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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系省、封樁與無額上供錢物述略

       昵稱14979747 2019-07-15

      二、封樁和不封樁錢物

        北宋初,宋太祖一度“于講武殿后,別為內(nèi)庫,以貯金帛,號曰封樁庫”,后改名景福內(nèi)庫。(80)南宋時,“左藏封樁庫,孝宗所創(chuàng)。其法非奉親,非軍需不支”。(81)但這與各地的封樁錢物不是一回事。

        正如陳傅良所說:“朝廷初無封樁起發(fā)之制”,“其它雜斂皆起熙寧,則以常平寬剩、禁軍闕額之類令封樁,迄今為額”。(82)此說也不盡然。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出內(nèi)藏庫絹一百萬,下河北都轉(zhuǎn)運司,權(quán)易大名府路安撫司封樁錢,市糴軍儲”,(83)可知大名府路安撫司有儲備錢,名封樁錢。宋神宗即位之初,三司奏:“在京粳米約支五年以上,慮歲久陳腐。欲令發(fā)運司于上供年額,權(quán)住起發(fā)五十萬石,于谷價貴處,減和糴之數(shù),變市金、銀、絹,輸榷貨務(wù)封樁。分給三路,以備軍須。”得到批準。(84)這是王安石變法前的事。封樁,按其詞義,大致就是封存儲備以待用之意。封樁錢物與系省錢物的差別,是前者沒有宋廷批準,地方官不得擅自支用。

        《山堂群書考索》后集卷4說,自王安石變法后,“謂宰相當主財計,遂與三司分權(quán)。凡稅賦、常貢、征榷之利,方歸三司。摘山、煮海、坑冶、榷貨、戶絕、沒納之財,悉歸朝廷,其立法與常平、免役、坊場、河渡、禁軍闕額、地利之資,皆號朝廷封樁”。又說:“盜賊、軍器、河渠、保甲、封樁錢谷之類,悉歸提刑,而轉(zhuǎn)運所總,唯財賦、綱運之責而已?!?85)

        從今存史料看來,大規(guī)模地在地方設(shè)置封樁錢物,應是始于宋神宗時。熙寧十年(1077),宋神宗“詔應廢監(jiān)系省錢,諸路提刑司、府界提點司并封樁,中書拘轄”。(86)元豐元年,又“詔三司,應系省及上供年額錢所買銅、鉛、錫,其所賣本錢令三司移用外,余并依條封樁”。(87)元豐二年,“詔解池鹽歲以二百四十二萬緡為額。自明年始,其歲增錢十二萬緡,半令三司封樁,半與陜西轉(zhuǎn)運司移用。”(88)則是三司同樣有封樁錢物。本文開頭就說有“諸司諸色封樁、不封樁錢”,可知掌管封樁和不封樁錢者,決非一個機構(gòu)。

        司農(nóng)寺當時事實上成了第二財政部,所掌管的封樁錢物數(shù)額巨大。元豐三年,宋神宗詔:“兩浙路減罷耆、戶長、壯丁、坊正并撥還支酬衙前度牒等錢百二十余萬緡,其變市金帛,輸司農(nóng)寺封樁?!?89)司農(nóng)寺的財政職能在元豐改制后,改隸戶部右曹。

        但另有所謂“朝廷封樁”,則大多來自調(diào)撥司農(nóng)寺和戶部右曹錢物,設(shè)元豐庫。(90)元祐三年,三省奏:“朝廷封樁錢物,系備邊、河防及緩急支用,元在榷貨務(wù)收。乞?qū)⑴f司農(nóng)寺充庫?!彼握茏凇霸t名元豐庫,別差監(jiān)官”。(91)這又是在原元豐庫之外,增加新庫。

        至于路一級機構(gòu)管理封樁錢物,也并非只有提點刑獄一司,提舉常平司也有此職能。熙寧七年,宋神宗詔:“戶絕莊產(chǎn)委開封府界提點及諸路提點刑獄司提轄,限兩月,召人充佃,及諸色人實封投狀承買,逐司季具所賣關(guān)提舉司封樁。聽司農(nóng)寺移用,增助諸路常平本錢?!?92)為了推行市易法,命令司農(nóng)寺“歲入百萬緡,于市易務(wù)封樁”。(93)元豐二年,宋神宗又規(guī)定“司農(nóng)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樁糧斛,并兌換與河北糴便司,更不計置”。(94)由此可知,掌管封樁錢物者,其實也是政出多門。元豐七年,宋神宗令提舉茶場,“舊封樁及見在錢,并令交割與陜西逐路常平司封樁”。(95)宋徽宗“令京西路提點刑獄及提舉常平司每歲封樁,以應諸陵及會圣官支用”,“所給錢十萬緡”。(96)

        轉(zhuǎn)運司事實上也有封樁錢物。熙寧四年,宋神宗“詔發(fā)運司六路及京東轉(zhuǎn)運司封樁茶本租稅錢,易金、銀、綿、絹上京”。(97)熙寧七年,宋神宗“借內(nèi)藏庫錢百萬緡,付河北轉(zhuǎn)運司封樁”。(98)這無非是在將中央的貯錢轉(zhuǎn)存于地方。元豐四年,按宋神宗旨,涇原路經(jīng)略安撫使司的“糴買錢”,“許權(quán)借轉(zhuǎn)運司封樁錢”。(99)元豐六年,陜西轉(zhuǎn)運司建議:“郊賞,望于本路所管封樁錢并銅錢監(jiān)本錢內(nèi)支見錢二十萬緡”,但未獲批準。(100)

        路一級的安撫司也同樣有封樁錢物。熙寧三年,宋神宗詔:“來年合賜夏國銀絹,令宣撫司相度,分與四路安撫司闕用處封樁?!?101)元豐二年,宋神宗詔:“北京、澶、定州封樁糧六百七十余萬石,草千七百余萬束,今后如與轉(zhuǎn)運司兌換,即對見在數(shù)交割。仍委安撫司專領(lǐng)之?!?102)

        一般說來,封樁錢物是由路一級機構(gòu)掌管,但具體的封樁地點,則自然是州府。熙寧七年,宋神宗“詔賜提舉河北常平倉司衛(wèi)州封樁糧四萬九千余石,貸共城、獲嘉、汲三縣中等闕倉[食]戶”,(103)可知衛(wèi)州有提舉常平司的封樁糧。翌年,宋神宗“詔北京、澶、定州封樁糧草,令三司月具已有、見闕數(shù)以聞”。(104)此三州府的“封樁糧草”應屬三司財政系統(tǒng),一般說來,應歸轉(zhuǎn)運司管轄,但從前引記載看,似屬“安撫司專領(lǐng)”。故元豐五年,宋神宗詔:“河北都轉(zhuǎn)運司借支澶州封樁軍糧五萬石,特除之。自今河北三州封樁軍糧,如敢請借支者,依擅支封樁錢物法。”(105)元豐七年,宋神宗詔:“常平、免役、場務(wù)錢谷剩數(shù),提舉常平司立限,移于帥臣所在及邊要州封樁?!?106)這是提舉常平司的封樁錢物在各“邊要州封樁”的實例。

        在封樁錢物中,有一項特殊的窠名,就是“封樁闕額”,有“封樁禁軍闕額錢”、“封樁禁軍闕額錢谷”、“封樁禁軍闕額請受”和“封樁禁軍闕額錢帛”等名稱。(107)宋神宗元豐改官制后,樞密院下屬教閱房,即掌管“封樁闕額請給”。(108)此外,還設(shè)有《封樁禁軍闕額請受法》。(109)封樁禁軍闕額錢大致創(chuàng)設(shè)于宋神宗時,史稱“熙寧以來,舊上供額外,所創(chuàng)封樁錢物,及內(nèi)外封樁禁軍闕額奉給等”。(110)這是王安石變法以來,大量裁并禁軍,又將被裁并者的軍俸予以封樁以備用的結(jié)果。最早在熙寧十年二月,宋神宗詔:“中外禁軍已有定額,三司及諸路計置請受,歲有常數(shù),其間偶有闕額,未招揀人充填者,其請受并令封樁,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數(shù)申樞密院。”(111)宋人將此詔作為開端,“禁軍闕額請給,始自熙寧十年為頭封樁”。(112)實際上,按范學輝考證,王安石用保甲部份取代募兵的設(shè)想,提出“封樁禁軍闕額請給”,可追溯到熙寧三年三月。(113)這與前述“始自熙寧十年為頭”并不矛盾。故《朱子語類》卷128說:“只是介甫(筆者注:王安石)后來又甚。州郡禁軍有闕額處,都不補,錢糧盡欲解發(fā)歸朝廷,謂之封樁闕額禁軍錢,系提刑司管?!?114)當宋神宗發(fā)布此詔時,王安石已于上一年罷相,但此項窠名也確與王安石大量裁并禁軍有關(guān)。

        元豐元年,樞密院承旨司依三司建議:“在京禁軍闕額封樁請受,內(nèi)錢、絹特免,其斛斗惟米可存留,自余衣賜等物并屬三司應副,及小麥已無剩數(shù),欲乞特免。勘會府界軍士衣糧等,自當依外處例封樁。其小麥如闕,即令三司以細色糧充”,得到宋神宗批準。(115)這表明即使是在京禁軍也同樣有“闕額封樁請受”。

        宋徽宗時,張舜民說:“本朝自南北通好已來,定州路兵額常及十萬。爾后日見銷耗,至熙寧、元豐以前,定州猶不減二、三萬人。后因封樁禁軍闕額錢糧,朝廷唯務(wù)封樁數(shù)多,轉(zhuǎn)運司利于銷兵省費,更不一切招填,因致邊兵日少。即今春秋大教,盡數(shù)不及六、七千人。定州最為河北屯兵之處,尚乃如此,其它州軍即可知矣。”(116)可知許多府州軍都存有“封樁禁軍闕額錢糧”。

        南宋紹興初,福建路轉(zhuǎn)運使朱宗上奏:“本路軍政敗壞,主將、兵官唯務(wù)姑息,坐費廩食。欲今后禁軍有闕,權(quán)住招填,其闕額錢米,別庫樁管,不得他用,以備緩急支費?!钡玫脚鷾?。(117)但當時的情況是禁軍已淪為與廂軍差不多雜役兵,故“封樁禁軍闕額”,已與北宋有別。然而此項窠名卻一直延續(xù)下去,紹興末年,時“諸路州軍闕額請給封樁,每季起綱,納左藏庫,具數(shù)申樞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輪都、副承旨點檢”。因戶部“得旨”“拘催”,戶部侍郎錢端禮建請:“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選職官一員,專行主管,拘籍別庫樁納,月具闕額軍分人數(shù)請給則例,并樁到錢物數(shù),申提刑司。從本司檢察類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帳,供申樞密院并戶部,參照稽考。如所委官隱漏失實,并依無額上供法科罪?!钡玫脚鷾?。(118)又“令成都、潼川府、夔州路憲、[漕]二司,取禁軍闕額系省錢,益除戎器”。(119)當時禁軍屬各州軍管轄,這與時為正規(guī)軍的屯駐大兵不同。大致到宋孝宗時,又擴大到廂軍,稱“封樁廂、禁軍闕額請給”。(120)宋寧宗嘉定時,“移潭、衡州禁軍闕額衣糧,以召募土丁,省冗員”。(121)

        宋朝特別制訂“封樁錢物法”,(122)強調(diào)擅支的禁令。元豐六年三月,宋神宗“詔解鹽司錢引,非朝旨擅支借者,以擅用封樁錢法論,從制置司請也”。(123)元豐七年十一月,宋神宗“詔太原府封樁二十將器甲、什物,未有官專提舉,致經(jīng)略司時有假借出入,宜差提點刑獄官提舉。即非奉朝命支借者,依擅支封樁錢物法”。(124)元祐元年,戶部建言:“糴買糧斛,除陜西、河東、河北依舊例外,余路欲乞轉(zhuǎn)運司遇闕少年額,聽于提刑司依常平錢元價兌糴,仍先樁撥價錢。不樁錢而輒支用,依擅支封樁錢物法。”(125)建炎二年八月詔:“行在左藏庫湫隘,目今綱運令戶部于江寧、平江府置庫樁管,逐府通判監(jiān)視,憲臣檢點。擅用者依支封樁法,加等科罪?!?126)“準敕:輒支用已檢校財產(chǎn)者,論如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徒二年”。(127)

        南宋中期《慶元條法事類》卷31《封樁》記載了封樁錢物的詳細法規(guī),其中有《朝廷封樁錢物帳》(128)的格式如下:

        某路某司(應有朝廷封樁錢物處,并用此式)

        今具某年某季終某色窠名朝廷封樁錢物名件如后:

        一、元準某年月日朝旨云云。(其元許封樁名目事因并續(xù)降朝旨之類。)

        錢若干:前帳見在若干。今帳收若干,(無,即不開,余并依此。)若干系某年月日朝旨支降到,作某支用,系某人管押到。如有未到數(shù)目,即聲說未到數(shù)目因依。若干系某處撥還到,元依是何年月日指揮,借支若干已還外,未還若干,有無撥還日限。若干何(系)收窠名錢數(shù),仍開具有無未拘收數(shù)目因依。若干系某年月日朝旨,借競到某路某官司窠名錢數(shù),有無未撥到數(shù)目。余有合收錢,依前開。

        谷若干:前帳見在若干。今帳收若干,系糴買等兌買到別司物數(shù),合開逐色數(shù)目,其糴價已在支項內(nèi)聲說。

        余物依前開。

        錢若干:正支,若干系某年月日朝旨,支撥與某處,作某支用,系某人管押前去,關(guān)到某處收附,于某年、季某色帳收附訖。如收附未到,次帳立項聲說。若干收糴、兌糴到別司谷,各開說糴到數(shù)目,逐色價例。若干收買到物色名件,逐色價錢,已、未買數(shù)。余有合支錢,依前開。

        借支,前帳借支未還到數(shù)目,若干依某年月日朝旨,都借若干與某處,作某支用,有無撥還日限,還外,有若干未還。(余依此。)今帳借支,若干依某年月日朝旨,借與某處,作某支用,某年月日某人取撥前去,有無撥還日限。(余依此。)

        余物依前開。

        一、實管見在:

        錢若干,若干在某州某庫樁管。(余依此。)

        余物依前開。

        某州依前項開。

        余州依此。

        右件狀如前,所供前項封樁錢物數(shù)目并是詣實。如有隱漏增減不實,應干官吏甘俟朝典。謹具申尚書省。謹狀。

        年月 日依常式。

        此外,又另設(shè)《封樁禁軍闕額請給帳》、《封樁禁軍闕額請給審考帳冊》、《倉庫封樁提點刑獄錢物都歷》、《封樁禁軍闕額請給旁》和《封樁禁軍闕額請給關(guān)狀》等5份格式,(129)可知封樁禁軍闕額請給與朝廷封樁錢物還是兩項不同的窠名,前一項由提點刑獄司專管,后一項則由“某路某司”主管。由于以上5份封樁禁軍闕額請給文件數(shù)字過多,今抄錄最后一份文件格式如下:

        某處某軍額第幾指揮(將下仍具系某路第幾指揮。)

        今具本指揮某年某月分額內(nèi)見闕兵員若干,封樁料錢(或月糧、春冬衣賜。)

        開將校、節(jié)級的實職名,長行逐等人數(shù)所請則例,以上計封樁錢(或某色谷、帛。)若干,(關(guān)本倉庫者,止具所主物數(shù),提點刑獄司狀全開。)逐色下批注倉庫界分。若系別州寄樁,即具述合某處寄樁,乞申牒取索收附。

        右狀件如前,謹具申聞。謹狀。

        年月 日依常式。仍準旁、幫書勘審。關(guān)倉庫者,審計院隨旁封付;申提點刑獄司者,送將司、兵馬司會類,所轄共若干指揮,計闕若干人,都封樁到請給名數(shù)繳送。

        此件表明,“封樁禁軍闕額請給”分散于各州,既有“別州寄樁”“別州般到”,也可“應副別州”。(130)其中包括“將下”,即是實行將兵法后的所謂系將禁軍,由各將的“將司”“會類”。至于所謂不系將禁軍,即由“兵馬司”“會類”。兵馬司為各地兵馬鈐轄司、兵馬都監(jiān)司、兵馬監(jiān)押司等之簡稱,它們統(tǒng)管不系將禁軍?!斗鈽督婈I額請給審考帳冊》規(guī)定馬、步軍各指揮(一指揮一般額定400或500人)的封樁禁軍闕額請給的清單如下:

        某指揮額管若干人,將校若干,開具逐色職名人數(shù)、合請則例。(謂每錢糧,月,逐季衣賜、賞給、朔服之類。如未系并請衣賞等季分,則不具。以后逐項將校、兵級,將兵準此。)兵級若干人,開逐色人數(shù)、合請則例。某月分闕若干人,將校若干,開逐色職名人數(shù)。兵級若干人,開逐色人數(shù)。計合封樁錢若干,物各開逐色若干。某月分闕若干人,某月分闕若干人。以上兩月各依前開具。

        注中的“將兵”是指系將禁軍,表明是系將禁軍和不系將禁軍通用者。必須指出,宋軍的腐敗情況嚴重。其中之一就是“詭名虛券”。(131)“禁軍逃亡”,“軍校則利其每月糧食之入,往往逃亡者并不開落”。(132)“有其名而無其人,則有所謂虛券者;有其人而非其真,則有所謂詭名者。而掌兵之官又或與軍校輩利其衣糧,而私有之”。(133)實際上即是有意保留軍隊的缺額,以便上下其手,將缺額的錢糧竊為己有。將領(lǐng)們“掩虛額以自豐”,(134)“虛籍之多”(135)成為普遍現(xiàn)象。故雖有“封樁禁軍闕額請給”之制,而經(jīng)腐敗的過濾,須打一個頗大的折扣,貪腐的將校決不會如實上報禁軍各指揮的“闕額請給”。

        除封樁錢物外,還有封樁米。熙寧三年,同判司農(nóng)事呂惠卿說:“今常平封樁米至五十二萬石,但寄積在京倉界,惟據(jù)逐界每月具見在數(shù)申寺?!?136)南宋建炎時,宋高宗“令兩浙轉(zhuǎn)運司運封樁米四十萬斛,赴江寧府”,以備“巡幸”。(137)岳飛赴任淮東,“奉圣旨,于湖州封樁米內(nèi)支撥五千碩,應副本軍起發(fā)”。(138)宋孝宗時,趙汝愚申請皇帝“特賜指揮,于沿海平江、鎮(zhèn)江等處朝廷封樁米內(nèi),支撥和糴米十萬石,付泉、福、興化三州賑糶,內(nèi)泉、福州各四萬石,興化軍二萬石”。(139)淮南發(fā)生旱災,龔茂良“奏取封樁米十四萬,委漕、帥振濟”。(140)可知封樁米也大致起源于宋神宗時。

        二、無額上供錢物

        關(guān)于無額上供錢物,記載較少。據(jù)蔡幼學說:“自熙寧、元豐而始,有免役錢,有常平積剩錢,有無額上供錢?!?141)按“東南七路所收茶稅錢,久來并依無額上供,應副戶部支費”,“熙寧年間,歲收不下五、六十萬貫,大觀年,每歲約收四十余萬貫”,政和元年,又由“戶部郎官李仲文點檢驅(qū)磨外,每歲約增收錢一十五萬貫,添助戶部經(jīng)費”。(142)本文前引陳傅良奏:“至于元豐,則以坊場、鹽、酒、香、礬、銅、錫、斗枰、披剃之類,凡十數(shù)色,合而為無額上供,迄今為額?!薄段墨I通考》卷23《國用考》引“止齋陳氏”,即陳傅良之說,更為具體:“元豐五年,又以上供年額外,凡瑣細錢定為無額上供。謂坊場稅錢,增添鹽、酒錢,賣香、礬錢,賣秤斗錢,賣銅錫錢,披剃錢,封贈錢,淘尋野料錢,額外鑄到錢,銅鉛木腳錢,竹木稅錢,誤支請受錢,代支失陷賞錢,贓罰錢,戶絕物帛錢。蓋自系省而后有應在司,有應在司而后有封樁,有封樁而后起發(fā)。蓋至熙、豐系省,初無窠名,應在司最為冗長。”此說又比本文前引更詳?!段墨I通考》卷17《征榷考》又引“止齋陳氏”說:“熙寧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務(wù)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帳,增收添酒錢始于此,則熙寧添酒錢也。崇寧二年(1103)十月八日,令官監(jiān)酒務(wù)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錢贍學。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價錢,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錢贍學,則崇寧贍學添酒錢也。五年二月四日,罷贍學添酒錢。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諸路依山東酒價,升添二文六分,人無額上供起發(fā),則政和添酒錢也。”此處只是介紹了增添酒錢一頂?shù)膩須v。又如崇寧五年,戶部狀:“近契勘江、池、饒、建州錢監(jiān),各有拖欠下未鑄戶部無額上供錢,萬數(shù)浩瀚,雖累牒逐州、鑄錢司、轉(zhuǎn)運、發(fā)運司等處催促,終不見補鑄起發(fā)?!?143)這應是“額外鑄到錢”的窠名。

        《玉?!肪?85《食貨·紹熙會計錄》也說:“紹熙三年,吏部郎陳傅良奏:‘自建隆至景德四十五年,南征北伐,未嘗無事,而金銀、錢帛、糧草、雜物七千一百四十八萬計,在州郡不會。祥符元年三月,始奏立諸道上供歲額。熙寧新法,增額一倍。崇寧重修上供格,頒之天下,率一路之增至十數(shù)倍。熙寧有令項封樁,元豐有無額上供,迄今為額?!?144)陳傅良所述無額上供錢物窠名,共計包括坊場稅錢等16項苛捐雜稅,看來統(tǒng)計不全,前述熙寧時的茶稅錢又在他所說的15項之外,但無額上供錢物應是在原有的定額上供錢物之外。

        所謂無額上供錢物,決不是隨便征收,至少不是全無定額,李椿就說破真情:“既曰無額上供,而復立額?!?145)宋朝還為此專設(shè)“無額上供法”。(146)無額上供錢物的窠名繁瑣細碎,固然有不便于設(shè)立定額的情況,但更重要者,是在原有的上供錢物之外,宋廷增設(shè)新的上供錢物,為表示與前者的差別,就以無額上供錢物為名。大觀三年(1109),戶部尚書吳擇仁上奏說:“總諸路無額上供錢,歲百余萬,名色至多,全賴檢察。近諸路將應就支錢物,各指用無額上供,以其歲收不同,事目繁碎,若吏強官怠,得以侵隱。今相度欲乞本部行下泛買等,只許支撥有額錢,或不足,轉(zhuǎn)運司以鄰郡通支,如違,以擅支封樁錢物法施行。”(147)無額上供錢物“名色至多”,“事目繁碎”,容易被地方官吏“侵隱”,為此戶部特別立法,為的是保證“歲百余萬”的收入。宣和六年(1124),尚書右丞宇文粹中奏:“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shù)。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wù)、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余萬。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余,以待不測之用?!?148)按元豐五年改官制,撤銷三司,陳傅良之說則無額上供錢物的創(chuàng)設(shè)正是當年,而宇文粹中說三司所掌,就包括“無額上供二百萬”。因此就無法認為宇文粹中之說絕對可信。但當時王黼主持應奉司,名義上供宋徽宗私用,至少有相當比例是來自細瑣的苛捐雜稅或財政收入的“窠名”的截撥,其中就包括“湖、常、溫、秀州無額上供錢”。(149)盧宗原任發(fā)運副使,“奉御筆,拘收東南九路經(jīng)制司七色增收頭子錢,樁還舊欠,無額上供、贍學、鈔旁定帖錢物,充糴本”,這是作為“發(fā)運司轉(zhuǎn)般糴本”,由“發(fā)運司盡數(shù)拘收”。(150)這又是將東南九路無額上供等錢物撥入經(jīng)制錢的窠名?!盁o額上供錢”“自宣和六年為始,令轉(zhuǎn)運司量州軍認數(shù)依限樁發(fā)”。(151)

        建炎元年,宋高宗“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自來年始”。(152)但在兵荒馬亂、財政極其拮據(jù)的情勢下,這條命令是不可能執(zhí)行的。宋孝宗時,李椿上奏說:“既曰無額上供,而復立額,州縣官兵、諸路上司未嘗計度,此州所以心不服監(jiān)司者也。州督財賦于縣,或立帳,或掛圖,或揭貼,具縣之合解色目,不復問其所自出,驅(qū)督嚴急??h既被督,則亦巧作名色,取之于民?!?153)例如,福州“無額上供錢歲以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八貫七百五十文省為額”,“并系通判廳收納起發(fā)”,作為“歲貢”的一種窠名。(154)慶元府額定“無額上供錢三千九百九十貫文”。(155)

        此外,紹興二十五年,“時諸路上供數(shù)外,又有無額上供錢及一萬貫以上,推賞有差。其后言者又乞二千貫以上,即無推賞”。(156)王之道為此上《乞罷無額上供錢減年賞札子》說,“無額上供錢增及五千貫者,守、倅減二年磨勘一事,為害不細。訪聞近來所在州郡,前此無上項錢去處,守、倅利得減年之賞,往往非理劃奪縣道及場務(wù)常賦等錢,以充無額上供,僥冒賞典。初只緣守、倅一時幸賞,至使無額立為定額,歲歲百色誅求,侵削無所不至,而公私受弊,有不可勝言者矣”。他請求宋高宗“特罷守、倅逐歲無額上供減年之賞,仍將二十三年以后創(chuàng)立無額上供,并行免放,不為永額,以寬民力”。(157)但皇帝當然不會聽從。紹興二十八年,宋高宗只是“詔自今諸州知、通拘收無額上供錢,并俟任滿日,方許陳乞推賞”。時“常州起無額錢萬余緡,而有未起折帛錢九萬五千余緡。江、婺州亦如其數(shù)。權(quán)戶部侍郎徐林論其移易官錢以希賞,故條約之”。(158)這是用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蒙騙宋廷。南宋官員“趁辦經(jīng)、總制錢、無額上供、酒稅、茶息錢”都設(shè)“賞格”。(159)“監(jiān)司、知州無額上供者賞”,宋孝宗說:“祖宗時,取于民止二稅而已。今有和買及經(jīng)、總制等錢,又有無額上供錢,既無名額,則是白取于民也。又立賞以誘之,使之多取于民。朕誠不忍也,可悉刪去?!?160)話雖如此,事實上是做不到的。

        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錄了不少無額上供的條法,如卷30《上供》載有各州《無額上供錢物狀》的格式:

        今具本州轄下倉庫供到某年某季無額上供錢物如后:

        舊管,錢若干,物若干,

        今收,錢若干,某色若干,余色準此,

        余物依錢。

        支,(無支,亦聲說)錢若干:若干兌便支用;(具事因,內(nèi)支還便錢,仍具準某年月日,某處某字號公據(jù),支過客某姓名便錢。)若干起發(fā);(具元管押人姓名,所押錢數(shù),附在京某庫,某年月帳收?;蚬词瘴吹?,亦略具見根催行遣次第。)若干團并起發(fā);(具某年月日,差某人管押,赴某州團并。)若干截留借兌支用。(具某年月日,某處指揮,或某處直行支使事因。)余物依此。

        見在,錢若干,余物依錢。

        審磨依常式。

        右件狀如前,所供是實,如有隱落不實,甘俟朝典。謹具申某處。謹狀。

        年月 日依常式

        倉庫每季申州,仿此。其倉庫收到錢物,后來般送折會,赴別會再收者,后來收處更不作收數(shù)供申。(如酒務(wù)收到添酒錢,般送折會,赴軍資庫再收,只以酒務(wù)元收作數(shù),其軍資庫更不作收數(shù)之類。余準此。)

        陳傅良綜述宋朝雜稅,稱“其他雜物,熙寧則有令項封樁,元豐則有無額上供,宣和之經(jīng)制,紹興之總制、月樁,皆至今為額,而折帛、和買之類不預焉”。(161)宋代財政收入項目或名目之???、稅目等,常稱“窠名”,淳熙《三山志》卷17《歲收》中就開列“系省窠名錢”?!兑洝份d知臨安府錢端禮奏:“望自三月以后,截撥上供窠名,盡數(shù)當官支還?!?162)《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載:“于是首增頭子錢為三十文,其十五文充經(jīng)制窠名,七文充總制窠名?!?163)因此,本文所述的系省和不系省錢物,封樁和不封樁錢物,以及無額上供錢物,還有經(jīng)制錢、總制錢、月樁錢等,都同屬“窠名”?!爸T路月樁各有窠名,其后多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民”,(164)則是指月樁錢的名目下還有各種小“窠名”。例如南宋洪州都酒務(wù)所管4項窠名錢,“日逐收到一分經(jīng)制司錢、六分無額上供錢、一分提刑司經(jīng)制錢、經(jīng)制司量添糟錢四項窠名。見今日逐解赴司法廳月樁庫交納”。(165)其中既有無額上供錢,又有3項經(jīng)制錢。此類窠名之下,另有小窠名的雜亂情況,有許多地區(qū)差別。

        宋朝中央財政開支不斷增大,為彌補赤字,就不斷以各種名目搜刮民財,并不斷將地方財物劃歸中央,如不系省錢物、封樁和不封樁錢物、無額上供錢物,還有經(jīng)制錢、總制錢、月樁錢等,都相類似。此類“窠名”下的各種小“窠名”,或是原地方賦稅的增收和劃撥,或是連稅名也無,“既無名額”,“白取于民”。故宋朝財政“窠名”和稅目之苛細繁瑣,并且有許多各地五花八門的“窠名”和稅目,且不說是今人,就是宋朝官員也難悉其詳。此種特點,是今人了解宋朝財政史,須要注意者。

        筆者曾說:“人們談?wù)撍纬林氐馁x稅,常引用朱熹的話:‘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這其實是不夠的,因為宋朝還創(chuàng)造了不少自古未有的刻剝之法。宋代農(nóng)業(yè)、手工業(yè)和商業(yè)的發(fā)展,為宋朝的賦稅收入,提供了較前代大為雄厚的物質(zhì)基礎(chǔ);然而宋朝賦稅的增長,又超過了生產(chǎn)的增長。宋時的苛捐雜稅,特別是地區(qū)性的苛捐雜稅之多,簡直不可勝數(shù),即使是當時的官員,也無法進行哪怕是較全面的、較完整的統(tǒng)計?!?166)本文的論述,就是從財政收入和??睢榜矫钡慕嵌龋峁八螘r的苛捐雜稅,特別是地區(qū)性的苛捐雜稅之多,簡直不可勝數(shù)”的一個側(cè)面。  ①[清]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禮25之20—21,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版,第964頁。

       ?、谏虾9偶霭嫔?001年版,第48—50頁。

       ?、凵虾H嗣癯霭嫔?007年版,第270—278頁。

       ?、芾ッ鳎涸颇洗髮W出版社2013年版,第241—244頁。

       ?、荼本褐腥A書局2015年版,第531—556頁。

       ?、蕖端螘繁?2之15,第7151頁。

       ?、摺端螘仿毠?1之25,第3179頁。

        ⑧《宋會要》食貨64之50,第6124頁。

        ⑨《宋會要》食貨64之79,第6139頁。

       ?、狻端螘肥池?3之8,第5990頁。

        (11)[明]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259,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384—3385頁;[宋]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卷20《吏部員外郎初對札子第二》,《四部從刊》本。

        (12)《冊府元龜》卷135《愍征役》,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影印本,第1633頁。

        (13)[宋]王溥:《五代會要》卷27《諸色料錢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335頁;《冊府元龜》卷508《俸祿第四》,第6096頁。

        (14)王溥:《五代會要》卷25《帳籍》,第309頁;《冊府元龜》卷636《考課第二》,第7636頁。

        (15)王溥:《五代會要》卷27《鹽鐵雜條下》,第327頁。

        (16)《冊府元龜》卷65《發(fā)號令第四》,第730頁。

        (17)《冊府元龜》卷95《赦宥第十四》,第1137頁。

        (18)《冊府元龜》卷118《親征第三》,第1413頁。

        (19)《冊府元龜》卷488《賦稅第二》,第5841頁。

        (20)《冊府元龜》卷160《革弊第二》,第1937頁;《舊五代史》卷112《周太祖紀》,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1729頁。

        (21)京都中文出版社影印本,第86頁。此說又見《宋會要》食貨56之58,第5801頁。

        (22)《新唐書》卷52《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359頁。

        (23)[宋]王溥:《唐會要》卷83《租稅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1528頁。

        (24)《宋史》卷168《職官志》,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003頁。

        (25)[宋]李攸:《宋朝事實》卷9《官職》,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08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頁。

        (26)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710頁。另據(jù)[宋]袁說友編《成都文類》卷23《比較圖序》,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354冊,第560頁。

        (27)《宋代財政史》,第242頁。

        (28)[宋]孔傳:《東家雜記》卷上,《全宋筆記》第3編第10冊,鄭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21頁。

        (29)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258,第3377頁。

        (30)《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27,淳熙十二年十一月辛丑,《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2181頁。

        (31)《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49頁。

        (32)《文獻通考》卷23《國用考》,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693頁?!队窈!肪?86《食貨·理財》“宋朝三司使淳化總計使熙寧會計司”(臺北:大化書局1977年影印本,第3509頁)載有具體月日。

        (33)[宋]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22,太平國興國六年九月己未,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第191頁。

        (34)《宋會要》刑法6之55,第6721頁。

        (35)《長編》卷159,慶歷六年十一月丁丑朔,第1470頁。

        (36)[宋]葉夢得:《避暑錄話》卷上,《全宋筆記》第2編第10冊,鄭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頁。

        (37)《長編》卷293,元豐元年十月甲寅,第2757頁。

        (38)《長編》卷294,元豐元年十一月甲午,第2765頁。

        (39)《長編》卷468,元祐六年十一月辛亥,第4382頁。

        (40)《長編》卷470,元祐七年二月丁卯,第4402頁。

        (41)《長編》卷511,元符二年六月乙亥,第4774頁。

        (42)[宋]毛滂:《東堂集》卷9《湖州武康縣學記》,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3冊,第801頁。

        (43)[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要錄》)卷113,紹興七年八月丁未,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2116頁。

        (44)《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24,隆興二年二月丁丑,《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第1880頁。

        (45)《宋會要》職官70之34,第3961頁。

        (46)《要錄》卷171,紹興二十六年正月乙丑,第3261頁。

        (47)《要錄》卷174,紹興二十六年八月乙酉,第3330頁。

        (48)《宋會要》蕃夷4之45—46,第7736頁。

        (49)《要錄》卷179,紹興二十八年正月壬申,第3422頁。

        (50)《宋會要》方域18之2,第7610頁。

        (51)《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25,乾道四年八月癸丑,《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第1941頁。

        (52)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217,第2853頁。

        (53)《宋會要》崇儒1之40,第2182頁。

        (54)《朱文公文集》卷19《乞潭州譙王等廟額狀》,《四部叢刊》本。

        (55)《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31,紹定元年八月壬申,《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第2161頁。

        (56)《長編》卷287,元豐元年閏正月戊寅,第2709頁。

        (57)《長編》卷394,元祐二年正月辛酉,第3719頁。

        (58)《要錄》卷81,紹興四年十月癸卯,第1543頁。

        (59)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109“陳傅良奏”,第1457頁。

        (60)[宋]陳靖:《上太宗乞從京東西起首勸課》,[宋]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卷105《財賦門·勸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5頁。

        (61)[宋]張守:《毘陵集》卷5《又論軍期科率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7冊,第730頁。

        (62)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253,第3320頁。

        (63)《長編》卷188,嘉祐三年十月甲辰,第1730頁。

        (64)《長編》卷291,元豐元年八月癸亥,第2746頁。

        (65)《長編》卷441,元祐五年四月戊午,第4151頁。

        (66)《長編》卷449,元祐五年十月庚戌,第4223頁。

        (67)《長編》卷501,元符元年八月己丑,第4689頁。

        (68)淳熙《三山志》卷9《諸縣廟學》,《宋元方志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871頁?!端螘烦缛?之7—8(第2190頁)記載更詳。

        (69)《范文正公政府奏議下·再奏雪張亢》,《四部叢刊》本。

        (70)《范文正公政府奏議下·奏葛宗古》,《四部叢刊》本。

        (71)[宋]尹洙:《河南先生文集》卷25《分析公使錢狀》,《四部叢刊》本。

        (72)《慶元條法事類》卷16《文書》,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頁。

        (73)[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總制錢》,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318頁;《慶元條法事類》卷30《經(jīng)總制》,第464頁。

        (74)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272,第3552頁。

        (75)《朱文公文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狀》,《四部叢刊》本。

        (76)《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25,乾道八年八月庚子,《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第2001頁。

        (77)《山堂群書考索》后集卷63,第921頁?!督ㄑ滓詠沓半s記》甲集卷15《月樁錢》,第322頁;《止齋先生文集》卷19《赴桂陽軍擬奏事札子第二》(《四部叢刊》本)也有相似記載。

        (78)淳熙《三山志》卷17《財賦》,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84冊,第264頁?!端卧街緟部繁?第7925頁)只載總數(shù),無細目。

        (79)嘉定《赤城志》卷16《財賦》,《宋元方志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414頁。

        (80)《長編》卷6,乾德三年三月,第58頁;卷19,太平興國三年十月乙亥,第166頁。

        (81)《文獻通考》卷24《國用考》,第717頁。

        (82)《止齋先生文集》卷19《赴桂陽軍擬奏事札子第二》;卷20《吏部員外郎初對札子第二》,《四部叢刊》本。

        (83)《長編》卷169,皇祐二年八月癸亥,第1551頁。

        (84)《長編》卷209,治平四年三月丁卯,第1942頁。

        (85)參見王曉龍《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351頁。

        (86)《長編》卷283,熙寧十年六月己亥,第2670頁。

        (87)《長編》卷292,元豐元年九月丁亥,第2751頁。

        (88)《長編》卷296,元豐二年二月丙辰,第2781頁。

        (89)《長編》卷303,元豐三年四月丙申,第3871頁。

        (90)《宋會要》食貨52之14,第5706頁。

        (91)《長編》卷409,元祐三年三月乙丑,第2845頁。

        (92)《宋會要》食貨61之60—61,第5903、5904頁;《長編》卷251熙寧七年三月己未,第2360頁。

        (93)《宋會要》職官26之13,第2926頁。

        (94)《宋會要》職官44之36,第3381頁。

        (95)《長編》卷350,元豐七年十一月丁巳,第3239頁。

        (96)《宋會要》禮13之6,第576頁。

        (97)《長編》卷219,熙寧四年正月己酉,第2040頁。

        (98)《長編》卷256,熙寧七年九月庚戌,第2407頁。

        (99)《長編》卷311,元豐四年正月辛丑,第2910頁。

        (100)《宋會要》禮25之16,第962頁。

        (101)《長編》卷217,熙寧三年十一月戊申,第2023頁。

        (102)《長編》卷296,元豐二年正月癸酉,第2774頁。

        (103)《長編》卷254,熙寧七年六月丁卯朔,第2388頁。

        (104)《長編》卷262,熙寧八年四月己丑,第2468頁。

        (105)《長編》卷328,元豐五年七月戊申,第3057頁。

        (106)《長編》卷350,元豐七年十二月辛巳,第3242頁。

        (107)《長編》卷322,元豐五年正月丙午,第3003頁;《宋會要》食貨64之71—72,第6135頁。

        (108)《宋史》卷162《職官志》,第3798頁。

        (109)《長編》卷492,紹圣四年十月戊子,第4591頁。

        (110)《文獻通考》卷24《國用考》,第705頁。

        (111)《長編》卷280,熙寧十年二月甲申,第2644頁;《宋會要》食貨64之70,第6134頁。

        (112)《宋會要》食貨64之73,第6136頁。

        (113)《宋代三衙管軍制度研究》,第535—536頁。

        (114)《朱子語類》卷128,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082頁。

        (115)《長編》卷295,元豐元年十二月甲辰,第2768頁;《宋會要》食貨64之70,第6134頁。

        (116)[宋]張舜民:《上徽宗論河北備邊五事》,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卷140《邊防門·遼夏十二》,第1586頁。

        (117)《宋會要》食貨64之74,第6136頁。

        (118)《宋會要》食貨64之76—77,第6137頁。

        (119)《要錄》卷199,紹興三十二年四月甲戌,第3916頁。

        (120)《宋會要》食貨64之77,第6138頁;《慶元條法事類》卷31《封樁》,第491頁。

        (121)《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87《寶章閣學士通議大夫致仕贈宣奉大夫曹公墓志銘》,《四部叢刊》本。關(guān)于封樁禁軍闕額錢、谷、帛等,本文只是從財政窠名的角度,作些介紹,至于其對宋朝軍事的影響及其他,詳見范學輝《宋代三衙管軍制度研究》,第531—564頁。

        (122)《長編》卷305,元豐三年六月乙卯,第2866頁。

        (123)《長編》卷334,元豐六年三月壬辰,第3105頁。

        (124)《長編》卷350,元豐七年十一月癸亥,第3239頁。

        (125)《長編》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第3687頁。

        (126)《要錄》卷17,建炎二年八月戊午,第403頁。

        (127)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名公書判清明集》卷8《侵用已檢校財產(chǎn)論如擅支朝廷封樁物法》,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281頁;《慶元條法事類》卷30《上供·旁照法》引《廄庫敕》,第449頁。

        (128)第481頁。

        (129)分別參見《慶元條法事類》卷31《封樁》,第483、487—490頁。

        (130)《慶元條法事類》卷31《封樁·封樁禁軍闕額請給帳》,第484、486頁。

        (131)《宋史》卷377《季陵傳》,第11649頁。

        (132)《宋會要》刑法7之26,第6746頁。

        (133)《宋會要》職官32之34,第3022頁。

        (134)《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5《論州郡削弱之弊》,《四部叢刊》本。

        (135)[宋]袁燮:《絜齋集》卷7《邊防質(zhì)言論十事·論軍法》,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7冊,第31頁。

        (136)《長編》卷215,熙寧三年九月戊子朔,第2003頁。

        (137)《要錄》卷22,建炎三年四月丙寅,第553頁。

        (138)[宋]岳珂:《鄂國金佗稡編》卷10《乞催湖州賜米奏》,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版,第922頁。

        (139)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247,第3243頁。

        (140)《宋史》卷385《龔茂良傳》,第11844頁。

        (141)《宋史》卷434《蔡幼學傳》,第12897頁。

        (142)《宋會要》食貨56之2—3,第5774頁。

        (143)《山堂群書考索》后集卷60引《長編》,第900頁。

        (144)第3500頁。

        (145)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108,第1448頁。

        (146)《宋會要》職官44之15—17,第3372頁。

        (147)《宋會要》食貨51之36,第5692頁。

        (148)《宋史》卷179《食貨志》,第4363頁。原作尚書左丞,此處據(jù)[宋]徐自明撰,王瑞來校補《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卷12(第805頁),[宋]李著,燕永成校正《皇宋十朝綱要校正》(《中國史學基本典籍叢刊》,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版)卷15(第406頁)、卷19(第554頁)以及《宋史》卷212《宰輔年表》(第5530頁)而改。

        (149)《宋會要》職官4之34,第2453頁。

        (150)《宋會要》職官42之28,第3248頁;食貨35之3—5,第5409頁。

        (151)《宋會要》職官43之11,第3279頁。

        (152)《要錄》卷10,建炎元年十一月己丑,第272頁。

        (153)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108,第1448頁。

        (154)淳熙《三山志》卷17《財賦》,第7926頁。

        (155)寶慶《四明志》卷6《敘賦下》,《宋元方志叢刊》,第5064頁。

        (156)[宋]林駧:《古今源流至論》續(xù)集卷3《賦稅》,文淵閣《四庫全書》第942冊,第393頁。

        (157)[宋]王之道:《相山集》卷21,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3冊,第685頁。

        (158)《要錄》卷179,紹興二十八年三月乙酉,第2431頁。

        (159)《宋會要》選舉31之9,第4728頁。

        (160)《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26,淳熙六年九月丁卯,《宋史資料萃編》第2輯,第2098頁;《宋史》卷200《刑法志》,第4994頁。

        (161)[宋]樓鑰:《攻媿集》卷95《寶謨閣待制贈通議大夫陳公神道碑》,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3冊,第474頁。

        (162)《要錄》卷184,紹興三十年三月辛巳,第3564頁。

        (163)《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5《總制錢》,第318頁。

        (164)[宋]熊克:《中興小紀》卷26,紹興九年二月甲子,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8頁。

        (165)[宋]李綱:《梁溪全集》卷105《申省乞留四色錢數(shù)應副洪州起發(fā)岳少保大軍支用狀》,長沙:岳麓書社2004年版,第997—998頁。

        (166)王曾瑜:《宋朝的兩稅》,氏著:《錙銖編》,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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