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股東資格的確定,對當事人是否是公司股東,是否應當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股東義務具有重要法律意義。從司法實務來看,經常會出現(xiàn)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當事人是否具備某公司的股東資格產生爭議,進而提出法律訴訟的情況,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所產生的結果,又與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存在緊密聯(lián)系。 從公開的司法判例分析,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一般有這幾種類型:1、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例如,股東已經實際出資,但未記載于股東名冊或未向主管部門登記;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例如,這類糾紛一般發(fā)生在因股權代持所產生的爭議;3、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涉及第三人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例如,第三人受讓后,股東或公司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引發(fā)的訴訟。 在實務中,認定股東資格證據(jù)主要有:工商部門的股東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實際出資憑證、取得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隱名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憑證等等。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鑫起訴稱:2014年3月26日,原告劉某鑫與被告劉某峰簽訂《股份股權代持協(xié)議》。雙方約定,因被告劉某峰急需用錢開辦科技公司,原告同意將其名下所有的房產出售,售房款作為原告投資科技公司的投資款,該公司的股權歸原告所有,原告委托被告劉某峰辦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手續(xù),被告劉某峰作為公司名義出資代原告持有股權及處理公司相關事宜;被告劉某峰作為名義股東,應妥善管理好公司,全部收益歸原告所有,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劉某峰把公司股權無條件變更至原告名下。 此后,原告將其房產出售,所得價款由被告劉某峰投資經營被告科技公司。 據(jù)此,劉某鑫向法院訴請,確認登記在被告劉某峰名下的被告科技公司51%的股權歸原告劉某鑫所有。 被告劉某峰答辯稱:確認登記在其名下的科技公司51%的股權應屬原告所有,但由于原告劉某鑫年齡尚小,沒有能力獨立管理公司。 查明事實 被告科技公司登記成立于2015年1月13日,現(xiàn)有股東三人,分別為劉某峰(出資額102萬元,出資比例51%)、劉某鑫(出資額94萬元,出資比例47%)、張某松(出資額4萬元,出資比例2%)。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鑫與被告劉某峰簽訂的《股份股權代持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F(xiàn)原告已依約向科技公司投資,被告劉某峰作為名義股東,亦確認登記在其名下的科技公司51%的股權歸原告所有,其有義務在原告主張返還股權的時候予以配合。故原告劉某鑫訴求確認登記在被告劉某峰名下的科技公司51%股權歸原告所有,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登記在被告劉某峰名下的被告科技公司51%的股權歸原告劉某鑫所有。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劉某鑫與被告劉某峰簽訂有《股份股權代持協(xié)議》,根據(jù)該協(xié)議內容,可以直接證明原告劉某鑫是實際出資人,被告劉某峰為顯名股東,原告劉某鑫為隱名股東,劉某鑫的股東權利通過被告劉某峰行使。因此,原告劉某鑫訴請確認,登記在被告劉某峰名下的科技公司51%股權為其所有,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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