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稱醉酒后遭結伴同游男子強奸:檢方不予起訴,她提出申訴 去年夏天,湖南22歲女子小蘭在重慶經(jīng)歷了一場噩夢。 小蘭,2018年7月18日凌晨1時許,她在醉酒后被同來游玩的鄧某某強奸。當天凌晨4時54分,小蘭向重慶市渝北區(qū)公安局新牌坊派出所報警。 今年4月,針對鄧某某涉嫌強奸罪,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目前,小蘭已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進行申訴。 不起訴決定書(部分)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相約出游 小蘭出生于1995年10月,湖南人。 據(jù)其本人介紹,她以前在某二手車公司做過銷售工作,鄧某某是她的客戶,并于兩三年前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兩人因此認識并添加了微信。 鄧某某出生于1990年,老家在河南商丘。小蘭說,兩人偶爾會在微信上聊天。去年7月,她從原公司辭職,準備和好友小琪一起去重慶游玩。鄧某某知道后,提議一同去玩。小蘭沒有多想,便同意了。 2018年7月15日,小蘭與小琪乘飛機抵達重慶。兩人找了一家民宿住下。這家民宿位于渝北區(qū)的一幢公寓樓內(nèi)。該民宿的房間不同于一般的酒店房間,而是復式結構:同一個房間內(nèi)分出上下兩間房,兩間房均安裝有門鎖。小蘭和朋友住在1607房間的下層。 兩天后,鄧某某和一位男性朋友開車從河南抵達重慶。為方便出行,小蘭給鄧某某在同一家民宿訂了房間,民宿老板給鄧某某安排的房間為1607房間的上層。 四人會合后,一同吃飯、游玩。當晚,鄧某某的朋友提議前往酒吧喝酒,剩余三人同意。4人于當晚22時許到達江北區(qū)一家酒吧喝酒。其間,鄧某某的另一名男性朋友到達重慶后也來到酒吧。 事發(fā)后報警 次日凌晨1時許,鄧某某和小蘭離開酒吧。 對于當時因何離開酒吧、狀態(tài)如何等問題上,兩人向辦案民警作了截然不同的陳述和供述。 相關資料顯示,小蘭稱,當時她喝了20多杯香檳酒,已經(jīng)處于醉酒狀態(tài),鄧某某拉著她離開酒吧。走的時候,小琪去衛(wèi)生間了,她裝有隨身物品的包還放在鄧某某車上。出了酒吧后,鄧某某打車回到民宿。等她再有意識的時候,發(fā)現(xiàn)自己躺在床上。因醉酒沒有力氣,小蘭掙扎未果,遭到強奸。 鄧某某則稱,離開酒吧前,小蘭說想回去休息,鄧某某提議送她回去,得到小蘭同意?;厝サ穆飞希√m有過嘔吐。鄧某某將1607房間上層的門打開后,小蘭躺在了床上。鄧某某向小蘭表達愛意,兩人抱在一起,隨后發(fā)生了性關系。鄧某某稱,整個過程,小蘭均未反抗。 事后,小蘭并未在第一時間報警。 她在回答民警詢問該問題時表示,清醒后,一直擔心小琪的安全,想確定了小琪的安全之后再報警,“當時我也不想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這個事情。后來我想通了之后才立即報警的?!? 小蘭回憶,她找到自己的電話,發(fā)現(xiàn)小琪給她打了很多電話和視頻通話邀請,均被掛斷或拒絕。剛撥通給小琪,她的電話就沒電了。小蘭讓鄧某某下樓買充電器后,又與鄧某某一同回到之前的酒吧。和小琪見面后,兩人一同返回房間。凌晨4時54分,小蘭撥打110報警。 事發(fā)當日,小琪給小蘭撥打多個電話。 檢察院: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事發(fā)當日,渝北警方對小蘭被強奸案立案偵查。鄧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渝北警方向渝北檢察院提請批捕。 同年7月31日,渝北檢察院認為鄧某某涉嫌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同日,渝北警方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對鄧某某監(jiān)視居住。2018年10月9日,渝北警方將案件移送渝北檢察院審查起訴。 今年4月8日,渝北檢察院作出渝北檢刑不訴﹝2019﹞91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渝北警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鄧某某故意利用小蘭處于醉酒情況,違背婦女意志與小蘭發(fā)生性關系,故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小蘭不服該決定,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小蘭說,她去年回到湖南后,發(fā)現(xiàn)懷孕,去做了人工流產(chǎn),此事給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傷害。 小蘭的代理人、重慶中西律師事務所周維認為,小蘭與鄧某某相識但并不熟悉,僅有幾面之緣,作為朋友邀約到重慶旅游,在有女伴的陪同下拋棄女伴和鄧某某同住明顯不合常理;此外,公安機關在案發(fā)現(xiàn)場,也就是鄧某某的房間內(nèi)找到了小蘭的內(nèi)褲。如果小蘭是自愿,怎么會不穿內(nèi)褲、只穿安全褲? 周維表示,雖然監(jiān)控視頻顯示,事發(fā)后,小蘭與鄧某某一道從走廊進電梯,未表現(xiàn)出明顯的反抗。但結合小蘭被強奸的時間、環(huán)境,其身居遙遠的外地,孤立無援,也與朋友失去聯(lián)絡,包包財物還在鄧某某車上,小蘭不敢做出強烈的反抗,也實屬正常。 目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尚未作出決定。 (文中小蘭、小琪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田雨萌 UN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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