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撕邊一鑼的博客) 看到不少關于“四功五法”的討論文章,這里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們不是要重新總結京劇表演的功法,也不是研究怎樣修改更合理。只是揣摩前輩所說的“四功五法”之本來內容與涵義。 1、關于“四功” “四功”的“唱、念、做、打”中,“唱”和“念”意義明確,沒有爭議。問題在“做”和“打”之外是否要加一個“舞”字?我認為不必。 第一,如果加進“舞”字,就成了“五功”,顯然與前輩說的“四功”不符。 第二,武打的“打”在舞臺上實際上就是一種特定的舞蹈——表現(xiàn)戰(zhàn)斗的舞蹈,程式化的(非武打)做功其實也是一種舞蹈,所以可以說,在“做”和“打”中實際上已經包含著“舞”了,沒有必要重復加一“舞”字了。 2、關于“五法” 程硯秋先生等主張把“手眼身法步”改為“手眼身口步”,這顯然只能是程先生等的創(chuàng)見,絕非前輩的原意。因為即使是口傳心授也不可能把“口”字誤傳成“法”字的。另外“口”指唱和念,“手眼身步”指身段,擺在一起似不適宜。 有人認為“法”系“發(fā)”之誤,主張改“手眼身法步”為“手眼身發(fā)步”,我以為也不妥。其實“手眼身法步”的提法是從傳統(tǒng)武術中搬過來的,現(xiàn)今武術界還有“手眼身法步,精神氣力功”之說。這樣看來,“法'不太可能是“發(fā)”,因為武術一般是不用“甩發(fā)”的。況且京劇除“甩發(fā)”外,還有“髯口”、“翎子”、“水袖”等都各有一套功法,為何舍開其它,單提“甩發(fā)功”?豈不有以偏概全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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