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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說漢字:三妻四妾——說“妾”

       杏壇歸客 2019-10-17

      朱英貴

      “三妻四妾”只是舊時的一種民間說法,借以形容男人妻妾眾多。其實,所謂“三妻四妾”是不存在的,只存在“一妻多妾”的情形。因為在中國漫長的皇權社會里,實行的是名譽上的“一夫一妻制”,一個男人只允許有一個明媒正娶的“妻”,男子的“妻”以外的配偶均可稱之為“妾”,而“妾”在身份上只是一種性奴或者生育工具而已。本文就來談談這個“妾”字。

      一、“妾”字的字形解讀及造字本義

      讓我們先來看《說文解字》對“妾”字的解釋:

      《説文解字》卷三?部:“妾,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從?,從女?!洞呵铩吩疲号疇懭随?。妾,不娉也。

      許慎解釋的大致意思是:“妾”,就是有罪的女子中侍奉君主并有機會與之性接觸的女奴。它的字形采用“?”和“女”會合成意,是一個會意字?!洞呵铩分蹲髠鳌べ夜吣辍飞险f:“卜招父曰:男為人臣,女為人妾。越王句踐亦云:身請爲臣。妻請爲妾。”那意思是說,“妾”又指“臣的妻妾”,這樣用的“妾”,乃是下級對上級稱呼自己的妻子。在民間,“妾”,也指不娉而娶的女子。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對“不娉也”的補充解釋為:“此釋《左傳》妾字之義,別於上文有罪女子之得接者也。《內則》曰:聘則爲妻,奔則爲妾,不必有罪,故云爾。

      段注的意思是:“不娉也”三個字是在解釋《左傳·僖公十七年》中所言的“妾”字的意思,這種意思是跟前文所謂“有辠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不同的另一種意思?!抖Y記·內則》說:“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因此“妾”也不一定就是有罪之人,更不一定是來源于女奴,凡是不按禮法成婚而自己私奔的女性就都可以稱為妾。

      上述許慎和段玉裁對“妾”字的解義是正確的,只是未能夠說明為何“從?,從女”就是“有辠(罪)女子”,也就是說還欠缺對“妾”字的構形理據的明確解析。下面來看“妾”字的古文字形體及其字形演變與字源演變(參見下圖):

      “妾”字的字形演變與字源演變

      從“妾”字的甲骨文字形來看,它的下部為“女”,上部為類似于刑刀的符號,相當于“?”字,“?”讀作qiān,是犯罪犯法的意思。其實“?”的甲骨文原形是一種類似刻刀的刑具,因此整個“妾”字表現的是一個女罪犯或女俘虜,古代常把罪犯或俘虜當成奴隸,“妾”就是被剃了頭發(fā)受了黥刑(即墨刑,意謂在面部刺字)的女奴,這就是“妾”字的構字理據。因此“妾”字的造字本義當為女奴。經過隸變與楷化后的現代漢字的“妾”字,其上部構件已經訛變?yōu)橐粋€“立”字了,“妾”字的構字理據也便消失殆盡了。

          二、“妾”字的字義演變源流

      “妾”字的造字本義當為女奴。例如:“臣妾逋逃?!保ā稌べM誓》)孔傳:“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再如:“鄭伯嘉來納女、工、妾三十人?!保ā秶Z·晉語七》)韋昭注:“妾,給使者?!庇秩纾骸扒曳蜿矮@婢妾,由能引決,況仆之不得已乎!”(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

       “妾”字可以有如下三方面的引申義:

      其一,指稱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例如:“得妾以其子,無咎?!保ā兑住ざΑ罚┛追f達疏:“妾者側媵,非正室也?!痹偃纾骸捌捩环謩t家室亂?!保ā秴问洗呵铩ど鲃荨罚┯秩纾骸鞍嗽氯晌?,辟棄城走。載妻與妾,包裹稚乳?!保ㄌ啤ろn愈《元和圣德詩》)

      其二舊時女子自稱的謙詞。例如:“妾,巫山之女也。”(戰(zhàn)國·楚·宋玉《高唐賦》)再如:“幸姬曰:‘妾愿得君狐白裘?!保ā妒酚洝っ蠂L君列傳》)又如:“有女奴抱嬰兒來致其主夫人之語曰:‘妾,張圓之妻劉也?!保ㄌ啤ろn愈《唐河中府法曹張君墓碣銘》)又如:“倘若賊人相犯,妾寧受刀斧,有死不從?!保ā毒劳ㄑ浴ぺw太祖千里送京娘》)

      其三用為動詞。主要有如下二義:

      一是謂役使如女奴例如:“是舜出則臣其君,入則臣其父,妾其母,妻其主女也?!保ā俄n非子·忠孝》)

      二是謂娶為小妻例如:“若老且死矣,忍妾此弱女子耶?”(清·戴名世《王氏墓表》)

      根據上面對“妾”字的字義演變過程的梳理,現將“妾”字字義的發(fā)展脈絡簡示如下(示意圖中的橫直線表示字義之間的先后演變關系):

      三、“妾”字的社會文化含義

      “妾”字在具體運用中,自從脫離了女奴的造字本義之后便獲得了豐富的社會意義,它伴隨著數千年的所謂的“一夫一妻制”(一夫只能有一個正妻,妻以外的配偶就都是妾)一直沿用至皇權制度的滅亡。

      據《禮記·曲禮下》記載:“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可見,天子、諸侯、士大夫等的配偶都有特定的稱呼,而只有庶民才稱為妻。

      春秋時期規(guī)定,男子之妻一定要按婚禮正式聘娶,如果不經正式婚禮聘娶就同居,則被認為不算合法的妻子,而只是妾,所謂“奔則為妾”,就是指未經婚聘的結合?!蹲髠鳌こ晒荒辍酚涊d,魯宣公的哥哥聲伯未舉行婚禮就和妻子同居,宣公夫人穆姜就不承認這位嫂嫂,只把她看成是妾,這位嫂嫂在魯國呆不下去,只好另嫁到齊國去了。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正式確立以后,也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婚嫁禮儀。男婚女嫁,必須經過父母之命與媒妁之言,并且要舉行從訂婚到結婚的一整套儀式。即使這樣的婚姻,也遠非所有的家長都有能力包辦得成功。但是,只有符合婚嫁禮儀的兩性結合,才會被認為是合法夫妻。不然的話,即使男女雙方真誠相愛的自愿結合,社會也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而只會被當作違法違禮的“淫奔”或者“野合”。這就是《禮記·內則》明確規(guī)定“奔則為妾”的理由所在。

      在古代法律以及禮教中,妾只不過是丈夫的一個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謂“妻,齊也,與夫齊體”(《說文》釋妻)“妾,接也。以賤見接幸也”(《說文》釋妾)就是說的這個意思。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義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對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并不具有母親的地位,更沒有家長的地位。

      娶妾無須正式的程序,可以是陪嫁、隨嫁或是買來的女奴。妾的母家與夫家的關系是買賣關系,雙方并無“合兩姓之好”的親戚關系。因為來源不同,理論上妾永遠不得升到妻的地位。所以才有“寧為貧婦,不為富妾”的俗諺。

      然而“妾”字還有用作謙辭的另一層意思,這已經屬于一種禮儀性的交際用語,而并非是指實際上的身份。由于妾的地位比正妻低賤,再加上妾還有另一種女奴婢的含義,因而在古代“妾”字常被當作女性自指的謙稱,不論已婚未婚的女性,都可使用這種謙稱。例如:“為老妾語陵,謹事漢王,勿以老妾故持二心”(《史記·陳丞相世家》),這里的“老妾”,是王陵的母親自指。再如:“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這是少女緹紫上書教父中的話,她尚未婚,亦自稱為妾,這是下對上的一種謙詞(見《史記·扁韻倉公列傳》)。后來,女性對尊者、丈夫,常常以妾自稱。我們不能因為這種習慣謙稱而誤解了她們的身份。作為一種謙詞,做臣子的在國君面前,有時也稱自已已逝或尚在的母親為先妾、母妾。例如《戰(zhàn)國策·齊策一》中,匡章對齊威王說的“臣非不能更葬先妾也……”,這里說的“先妾”指的是去世的母親。

      至于含有“妾”字的相關成語,大約只有“三妻四妾”、“妻妾成群”等少數幾個,其意思多為形容男人妻妾眾多的意思,在此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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