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動話題 為了給予消費者更多的幫助,我們從微課堂及點評后臺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做深度解答點評,讓消費者對保險認識的更清晰準確。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間有什么關聯(lián)要求? 讀者問題: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有什么關聯(lián)要求? 保險可以給誰投保?誰可以作為自己的投保人?受益人如何指定? 本期我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知識, 希望能給與大家一些參考。 劃重點:保險法對投保人的規(guī)定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解讀:人身保險在投保的時點,投保人被保險人需要存在法律上的利益。比如夫妻,哪怕在保單簽發(fā)次日就離婚了,保險合同也仍舊有效。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解讀: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也包括繼父繼母,繼子繼女。 《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 解讀:即使有可保利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可能作為人壽保險被保險人。 總體來講,保險利益原則最大程度減小了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01 投保人最好是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 雖然《保險法》確實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人身保險實務中,往往存在兩個問題: 1. 道德風險 由于人身保險通常帶有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風險保額。也就是說,除了年金險和醫(yī)療險外,人身保險的受益人都可能因為被保險人的身故而獲利。 所以保險公司在承保端也會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進行審核。除直系親屬外的投保,一律會根據(jù)保險繳費期限、保額、受益人指定等情況進行考慮。 打個比方,已經(jīng)各自成家的姐妹,姐姐給妹妹投保了一份醫(yī)療險,保險公司一般會接受,如果是投保一份壽險且受益人寫為法定,保險公司會根據(jù)保額或?qū)ν侗H诉M行調(diào)查后評估承保,但如果是投保一份壽險且受益人指定為姐姐,保險公司則通常不會接受承保。 2. 續(xù)期繳費風險 由于人身保險通常情況下都是長期繳費的合同,保險公司無論從保單延續(xù)以及客戶服務的角度,都希望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能有穩(wěn)固的聯(lián)系,其中父母給子女的投保是保險公司最愿受理的類型。 相對的,男女朋友之間投保是保險公司常常拒絕的一類投保關系,在保險公司看來,既然雙方各自認為與對方有可保利益,那么就具備了結婚的條件,只需領取結婚證就可簡單地合法投保,完全沒有必要在不穩(wěn)定的未婚狀態(tài)下建立相互投保計劃。 02 受益人,被保險人任意指定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解讀: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法律并沒有限制受益人的身份,只要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都予以受理。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讀:當指定的受益人不存在時,被保險人身故導致的理賠金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chǎn)處理。但需注意的是,被保險人指定為法定實際是指定了受益人和受益關系。 03 8歲以下兒童投保的特殊規(guī)則 根據(jù)我國《民法總則》對頂: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滿八歲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說,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能由父母作為投保人來為兒童投保。 但是,在我國農(nóng)村,有這樣一種常見的現(xiàn)象。 孩子很小的時候,父親因為各種原因身故了,母親改嫁,但將孩子留在了原來的婆家。 這時孩子的實際撫養(yǎng)人已經(jīng)是爺爺奶奶,而且孩子的母親也就此失聯(lián),但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爺爺奶奶并沒有資格為孩子投保保險。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能不能通融承保呢? 不可以。因為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身故、重疾的風險尚較低。孩子的父母不在身邊,爺爺奶奶更要承擔起更多的責任,才能保護孩子的正常成長。 而孩子生長過程中可能經(jīng)歷的一般意外或疾病,不受投保限制的醫(yī)療險已經(jīng)完全可以覆蓋所需的保障了。 那么8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孩子的爺爺奶奶能為孫子投保么? 還是不行,父母對于孩子是無可替代的,在投保這件事上也一樣,想投保壽險,必須由父母作為投保人。 互動點評 綜上所述,雖然被保險人不是保單的當事人,但其實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人物。 投保人、受益人都可以在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后進行變更,但只有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無法更改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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