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備償還能力,高息借款構成詐騙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鄒曉霞手頭資金周轉困難于2007年6月份開始向他人借高利貸,并以 后貸還前貸,逐漸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間,被告人鄒曉霞虛構了在麗水投資礦產(chǎn)、溫州投資連鎖快餐、昆山投資超市、水電站事故賠償、銀行歸還貸款等理由,隱瞞了個人和酒樓真實資金狀況,騙取張新玲等23人的借款,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于歸還所借高利貸本息,致使張新玲等人損失6258150元。案發(fā)后,鄒曉霞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爭議要點】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涉及兩個焦點問題 :1.被告人行為是否屬于民事欺詐行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屬于隱瞞真相虛構事實。2.本案是否存在法條競合關系--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詐騙行為是否破壞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 【裁判要旨】民事欺詐行為與非典型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被告人在欠有巨額債務情況下,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向他人借款,致使數(shù)額較大的借款客觀上無歸還可能的,應以詐 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裁判案號】一審:(2010)浙嘉刑初第36號 二審:(2010)浙刑終字第 167 號 【刊期索引】2011年14期 2.定點醫(yī)療機構騙取醫(yī)保資金構成合同詐騙罪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重慶市涪陵區(qū)博愛醫(yī)院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確定為涪陵區(qū)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和涪陵區(qū)城鄉(xiāng)居民合作醫(yī)療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于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醫(yī)保合同過程中,該院負責人薛友海授意該院市場部負責人馬江華,以給鄉(xiāng)村醫(yī)生和敬老院院長一定介紹費等辦法,將五保戶、低保戶引誘入院,并授意該院內外科醫(yī)生對病人采取小病大醫(yī)、空掛床位等手段,多開、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騙取醫(yī)保、民政救助資金共計人民幣161704.79元。 【爭議要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定點醫(yī)療機構騙取醫(yī)保資金到底該當何罪?------三種觀點:1.單位不構成犯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詐騙罪;2.單位和個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3.為單位和個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要旨】定點醫(yī)療機構與醫(yī)療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在性質上應屬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小病大醫(yī)、空掛床位等手段,多開、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騙取醫(yī)保資金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案號】 一審:(2011)涪法刑初字第 26 號 【刊期索引】 2011年10期 3.非法占有目的是區(qū)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關鍵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金源公司在誤信縱橫集團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伙同縱橫集團,假借貿易名義向農(nóng)行上海分行申請貸款,采用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和虛假合同等方法隱瞞公司巨額虧損、虛假循環(huán)貿易等真相的欺騙手段騙得被害單位的貸款共計2.92億余元,造成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2.6億余元 【裁判要旨】以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區(qū)分外,判斷的主要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構成騙取貸款罪。 【裁判案號】一審:(2009)滬一中刑初字第 314 號 二審:(2010)滬高刑終字第 102 號 【刊期索引】2011年16期 4.合同詐騙抑或職務侵占之考察 【基本案情】被告人虞秀強擔任金維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負責原材料供應。2004年7月后,陳敏公司與金維公司合作經(jīng)營,雙方約定由陳敏公司提供場地設備,金維公司提供資金,此后由于陳敏公司生產(chǎn)資金不足,要求被告人虞秀強尋找墊資單位為陳敏公司供應原料。被告人虞秀強先后找到宏大經(jīng)營部、威宇公司、海圣公司,約定由三家單位墊資向陳敏公司供貨,被告人虞秀強負責向陳敏公司銷售貨物和回收貨款,所產(chǎn)生的利潤由三單位與被告人虞秀強平分。此后,宏大經(jīng)營部等三家單位通過被告人虞秀強先后向陳敏公司銷售多種化工原料。2004年底,因陳敏公司經(jīng)營虧損,宏大經(jīng)營部等三家單位為陳敏公司所墊貨款難以收回。宏大經(jīng)營部等三家單位為了追索替陳敏公司所墊的款項多次要求被告人虞秀強歸還貨款。2005年1月,金維公司需購進3噸己內酸胺,被告人虞秀強以金維公司名義于同年1月先后四次從巨化錦綸廠購進價值75.7萬元的3 8噸己內酸胺。被告人虞秀強將其中的3噸運至金維公司用于生產(chǎn),收取5萬元貨款后占為己有;同時將其余3 5噸賣給勁大化工、陳勁宏等處,在取得70.2萬余元貨款后,被告人虞秀強在巨化錦綸廠多次追索貨款的情況下,反而在2005年1月底至2月初,用該貨款中的30.544萬元支付給宏大經(jīng)營部等三家單位作為陳敏公司所欠的貨款(宏大經(jīng)營部1 0萬元,威宇公司15萬元,海圣公司5.544萬元),并將其余的45.156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炒股。 【裁判要旨】區(qū)分合同作騙罪與職務侵占罪,關鍵考察兩個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財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職務之便,還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義上的作騙手段?即犯罪手段問題;二是被告人實際占有的是合同相對人的財物,還是本單位的財物?即犯罪時象或犯罪客體問題將通過職務行為(或有權代理行為)簽訂合同所得之財物占為已有者,屬職務侵占。而非合同作騙。 【裁判案號】一審:(2007)衢柯刑初字第111號 二審:(2007)衢中刑終字第139號 【刊期索引】2008年04期 5.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付志云以其5本林權證共計2822畝林地林權為抵押,以他人名義向廣信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500萬元,并辦理了森林資源抵押登記。2010年11月16日,付志云在收到1500萬元借款的當日將全部款項用于炒期貨,后虧損1452.094萬元。2011年7月21日,廣信小額貸款公司致函江西省貴溪市林業(yè)局,同意付志云對498畝林地上的林木進行采伐。2011年8月17日,付志云償還了廣信小額貸款公司300萬元本金,之后還償還了利息496.3萬元,共計796.3萬元,尚有703.7萬元未歸還。2011年12月12日,付志云隱瞞2822畝林地已設立了抵押的情況,將該山場的所有4034畝林木以201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鄧小秋,實際獲得1900萬元,所得款項用于炒期貨及還利息使用。付志云謊稱以貸還貸,向廣信小額貸款公司申請?zhí)崆俺蜂N林權抵押登記,2012年5月16日林權抵押登記撤銷。2012年5月18日,付志云以其7本林權證,以中勝林業(yè)公司的名義向招商銀行貸款1000萬元,其中900萬元用于炒期貨,幾乎全部虧損。2012年6月底,廣信小額貸款公司起訴恒云公司、付志云等,并申請財產(chǎn)保全。2012年6月29日,法院查封了恒云公司所有的28號土地及地上8套房產(chǎn),經(jīng)評估價值1821.98萬元。付志云的另一債權人汪媚在得知該房產(chǎn)被查封后,承諾免除其763萬元借款,要求辦理房產(chǎn)過戶。2012年7月3日,恒云公司與汪媚簽訂虛假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房屋交接單,并將日期倒簽至法院查封之前。汪媚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查封房屋異議。2012年7月18日,法院解除了對恒云公司房地產(chǎn)的查封。2012年7月中旬,付志云與廣信小額貸款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用28號土地和房產(chǎn)歸還廣信小額貸款的所有債務。2012年8月20日,汪媚起訴付志云,訴訟請求辦理過戶28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付志云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均陳述房屋買賣合同是虛假無效的,雙方的真實關系是借貸關系。2013年1月5日,一審法院判決汪媚勝訴。2013年7月30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付志云向檢察機關舉報汪媚,后汪媚因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1年8月23日,付志云及中勝糧油公司分別出資90萬元、110萬元成立中勝林業(yè)公司,付志云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保管該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重要物件。2011年9月6日,付志云以向中勝林業(yè)公司借款的名義從公司賬戶轉出90萬元至個人賬戶;同年10月24日,付志云又以同樣方法轉出110萬元至個人賬戶。中勝林業(yè)公司在2017年4月11日出具情況說明,對付志云挪用資金的行為表示了諒解和事后追認。 【爭議要點】爭議焦點在于付志云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和挪用資金罪。 【裁判要旨】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結合主體資格、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事后態(tài)度、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況,加以綜合判定。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行為前、行為過程中以及行為后的各種情節(jié)。行為人在實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獲得同意或寬恕,不影響行為構成犯罪。 【裁判案號】一審:(2016)贛06刑初21號 二審:(2018)贛刑終44號 【刊期索引】2018年26期 6.利用虛假信息租賃汽車再質押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罪 【基本案情】2011年7月21日,由鄭學理、小白(化名)冒用劉慶的名義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支付押金10000元,租得本田轎車一輛(價值140807元)。張明隨即找黑兒(化名)以鄭紅英為名偽造了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名為鄭紅英、頭像為小白的身份證。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鄭學理、小白利用上述偽造的證件及鄭紅英的機動車行駛證,冒用鄭紅英的名義出具虛假借條,約定借款120000元、為期3個月,并以本田轎車質押,最終實際騙得現(xiàn)金114000元,所得贓款被張明等人瓜分。案發(fā)后,涉案轎車被汽車租賃公司找回。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丁應全等人共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向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然后虛構事實用所租汽車質押借款騙取他人現(xiàn)金。2012年8月1日,由被告人丁應全、鄒孔木冒用崔文濤的名義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預付租金4000元,租得豐田轎車一輛(價值125980元)。張明隨即找人偽造了豐田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及車主陳靜的身份證。2012年8月8日,丁應全、曾建興伙同黃年平等人利用上述偽造的證件及陳靜的機動車行駛證,冒用陳靜的名義出具虛假借條,約定借款11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內容,并以豐田轎車質押,最終騙得王某某現(xiàn)金94000元,全部贓款被張明等人瓜分。案發(fā)后,涉案轎車已被汽車租賃公司找回。被告人丁應全到案后配合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張明抓獲歸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另查明,鄒孔木退繳現(xiàn)金1000元,黃年平退繳現(xiàn)金93000元,合計追回現(xiàn)金94000元。 【裁判要旨】行為人虛構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并取得租賃車輛。之后行為人又利用偽造的產(chǎn)權證明將所租車輛質押向他人借款,騙取被害人現(xiàn)金。行為人的兩個行為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合同詐騙罪予以定罪處罰,且犯罪數(shù)額應為前一行為騙取車輛的價值與后一行為所騙現(xiàn)金價值相加的總和。 【裁判案號】一審:(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60號 【刊期索引】2015年06期 7.貌似商務交易的作騙行為并非構成合同詐騙罪 【基本案情】2007年5、6月間,被告人劉玉榮對被告人洪家萬、王永剛稱鉆精礦價高貨缺,三被告人遂預謀以硫礦冒充鉆精礦策劃進行詐騙。為此三被告人以1 0 0元/噸的價格購得6 0噸硫礦,同時購買了純鉆粉、紅色塑料盆、假手機卡等物伺機詐騙。同年1 0月,被告人劉玉榮在網(wǎng)上找到鑫洲公司急需鉆精礦的求購廣告后,即與另兩被告人共同實施詐騙。同年1 0月15日,被告人洪家萬佯稱自己有6 0噸精鉆礦要出售,售價為2 4萬元/噸(價格按含鉆量計算)。該價低于市場價而使鑫洲公司進人騙局。同年1 0月1 6日,鑫洲公司前往存貨地點抽取樣品,被告人趁對方不備將事先準備好的純鉆粉摻人樣品,使樣品含鉆量經(jīng)檢測達到10%。不明真相的鑫洲公司遂決定收購這批貨物。同年1 0月1 8日,雙方商定價格為2 2萬元/噸(價格按1 0%的鉆含量計算),按照實際貨重5 9.5 8噸計算。鑫洲公司于當天將貨運走,先后兩次付清全部貨款115.3萬元。鑫洲公司對收購的這批貨物再次檢測,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實際含鉆量在0. 0 1%以下。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追繳贓款113.3萬元并發(fā)還給被害單位。 【裁判案號】一審:(2008)德刑初字第115號 二審:(2008)湖刑終字第29號 【刊期索引】2008年18期 8.合同詐騙罪中主觀故意的認定 【基本案情】2002年11月至2005年間,再審被告人欒秋輝代表該公司與北鐵公司分年度簽訂了銷售電解銅貿易合作協(xié)議書。世洋公司負責訂貨和銷售,北鐵公司負責開立與合同匹配的遠期信用證并收取固定利潤。欒秋輝自2003年開始利用北鐵公司所開信用證89天的解付期,采取用后單貨款補前單信用證款項的方式循環(huán)占用部分售銅款用于房地產(chǎn)等商業(yè)投資。2005年8月14日欒秋輝涉嫌合同詐騙被監(jiān)視居住。2005年9月9日確認世洋公司欠北鐵公司貨款約6.3億元,欒秋輝自愿將其價值為101197284元的資產(chǎn)抵償給北鐵公司,并承諾償付余債。2005年9月10日,欒秋輝被取保候審后,安排他人將其控制的上海久升勱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賬上的1730萬元售銅款和上海森晟世洋物資有限公司賬上的1250萬元轉入其他公司賬戶(其中135萬元購置房產(chǎn))。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1月,欒秋輝又授意他人將其隱匿在其他公司賬戶中的500萬元經(jīng)三家公司轉至其朋友個人賬戶,2390萬元于2005年12月12日開出本票保管。后公安機關將2390萬元、價值135萬元的住房和存款存折扣押。2006年4月27日,北鐵公司與世洋公司核查債務,最終確定世洋公司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欠北鐵公司貨款和其他應付款合計5.22億余元。經(jīng)查,欒秋輝所欠北鐵公司貨款主要部分系其炒期貨、投資房地產(chǎn)和企業(yè)以及借給他人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 【裁判要旨】商業(yè)合作中,一方代為收取貨款后不及時支付給合作方,違背協(xié)議約定用于其它投資并造成虧損,合作方催討債務時隱匿、轉移部分貨款故意不還付給合作方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裁判案號】一審:(2007)烏中刑初字第09號二審:(2008)新刑二終字第7號再審:(2010)刑提字第1號 【刊期索引】2011年12期 9.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 【基本案情】2011年7月份,盧有來隱瞞其和萬盛公司背負巨額債務且資不抵債的事實,與被害人盧國祥約定:盧國祥委托盧有來以萬盛公司的名義向渤海銀行杭州分行申請貸款,同時提供富陽市綠檳榔商貿城名下的房產(chǎn)作為抵押,貸款資金到賬后7個工作日內,由盧有來轉給富陽市綠檳榔商貿城使用,富陽市綠檳榔商貿城拿出部分資金給盧有來使用。而后,盧有來向渤海銀行杭州分行申請貸款,并提供了虛假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以及作廢的煤炭購銷虛假合同等貸款資料。同年7月20日,被告人盧有來與盧國祥隱瞞沒有真實貿易背景和資金真實用途的事實,以盧有來及其妻子楊立群、萬盛公司和富陽市綠檳榔商貿城的名義與渤海銀行杭州分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xié)議、不動產(chǎn)最高額抵押協(xié)議等合同和協(xié)議。同月26日,渤海銀行杭州分行按照約定,委托中國工商銀行武林支行開具5張出票人為萬盛公司、收款人為嘉興港區(qū)浙燃煤炭公司、票面總金額為5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獲取承兌匯票的當日,盧有來使用偽造印章,通過背書形式套取現(xiàn)金4725.2120萬元。而后,盧有來將套取的現(xiàn)金絕大部分用于歸還個人債務等,導致絕大部分資金滅失。事后,盧有來向渤海銀行杭州分行提供了46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用以證明該5000萬元承兌匯票已全部購買煤炭的虛假事實。因盧有來在約定的期限內未將套取的貼現(xiàn)款轉給盧國祥所控制的富陽市綠檳榔商貿城,盧國祥為此多次向盧有來催討。除歸還300萬美元外,盧有來拒絕將其余錢款支付給盧國祥。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盧有來及萬盛公司拒絕償還該5000萬元。2012年1月16日,渤海銀行杭州分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1月17日,盧國祥所控制的富陽市綠檳榔商貿城作為擔保人,向渤海銀行杭州分行償還了人民幣100萬元,其余款項至今未歸還。 【裁判要旨】對于行為人騙取擔保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情形,應該按照實際案情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的具體目的,并確定兩種行為的屬性及相互關系。若行為人具有騙取擔保與騙取貸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機構可通過行使擔保物權進行權利救濟,最終受損系擔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擔保人財產(chǎn)的目的,從而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案號】一審:(2013)浙杭刑初字第2號 二審:(2013)浙刑二終字第44號 【刊期索引】2014年16期 10.騙租機動車并質押變賣的定性 【基本案情】2015年3、4月份,被告人郭輝、李慶付及方甲坤(另案處理)等人分工合作,以簽訂電子租車合同租賃汽車后抵押變賣的形式騙取財物。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郭輝、李慶付等人指使被告人趙志丹通過愛車匯公司經(jīng)營的PP租車平臺簽訂電子租車合同,租賃吳迎碩的大眾速騰轎車1輛,后將該車以1.5萬元的價格抵押變賣;同日,被告人郭輝、李慶付等人以同樣手段租賃潘艷偉的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1輛,并以1.8萬元的價格將該車抵押變賣;同年5月4日,被告人郭輝、李慶付等人以同樣手段租賃張燁青的馬自達轎車1輛,在欲抵押變賣的過程中被愛車匯公司工作人員抓獲。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趙志丹主動向愛車匯公司及車主說明了情況。5月6日,愛車匯公司報警并將被告人郭輝、李慶付、趙志丹移送公安機關。經(jīng)鑒定,大眾速騰轎車價值12.85萬元,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價值12萬元,馬自達轎車價值10.2萬元;現(xiàn)代索納塔轎車及馬自達轎車已由愛車匯公司追回并發(fā)還車輛所有人。綜上,被告人郭輝、李慶付合同詐騙金額共計35.05萬元,被告人趙志丹參與合同詐騙金額為12.85萬元。 【裁判要旨】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從對方手中取得車輛使用權,隨后以該機動車作為質押物向他人借款或 賣予他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質押變賣行為應作為事后處理贓物的行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懲處。詐騙數(shù)額應 認定為騙租車輛的價值,不應認定為抵押變賣所得數(shù)額或者是兩者之和;租賃車輛的租金應視為犯罪的工具,不 能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 【裁判案號】一審:(2016)京0112刑初57號 【刊期索引】2017年05期 11.事后合同詐騙中事先部分的認定 【基本案情】2006年9月1日,被告人馮妮娜將自己位于北京市延慶縣的住房以1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田某。雙方在簽定書面協(xié)議的同時,馮妮娜收取田某現(xiàn)金15萬元并將房屋所有權證及鑰匙交給田某,雙方約定擇日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當月馮妮娜發(fā)現(xiàn)田某并非是房屋的實際購買者后,拒絕辦理。2007年11月、被告人馮妮辦理掛失,重新補領了房屋所有權證,并于2008年7月又以2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韓某,并辦理了變更登記。田某在不知情,2009年3月再次催促馮妮娜辦理變更登記,馮妮娜隱瞞了已將房屋出售的事實,又以房屋價格上漲等為由與田某續(xù)簽補充協(xié)議,約定田某再追付6萬元。田某信以為真,于當日再次交給馮妮哪金3萬元,其余3萬元待辦理變更登記時付清。2009年4月28日馮妮娜被公安機關查獲。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過程中,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財物時并沒有詐騙的意圖,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但后來其主觀方面發(fā)生了變化,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采用欺騙手段不歸還原來占有的財物并繼續(xù)騙取他人財物,原先占有部分應當計入合同詐騙數(shù)額之內。 【裁判案號】一審:(2009)延刑初宇第187號 【刊期索引】2011年18期 12.偷換樣品虛假提高產(chǎn)品質量獲取非法利潤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基本案情】2007年3月后,由恒越公司向湘鋼公司提供規(guī)格為FeMo60-B的鉬鐵。貨款結算價格=(鉬含量/基準含量60)×凈重×單價。據(jù)此結算方式,提高鉬鐵品位(鉬含量)就能多結算貨款。2009年12月31日,簽訂了2010年度鉬鐵采購合同,約定鉬的含量為60%———65%。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恒越公司為了牟利,由派駐湘鋼公司的業(yè)務員肖承紅(另案處理)出面與被告人馮德林商量,決定采用調換鉬鐵檢驗樣品的方法來虛假提高鉬鐵品位,從而使得恒越公司能多結算貨款。2010年7月29日、2010年8月16日恒越公司向湘鋼公司供應兩批次鉬鐵(均為60噸),隨貨準備一袋高品位的鉬鐵樣品。鉬鐵運至湘潭后,先由肖承紅將預先準備的高品位鉬鐵樣品交給被告人馮德林利用工作之便,趁晚上進入湘鋼公司存查樣室,掉包鉬鐵樣品,檢測數(shù)據(jù)成為結算依據(jù)。兩批次鉬鐵的鉬含量入廠檢測數(shù)據(jù)分別為65.28%、63.31%。湘鋼公司依據(jù)檢測數(shù)據(jù)計算得出2010年7月29日批次鉬鐵貨款為8046298元,2010年8月16日批次鉬鐵貨款為8459645元。湘鋼公司發(fā)現(xiàn)異常,經(jīng)檢驗,得出2010年7月29日批次、2010年8月16日批次鉬鐵的鉬實際含量為55.66%、56.54%。另查明,被告人馮德林采用調包方法幫助恒越公司虛假提高鉬鐵品位,使得恒越公司能夠以次充好銷售低品位鉬鐵,湘鋼公司為此多支付2060817元貨款。被告人馮德林獲取了35000元贓款。案發(fā)后,被告人馮德林退賠了全部贓款。恒越公司與湘鋼公司就民事賠償也已達成協(xié)議,共賠償湘鋼公司14615149.38元。 【裁判要旨】在銷售產(chǎn)品過程中,通過偷換檢驗樣品虛假提高產(chǎn)品質量,以次充好,從而達到獲取非法利潤之目的,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與合同詐騙罪都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一類的犯罪,銷售者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銷售偽劣產(chǎn)品的過程中也采取了欺詐手段,故兩者極易混淆,但兩者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上都存在著顯著區(qū)別。 【裁判案號】一審:(2011)岳刑初字第223號二審:(2012)潭中刑終字第39號 【刊期索引】2013年10期 13.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構成犯罪后的民事責任承擔 【基本案情】2008年7月,乙公司(受托人)與甲公司(委托人)就進口棕櫚油一事簽訂委托代理進口協(xié)議(以下簡稱代理協(xié)議),約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對外簽訂進口合同,辦理對外結算、支付、報關、商檢等履行進口合同所必需的進口手續(xù);總金額3433127.50美元;貨物進口后存放的倉儲公司由委托人指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因該倉儲公司的原因導致貨物滅失的風險,且委托人并不因此種貨物滅失而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對受托人的任何付款義務。乙公司與甲公司、丙公司簽訂油脂接卸儲存三方協(xié)議約定:上述棕櫚油的所有權始終歸甲公司所有,每次放貨前,甲公司應給丙公司發(fā)出書面?zhèn)髡嬷甘?,丙公司憑此放貨;非因乙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除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外,甲公司均接受該等損失,甲公司不得因有上述損失延遲或不足額付清該批貨物代理協(xié)議項下乙公司的貨款和代理費。上述兩份協(xié)議上均加蓋了甲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甲公司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1376萬元。代理協(xié)議項下2749.825噸棕櫚油于2008年7月全部進入丙公司油罐。銀行于2008年10月承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美元折合人民幣23438872.97元。時任甲公司貿易分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兼二部經(jīng)理趙某偽造了一份棕櫚油2430噸的貨物放行通知單,并以甲公司的名義出具了出庫通知單,指示丙公司將上述棕櫚油移交給丁公司。乙公司開展涉案棕櫚油代理業(yè)務時,主要與趙某接洽。貿易二部開展棕櫚油進口代理業(yè)務,主要由趙某負責。乙公司在簽訂合同前,對甲公司經(jīng)營地進行了資信考察,甲公司也向乙公司提供了加蓋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進出口企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加蓋有甲公司的條形章。在辦理涉案棕櫚油進出口許可證時,乙公司申報過程中使用的是甲公司電子密鑰,并與銷售商簽訂銷售合同。2008年7月29日,甲公司曾向乙公司發(fā)出委托付款說明、40071440保證金付款情況說明,上述說明均加蓋有甲公司6號合同專用章并有趙某簽字。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具備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對于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保護法益、證明標準、歸責原則、責任形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在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效力應根據(jù)民商事法律規(guī)定進行認定。刑事上構成合同詐騙罪,一般而言,在民事上屬于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形下,應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被欺詐方不行使撤銷權的,應認定合同有效。追贓是否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應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進行判定。刑事被害人對刑事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不受刑事案件追贓的影響,但應避免民事權利人雙重受償。 【裁判案號】一審: (2016)京02民初86號 二審:(2016)京民終303號 再審審查:(2017)最高法民申1914號 【刊期索引】2018年20期 14.租車不還情形下的罪名確定——兼談將自訴案件作為公訴 案件起訴的處理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夏流江向吳葆寧經(jīng)營的廬江縣安達汽車租賃服務部租用皖QG2547帕薩特牌轎車一輛,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期20天。被告人夏流江支付了1000元押金,并留存其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和電話號碼。到期后,被告人夏流江打電話通知吳葆寧稱繼續(xù)租用該車。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夏流江在賭博輸錢后,將該車臨時抵押給裴敏訓,借得賭資14000元,當晚輸光后無力歸還借款。其后,被告人夏流江拒不回應裴敏訓要求其籌錢贖車的電話和信息。同時,被告人夏流江更換手機號碼,既不向吳葆寧說明情況,也不支付租金或返還車輛。2010年4月中旬,裴敏訓將該車抵押給殷俊。同年7月初,殷俊又以3萬元將該車抵押給王志剛。案發(fā)后,該車于2010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追回。經(jīng)鑒定:皖QG2547帕薩特牌轎車價值87917元。 【裁判要旨】在租車不還的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取得他人車輛,是通過合同租賃之詐騙方法實現(xiàn)的,就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取得他人車輛時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車輛后因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還車,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可能構成侵占罪。將侵占罪這類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處理,屬于管轄錯誤。如檢察機關不撤訴,應裁定終止審理。 【裁判案號】一審:(2010)廬刑初字第 00253 號 【刊期索引】2011年08期 來源:法律檢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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