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 債主突然冒出來 要求你還錢 前夫(妻)借的錢 你不知情也沒花 你到底要不要替TA還債? 2012年8月8日,李某向朱某借款9萬元,2013年2月8日,李某又向朱某借款3.8萬元,李某出具了欠條一份。 李某與丈夫郭某于2013年3月26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后朱某于2014年1月21日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郭某償還借款本金12.8萬元及利息。郭某辯稱:“雖然我和李某于2013年辦理的離婚登記,但我們于2012年已經(jīng)分居狀態(tài),對李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span>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債務雖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但涉案債務既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產(chǎn)生,又未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缺乏為夫妻共同生活舉債的必要性。非舉債的夫妻一方郭某舉證證明,涉案債務形成時,其和李某處于分居狀態(tài),后又因感情破裂而協(xié)議離婚。其間,家庭生活無重大收入和支出,郭某和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均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其正常的工資收入足以滿足家庭生活所需。另外,從通話錄音資料可以看出,朱某出借涉案款項時亦明知李某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 二是夫妻雙方無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涉案借條、欠條均為李某個人簽名,沒有郭某本人簽名,出借人朱某亦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李某和郭某兩人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中,出借人為朱某,應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完全可以也有條件在出借款項時要求舉債方通知非舉債的夫妻一方并征得其同意,但出借人朱某并沒有舉證證明其采取了上述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舉證?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債共簽,債權(quán)人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債共簽,債權(quán)人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而言: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債權(quán)人需舉證證明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即提交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欠條,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有關(guān)證據(jù)。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quán)人只需要舉證證明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存在、債務符合當?shù)匾话阏J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債權(quán)人需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債務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部分圖片源于網(wǎng)絡(luò) 來源: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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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周林濤cs6yc5n4 > 《律師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