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guī)定 1.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率的應稅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2.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yè)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3.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fā)行的存托憑證。 4.單位: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5.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立賬簿人 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yè)賬簿的單位和個人。如某企業(yè)因生產需要,設立了若干營業(yè)賬簿,該企業(yè)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3.立據人 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數據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 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如領取房屋產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5.使用人 使用人是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產權轉移數據類 1.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2.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fā)生變更。 3.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四)權利、許可證類 權利、許可證照是政府授予單位、個人某種法定權利和準許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照的統(tǒng)稱。 三、常用印花稅稅率表 3.相關鏈接: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1)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guī)定確定。 (2)不能按照上述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格或者報酬確定。 (1)應稅合同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價款或者報酬*適用稅率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價款*適用稅率 (3)應稅營業(yè)賬簿的應納稅額為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乘以適用稅率,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適用稅率 (4)證券交易的應納稅額為成交金額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計算確定的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公式為: 應納稅額=成交金額或者依法確定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5)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二)免稅額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稅。 (三)特定免稅 (1)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加工業(yè)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2)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3)對企業(yè)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的賬簿,不貼花。 (二)納稅地點 1.單位納稅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2.個人納稅人應向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3.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4.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繳納方法 1.自行貼花 2.匯貼匯繳 3.委托貸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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