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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上班,必定要算作是休息日的加班嗎?

       蓮花學習園地 2019-12-10

       


       

      作者:蔣峰

      勞動者在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加班問題,是勞動爭議中普遍存在的事。本文以一則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為基礎對它提出觀點。

           一、本案當事人

      1、.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南

      2、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某飯店有限公司

        二、本案原告訴訟請求:

      1.某飯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1937元;

      2.某飯店支付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應發(fā)工資10245.56元;

      3.某飯店支付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22天未休年假工資22076.87元;

      4.某飯店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間,合計12天加班工資9031.45元;

      5.某飯店支付2018年一次性獎金24225元。

         三、原告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改判某飯店支付2018年一次性獎金24225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1937元及加班工資9031.45元或發(fā)回重審。

      2、事實與理由:某飯店于2018年10月30日違法與我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2018年一次性獎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2018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間,我超時工作100小時,合計12天,某飯店應支付相應加班工資。

      四、本案基本事實:

      1、2012年4月21日,李某南入職某飯店,擔任廚師長,執(zhí)行綜合工時制度,計算周期單位為年。

      2、2012年4月21日,雙方簽訂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后雙方續(xù)簽勞動合同至2019年4月30日。

      3、2018年10月30日,某飯店向李某南發(fā)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即日解除勞動關系,解除理由為:提供虛假資料,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

      4、2018年11月8日,李某南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飯店開具離職證明,進行社會保險減員,并支付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年終獎。

      5、2019年2月15日,北京市某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某勞人仲字[2019]第288號裁決書,裁決:1.某飯店向李某南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0482.8元;2.某飯店向李某南支付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工資10245.56元;3.駁回李某南的其他申請請求。

      6、雙方均認可計算未休年假工資基數(shù)為10913元。

      7、李某南不服,提起訴訟。

      五、證據(jù):

      被告提交的證據(jù):

      1.手寫排班表:期間為2018年9月17日至10月7日,證據(jù)下方有A、A1、B、C、D、G、H、K共計8個班次,其中,B班時間為13:30-22:00,G班時間為7:30-16:00,H班時間為7:00-19:00,李某南2018年9月22日、9月28日、9月29日、10月4日、10月5日應上班次為H班,馬某2018年10月4日、10月5日應上班次為B班,夏某2018年10月8日應上班次為B班。

      2、系統(tǒng)排班表:期間為2018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其中李某南2018年9月22日、9月28日、9月29日所上班次為H班,9月23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所上班次為G班,馬某2018年10月4日、10月5日所上班次為B班,夏某2018年10月8日所上班次為B班,證據(jù)空白處有廚師長李某南、部門經理王某的簽字。

      3、加班申請單:該證據(jù)包含西廚房員工姓名、職位、加班原因、日期、用餐時間、加班起止時間及加班時長。其中,李某南2018年9月22日加班起止時間為7:30-22:30,用餐1小時,加班時長14小時;2018年9月28日加班起止時間為7:30-20:0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12小時;2018年9月29日加班起止時間為7:30-20:0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12小時;2018年10月4日加班起止時間為7:00-15:3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8小時;2018年10月5日加班起止時間為7:00-15:3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8小時。馬某2018年10月4日加班起止時間為13:30-22:0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8小時;2018年10月5日加班起止時間為13:30-22:0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8小時。夏某2018年10月8日加班起止時間為13:30-22:00,用餐0.5小時,加班時長8小時。

      4、員工手冊:

      該證據(jù)關于“解除勞動關系處分”一節(jié)第2.4.6規(guī)定,偽造或篡改酒店的文檔記錄、涂改財務單據(jù)、客人支票等意圖行騙行為。

      六、雙方的觀點:

      原告的觀點:

      1、對《手寫排班表》。在仲裁時認可其負責安排自己及西廚房所有員工的班次及休息時間,亦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在訴訟中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不認可,沒有其簽字,且無法證明之前通知過李某南,屬內部管理文件,即使是事實,恰恰證明李某南需要在當日上班,如上班了才是正常情況。

      2、對《系統(tǒng)排班表》。在仲裁時認可上述班次確認流程,亦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但主張,某飯店公司秘書并未與其確認2018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期間西廚房員工所上班次。李某南在訴訟中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不認可。

      3、對《加班申請單》。在仲裁時認可由其填報加班申請,亦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李某南在訴訟中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不認可,是李某南配合內部管理需要、在未核實內容情況下簽字的,是為了履行程序和對人事部門的信用,是離職當天補簽的,簽完收到的解除通知。

      4、對《員工手冊》。李某南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認可合法性,主張某飯店沒有提交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告知李某南的相關證據(jù)。

      5、主張李某南的加班申請只是意思表示,對加班的異議是某飯店制度導致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排班實際就是加班。一個月總工時超過正常標準,8月21日至9月20日期間,根據(jù)李某南實際上下班打卡時間,經統(tǒng)計一共有210小時,刨除中秋、國慶后法定工時應是146小時。根據(jù)實際工作情況出勤,超過法定工時以外的才會報成加班。

      被告的觀點:

      1、某飯店主張,李某南作為廚師長,負責安排自己及西廚房所有員工的班次及休息時間,《手寫排班表》就是李某南手寫的排班表。

      2、由廚師長提前一周安排班次,制作手寫排班表,每月底公司秘書與廚師長確認員工實際所上班次后,錄入公司系統(tǒng);該證據(jù)即錄入系統(tǒng)的排班表。

      3、某飯店主張,西廚房員工及李某南本人加班均由李某南填報,該證據(jù)亦由李某南填報。

      4、主張李某南按排班表出勤期間出勤,但是報成了加班。如果是休息時出勤,才能算加班。李某南將正常出勤偽造成加班,騙取倒休。雙方均認可申請加班可以獲得倒休,某飯店稱訴爭的上報加班時間因被單位及時發(fā)現(xiàn),故尚未安排李某南倒休。

       

       

      七、法院裁判結果:

      1、一審法院:

      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某飯店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南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工資10245.56元;

      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某飯店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南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22076.87元;

      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北京某飯店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南2018年年終獎10000元;

      四、駁回李某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本案爭議焦點:在星期六和星期日的工作時間能否算作加班時間

      九、評析

      1、加班的概念:

      廣義的加班含義與延長工作時間相同 ,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時間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時間范圍內延伸 , 即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應當休息的時間內工作。 延長工作時間有兩種形式 : 一是加班 ,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 休假日和休息日(公休假日)進行工 。 二是加點 , 是指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 外延長工 作時間進行工作 , 即提前上班 或者推遲下班 。 狹義的加班是指作為 長工作時間之一的加班 。

      2、標準工作日: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我國現(xiàn)行的標準工作日是每日8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小時。具體來說是指每星期一至每星期五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

      3、休息日:是指每期六和每星期日

      4、法定節(jié)假日:元旦、春節(jié)、清明節(jié)、勞動節(jié)、端午節(jié)、國慶節(jié)和中秋節(jié)。目前來說共計12天。

      5、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jié)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xù)作業(yè),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6、結合本案來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飯店業(yè)是個特殊性行業(yè)。一般情況下,會存在全年365日天天營業(yè)的情況。每個工作崗位上每天都是需要有勞動者處于在崗狀態(tài)。因而勞動者的休息日不必非要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日??梢园才旁谛瞧谝恢列瞧谖宓哪硞€時間。有行政法規(guī)方面的依據(j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實行統(tǒng)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yè)和不能實行前款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工作時間的事業(yè)單位,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本案中的被告屬于飯店業(yè)。對這個原告的休息日的安排可以靈活處理。

      第二個方面:這個被告北京某飯店公司對原告李某南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這是個特殊性的工時制。具體部門規(guī)定是這樣的: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于本案來說,實行以年度的范圍來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換句話來說,計算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問題,是以一個年度的范圍來綜合計算。不能以某一周或某幾天的時間來衡量。

       第三個方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問題(加班費)。

      根據(jù)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3條: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根據(j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的第14條和第16條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項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項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個方面:原告得不到雙倍賠償金。

      雙方對2018年的這幾天的工作時間的性質產生了爭議。原告認為這五天全部屬于加班性的勞動。具體來說是2018年度的五天:2018年9月22(星期六)、9月28日(星期五)、9月29日(星期六)、10月4日(星期四)、10月5日(星期五)。但依據(jù)被告提供的《系統(tǒng)排班表》顯示,這五天應該正常上班的時間。依據(jù)排班顯示的工作時間長度來計算:9月22、9月28、9月29日這三天每天工作是12個小時、10月4日和10月5日這兩天工作時間長度為每天8.5個小時。這五天總的工作時間為61.5個小時。與五天的標準工作時間40個小時相比較,可以算作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數(shù)為21.5個小時。據(jù)此認定:這個原告確實是在偽造文檔資料、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這個原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公司管理制度,屬于嚴重違紀的情形。依法可以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五個方面:原告得不到加班費。為什么呢?

      第一個理由:根據(j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特點,本案中的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為年度。具體來說計算的時間跨度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而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跨度僅僅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0日。原告所提出的計算加班時間的時間長度是不合法的。

      第二個理由:依據(j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特點,它本身就沒有“休息日加班費”的說法。而原告所提出的勞動仲裁請求中只是提出休息日加班工資。原告的這種仲裁請求本身是錯誤的。原告的勞動仲裁請求中并沒有提出標準工作日條件下的加班費和法定節(jié)假日條件下的加班費。因而人民法院并不會處理標準工作日條件下的加班費和法定節(jié)假日條件下的加班費。

      原告本可以得到加班費,但是它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沒有提出標準工作日條件下的加班費方面的請求。原告只是提出休息日加班費的請求。依據(jù)勞動部和北京市人社廳的相關規(guī)定,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條件下。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150%支付加班工資。相關規(guī)定所要表達的意思中并沒有所謂休息日方面的加班費的規(guī)定。況且原告所認為在星期六和星期日進行工作,就是在休息日進行工作。原告的這個理解是錯誤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下,勞動者的休息日并不是大家所認為的星期六和星期日。

      第六個方面:對于李某南主張的根據(jù)其實際上下班打卡時間統(tǒng)計其工作時長的意見,鑒于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超出正常工作時間有多種因素,并不必然系加班導致,故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納

      第七個方面:飯店雖主張員工未到年終離職則不享有當年年終獎,但未提交相應制度依據(jù)或相關約定,故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納;李某南認可某飯店所主張的年終獎發(fā)放條件。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李某南2018年的在職時間、往年年終獎的支付情況酌定李某南的2018年度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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