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司懲48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孫長奇虛假陳述的行為罰款20000元。 基本案情 沭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2019)蘇1322民初7811、8264號原告孫長奇與被告錢某民間借貸糾紛兩件案件(以下簡稱7811、8264號案件)中,查明事實如下: 沭陽縣人民法院分別于2019年5月15日、5月23日立案受理7811號、8264號案件。7811號案件的訴訟請求為:要求判令錢某歸還欠款50000元。8264號案件的訴訟請求為:要求判令錢某歸還借款20000元。沭陽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公開開庭對二案合并審理,孫長奇和錢某均到庭參加訴訟。在法院審查7811號案件借款時,錢某陳述該筆借款約定月利率5%,8264號案件中部分款項涉及到該筆借款的利息,法院就該筆借款是否存在利息先后三次向?qū)O長奇核實,其均予以否認(rèn)。在錢某出示相關(guān)證據(jù)后,孫長奇方認(rèn)可該筆借款約定了利息。在法院審查8264號案件時,錢某陳述曾于2014年12月26日歸還孫長奇20000元,孫長奇對此予以否認(rèn),在錢某出示收條后,孫長奇方予以認(rèn)可。 處理結(jié)果 被處罰人孫長奇在訴訟中故意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應(yīng)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浪費司法資源,構(gòu)成妨礙民事訴訟,應(yīng)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孫長奇罰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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