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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推送」男女之間的大額舉債,只有借條能否成立借貸關系?

       九州君子好人 2019-10-10

      【肖律師案例推送】男女朋友之間的大額舉債,只有借條能否成立借貸關系?男女盆友之間的借貸和普通民間借貸是否一樣?雙方對借款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自身的經濟條件,證明借款合同的履行及其有能力提供借款等其他事由在訴訟中也是需要提供證據(jù)去支持自己的主張。

      案例一(2012)浙舟商再終字第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原再審申訴人)袁某女。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原再審被申訴人)王某男。

      上訴人袁某女與被上訴人王某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舟普商初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袁某女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舟檢民行抗字第21號抗訴書,向法院提出抗訴。本院以(2009)浙舟民抗字第20號函,要求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該院再審后作出(2010)舟普商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袁某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王某男與袁某女在挪威相識,并建立了比較親密的關系。王某男分別于2007年9月19日向袁某女出具借條,寫明借袁某女10萬挪威克朗。2008年11月11日向袁某女出具借條,寫明欠袁某女借款175000挪威克朗、人民幣2000元、利息20000元。2009年6月23日,袁某女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判令王某男歸還人民幣22000元及挪威克朗175000(折合人民幣188028元),合計人民幣210028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至借款清償完畢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原審庭審中,袁某女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判令王某男歸還人民幣22000元及挪威克朗175000(折合人民幣170415元),合計人民幣192415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至借款清償完畢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王某男辯稱,袁某女所訴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與袁某女實為同居關系,借條是在受脅迫下所簽,是對戀愛關系結束的了結。袁某女并沒有實際交付借款,望法院主持公道。

      原審法院認為:

      一、借條并不是證明當事人借貸關系的唯一債權憑證,在雙方當事人對借貸關系有爭議的情況下,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方尚需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袁某女要求王某男歸還借款,王某男否認向袁某女借款,袁某女僅向法院提供了借條,未說明借款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自身的經濟條件,以證明借款合同的履行及其有能力提供借款。

      二、袁某女自述在2006年8月至2007年11月在挪威工作,僅工作一年有余,就借款給被告175000挪威克朗,金額巨大,而袁某女未提供自己收入證明,以證明其有能力提供借款,僅在庭審后提供了公司的邀請函,該邀請函真?zhèn)螣o法判定,無法證明實際收入,同時袁某女也沒有提供支付借款的銀行記錄等相應證據(jù),以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

      三、王某男出生于1988年1月31日,于2007年9月向原告借款,借款時尚不滿20周歲,應是求學的年齡,袁某女稱王某男借款的用途做生意,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四、袁某女竭力否認自己與王某男的戀人關系,雖然雙方之間的關系并不是本案所審理的范圍,但與本案借款的起因、發(fā)生、履行等有一定的關聯(lián),從王某男當庭在自己的QQ空間中提取的照片,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的關系非常親密,并非普通的朋友關系;王某男陳述寫第二份借條時間在其上次出境前一天,從其提供的護照證明王某男確實于2008年10月1日入境,于2008年11月12日出境;因此王某男的抗辯所主張的事實具有相當高的蓋然性,王某男出具借條很可能是對雙方戀愛關系中斷的一種補償,是情感債務的轉化,王某男的抗辯應予采納。

      綜上,袁某女要求王某男歸還借款及利息,僅向本院提供了王某男出具的兩份借條,并沒有提供借款合同已履行的證據(jù),也沒有向本院說明借款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自身的經濟條件,以證明其已切實向王某男提供借款,故袁某女提供的證據(jù)兩份借條,尚不符合證據(jù)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不能證明借款發(fā)生、履行等事實,屬證據(jù)不足,袁某女要求王某男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袁某女要求被告王某男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由袁某女負擔。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導致實體判決錯誤。1、判決認定“被告出具借條很可能是對原、被告雙方戀愛關系中斷的一種補償,是情感債務的轉化”的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王某男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辨認出具借據(jù)的法律后果。其當庭在其QQ空間中提取的照片至多表明他與袁某女曾有親密的行為,但雙方關系及護照記載的入境時間與本案無直接關系,無法因此得出借款系情感債務轉化的結論。2、判決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條,尚不符合證據(jù)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發(fā)生、履行等事實,屬證據(jù)不足”系證據(jù)分配規(guī)則、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運用錯誤。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適用證據(jù)的高度蓋然性的情形。借條是民間借貸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是據(jù)以認定借款事實發(fā)生的主要的直接的證據(jù)。袁某女提供的借據(jù)證明了借款事實,而判決另要求袁某女向法庭說明借款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自身的經濟條件等,無端加重了袁某女的舉證責任,王某男對借款只是口頭否認,并無任何證據(jù)佐證,判決卻予采信,顯然有違證據(jù)規(guī)則。故向本院提出抗訴。

      原審法院再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原審法院再審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金錢借貸關系存在極大爭議,雖然袁某女在原審中向本院提供了王某男向其出具的借款憑證,但對數(shù)額較大的借貸關系,借款憑證并非是證明彼此存在借貸關系的唯一憑證,在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有極大爭議的情況下,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方(即出借方)還需提供予以證明借款發(fā)生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款項來源以及證明該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等相關證據(jù)。

      本案袁某女要求王某男歸還借款及利息,僅提供了王某男出具的借據(jù),并無提供借款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證據(jù),也未說明雙方之間發(fā)生借款關系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款項來源、支付方式以及自身的履行能力等事實經過。因此,袁某女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借款確已發(fā)生和已經實際履行的事實,屬證據(jù)不足,故袁某女要求王某男歸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難以成立。此外,本案在再審期間,袁某女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jù),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綜上,對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予支持,認為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并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維持本院(2009)舟普商初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袁某女不服該再審判決,上訴認為:1、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王某男出具的借條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已實際發(fā)生。2、再審判決在王某男未就借款未實際發(fā)生舉證證明的情況下,將舉證義務確定由上訴人承擔,系舉證責任分配錯誤。3、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法院再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對原審再審認定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袁某女所主張的其與王某男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袁某女訴請王某男歸還借款192415元,袁某女為證明其主張?zhí)峁┙钘l一份。因大額現(xiàn)金借條本身不具有債權憑證、給付憑證的效力,且王某男抗辯袁某女主張的借貸事實不存在,并解釋借條是對雙方戀愛關系結束的補償。在此情形下,袁某女就其與王某男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尚需舉證。因袁某女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借款交付的事實,故原審法院基于案情的實際情況,綜合進行判斷,在袁某女未能進一步舉證的情況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袁某女上訴認為再審認定事實錯誤,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再審缺席判決未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確有不當,但實體判決正確,故判決可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原審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50元,均由袁某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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