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政法律評論社 如涉版權請加編輯微信iwish89聯(lián)系 哲學園鳴謝 很多本科生在一開始進行研究型閱讀的時候,經(jīng)常會陷入一種迷?;虿恢氲臓顟B(tài)之中,因為他們不太懂怎么去閱讀一本書。閱讀學術型的著作不像看小說一樣,只是一種走馬觀花式的閱讀,這種閱讀方式只是想要從這些書中獲得一些提高自身位格的表述,能知道幾句例如“頭頂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或者是“法是公正和良善的藝術”之類的名言,為以后的寫作添光加彩。這樣的閱讀其實只是一種膚淺的、浮皮潦草式的閱讀。那么怎么以研究的姿態(tài)去閱讀一本書呢?當然從一般性的角度來說,最大的要點就是緊密結合文本、熟悉文本,這是基礎性的工作。大體上來說,在我看來,研究型的閱讀可能需要有3+1。什么叫3+1呢,這個“3”是基礎性的工作,而“1”可能是提升性的工作。 第一是要去把握作者的問題,即問題意識和問題背景,這個非常重要。我們很多同學讀了一本書后,并不明白這本書想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 安持今是小偷 我們要把握作者的問題,而不僅僅是知道這本書它在做一個什么主題,或者說它給我們交代了一些什么東西,因為研究永遠是問題導向的。 第一個方面,就是要去了解作者或作品的問題意識,說白了,就是要知道這個書它要抓住的核心問題是什么?問題不是論題,論題只是一個主題,比如說我這本書做的是一個關于法概念論的主題,那本書可能處理的是一個“守法義務”的主題。光有主題是不夠的,在我們研究的過程中,以及諸位在寫作的過程中,(“沒有問題意識”是)很大的一個問題。因為這幾年我評閱了很多的論文,包括學術十星、學術新人還有各種各樣的比賽的論文,首先遇到的就是沒有問題意識的問題,在這一點上就可以卡掉一半的人。有些人可能會說:“老師,我為什么沒有問題意識?我覺得很有啊,很明確??!”那我要告訴你的是,你只有主題,你知道你寫哪個方面的東西,但是你不知道這個主題之下真正的問題是什么。(問題意識)這一點是和下面我們要講的學術脈絡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為你不明白哪些問題是真正重要的,哪些問題在學說史上被提出來之后,人們(針對)它不斷地提出有依據(jù)的回答,并且迄今為止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比如說守法義務,這是一個主題,守法義務之下有什么問題?你要把這個東西發(fā)掘出來。所以我們不管是閱讀也好,研究也好——在我看來它們是二位一體的——你一定要完成這個東西,把它(指“問題”)給明確出來。對于閱讀一本書的過程也是這樣的,什么是這本書的核心問題?當然我們這本書(《法理論有什么用》)的標題的表述就已經(jīng)揭示出來了,也有的書可能沒有在標題中揭示出來。第二個方面就是“問題背景”。要真正把握閱讀對象的問題,我們還要具有問題背景意識,即這個問題為什么會被提出來。任何重要的研究一定都是有的放矢的,問題背景就是在說明所研究的問題的重要性。有的問題并不重要,雖然它也可以被表述為一個問題;有的問題很重要,但我們已經(jīng)達成共識了,不需要再進行研究。真正重要的是那些有意義的、但又沒有達成共識的問題。比如,我們今天的這本書《法理論有什么用》,想要解答“法理論有什么用”這個問題,就得了解這本書的問題背景。作者在這本書的一開始就有意識地交代了德國法學教育背景下提出這個問題的背景是什么,提到了當下德國法學教育的一些實際情況。眾所周知,從某些方面來說,德國的法學教育要比我們國家的法學教育更加重視與司法考試(或稱國家考試)的對接,德國的司法考試是由各州主管的,但現(xiàn)在在各州的司法考試設計中并沒有“法哲學”這門課程。這就造成了法哲學在德國只是一門選修課,而且課程情況也不容樂觀。據(jù)我了解,在德國,在有志于學術研究的學生中,很少有人將純粹的法哲學(或法理學)作為自己的研究選題。比如在阿列克西的學生中,幾個純粹研究法哲學的學生全都是中國人或者日本人,德國弟子大多做的是憲法。相反,由于政治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原因,中國面臨著另一個問題:法理學的課堂上必須使用統(tǒng)編教材。這就造成法理學課堂上講授的內(nèi)容會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也會導致學者的研究與上課的內(nèi)容無法完全保持一致性。在統(tǒng)編教材中有不少被規(guī)定必須寫入的內(nèi)容,這些內(nèi)容往往對學生沒有多少吸引力,這也使得老師們想方設法地去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所以中國課堂上出現(xiàn)了不少通過繞口令、脫口秀、講段子,講笑話等等的方式來吸引學生。例如有位吉林大學的法理學老師自創(chuàng)了一套“相聲”,自稱是“相聲法理學”的代表人物。這就是我們研究一個學術問題、進行研究型閱讀要關注的“問題意識”與“問題背景”。我們要學會問問題,尋找研究問題的必要性,而不是“無病呻吟”。比如,我們一般不會去追問“民法學有什么用”,因為這是一個不需要被討論的問題。我去年11月份在浙江大學做了一個講座,講座主題就是“法哲學有什么用?”。一個熟識的民法學者在拍下我的講座海報后很得意地給我發(fā)微信,并且說“我們民法學者就不會問這個問題:民法學有什么用?”。這就是差別。我們要學會把握真正的問題。第二個是“論證”。我認為這是一個怎么強調都不顯得過分的點。學術研究最重要的并不是它的結論,甚至也不是說作者是屬于這個學派還是那個學派的。文本的實質內(nèi)容、立場、流派、陣營其實都不是最重要的。我們真正需要向一個高手學習的是他論證的展開方式。論證的展開方式可能涉及到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論證本身的起點,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論題的限定、概念的限定。真正的高手在任何論證之前都會嚴格限定自己的問題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F(xiàn)在進行的許多討論之所以是無效的,是因為我們討論的許多概念,它們的含義是不一致的,所以看似在討論同一個問題,但由于對于問題所涉及的概念的理解本身就出現(xiàn)了差異,那接下來的討論可能就不在同一個層次之上。這也是初學者很容易犯的錯誤,值得大家注意。大家討論得十分熱烈,但其所指和出發(fā)點可能完全不一樣,這個問題很嚴重。在本書中,作者對于概念就有一個自己的限定(當然,讀者贊成與否另當別論)。這本書叫《法理論有什么用》,那就要先看看作者講述的“法理論”是什么?這個首先要搞清楚,我們剛才談到了很多詞——法理學、法哲學、法理論,那作者的“法理論”指的究竟是什么?其實在德語的傳統(tǒng)中這些詞是有所差異的,在德語傳統(tǒng)中一般不使用“法理學”這個詞?!胺ɡ韺W”直接對應(的英語)是“jurisprudence”,這是從奧斯丁之后開始使用的,用來指代“法理學”,或者“general jurisprudence”,即“一般法理學”。德語傳統(tǒng)更多使用“法哲學”,因為長期以德國人是將它(法哲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來看待的。在德語中,廣義上的法學無外乎兩大塊——一塊是法教義學,也就是圍繞實在法的體系化和解釋論來展開的學問,它的基本特點是圍繞一國現(xiàn)行實在法尤其是制定法展開,我們今天所說的部門法學的主體就是法教義學這一部分。比如我們的民法學課堂上主要講的,就是圍繞當下中國的民法規(guī)范依次體系化展開的一套學說,包括民法中基本概念的含義、還有民法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另一塊是基礎研究,它是從其他學科的視角對法律進行的研究,其中,在德語語境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法哲學(當然還有法史學、法社會學等等),它主要是從哲學的視角對法律進行的研究,這在德國基礎研究中占據(jù)很大的一部分比重。但是后來又漸漸地出現(xiàn)了“法理論”這個領域,它的出現(xiàn)是比較晚近的,雖然它的淵源還是很悠久的,可以追溯到薩維尼之前的時代。不過法理論真正興起的時間是在十九世紀中后期,它是在實證主義的背景之下興起的。當時的德國已經(jīng)漸漸地完成了統(tǒng)一,進入了大規(guī)模的法典化時代。在德國統(tǒng)一之前,也就是在法典化時代之前,學者所做的基礎理論研究基本上都是法哲學,但是自從德國的民族國家開始形成、法典化運動開始產(chǎn)生之后,學者們的注意力就慢慢地轉移到實在法上來了。這個時候,法教義學就成為了研究的重點。但也出現(xiàn)了這樣一種思潮:一部分學者雖然自己也從事法教義學的研究,但不滿于僅限于法教義學的研究,他們想要從各個部門法教義學中提煉出一些共同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如說我們都知道的“法律行為”。他們要在“民事法律行為”之上提煉出一個更高層次的“法律行為”的概念。再比如說“法律關系”,包括說“權利”,他們要提煉一個超越于“民事的法律關系”“民事權利”之上的更高位階的概念,并把它們形成一個體系。所以,它(法理論)要承擔的一個基本功能是什么呢?是要為法教義學提供一個總論。也就是說,它(法理論)是基于這樣的一種考慮:以前,我們法學整個研究的基礎都是由哲學給我們提供的,但是從現(xiàn)在開始我們法學家想要自己為自己的法教義學提供一個基礎,真正屬于法學的一個基礎,所以就出現(xiàn)了這樣的一個研究——法理論。所以耶施泰特所說的法理論是不包括法哲學的。在德國的國家法學,或者叫公法學中,也有一些實證主義者的努力,比如耶利內(nèi)特和拉邦德等學者,他們提出了一般國家理論,這是基于實證方法對國家的研究;后來則有了既是公法學者又是法理論家的一些學者,最著名的代表就是凱爾森,在他的理論中這兩部分(公法學和法理論)合二為一了。我們都知道他有一本書叫做《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其實就是法的一般理論和國家的一般理論合二為一的產(chǎn)物——這就是他要做的基本的工作。傳統(tǒng)的法哲學、德國意義上的法哲學——不說英美——其實是一門價值性的學科或者說評價性的學科,而法理論要做的就是一個從觀察者視角出發(fā)的描述性工作,這二者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就是這本書的一個背景。耶施泰特其實就是限于這一塊(法理論),他并沒有說它(法哲學)有什么用——那是另外的一個論點。當然耶施泰特在此書中還做了進一步的限定,他說的法理論其實指的是法律獲取理論。這是一種非常狹義的使用方式。這個使用方式其實是非常獨特的,一般情況下,當我們說法理論的時候,正如我剛才提到的,我們想到的就是實在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但是耶施泰特為了證明法理論對實踐的作用——在他看來法實踐和法理論聯(lián)系最緊密的可能就是法律獲取理論這一部分——因此他是圍繞著一塊來展開的。這是他的一個基本出發(fā)點。當然我們的批評可能也可以在此展開,也就是關于它的論題的本身限定是否得當?shù)膯栴}——耶施泰特會不會因為修正或者限縮了“法理論”的概念而使得自己的辯護的證明力有限?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當然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不管怎么說,一本學術著作、或者說優(yōu)秀的學術著作,它一定要做這樣的一個限定:一些操作性概念一定要非常清晰地得到表述、這本書究竟是圍繞什么展開的、作者對于問題中所使用的概念的理解是什么,這是必須要注意的。話說到這里,就順便回應一下曾博同學剛才所舉凱爾森的觀點,你批評耶施泰特回避了對法律科學性的直接討論,對于作者為什么沒有明確回應,我們也無從確切知曉,但我們可以從作者的整體論證思路中發(fā)現(xiàn),他在第一章中提出了八個批評意見,但接下去他并沒有一一對此進行回應,甚至直接拋開了這個問題。為什么他會采取這樣一個論證策略?我想,可能作者會有他自己的考慮。根據(jù)作者后面的論證思路,我猜想作者之所以采取這樣一種論證策略,很可能是因為,如果采取一一回應的論證思路,就將永遠無法應對所有的批評。因為即便八種意見可以被一一反駁,那么這八種是否就窮盡了所有論證的可能?第九種意見在邏輯上依然可能出現(xiàn),這本書即便回應了前八種,也依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所以作者還不如從正面推進他對于法理論的理解。另外,曾博同學試圖用凱爾森的理論去對抗基爾希曼,為法學的科學性提供一種可能的回答。但是你可能沒有注意到概念限定的問題。雖然凱爾森旗幟鮮明地主張“法律科學”,而基爾希曼的批評(《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好像針對的也是“法律科學”,但是他們所真正處理的對象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因為基爾希曼所指的法學主要是狹義的法律科學,即法教義學,所以他會批評實在法的偶然性和多變性(經(jīng)典論斷如“立法者的三個修正語將會使整個法律圖書館變成一堆廢紙”)。因為只有法教義學是直接建立在實在法的基礎上,法教義學的基礎不牢固導致了對它本身的爭議;并且只有教義學中會充斥著評價、以及評價的主觀性問題。而法律科學的其他部分、尤其是法理論,更多是一種描述性的科學:它不需要評價性的內(nèi)容、更多地運用的是分析性的方法。而凱爾森所指的法律科學主要指的就是法理論,他認為法學應同自然科學一樣,對其對象進行描述而非評價。凱爾森的論述并非站在法教義學的層面——迄今為止我也沒有很明確地看到過凱爾森對于法教義學的判斷,但是從一些蛛絲馬跡中(如1922年到1923年之間,凱爾森和他的學生就《法教義學還是法律經(jīng)驗》一書展開的論戰(zhàn),以及凱爾森的法律解釋理論[1])可以看出,凱爾森某種意義上也是反法教義學的。[1]凱爾森曾與他的學生桑德爾之間發(fā)生過一場論戰(zhàn)。桑德爾那本書的名字叫做《法教義學還是法律經(jīng)驗》,凱爾森也寫了一本書來回應,大意是,我的理論就不是法教義學,我的理論你誤解了。另外,這也體現(xiàn)在比如說在凱爾森的解釋學說里。因為我們都知道,法教義學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解釋現(xiàn)行法,解釋實在法,但是凱爾森的解釋理論里很明確地否認了傳統(tǒng)上所說的解釋方法。在他看來,就不存在什么理性的解釋方法,法律規(guī)范具有一個框架結構,只要是在我們法律規(guī)范的框架之內(nèi)進行活動,都是可以的,那屬于意志活動。因為凱爾森是一個只承認理論理性的人,他不承認實踐理性。實踐是沒理性的,只有認識才有理性,法學只能局限于認識。而法教義學更多的是不滿足于成為一項認識性的工作,它對實在法不光是描述分析,還要提出建議。所以在他看來這樣一個東西就不是合乎科學的。這就是他的基本假定。 第二個方面,除了概念限定以外,要把握作者的論證思路,也即論證有序的展開方式。這里又會有兩個問題: 其一是怎么去組織論題的展開層次的問題。有的書可能會去轉化問題——這是一種高手的辦法。什么叫轉化問題呢?有一些問題雖然被你把握住了,但你要作出直接回答卻很難,那怎么辦呢?轉化問題!檢驗轉化是否成功的方式是,看看通過轉換了之后,能不能對那些問題——有可能轉化的問題不止一個——來提供回答,然后間接地對主要問題提供回答。 比如說我們最熟悉的哈特。哈特《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這本書——當然你可以說他的問題就是“法律是什么性質的東西”,但他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他怎么去做呢?他指出,在這個惱人不休的問題上,可以發(fā)現(xiàn)存在三個基本爭議點,那就是:法律和命令的關系是什么、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的關系是什么、還有法律和規(guī)范的關系是什么。明確了這些爭議點后,他就一個一個地去回答它,從而最終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作出回答。這就是一種轉化問題的能力。這是一種方式。耶施泰特采取了另一種方式。他提出了關于法理論的幾種爭議以后,并沒有一上來就回答說,法理論有什么用,而是采取了一種拖延的方式:他首先處理“法實踐和法理論”是什么的問題,尤其是“法理論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學科”的問題;在這樣一些問題之后,他才在第五章的時候真正回答法理論有什么用這個問題。為什么要有前面的這些鋪墊?因為在他看來,如果一步步地把前面的這些問題解決了,后面的回答就水到渠成了。他把法律的固有法則和法律科學的固有法則先慢慢地講清楚,然后他說法理論就是服務于它們的。把這些講清楚了,后面的論證自然而然地就能出來,所以這也是我們需要去學習的一種論證策略。第三個方面,是在此基礎上去做一個有序的推進。大家做研究也好,寫論文也好,一種真正的優(yōu)秀的研究,一定是要有序推進的。最好是要做到單線推進。我評議論文時發(fā)現(xiàn)有很多采取的是教科書式的寫法,基本在確定一個主題——比如說要寫法律關系——后就開始依次交代,法律關系的概念、關系、類型、要素……這是典型的教科書寫法,寫成一塊一塊的豆腐塊,堆著,加上結語就完了。這樣的處理就等同于告訴評議人,這篇文章是沒有問題意識的。一篇優(yōu)秀的論文至少在我看來是單線推進的,它的層次結構是階層次的,而不是平行式的。一個問題解決了之后再解決下一個問題,最后的結論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很多的優(yōu)秀作品,就像是在解數(shù)學題一般,我們讀起來就像沿著一條河流從上游到下游順江而下,一氣呵成,暢快淋漓。我們自己寫作或是在閱讀的時候,要把握作者論證的思路和策略,從中可能學習他做的好的地方。第三個方面是學術脈絡。任何一本書都有自己的學術脈絡,這種脈絡可能已被作者直接點明,也可能沒有。如果我們以后要從事研究,就要做到一種拓展式的閱讀。就本書而言,其實幾位同學都已經(jīng)看到了,它的基本學術背景是凱爾森,還有一點盧曼。這是非常明顯的。它的一些預設——就是我們同學剛才提出的一些預設——沒有在本書中進行交代。比如它為何要把法作為一個規(guī)范性的事物(包括一種自我創(chuàng)設的東西),這些都可以在凱爾森的書中去找到答案,而這本小書是容納不了這么多內(nèi)容的。這些基本的東西是在這本書的背景之中,所以要理解本書,我們需要做這些拓展性的閱讀。 有的時候,擴展性閱讀要求在問題意識的指引下,做“前后左右”式的拓展來理出學術脈絡。比如我們剛才談到的,我們都知道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很重要,但是如果孤立地閱讀這本書,我們就可能不太明白它為何重要,閱讀過后也沒有任何的學術感覺。我們說這本書厲害,那厲害在哪里?不清楚。這可能就是孤立式閱讀的特點。因此我們要把它放在整個學術脈絡下去閱讀,去看它的“前后左右”?!扒啊笔鞘裁矗俊扒啊本褪侨チ私夤氐恼撌鍪墙⒃谡l的基礎上。哈特做了何種推進工作,只有比較過后你才明白。我們都知道《法律的概念》前三章敘述的都是奧斯丁,那可能就需要我們做學術史的前拓展,去讀奧斯丁。讀完奧斯丁之后我們自己去看一看,哈特他所批評的奧斯丁的理論是什么樣的,他彌補了奧斯丁的哪些缺陷。奧斯丁被認為是實證主義的開創(chuàng)者,他要做什么樣的工作?哈特做的工作有什么不一樣。這是前?!白笥摇笔侵附咏暮头磳λ膶W術立場的有誰。比如說與《法律的概念》的學術立場接近的是誰?很多研究者可能沒有關注到,早于這本書前三年發(fā)表的,丹麥學者羅斯的《On Law and Justice》。關注這本書的學者很少。但如果我們仔細去閱讀這本書的話,我們會發(fā)現(xiàn)他的某些立場和哈特是很接近的,盡管他的名氣沒有哈特大。它們的區(qū)別僅僅是有一些術語不一樣,但是基本方法非常接近。我們要去作這樣的一個比較式的閱讀。更重要的是“右”,“右”就是理論的批評者,有時候我們孤立地去看兩本立場對立的書,覺得講得都挺有道理,但是比較之后,就會明白他們各自的問題在哪。關注一部作品的批評者是很重要的——比如說哈特最大的批評者是德沃金。你孤立地看哈特這本書,或者孤立地看德沃金的《法律帝國》,都會覺得講得挺好。那他們真正的分歧在哪里?看看他們所采取的這種攻擊策略或者辯護策略成不成功——我們可能要去做的是這樣的一個工作。這樣,我們從書本中才可能發(fā)現(xiàn)對自己來說有說服力的東西。有的時候,我們貌似被一本書的主張或者論證說服了,但其實一看這本書的對手的批評,我們就會覺得好像的確有問題。這樣我們自己才會提高。還有“后”,“后”是什么?就是理論的繼承者。我們知道哈特之后活躍在國際舞臺上,尤其是英美舞臺上的這些學者們,大多數(shù)直接間接和哈特都有關系。哈特的名氣這么大也是跟這個有關系,因為今天他的徒子徒孫很多。我們要看他的后人,在哈特的基礎上又發(fā)展了一些什么樣的理論。我們不能止步于他。哈特的理論本身也有缺陷,尤其是被他的對手批評了之后,哈特的后輩們又是怎么去彌補這個缺陷的呢?他們的徑路有很多,那么哪些對于我們來說更有道理?我們也可以去展開一種新的思路。只有做這種立體化的把握,我們對這樣的一個人物或這本書的理解才會更加透徹。 真正的經(jīng)典人物之所以經(jīng)典,不是因為他寫了某一本書,而是因為他要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學術問題,要么在某個重要的學術問題上往前推進了重要的一步。只有做這個理解我們才能真正去把握他。所以對于學術人物來說——尤其對于經(jīng)典作者來說——我們切忌有兩種態(tài)度:一種是無限仰視,另外一種是無限鄙視。當然,鄙視的原因可能是沒看懂。我們只需要平視,把他作為對話的伙伴就可以了。讀書不是為了去崇拜他,也不是為了去藐視他,而是對于自己來說、對自己的想法有幫助,這就可以了。這就涉及了接下來的第四點。(我們剛才說3+1嘛,問題、論證、學術脈絡,它們是3,最后就是一個1了)最后一點是反思和批評的態(tài)度,那是更高層次的東西。我們可能需要對于閱讀對象有批判性的審視態(tài)度。批判性的審視就建立在我剛剛說的平等對話的基礎上。那么可能我們以后要做的工作就是向這樣的方向去努力。第一步:我們通過這種立體化的閱讀去發(fā)現(xiàn)我們閱讀對象可能存在的問題。沒有一本書可以是給我們的思考蓋棺定論的,這是不可能的,就像我在這套叢書的總序中所寫的那樣。尤其是對像法理學、法哲學這樣的研究而言,它是不可能通過灌輸抽象的教條,傳授定見真理的,而只能是在前人既有思考的基礎上去喚醒我們讀者自身的問題意識,觸發(fā)進一步的反思。也就是德國人經(jīng)常說的vordenken, nachdenken, mitdenken,前思、后想、共思。這是一個基本的東西,法哲學、法理學就像哲學一樣,不能灌輸教條,只能夠喚起我們的思考。在這個過程中,首先就是要進行對閱讀文本的反思,要反思它的問題,反思它的論證,反思它的基本前提的假設能不能成立。更高的目標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自己的基本想法和體系。作為一個初學者,我們的目標首先是透徹地理解前人說了什么——是真正地透徹地理解,而不是那種名言引用式的,是真正的理解他說了什么,是怎么去做的,他說的好不好,然后看看更新的學術資源對此有沒有一些糾正、發(fā)展。但是更高的學術目標——可能目前的水平和程度達不到,但是得有這樣的心氣——是去提出自己的理論和思考體系,或者至少不被別人牽著鼻子走。因為我們初學者很容易被別人牽著鼻子走。體現(xiàn)在哪里呢?體現(xiàn)在諸位寫論文的時候,可能有這樣幾個層次:第一個最初級的層次就是讀書報告的層級,別人說了什么把它復述出來;第二個層次,是中間層次那種,特別是研究生的論文,先是介紹別人的觀點,比如說哈特是怎么說的,然后又寫德沃金是怎么批評的,后來一看,德沃金之外還有其他人批評,之后,我覺得德沃金的批評更有道理——典型的拉一打一,雖然比前面的讀書報告高明了點,但是還是被別人牽著鼻子走;第三個層次,也就是最高的層次,需要我們有獨立的想法,一上來直擊問題,我可以用其他人的材料,但是只是用來輔助我論證的展開。我不是上來就引用一個人說什么、另一個人說什么,而直接就圍繞問題展開了、圍繞整個問題框架設計來展開,在展開的過程中可以涉及到他人的理論,但只是在必要的時候。這些就是我讀了這些年書的一些心得和體會。最后還是感謝大家的邀請,我也非常高興能夠參加這樣的一個活動。希望今后有機會還能跟大家一起來讀書,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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