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解答 滿足哪些條件,債務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交易各方應如何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解答: 債務重組發(fā)生在境內(nèi),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適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 (1)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只要目的; (2)重組中取得股權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xù)12個月內(nèi),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債務重組按以下方法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原債務人我也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索爾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nèi),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兩部分:相關資產(chǎn)所得和債務重組所得。 (2)企業(yè)發(fā)生債權轉股權業(yè)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yè)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 end · · see you tomorrow · 本文整理 | 張志紅律師 本文編輯 | 范曉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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