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銘卿(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來源】《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4期“實務研究”欄目。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投稿地址】http://zhen.cbpt.cnki.net,歡迎賜稿! 內(nèi)容提要:2013年我國《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資本繳納制度變?yōu)檎J繳制度,股東獲得前所未有的出資自由,同時,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相應的配套制度,理論界和實務界因而為此爭議不斷。反對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學者提出了部分替代路徑,這些路徑并不能完全解決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問題,作為一種平衡股東出資自由與保護債權的措施,是否要將其引入我國公司法,有不同的觀點。有加速到期制度與股東出資自由相匹配,是公司法資本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之下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手段。在規(guī)范適用上,由于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應當適用我國《公司法》第3條第2款和擴張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13條第2款。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的實質(zhì)是在公司之后承擔補充責任。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僅僅指的是出資時間點尚未屆至的情況。股東出資期限既可以理解為時間點,也可以理解為期限,以具體的公司章程約定或者出資的協(xié)議而定,若為期間則可隨時出資,不受具體時間點的限制。 關鍵詞:公司法;出資;認繳;替代路徑;債權人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理論與裁判上的爭議 2013年我國《公司法》修改以后,公司資本法定實繳制度變?yōu)檎J繳制,股東由此可以自由安排自己出資的時間和期限,如此卻會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當現(xiàn)有公司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于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尚未到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會遲遲無法實現(xiàn),甚至于,出資協(xié)議或者章程確定了過長的出資時間,或是在出資期限即將屆滿之前又決定推遲出資時間,乃至根本未約定出資期限。這樣,無疑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存在危機。 對此,理論界存在不同的意見。部分學者認為,股東之間的協(xié)議或者公司章程雖然已經(jīng)確定了股東的出資(不論是公司設立時或者增資時)時間,但是在公司對于債務不能清償時,股東就不能再主張其期限利益,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承擔責任。這也是所謂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制度(以下簡稱:加速到期)。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我國公司出資制度改為認繳制以后,公司資本不再成為債權人的擔保,因此,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時,股東應當按照股東出資協(xié)議或者公司章程確定的時間履行出資義務,即出資義務未到期的不能加速到期。 司法實務中,我國法院不支持加速到期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方面。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是對于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時所需承擔的責任,而出資時間未到時,不存在股東違反認繳承諾的情形。其二,股東一般不對公司的行為和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只要公司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就直接認定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有違法律創(chuàng)設公司制度的初衷。其三,記載股東出資時間的出資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向社會公示,債權人對其債務到期不能受償具有預期。其四,股東出資期限提前到期僅限于公司破產(chǎn)情形,公司債權人應尊重股東約定。 司法實務中,下列類型的案件,我國法院會支持公司債權人的訴求。其一,企業(yè)已經(jīng)停止營下股東出資義務可以加速到期,例如曹鵬與高歡、馬斌等承包合同糾紛。其二,股東出資時間為期間的可以加速到期,例如杭州鼎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祺鯤信息科技、杭州琪云匯達程有限公司等裝飾合同糾紛。其三,公司未注明股東出資時間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例如薄勇、王正圣民間借貸糾紛。其四,債務形成后推遲出資時間時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例如江蘇麥瑞克科技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南京麥瑞克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張所海、黃劍虹與南京江東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當然,除此之外,法院也會在一般情形下支持加速到期,支持的理由一般在于:第一,出資時間僅僅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對外無拘束力;第二,公司以其所有資產(chǎn)對公司承擔責任,而該資產(chǎn)亦包括股東出資,公司債權人的權利保障需要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第三,認繳期限僅僅對于股東有拘束,是股東基于公司實際狀況而出資的預期。 反對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學者提出了許多公司債權人可能采用的救濟途徑代替加速到期制度,其中最具典型性的有三種,即破產(chǎn)清算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然而,對這些替代途徑是否能夠真正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它們能在何種程度上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現(xiàn)有的相關研究成果缺少有力的論證,仍需要深入辨析。 二、以現(xiàn)有的其他法律制度替代加速到期是否可行 (一)破產(chǎn)或者清算時的提前到期 雖然,根據(jù)我國《破產(chǎn)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認繳出資的期限在公司破產(chǎn)或者清算時應提前到期,但是目前并沒有其他法律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未破產(chǎn)或未清算時應提前繳納出資,因此許多學者以此作為反對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重要理由。這樣,如果公司債權人希望通過股東提前出資以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清償,則必須先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chǎn)或者要求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以迫使股東提前出資。與加速到期有所不同的是,此時股東的出資并不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清償,而是成為公司資產(chǎn),“主動”的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一起依破產(chǎn)或者清算程序獲得債權清償。一般情況下,“主動”債權并不能獲得完滿的清償。 破產(chǎn)或者清算能夠使股東出資義務提前到期的原因在于,公司或者現(xiàn)階段經(jīng)營的存續(xù)對于股東和債權人已經(jīng)不再具有意義,并且公司資本認繳制下的認繳期限或者我國《公司法》采該認繳制之前的公司資本分期繳納亦無關緊要。在破產(chǎn)情形下,破產(chǎn)目標在于使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公司與其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快消滅,那么保留認繳期限而使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之間長期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便在根本上違反了該目標,同樣,在除破產(chǎn)之外的其他清算程序中也是如此。因此,股東出資既然屬于公司資產(chǎn)的一部分,就不再受期限的限制而當然能夠被公司債權人所要求。 與此相反,一般情形下的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目標卻并不在于消滅公司“生命”,而是使公司有能力清償現(xiàn)有債務,從而繼續(xù)經(jīng)營發(fā)展。換言之,此時雖然公司暫時無法清償債務,但是并不意味著股東繳納出資義務后仍不能完全清償。此時,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在于消滅公司繼續(xù)經(jīng)營的障礙,保證公司的正常、健康發(fā)展。若以申請破產(chǎn)或者要求公司清算為出資提前到期的條件,則前述目的殊難實現(xiàn)。因為,根據(jù)我國《破產(chǎn)法》第2條的規(guī)定,破產(chǎn)為“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與“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并且公司雖無法清償?shù)狡趥鶆?,但股東出資作為公司資產(chǎn)之一類,若尚未繳納出資的數(shù)額高于對外債務數(shù)額,則明顯不符合“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之要求;另外,普通清算程序的發(fā)起系公司權力,債權人并不能主動提起,而在很多情況下公司也不會同意進行清算。由此可見,此種路徑對于公司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幾無可能。 股東出資義務在非破產(chǎn)或清算情形下的加速到期一般也符合公司債權人、股東和公司的意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完整實現(xiàn),股東所設出資期限亦在靈活安排自身資金使用的同時,亦不威脅公司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公司此后可繼續(xù)存續(xù)。當然,股東于加速到期時所作清償應非屬于破產(chǎn)前6個月內(nèi)的清償,而且,尚未收到之出資的公司資產(chǎn)也不應明顯低于對外債務,否則,公司債權人仍應通過破產(chǎn)或者清算程序獲得受償。 不過,若公司雖然沒有破產(chǎn)或者自行清算,但對外缺乏償債能力且已不再繼續(xù)經(jīng)營,則債權人是否可訴請股東在未出資本金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責任,值得討論。例如,在曹鵬與高歡歡、馬斌等承包合同糾紛中,被告澳中公司于訴訟之前已經(jīng)停止營業(yè),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第18條為依據(jù)認定公司債權人對于澳中公司股東及股權受讓人有補充清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應不適用加速到期制度,而僅能通過破產(chǎn)或者公司自行清算,使公司債權人平等受償。此時關鍵問題并不在于股東出資義務原則上能否加速到期,而在于,當公司停業(yè)時,實際上已經(jīng)明顯存在償債的困難,且情況暫無變化,按照我國《公司法》、我國《破產(chǎn)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申請公司破產(chǎn)或者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即可,股東出資義務當然提前到期,若部分公司債權人由此可以先行取得優(yōu)先受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院認定債權人的這種請求權明顯存在錯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告知公司債權人申請被告公司破產(chǎn),或以申請破產(chǎn)為由倒逼公司自行清算。 綜上,破產(chǎn)或者清算程序中的提前到期僅僅適用于特別情形,而大多情形下公司并未達到瀕臨破產(chǎn)的程度,也不愿意自行清算,在此情形下,加速到期才是公司債權人更好的救濟手段。 (二)法人人格否認 有學者認為,無需借助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可以通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片面。首先,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加速到期制度的區(qū)別在于,股東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后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加速到期情況下股東僅在尚未出資本金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責任。其次,我國目前的法人人格否認構成要件極其嚴格,包括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行為、目的在于逃避債務、結果上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等方面。因此,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需股東主觀上具有惡意,而加速到期對于股東卻沒有主觀上的要求,甚至可以說,股東主觀的惡意會阻礙加速到期的發(fā)生。因為加速到期的目的僅僅在于彌補公司現(xiàn)有償債能力的不足,并不在于刺破公司面紗而打破股東的有限責任,并且,實踐中我國法院一貫嚴格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在認繳制下必然大量發(fā)生股東出資期限未到而公司無法償債的情形,企圖以該制度來救濟公司債權人僅能成為理論上的構想而已。最后,公司股東相對于債權人處于優(yōu)勢地位,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而逃避出資,公司凈資產(chǎn)(不包括股東尚未繳納之出資)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將風險強加于債權人,屬人格否認調(diào)整之范圍。因此,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和加速到期制度存在本質(zhì)上的不同,無法成為替代選擇。 (三)債權人撤銷權 除了上述公司法領域的替代路徑,也有學者試圖從民法相應制度中尋求解決方案,例如選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如果股東的認繳出資約定發(fā)生在債權形成之后,且出資期限過長(如一百年的出資期限),則有觀點認為可以擴大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guī)定,認為過長的出資期限屬于惡意延長到期債權,而將其納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中,該出資約定可撤銷,按照原來期限出資。然而,我國《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并沒有禁止股東設置時間跨度較大的出資期限,若股東先前已經(jīng)繳納部分出資,只是其他出資在之后較長的時間內(nèi)視公司發(fā)展狀況而繼續(xù)繳納,并沒有存在惡意,而且,出資期限大多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已經(jīng)約定或者記載在章程之中,公司債權則在此之后才產(chǎn)生,且在債權到期之后出資尚未到期,亦不存在“放棄到期債權”之說,同樣,公司亦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情形。因此,債權人撤銷權在此無適用之余地。 (四)小結 綜上所述,否定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學者所提出的替代方案皆不可行,或是破壞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或是根本不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至于適用在公司法律制度外的債權人撤銷權,判斷標準難以衡量,并且也與認繳制改革相悖;除非證明股東約定的出資過長時間的設置存在明顯惡意,否則很難適用。因此,上述方案的適用情形極其狹窄,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只能寄希望于股東出資期限的盡快屆至或者股東主動提前出資。然而,在長時間的等待中,債權的可實現(xiàn)性必然愈發(fā)不確定。故此,筆者不得不回頭審視認繳制度改革下的股東出資自由與公司債權人保護是否存在沖突,以及加速到期是否會突破股東的有限責任。 三、加速到期制度的法理依據(jù) 加速到期制度并非僅僅是股東出資自由下公司債權人保護的無奈之舉,而是與現(xiàn)有的公司法原則并行不悖的制度。加速到期并不違反股東出資自由原則,也不破壞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而是平衡公司資本認繳制度條件下股東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手段之一。 (一)股東出資自由原則與加速到期的關系 認繳制度改變了我國《公司法》原先規(guī)定的股東出資期限的法定限制,在認繳制度下,由股東對于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期限等自行約定,并載于公司章程之中。因為公司資本的額度、繳納期限等由出資股東約定,法定的強制被取消,所以許多人認為股東出資自由與加速到期自相矛盾。例如,在杰洛企業(yè)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黎士俊等人與四川多多生態(tài)農(nóng)業(yè)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股東出資是否提前到期的判斷標準應當是認繳承諾,在沒有違反認繳承諾時就不存在加速到期的理由。 我國公司資本出資法律制度的這一改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所謂的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但是并沒有根本放棄這些原則,換言之,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度的本質(zhì)沒有改變。我國公司資本認繳法律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順應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需要,激發(fā)投資活力,降低法人成立成本,亦可以減少公共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認繳制度最重要的是出資額、出資期限的自由。在市場經(jīng)濟下,公司的資本以及經(jīng)營都是公司和股東的自主性行為,公司和股東對于商業(yè)市場比立法機關具有更快的反應速度、更加準確的判斷。因此,法律不能也不應為所有公司設定具體的出資額和出資期限,而應將該權利交給公司和股東。公司資本制度一直被認為是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手段,雖然公司資本的擔保功能不斷被質(zhì)疑,但是在公司暫時無法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尚未繳納的出資不僅對于公司債權人意義重大,而且有利于公司的繼續(xù)經(jīng)營。因此,股東的出資自由約定對于公司正常經(jīng)營和股東權利有正面的、積極的影響,但是對于債權人的影響未必都是積極的。公司法定資本指的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而不是實繳出資。股東出資自由約定僅僅意味著股東和公司對于未來發(fā)展的提前預設,只要實際情況與所預設的有所不同,就應當可以打破之前的約定。破產(chǎn)和清算就屬于打破這種預設的情形,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受到清償也應該屬于該情形。商業(yè)環(huán)境和市場發(fā)展瞬息萬變,長時間的等待加大公司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風險,如果公司債權人等待股東出資義務屆期或者公司破產(chǎn)、清算時方能實現(xiàn)債權,就是讓債權人承擔了原本由股東承擔的自身經(jīng)濟風險和企業(yè)經(jīng)營風險。“公司以其全部的資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公司的原始資本來自于股東認繳的出資。如股東在未實際繳納出資時不承擔補充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span> 股東出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及其他財產(chǎn)構成公司的責任財產(chǎn),這些是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基礎。作為公司法重要立法目的和目標的債權人保護并不因出資約定自由化而降低標準,在認繳制下股東隨意約定出資期限、約定過高出資額等情況將不被禁止,強化債權人保護的意義凸現(xiàn)。其他國家和地區(qū)針對此情形一般會輔之以所謂“股東出資提前催繳制度”,允許公司及其他股東對未出資股東在未到期前進行催繳。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這樣的制度,因此,公司債權人能否突破股東和公司之前的約定而請求股東提前出資便顯得愈發(fā)重要。 (二)股東有限責任與加速到期的關系 股東以出資構成公司資產(chǎn),公司以其自己的所有財產(chǎn)對外承擔責任,由此股東與公司相隔離,股東不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加速到期要求股東對于公司債權人在未到期資本金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因此有人認為加速到期突破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不應支持。在上海金浪噴涂技術有限公司訴宏活(上海)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上海金浪案”)中,二審法院就認為:“通常情況下公司股東并不對公司的行為和債務承擔個人責任,這也正是股東設立公司意義之所在。只要公司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就直接認定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有違法律創(chuàng)設公司制度的初衷?!?/span> 許多人誤以為我國《公司法》將公司資本法定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是將股東的出資義務變?yōu)榧兗s定義務,甚至認為不需要繳納出資,但實質(zhì)上股東的出資義務并沒有任何減輕或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既是約定義務,更是一種法定義務。不僅如此,股東還應以其承諾的出資對公司承擔資本維持的義務。我國《公司法》第3條第2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睋?jù)此,股東對于公司應當承擔一種特殊的擔保責任,即保證在其認繳額范圍內(nèi)的公司資產(chǎn)足以清償債務。這是公司法上的資本充實責任,亦可稱之為擔保義務。該責任是商法上的責任,與民法上的擔保責任存在差異。因為承擔該責任的義務基礎是我國《公司法》,而不是我國《擔保法》,且以認繳協(xié)議或者章程為前提。股東對公司的擔保責任雖然在形式上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和股東有限責任,但是實質(zhì)上股東的責任并沒有因此而加重,且股東并未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加速到期本質(zhì)上是公司債權人代位行使公司對于股東的出資請求權,是商法中的代位制度,與民法代位制度有明顯區(qū)別。雖然代位制度本要求“入庫規(guī)則”,但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我國債權人代位權本身已經(jīng)不再遵循“入庫規(guī)則”,而在商法中亦不再要求股東先出資給公司而后由公司債權人受償。此時,加速到期相對于民法債權人代位權的特殊性在于:公司對外無法清償債務,股東待繳義務作為公司債權未屆至,未滿足民法代位制度中的“到期債權”的要件,但是公司法基于公司發(fā)展而給予其特殊照顧。因為當公司出現(xiàn)現(xiàn)有實際資產(chǎn)不能對外清償債務時,公司經(jīng)營已出現(xiàn)困難,此時仍然恪守約定,不僅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影響,公司的正常發(fā)展也會遭受打擊,這顯然既不符合股東和公司利益,也不符合我國《公司法》采納認繳制所希望達到的效果。 由此可見,對于債權人來說,股東有無出資或者何時出資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股東應在認繳出資范圍內(nèi)對于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是有限責任原則的應有之義?!肮疽云淙康馁Y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公司的原始資本來自于股東認繳的出資。如股東在未實際繳納出資時不承擔補充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無法保障?!薄罢J繳期限是股東對社會公眾包括債權人所做出的出資承諾,此承諾對股東是一種約束,對相對人如債權人則是一種預期?!彼?,作為公司法重要立法目的和目標的債權人保護并不因出資約定自由化而降低標準,在認繳制下股東隨意約定出資期限、約定過高出資額等情況下,更應當強化債權人保護,允許債權人突破股東和公司之前的約定,請求股東提前出資,否則,出資的自由化只會被濫用,從而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遭受破壞。即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出資人或者股東也只是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且屬于自己出資額度內(nèi)提前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資本制度的初衷和改革目的都不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目標有所影響,也不是要免除或者減輕股東的出資義務,因此,部分法院在認定股東義務不能加速到期時,都或多或少的誤解了我國《公司法》采納認繳制的真正目的,由此股東出資自由有被濫用之嫌。 四、加速到期之下股東責任的構造 (一)法律規(guī)范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公司債權人要求出資義務未到期的股東或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法院不論是否支持這種請求,均選擇了《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作為主要的判決依據(jù)。有學者據(jù)此認為該條款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解釋是問題的核心,并在學界產(chǎn)生了“狹義說”、“廣義說”的爭論。“狹義說”認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僅指股東違反認繳約定,即存在出資違約的情形,而出資義務未到期明顯沒有違反出資義務?!皬V義說”則認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包括出資義務未到期的情形。 在為是否適用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而解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之前,必須明確股東出資義務是否無法加速到期。法律目前并沒有明文肯定或者否定一般情形下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雖然股東的出資期限是一種靈活的制度安排,視公司的具體經(jīng)營狀況而定,但仍然是法定義務,故股東的出資義務從制度上和實踐中并不存在否定加速到期的合理理由。 筆者認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原本所適用的情形應當是股東具有實際違約而未出資或未全面出資的情形。對于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我國公司法律沒有任何規(guī)定??少Y借鑒的是,我國臺灣地區(qū)對于相同問題就適用“認股人有照所填認股書繳納股款之義務”的規(guī)定,因為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乃是履行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出資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體現(xiàn)的是股東以其出資對于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使公司正常經(jīng)營以及保護債權人利益。不過,這種條款畢竟還是原則性條款,除非萬不得已,否則盡量避免單獨適用原則性條款,學者和法院仍要尋找其他的規(guī)范基礎。目前,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之內(nèi)就成了唯一的選擇,即對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進行擴張解釋。 有學者認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僅僅指的是股東的違約行為,如果第2款中的相同詞語進行不同的解釋,顯然違反解釋的規(guī)則。筆者認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與第2款所規(guī)制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第1款針對的是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而第2款針對的是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關系,因此,對兩者者進行不同的解釋有其合理性和針對性,即擴大解釋在此并不違反解釋規(guī)則。除此之外,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作擴張解釋,《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可以成為一項補充的理由。該條規(guī)定了在清算情形下,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chǎn),并且公司債權人可以向該股東主張清償請求權。清算不屬于破產(chǎn),與一般情形下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相類似,與反對者提出唯一情形(破產(chǎn))關系更遠,所以擴大解釋并非絕對行不通。因此,鑒于實踐中已經(jīng)運用《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和理論上存在解釋適用的空間,適用該條款是在當前情形下較好的解決途徑。 (二)不能清償債務的內(nèi)涵 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對于該要件的理解同樣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敝傅氖莻鶆战?jīng)法院審判并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得到清償。此時,借鑒一般保證人的規(guī)定,股東對于債權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只能先起訴公司清償債務,強制執(zhí)行后公司仍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才可以起訴股東。在該前提下,為司法便利考慮,若公司在訴訟程序中明確表示無法清償,法官可以詢問公司股東是否愿意承擔補足責任。在上海金浪噴涂技術有限公司訴宏活(上海)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中,法院就認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宏活公司的債權尚未進入執(zhí)行程序,僅憑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被上訴人宏活公司存在‘不能清償’本案上訴人債務的情形,故上訴人現(xiàn)要求被上訴人鄧子揚承擔責任,條件尚不完備,難以支持?!绷硪环N觀點認為,“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笔侵附?jīng)公司債權人請求而沒有清償?shù)狡趥鶆?。此時股東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在起訴可以將公司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可以在判決中明確清償時應當由公司首先承擔責任,當公司不足以承擔責任時股東補充賠償。 筆者認為,從司法效率與減少債權人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股東雖享有先訴抗辯權,但債權人仍可將其作為共同被告,法院可于判決中載明股東在公司拒絕清償時才承擔責任,而非由法官在案件庭審中詢問公司股東是否愿意補足公司未能清償?shù)哪遣糠?。因為此處“公司債務不能清償”或者說“補充賠償責任”是法院執(zhí)行時所應考慮的要件,而非法院審理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要件。換言之,當公司與第三人產(chǎn)生債權債務糾紛時,債權人可以將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在執(zhí)行程序中,債務先由公司清償,若公司不能清償,則由股東補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一起案件的審理中認為:“公司是否有能力清償全部債務,不是判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需要確認的法律要件事實,而是在執(zhí)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股東有限責任時所需要確認的法律要件事實?!?/span> (三)出資時間的理解 出資期限一般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時間點,即股東的出資義務僅到該時間點時才應當履行,公司或者債權人在該時點前不能要求股東提前出資義務。另一種是期間,在該期間內(nèi)股東可以隨時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股東出資。 如果出資期限是期間,則對于公司債權人有利,因為應認為其可請求股東在公司無法清償時繳納出資。如果出資期限是時間點,則對于公司及其債權人而言十分嚴格,加速到期的爭議也主要針對這種情形。若出資期限寫明是“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從爭議解決的角度而言,應可認為是期間,即視具體情況繳納出資。換言之,無需以加速到期為理由,股東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自然應及時繳納出資,償還債務。在杭州鼎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祺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琪云匯達科技有限公司等裝飾合同糾紛中,法院就認為:“2034年11月4日之前和2034年12月22日之前系期間的概念,在該期間范圍內(nèi)股東應視經(jīng)營的必要性繳納相應的注冊資本?!庇纱丝梢?,若出資期限寫明是“某年某月某日”,則既可解釋為期間,也可以解釋為履行的時間點,不可一概而言,只能視具體情況判斷。在有疑義時,從出資自由有利于股東的角度出發(fā),可解釋為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點,公司債權人則受到加速到期制度的保護。 五、結論 基于股東保護與債權人保護的平衡,公司債權人在其債權無法受到清償時可以請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使該股東的出資期限還未屆至,在我國現(xiàn)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可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當公司對外債務形成后出資期限即將屆至之時推遲出資期限,或者根本未確定出資期限(尤其是在一人公司之中),抑或是股東出資期限過長,此時,應當綜合判斷時間、公司規(guī)模、經(jīng)營狀況等具體因素,可能存在過度的風險轉(zhuǎn)嫁,個案中謹慎并靈活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豆痉ń忉專ㄈ返?3條第2款作為適用股東出資義務提前到期并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根據(jù)該規(guī)定,股東提前出資的性質(zhì)是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根本上既不是違約損害賠償也不是侵權損害賠償,僅僅是股東履行自己的義務,只是法律要求其提前履行而已。加速到期與破產(chǎn)的提前到期是在不同情形下針對股東尚未到期出資義務的并行手段。適用股東出資義務提前到期的法律規(guī)范的最好方式是,立法機關應制定相應法律條文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司法解釋,針對該問題明確其規(guī)則。建議未來我國《公司法》可做如下規(guī)范表述:“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出資時間尚未屆至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nèi)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鍍斄x務,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分享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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