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子是大事,為了確保交易順利履行,在合同中約定10%甚至20%的高額違約金在如今的二手房交易中非常普遍。記者在梳理近期法院判決的一些房屋買賣糾紛中卻發(fā)現(xiàn)這樣幾個案例:有的賣房人未按約定遷出戶口,有的買房人簽訂了合同又不買了,都有違約行為,但法院沒有“一刀切”地按照合同判決違約金,而是綜合考慮實際損失等因素,調(diào)低了違約金的數(shù)額。 在很多人的認識中,既然合同約定了,不就應該按合同辦事嗎,為什么法院還會調(diào)整呢?那約定高額違約金還有沒有用呢? 典型案例 賣房未遷走戶口 買房人索要10%違約金 呂先生為了孩子能上好學校,在西城區(qū)白紙坊附近買了一套學區(qū)房。2017年11月,他和房主孫老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最終約定房屋總價為403萬元。因為呂先生有孩子上學落戶的需要,因此雙方約定賣房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全部戶口的遷出手續(xù)。如因賣房人自身原因未如期或無法將與該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方支付房屋總價款10%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全部戶口遷出義務。 孫老先生一家祖孫三代的戶口都在出售的這套房子里,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他們的戶口都沒能遷出。等到房子都順利過戶并交接了,房款也都給付完了,孫老先生一家的戶口也沒遷走。 去年8月,呂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賣房人孫老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按房屋價款的10%給付未遷出戶口的違約金40.3萬元。 在法院審理階段,孫老先生說,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他對戶籍政策不了解,不知道戶口遷移必須是直系親屬才可以遷入落戶,自己也一直在多方聯(lián)系,想把戶口從渉案房屋遷出,現(xiàn)在已找到出口,正在辦理戶口遷出事宜。但是呂先生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希望由法院酌情認定。 法院在判決中首先認定,賣房人孫老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中他與家人的戶籍按約定時間遷出,應當承擔逾期遷戶的違約責任。 不過,在違約金的具體數(shù)額上,法院卻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來判。在綜合考慮孫老先生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房屋并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履行了絕大部分出賣人的義務,同時呂先生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內(nèi)容及金額的情況下,法院認為呂先生主張的違約金與其因賣房人一家未遷戶所受的損失相比較,訴求明顯過高,因此酌情確定數(shù)額,判決孫老先生支付8萬元違約金。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簽了合同不買房 賣房人要求按20%賠償 在另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退休職工郎先生出售自家位于西城區(qū)德勝門外大街的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去年1月31日,他與買房人周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將房子以1120萬元的價格賣給對方。簽訂合同當天,周先生支付了1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一個月后再支付剩余40萬定金。 沒過幾天,買房人周先生卻說,房子不買了,之后還給郎先生發(fā)出了拒絕履行合同的書面通知。 周先生解釋說,買房的錢來自父親賣房所得,在與郎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后,經(jīng)過家庭集體協(xié)商,決定買套小房子讓父親在京安度晚年。所以,他就沒辦法再買郎先生的房子。 周先生知道自己理虧,提出賠償郎先生10萬元以尋求諒解,雙方解除合同。但郎先生不同意,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郎先生提起訴訟,認為周先生拒絕購買房屋構成根本違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自己支付房屋總價20%的違約金,即224萬元。 雖說合同是自己簽訂的,但房子沒買還要賠200多萬,周先生接受不了。他認為,從簽訂購房合同到他提出解約時間很短,房屋買賣行情沒有變化,郎先生完全可以再次掛牌出售。再加上郎先生的房子是學區(qū)房,價格堅挺,郎先生沒有受到任何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周先生拒絕購買涉案房屋屬于根本違約,根據(jù)合同約定,應向郎先生支付違約金。 至于違約金的具體數(shù)額,法院認為,周先生提交的證據(jù)無法直接證明自己違約沒有給郎先生造成損失,但雙方又都不申請對房屋市場售價進行鑒定,因此法院綜合合同約定房價款、合同履行情況、周先生構成根本違約的過錯情況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周先生應向郎先生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為30萬元。將周先生已支付的10萬元定金折抵違約金之后,他還要向郎先生支付20萬元。 此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判 司法解釋規(guī)定 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 法院可以調(diào)整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是必不可少的條款。買賣房屋關乎雙方重大財產(chǎn)處置、居住生活、子女就學等一系列問題。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約定10%甚至20%的違約金非常普遍。 在上述這兩起案件中,沒遷戶口和買房反悔,都是明確的違約行為,在合同中也都約定了對應的違約金。可為什么有約定卻沒有按合同判呢? 西城法院民一庭徐瀾濤法官告訴記者,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這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明確規(guī)定,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調(diào)整違約金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否則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diào)整。 約定違約金是為了督促合同雙方履行義務、懲罰違約行為,雙方對違約金的比例或數(shù)額達成一致,也是自愿的。按理說,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就應該按合同辦事。法律給調(diào)整違約金開“口子”,會不會縱容了違約行為? 徐瀾濤法官說,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不同,民事領域中,訂立合同的主體都是普通人,他們簽訂合同時對于一些違約責任可能都沒概念。允許法律調(diào)整過高的違約金并不是“庇護”違約,而是為了兼顧公平。對于違約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法院也會在裁判中要求違約方賠償,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事實上,違約金不僅可以調(diào)低,還可以調(diào)高?!毙旆ü俑嬖V記者,如果當事人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比較大,也可以提出調(diào)高違約金。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當事人,因為損失比較大,所以在訴訟中不主張違約金,而是直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調(diào)整違約金 實際損失是重要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基于這一司法解釋的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向法院要求調(diào)整違約金時,法官會首先考察違約行為造成了多少實際損失。 “就拿賣房沒及時遷戶來說,根據(jù)以往受理的案件來看,當事人很少有受到了實際影響,比如賣房人或其家屬沒有遷戶,買房人的孩子真就上不了學而來起訴的?!毙鞛憹ü僬f,大多是因為買房人心里硌硬,覺得自己買了房子,除了自己的戶口,還掛著別人的戶籍,就要求對方遷出或賠償違約金。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直接損失的情況下,認定過高的違約金,有違一般的公平原則。 但是,如果確實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比如買賣雙方明確約定為了孩子入學購房,賣方確保學位未被占用。但事實上原戶籍中有學齡兒童,且已經(jīng)占用了入學指標,導致買房人無法達成購房目的,造成違約的,法官也會按照合同約定判決較高的違約金。 在絕大多數(shù)房屋買賣糾紛中,衡量實際損失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房屋差價。 “比如賣房人反悔不賣了,在解除合同前,房價漲了出現(xiàn)差價,對買房人來講就是損失?;蛘叻績r跌了,買房人不買了,賣方的預期收益就出現(xiàn)損失。”徐法官介紹說,訴訟中通常都會對房屋房價進行鑒定,然后以此確定損失。如果比較起來違約金確實過高,法院會結合實際損失等情況予以調(diào)整;如果損失比違約金還高,那一般會按照合同約定全額判定。 徐瀾濤法官說,房屋買賣整個過程非常繁瑣,要經(jīng)過購房人資格核驗、房源核驗、解抵押、網(wǎng)簽、面簽、首付款支付、過戶、房屋交付、物業(yè)交割等一系列程序,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發(fā)生違約問題。除了實際損失之外,法院還要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比如,當事人違約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是根本無法履行還是有瑕疵?再有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主觀惡意,是自身原因還是政策原因造成的?甚至還要考慮一方出現(xiàn)違約情形后,另一方有沒有及時止損等諸多因素,綜合去判定違約金。 “違約金可以調(diào)整不代表著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就沒有意義,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任何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毙旆ü僬f,在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判決上百萬甚至幾百萬違約金的案例也都有。違約金對于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懲罰違約行為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徐法官也提醒買賣雙方,因為調(diào)整違約金會以實際損失作為參考,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違約情形,當事人一定要注意收集自己受到損失的證據(jù)。不要認為約定了違約金,就萬事大吉。避免因為舉證不力,造成自己的損失得不到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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