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甲(17周歲)因鄰里糾紛,將鄰居殺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詐騙他人5000元現(xiàn)金。2014年8月,甲因扒竊3000元現(xiàn)金,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在訊問階段,甲主動供述了殺人、詐騙罪行。關(guān)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 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訴期限內(nèi) B 對甲所犯的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與盜竊罪應(yīng)分別定罪量刑后,實行數(shù)罪并罰 C 甲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對盜竊罪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D 甲審判時已滿18周歲,雖可適用死刑,但鑒于其有自首表現(xiàn),不應(yīng)判處死刑 【解析】 《刑法》第87條規(guī)定,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89條第2款規(guī)定,在追訴期限以內(nèi)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甲1999年11月犯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追訴時效為20年,2004年7月,詐騙5000元,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5年,即到2009年7月。同時,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從2004年7月重新開始計算20年。2014年8月扒竊現(xiàn)金3000元,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5年,此時故意殺人罪還沒過追訴時效,所以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要從2014年8月重新計算,而詐騙罪的追訴時效已過,故不能再對詐騙罪予以追訴,不能再對詐騙罪予以定罪量刑。故,AB項錯誤。 自首的效力只適用于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罪行,不能適用自首的規(guī)定。甲自首的罪行是殺人、詐騙,詐騙由于已過追訴時效,不再予以追訴,故談不上從輕、減輕處罰問題。故只能對故意殺人罪適用自首的規(guī)定,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盜竊罪,是被動歸案,并沒有自首,所以,對于盜竊罪不能適用自首的規(guī)定,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C項錯誤。 根據(jù)《刑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注意,年齡的判斷標準是“犯罪時”,只要犯罪時未滿18周歲,即使審判時已滿18周歲,也不能適用死刑。甲在犯故意殺人罪時只有17周歲,故,對甲不能適用死刑。D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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