔助自動噴水保護,其火災延續(xù)時間不小于3.0小時; b、高層建筑的中庭回廊應設置雙自動系統(tǒng); c、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 d、中庭內(nèi)不得布置可燃的物品。 4、劃分防火分區(qū)的防火分隔設施:a、防火墻分隔:應砌筑在基礎或框架柱、梁等承重構件上且框架柱、梁等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得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b、防火卷簾分隔:分隔部位不大于30米,卷簾長度不大于10米;分隔部位大于30米,卷簾長度不大于1/3且不超過20米;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3.0小時;具有火災時依靠卷簾自重自動關閉功能且具有防火、防煙功能;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作為判定條件的防火玻璃墻應輔助自動噴水保護,其火災延續(xù)時間不小于3.0小時; 5、商店營業(yè)廳、展覽廳防火分區(qū)放寬的條件:a、采用不燃、難燃材料進行裝修; b、設有雙自動設施; c、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d、在高層內(nèi)不大于4000平方米、在單層內(nèi)或僅設在多層的首層時不大于10000平方米、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nèi)不大于2000平方米。 6、地下半地下商店分隔為不超過20000平方米的措施:a、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b、采用防煙樓梯間; c、采用下沉式廣場; d、采用防火隔間; e、采用避難走道。 7、餐飲、商店等商業(yè)設施步行街兩側(cè)需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進行安全疏散的條件:a、 兩側(cè)建筑耐火等級不大于二級; b、 兩側(cè)建筑間距應大于等于9米; c、 端部封閉時,其可開啟的面積不小于端墻的一般; d、 步行街長度不超過300米; e、 兩側(cè)的商鋪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分隔墻體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小時; f、 兩側(cè)面向步行街的圍護結構采用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小于1.0小時,其上開設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判斷條件應采用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且其耐火極限不低于1.0小時,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作為判定條件的防火玻璃墻應輔助自動噴水保護,其火災延續(xù)時間不小于1.0小時; g、 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cè)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小時、寬度不小于1米的實體墻; a、 兩側(cè)應設置回廊或挑檐,且出挑寬度不小于1.2米,步行街上部各層的開口均不得小于地面面積的37%; b、 步行街首層的疏散距離不超過60米,二層及以上疏散距離不超過37.5米; c、 步行街應才耐火極限不小于1.0小時的不然或難燃材料的頂棚; d、 步行街高度不得小于6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不小于地面面積的25%,且應能自動和手動開啟; e、 步行街應設置消火栓、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其間距不得大于30米; f、 步行街應設置雙自動(包括回廊)、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tǒng); g、 步行街商鋪內(nèi)外均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照明以及應急廣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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