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銅表法》 (羅馬共和國 公元前451年) 羅馬法概況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 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tǒng)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guī)范體系。 羅馬法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chǎn)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nèi)。也包括公元六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羅馬法對后世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恒價值。 羅馬法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羅馬法對后世法律的影響,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羅馬法的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chǎn)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fā)展。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就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fā)展。 公元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就繼承了《法學階梯》的人法、物法、訴訟法的體例;公元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則是以《學說匯纂》為藍本的,形成了總則、債法、物法、親屬法、繼承法。 法、德兩國的民法體系,又為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眾多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加以仿效。 羅馬法中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nèi)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遺囑自由原則、“不告不理”、一審終審原則等,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物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shù)乃?,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確切,結構嚴謹,立論清晰,言簡意賅,學理精深。  《十二銅表法》產(chǎn)生前的羅馬法 公元前八世紀以前,羅馬處于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公元前753年創(chuàng)建羅馬城。 公元前八世紀至公元前六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于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 王政時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習慣和社會通行的各種慣例,至王政后期國家最后形成時,它們逐漸演變成為習慣法。 公元前七世紀后,隨著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私有制的出現(xiàn),羅馬社會產(chǎn)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于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斗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六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系來劃分居民,并按照財產(chǎn)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chǎn)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chǎn)生。  《十二銅表法》產(chǎn)生的歷史背景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在此之前由于使用習慣法,司法權又操縱于貴族,任其解釋,大行司法專橫,引起平民不滿。平民們?yōu)榱烁淖冞@種不平等的地位,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 要求政府編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 公元前451年,元老院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羅馬廣場。 公元前450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于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羅馬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這些法律條文后經(jīng)森都里亞大會(百人團大會)批準,公布于羅馬廣場。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zhàn)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實質(zhì) 《十二銅表法》包括債務法、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tǒng)習慣法的匯編,表現(xiàn)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xiàn)出古代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zhì)特點。 《十二銅表法》就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  《十二銅表法》立法目的 《十二銅表法》的立法是由下及上的。在《十二銅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貴族之間的矛盾是羅馬早期共和國的主要矛盾,《十二銅表法》正是這一矛盾的產(chǎn)物。 從《十二銅表法》的制定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平民與貴族斗爭勝利的產(chǎn)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經(jīng)濟、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十二銅表法》之后羅馬法系的立法依然體現(xiàn)著這一要求,每頒布一個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經(jīng)濟、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十二銅表法》法治觀 《十二銅表法》中體現(xiàn)了古希臘及西方以“民主”為核心的“法治”觀。 這種“法治”,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應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p> 西塞羅在其《論共和國》中又對這種法治的核心民主作了闡述:“國家是人民的事業(yè)??墒侨嗣瘛侵敢粋€人群因服從共同的正義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體結合。國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維護正義,物質(zhì)目的就是保護私有財產(chǎn)。國家是人民為了正義和保護私有財產(chǎn),通過協(xié)議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 這種法治觀,表現(xiàn)在《十二銅表法》的條文中,主要可以歸納為三點: 一是自由民在“私法”范圍上平等,主要體現(xiàn)在契約締結及財產(chǎn)私有的一些條款上; 二是限制了貴族的司法專制、特權,“有了成文法典判定懲罰就可以不再依靠貴族的記憶力?!绷啃潭ㄗ锒加姓驴裳?/p> 三是體現(xiàn)了一定的奴隸制民主,如規(guī)定“以后凡人民會議的所有決定都應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銅表法》內(nèi)容 十二銅表法的內(nèi)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jiān)護、所有權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后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 《十二銅表法》的原文早已丟失,但從后來羅馬法學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這一法律的內(nèi)容相當廣泛,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態(tài)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相互交錯。它不僅規(guī)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規(guī)定了極為嚴酷的債務奴役制(債務人若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就可以把他處死,或賣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十二銅表法》的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規(guī)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tǒng)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chǎn)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十二銅表法》條文: 第一表 傳喚 一、原告?zhèn)鞅桓娉鐾ィ绫桓婢芙^,原告可邀請第三者作證,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辭不去或企圖逃避,原告有權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應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蓋的車輛。 四、如訴訟當事人為富有者,則擔保其按時出庭的保證人,應為具有同等財力的人;如為貧民,則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當事人雙方能自行和解的,則訟爭即認為解決。 六、如當事人不能和解,則雙方應于午前到廣場或會議廳進行訴訟,由長官(magistratus)審理。 七、訴訟當事人一方過了午時仍不到庭的,長官應即判到庭的一方勝訴。 八、日落為訴訟程序休止的時限。 九、保證人應擔保訴訟當事人于受審時按時出庭。  第二表 審理 一、訴訟標的在一千阿斯(羅馬銅幣名,約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標的不滿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關于自由身份之訴,不論此人家產(chǎn)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審理之日,如遇承審員、仲裁員或訴訟當事人患重病,或者審判涉及外國人,則應延期審訊。 三、人證無法到場的,召喚者應每三日在證人的門前高聲呼喚。[1] 四、即使是盜竊案件,亦可進行和解。 第三表 執(zhí)行 一、對于自己承認或經(jīng)判決的債務,有三十日的法定寬限期。 二、期滿,債務人不還債的,債權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長官前,申請執(zhí)行。 三、此時如債務人仍不清償,又無人為其擔保,則債權人得將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帶或腳鐐拴住,但(鐐銬)重量最多為十五磅,愿減輕者聽便。 四、債務人在拘禁期間,得自備伙食,如無力自備,則債權人應每日供給谷物粉一磅,愿多給者聽便。 五、債權人得拘禁債務人六十日。在此期內(nèi),債務人仍可謀求和解;如不獲和解,則債權人應連續(xù)在三個集市日將債務人牽至廣場,并高聲宣布所判定的金額。 六、在第三次牽債務人至廣場后,如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債權人得將債務人賣于臺伯河外的外國或殺死之。 七、如債權人有數(shù)人時,得分割債務人的肢體進行分配,縱未按債額比例切塊,亦不以為罪。 八、對叛徒的追訴,永遠有效。  第四表 家長權 一、對畸形怪狀的嬰兒,應即殺之。 二、家屬終身在家長權的支配下。家長得監(jiān)察之、毆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賣之或殺死之;縱使子孫擔任了國家高級公職的亦同。 三、家長如三次出賣其子的,該子即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鑰匙,令其隨帶自身物件,將其逐出。 五、嬰兒自父死后十個月內(nèi)出生的,推定其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繼承和監(jiān)護 一、除維斯塔貞女外,婦女終身受監(jiān)護。 二、在族親監(jiān)護下的婦女,其所有要式移轉(zhuǎn)物不適用時效的規(guī)定;但婦女轉(zhuǎn)讓其物時,曾取得監(jiān)護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或?qū)ζ浼覍僦付ūO(jiān)護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遺囑;又無當然繼承人,其遺產(chǎn)由最近的族親繼承。 五、如無族親時,由宗親繼承。 六、遺囑未指定監(jiān)護人時,由族親為法定監(jiān)護人。 七、精神病人因無保佐人時,對其身體和財產(chǎn)由族親保護之;無族親時由宗親保護之。 浪費人(不善于保管和喜歡隨意揮霍財物的人)不得管理其財產(chǎn),應由其族親為他的保佐人。 八、獲釋奴未立遺囑而死亡時,如無當然繼承人,其遺產(chǎn)歸恩主所有。 九、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遺產(chǎn)的分割,按遺產(chǎn)分析訴處理。 十一、以遺囑解放奴隸而以支付一定金額給繼承人為條件的,則該奴隸在付足金額后,即取得自由;如該奴隸已被轉(zhuǎn)讓,則在付給讓受人以該金額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權和占有 一、凡依'現(xiàn)金借貸'或'要式買賣'的方式締結契約的,其所用的語言即為當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張曾締結'現(xiàn)金借貸'或'要式買賣'契約的,負舉證之責;締結上述契約后又否認的,處以雙倍于標的的罰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時效而締結有夫權婚姻的,則應每年連續(xù)外宿三夜以中斷時效的完成。 五、外國人永遠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羅馬市民財產(chǎn)的所有權。 六、于訴訟進行中,在長官前對物的所有權有爭議時,應裁定該物歸事實上的占有者,或認為合適的人暫行占有。 有關自由身份之訴,應裁定由主張該人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爭的對象。 七、出賣的物品縱經(jīng)交付,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權并不移轉(zhuǎn)。 八、凡依'要式賣買'或'擬訴棄權'的方式轉(zhuǎn)讓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毀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況下,可對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賠償雙倍于木料價金之訴。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離,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從地中拔出后,則原所有人有權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鄰關系) 一、建筑物的周圍應用二尺半寬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鄰地之間筑籬笆的,不得越過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圍墻的應留空地一尺;挖溝的應留和溝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應留空地六尺;栽種橄欖樹和無花果樹的,應留空地九尺;其他樹木留五尺。 三、有關園子……祖產(chǎn)……谷倉……的規(guī)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鄰田地之間,應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該空地不適用時效的規(guī)定。 五、疆界發(fā)生爭執(zhí)時,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解決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權的,其道路寬度,直向為八尺,轉(zhuǎn)彎處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將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狀態(tài)時,則有通行權者得把運貨車通過他認為適宜的地方。 八、用人為的方法變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財產(chǎn)遭受損害時,受害人得訴諸賠償。 九、樹枝越界的,應修剪至離地十五尺,使樹陰不至影響鄰地;如樹木因風吹傾斜于鄰地,鄰地所有人亦可訴諸處理; 十、橡樹的果實落于鄰地時,得入鄰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誹謗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詞的,處死刑。 二、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tài)復仇而'毀傷其形體'。 三、折斷自由人的骨頭的,處300阿斯的罰金;如被害人為奴隸,處150阿斯的罰金。 四、對人施行其他強暴行為的,處25阿斯的罰金。 五、對他人的偶然侵害,應負賠償責任。 六、牲畜損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或?qū)⒃撋蠼慌c被害人。 七、讓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應負賠償責任;但如他人的果實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則不需負責。 八、不得以蠱術損害他人的莊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莊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間竊取耕地的莊稼或放牧的,如為適婚人,則處死以祭谷神;如為未適婚人,則由長官酌情鞭打,并處以賠償雙倍于損害的罰金。 十、燒毀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屬故意,則捆綁而鞭打之,然后將其燒死;如為過失,則責令賠償損失,如無力賠償,則從輕處罰。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樹木的,每棵處以25阿斯的罰金。 十二、夜間行竊,如當場被殺,應視將其殺死為合法。  十三、白日行竊,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殺之。 十四、現(xiàn)行竊盜被捕,處笞刑后交被竊者處理;如為奴隸,處笞刑后投塔爾佩歐( Tarpeio)巖下摔死。如為未適婚人,由長官酌處笞刑,并責令賠 償損失。 十五、正式搜查贓物時,搜查人應赤身光體,僅以亞麻布圍腰,雙手捧一盤。凡以正式方式在竊賊家搜出贓物的,以現(xiàn)行盜竊罪論處;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處查獲的,則處盜竊者三倍于贓物的罰金。 十六、對非現(xiàn)行盜竊提起的訴訟,僅得處盜竊者兩倍于贓物的罰金。 十七、對盜竊的物件,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過一分,超過的,處高利貸者四倍于超過額的罰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實的,處以雙倍于所致?lián)p害的罰金。 二十、監(jiān)護人不忠實的,任何人都有權訴請撤換;其侵吞受監(jiān)護人財產(chǎn)的,處以雙倍于該財產(chǎn)的罰金。 二十一、恩主詐騙被保護人的,'應作祭神的犧牲品'。 二十二、法律行為中的證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絕作證的,即為'不名譽者',從此喪失作證的資格,亦不得請他人為之作證。 二十三、作偽證的,投于塔爾佩歐巖下摔死。 二十四、殺人者處死刑;過失致人于死的,應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藥殺人的,處死刑。 二十六、夜間在城市舉行擾亂治安的集會的,處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團的成員,得訂立其組織的章程,但以不違背法律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的法律。 二、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森都里亞大會的權力。 三、經(jīng)長官委任的承審員或仲裁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收受賄賂的,處死刑。 四、執(zhí)行死刑時由刑事事務官監(jiān)場。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有權上訴。 五、凡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或把市民獻給敵人的,處死刑。 六、任何人非經(jīng)審判,不得處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區(qū)內(nèi)埋葬或焚化尸體。 二、對喪事不宜過份鋪張……,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時,死者的喪衣以三件為限,紫色的以一件為限,奏樂的人以十名為限。 四、出喪時,婦女不得抓面毀容,也不得無節(jié)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為之舉行葬禮,但死于戰(zhàn)場或異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對奴隸的尸體用香料防腐;舉行喪事宴會、奢侈地灑圣水、長行列的花環(huán)、用香爐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隸和馬,因受獎而獲得的花環(huán),則在喪禮期間,準死者或其親屬佩戴。  八、不得為一人舉行二次喪禮,亦不得為他備置兩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飾隨葬,但如牙齒是用金鑲的,準其隨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經(jīng)所有人同意,不得在離其房屋六十尺以內(nèi)進行火葬或挖造墳墓。 十一、墓地及墳墓周圍的余地,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補充 一、禁止平民和貴族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補充 一、對購買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價金,或出租牲畜將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則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實施扣押。 二、家屬或奴隸因私犯而造成損害的,家長、家主應負賠償責任,或?qū)⑵浣槐缓θ颂幚怼?/p> 三、凡以不誠實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處理之,如占有人敗訴,應返還所得孽息的雙倍 四、系爭物不得作為祭品,違者處該物價款雙倍的罰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沖突時,后法取消前法。  《十二銅表法》的評價 《十二銅表法》內(nèi)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 《十二銅表法》的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占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 《十二銅表法》明文規(guī)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chǎn),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 《十二銅表法》的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 《十二銅表法》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 《十二銅表法》的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guī)定財產(chǎn)在氏族內(nèi)繼承;懲罰方法既采用罰金,又保存同態(tài)復仇,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余。 《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后世羅馬法的淵源,對于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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