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羅某;被告:蔡某甲。 1997年10月,原告羅某、被告蔡某甲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開始同居生活,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了女兒蔡某乙。某日,雙方在平湖市乍浦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后撤訴。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但之后,原、被告雙方關系未改善,仍一直分居生活。 原告羅某訴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蔡某甲未應訴答辯。 【審理要覽】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本案原、被告雖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自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年初起,原、被告開始分居,故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達到《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xiàn)原告提出離婚,予以支持。判決:準予原告羅某與被告蔡某甲離婚。 【裁判思路】 1.同類案件處理要點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對于婚姻無效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而無須審查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離婚案件中應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3)司法實踐中,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形的,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應予準許,不能因一方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將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斷應否準予離婚的依據(jù),不會因被告方表示其無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2)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前提是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訴訟時應向法院提供證明婚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3)離婚糾紛中,原告方有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責任,人民法院將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將判決不準離婚。 (4)對于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法院審查屬實,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將判決準予離婚。 【裁判規(guī)則】 1.法律法規(guī)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法(民)發(fā)\[1989\]38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jīng)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滬高法\[2001\]263號) 18.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所稱“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fā)\[2001\]44號) ……18.《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p> 【專家視點】 1.在如何把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jīng)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既有對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綜合分析方法,又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十四種情形。 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與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所謂婚姻基礎即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jīng)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chǎn)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所謂婚后感情即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它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zhì)、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jīng)濟合作、子女撫育、家務分擔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tài)的變化之中,需要對其作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xiàn)在。 所謂離婚原因即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包括使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正確考量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對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義。 所謂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即雙方發(fā)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tài)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fā)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fā)生轉化的,在瀕于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有所分析,對其發(fā)展前景有所預見。 只有通過對上述幾個相互聯(lián)系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才能作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為調(diào)解提供契機,為判決提供依據(jù)。 ——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從形式上看是破裂主義、無責主義和有責主義的并合。其中關于分居的具體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破裂主義的原則;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體現(xiàn)了無責主義和目的主義;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暴力或虐待、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體現(xiàn)了有責主義。但立法意旨并沒有走向有責主義的過錯離婚,也沒有絲毫的限制過錯一方離婚請求權的跡象,而實際上仍是堅持積極破裂原則,賦予夫妻雙方平等的離婚自由權。由于我國并不因為婚姻當事人有過錯而限制離婚或以過錯為離婚前提。我國在離婚問題上,無論什么原因,不論有無過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 ——王禮仁:《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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