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發(fā)生利害沖突的雙方來說,他們到國家機關那里去訴訟、上訪,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現在多指到司法機關去告狀、上訪,請求裁決是非。 出現了問題,是否值得打官司,一定要充分考慮打官司的成本。 很多人,一二十年,非但沒有把自己的官司打明白,反而弄得自己遍體鱗傷,有的人因此耽誤了終身大事不說,更有的人因為打官司告狀失去了人身自由。 一個事情,一起糾紛,一次委屈,是否值得打官司,你一定要衡量打官司的得失,一定要計算打官司的成本。 筆者認為,打官司應該以依法通過司法機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主,上訪是不值得提倡的。 打官司的成本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你自己的時間損失。這筆損失,就是你勝訴了,也很難要回來。 2,打字復印費用。這筆費用是節(jié)省不了的,你的材料如果準備的不好,根本就不會引起重視,本來應該勝訴的案件,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 3,律師代理費用。比較難的案件,比較復雜的案件,一定要找優(yōu)秀的律師或者法律人士辦理,你不要認為自己可以辦好,一旦開頭沒有辦好,你將來會后悔莫及。 4,調查取證費用。證據沒有原件支持是不會被采信的,有的證據委托代理人可以為你調查,有的證據是一般的委托代理人無法做到的,即使委托代理人可以做到,你也要支付調查證據所需要的費用。 5,差旅費用。你自己的差旅費用和委托代理人的差旅費用,還有證人的差旅費用,……等等,也是一筆不菲的開支。 6,鑒定費用。如果需要鑒定的話,一般幾千元起點,有的高達幾萬元起點,鑒定的結果還不一定對你有利。 7,公告費用。被告如果躲避你的話,你要在《人民法院報》上發(fā)布公告,這也要幾百元,甚至更多(按照次數和標的額而定)。 8,訴訟保全費用。為了勝訴之后能夠執(zhí)行順利,訴訟保全還是必要的,否則,打贏官司也是枉然。 9,餐飲費。根據情況而定,每一頓飯沒有二三百元是下不來的。 10,勘驗費,拍賣費。幾千元起點。 11,輿論報道。萬元起點。 其他的如郵寄費,電話費等等小額費用可以忽略不計。 如果一個案子這些費用全部涉及,最低是五萬元起點。 因此,您的損失如果低于五萬的話,不建議您打官司,更不建議您上訪。 你的損失最低要在十萬元以上,而且,證據要確鑿,被告有足夠的財產可供執(zhí)行,才建議您打這場官司。 打官司,不要僅僅為了治氣,一定要考慮經濟效益,您最后才不至于落得人財兩空的結局。 不當之處,希望予以指正。 2019年10月10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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