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電商虛假宣傳羊絨衫成分,獲利10萬元,構(gòu)成虛假廣告罪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0534刑初58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月慧,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縣,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清河縣。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因涉嫌虛假廣告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河北省清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020年1月7日被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同?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清檢刑一刑訴〔2020〕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月慧犯虛假廣告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艷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月慧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月慧以其實際經(jīng)營的清河慧澤羊線制品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wǎng)上注冊“羊范服飾商城”銷售羊絨衫等,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劉月慧通過淘寶直通車方式在淘寶網(wǎng)推廣毛衫,關鍵詞中包含100%純山羊絨,其中兩款不含山羊絨的毛衫以100%純羊絨的名義進行宣傳,分別以每件158元、199元的價格銷售,共計銷售13659件,非法獲利約10萬元人民幣。經(jīng)檢測,該兩款毛衫不含山羊絨成分。 另查明,在清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調(diào)查過程中,被告人劉月慧主動提交經(jīng)營店鋪的相關材料配合調(diào)查。案件審理過程中,已經(jīng)退繳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回購的毛衫照片,市場監(jiān)管局調(diào)查報告、直通車費用支付流水、工商登記信息、工資表,證人宋某、許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月慧的供述與辯解,羊線含量檢驗報告,淘寶銷售截圖、淘寶直通車支付流水、銷售流水,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及前科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月慧利用網(wǎng)絡廣告對銷售的產(chǎn)品作虛假宣傳,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虛假廣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犯虛假廣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行政執(zhí)法部門調(diào)查時能夠積極配合,因法律意識淡薄,對于所銷售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性質(zhì)認知不足,從其銷售價格看,并沒有從中獲取暴利,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月慧犯虛假廣告罪,判處罰金十萬元。 (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月慧退繳的違法所得十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薛 峰 審 判 員 許文生 人民陪審員 王志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文姣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quán)利; (三)沒收財產(chǎn)。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
|
來自: 馬敬坡御馬獨行 > 《維權(quán)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