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藍網(wǎng)3月9日訊 去年11月,胡女士將海寧一家有限公司告上了海寧法院。胡女士稱,她是該公司的股東,但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原告公開過財務資料,從而導致胡女士對公司情況無法知悉。 胡女士回憶,她曾在去年4月25日向被告公司董事長發(fā)送律師函,提出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書面申請,但被告公司一直沒有答復。無奈之下,胡女士只好來打這場官司。胡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完整提供公司自2002年4與27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會計賬簿供其查詢、復制。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該公司一直由他人承包經營至今,由承包人自負盈虧,與股東的權益沒有關系,所以胡女士無權以行使股東知情權為由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資料。且原告一直獲取承包款形式的分紅,而該分紅是可預期的,不存在損害原告利益的情形。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自1993年成立,現(xiàn)注冊資本共有500萬元,而原告是從2000年成為被告公司股東。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公司應將其自200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提供給原告查閱、復制;并將上述時間段內的會計賬簿提供給原告查閱;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jù)《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也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是公司股東,因此其有權查閱、復制公司在其成為股東后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決議及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而股東可以依法查閱其成為股東后的公司會計賬簿,但卻不能復制,因此原告要求復制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辯稱公司一直由他人承包經營至今,因此沒有義務向原告披露相關資料信息。然而,該公司卻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而即使該公司證明了公司已經由他人承包經營,但這也只說明了這是公司的一種經營方式,并不能因此剝奪股東的知情權。(通訊員 海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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