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語: 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系公司法第71條所確立的,在有限責任公司框架下,對轉讓股東一方的轉讓行為一種限制。立法宗旨是維系公司人合性,給予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以促進、保持公司股東穩(wěn)定。 實踐中,因公司股東缺乏法律上的客觀認識或者是對原股東合作種種不滿,經常出現直接對外轉讓股權而未知會原股東的情況。 如此一來,很明顯,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權就被侵犯了! 此種情況下,轉讓股東與股權受讓人之間的股權合同效力如何?作為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被侵害了,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本文章希望探討這兩個重要問題,供各位參考交流。 Part1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司法實踐中,關于如何認定侵犯公司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一直存有爭議。 1、鑒于《公司法》第71條第4款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行為另有約定,從其規(guī)定??梢钥闯龇蓪蓹噢D讓以及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規(guī)定并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當然就不應簡單認定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2、參閱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西電陜西陜開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與陜西銀河電力開關有限公司、陜西銀河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案例裁判觀點: 股東認為股權轉讓未征得其同意或者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該股東只能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并且當股東行使該撤銷權時,還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即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或者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同時,如果該股東不同意轉讓的,就應當購買。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則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成立。 3、結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21條規(guī)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該條文觀點認為,該類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為可撤銷的合同,其他股東可以主張自己按照同樣條件進行購買,認購的條件可以直接參照使用,說明該行為不是無效而是可撤銷。 4、最新《九民會議紀要》第9條對此問題亦作出了規(guī)定說明,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 關于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我們也可以通過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來進行宏觀把握。 依民法總則規(guī)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脅迫行為、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法總則均未加區(qū)別,一律按可撤銷合同對待,我們由此可以判斷,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應該屬于可撤銷范圍,而并非無效。 Part2 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責任問題 1、區(qū)分無效還是可撤銷的實際意義: 合同無效還是可撤銷合同,對責任界定和處理存在極大價值,因為無效合同自始就無效了,作為被侵犯一方只需直接宣告其無效即可,該行為就自然無什么法律約束力。 但是可撤銷呢,如果被侵犯一方沒有提出撤銷,這個轉讓行為就一直是有效的。 2、作為公司其他股東,在股權轉讓并未通知情況下,我們建議可作如下處理: (1)及時了解轉讓價格并保留好相關記錄,審慎考慮是否需要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2)需要行使的,盡快起訴(自知道轉讓之日起30天內),要求撤銷原來轉讓合同,但需要提醒,撤銷同時必須要以同等條件進行購買。 法條拓展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張軍 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業(yè)務領域: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民商事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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