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判了!女子10樓扔下菜刀獲刑一年十個月 7月21日,成都市青羊區(qū)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這起案件也是四川辦理的以高空拋物形式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首案。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點,成都女子周某某與男友爭吵后,從10樓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區(qū)樓下的公交站臺頂棚上后彈至地面。現場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此事發(fā)生后,周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區(qū)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前述判決。 2020年7月21日,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這也是四川辦理的以高空拋物形式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首案。 隨著城市高層建筑物的增加,有意或無意的高空物品墜落,導致人員傷亡的悲劇屢見不鮮。朱傳明法官表示,高空拋物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的。 就在周某某從家中扔下菜刀的頭一天,也就是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才發(fā)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公布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此外,即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針對高空拋物也作了專門規(guī)定。高空拋物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不僅體現在個案的審理判決中,更應該成為對常態(tài)防范的敦促。 預防高空拋物、避免高空墜物。這種責任不是一種抽象的、柔性的、道義上的責任,而是必須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行動,每一個公民都責無旁貸。在記者的隨機采訪中,大家也表示,將從自身做起,避免類似情況的發(fā)生。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此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fā)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為預防、減少高空拋物、墜物的悲劇,每一個人都應該按照相關規(guī)范和要求,主動對亂象說不。 (來源:四川新聞頻道)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責任編輯:邱艷莉 UN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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