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丘慧瑩 導言 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有客戶問, → “對方?jīng)]錢,我起訴有什么用”? → “官司打贏的概率是多少”? → “官司打贏了錢就能拿回來了嗎”? 從法律上講,在訴訟中講究的是證據(jù)。 如果客戶手上的證據(jù)確實充分,律師可能會預判勝率。 但是一個官司勝訴與拿回債款是兩個概念 這時候客戶可能會產(chǎn)生“萬一拿不回錢,豈不是得不償失”的想法,從而放棄訴訟。 但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為何要起訴? (1)通過起訴去查詢對方的財產(chǎn)實力 在實踐中,很多債務人可能會采取隱瞞、轉(zhuǎn)移財產(chǎn)等方式來逃避債務, 而債權人對此并不了解,從而給債權人產(chǎn)生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款的假象。 而這個時候,債權人便可以提起訴訟, 委托律師或者通過法院去查詢債務人的財產(chǎn)狀況,以便真實了解對方是否能夠償還債款。 (2)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88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以及《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奔捶?strong>只保護三年的訴訟時效, 時效一旦過了,而債權人又無法證明時效中斷,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反之,如果債權人及時提起訴訟,則會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并從中斷起重新計算時效的效果,從而達到保障自己債權不喪失的目的。 (3)固定債權 在生活中,最常見的情形便是債權人由于時間間隔過長, 導致手上的證據(jù)遺失或收集困難,盡早提起訴訟, 一方面是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后而不受法律保護, 一方面是固定債權,由法院確定債權債務的關系后,便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4)迫使債務人還款 近幾年,最高院對于解決執(zhí)行難的問題還是下了很大功夫的, 通過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 去限制被執(zhí)行人的消費以及信用度等,迫使債務人盡快還款,只有當債務人履行了還款義務后,才能從限制消費和失信人名單中排除。 一、判決后應該做什么? 芙蓉律師在此提醒大家: 在得知自己的 利益受損后應盡早 的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倘若仍覺得起訴沒有作用,而放棄了維權的途徑, 當 超過訴訟時效 后再想追回財產(chǎn),那機會可是微乎其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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