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唐某某與、吳某甲、顧某某、吳某乙、吳某丙分家析產(chǎn)糾紛再審上訴案件 一審:(2012)虎民再初字第0001號 二審:(2014)蘇中民再終字第0001號案由:分家析產(chǎn)糾紛 當事人關系:唐某某與吳某乙原系夫妻,吳某甲、顧某某系吳某乙父母,吳某丙系吳某乙同袍姐妹。 時間軸 2000年×月×日,唐某某與吳某甲登記結婚 2003年,位于蘇州市虎丘區(qū)滸墅關鎮(zhèn)楊安村6組吳家里××號登記于吳某甲房屋拆遷,原、被告均為拆遷安置對象 2005年1月,唐某某與吳某乙女兒吳某丁出生 2005年10月27日,原、被告取得拆遷安置房3套 2006年7月12日,原、被告將其中一套安置房出售 2007年,吳某甲將其中一套安置房贈送給吳某丙 2008年7月21日,唐某某與吳某乙經(jīng)蘇州市金閶區(qū)法院調(diào)解離婚 2008年7月28日,唐某某起訴至蘇州市虎丘區(qū)法院要求分家析產(chǎn) 2008年10月20日,蘇州市虎丘區(qū)法院作出(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 書 2012年3月21日,蘇州市檢察院對虎丘區(qū)法院作出(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 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 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虎民再初字第0001號民事判決書 2013年11月,被告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3月1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蘇中民再終字第001號民事判決書 主要問題 1,婚前男方父母建造房屋,婚后涉及拆遷,女方是否擁有房屋產(chǎn)權?有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2,女方安置面積為30平,拆遷安置三套房屋,三套房屋總面積206平,共房屋產(chǎn)權體現(xiàn)在何處?是體現(xiàn)在其中一處房屋還是三套房屋都擁有房屋所有? 3,在拆遷時夫妻雙方已婚但尚未生育孩子,按照拆遷政策多安置28平房屋所有權是歸屬夫妻二人還是歸屬后來出生的女兒? 4,按照拆遷政策家庭可以按照成本價購買30平的房屋,實際購買面積為37.63平,那么多出的7.63平面積女方有沒有份額? 5,拆遷時作為戶主的吳某甲使用拆遷安置補償款又向案外人購買的30平面積,女方有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6,安置的三套房屋,其中一套自帶閣樓69.53平產(chǎn)權有沒有女方份額?自行車庫所有權歸屬? 7,購買的三套動遷安置房支付的206628.8元,女方有沒有義務分擔相應款項? 8,離婚前原、被告已向第三人出售的一套拆遷房怎么處理?后續(xù)原告可要求分割份額如何計算? 9,除出售的一套房屋外,另兩套房屋沒有辦理房產(chǎn)證,可否進行分家析產(chǎn)? 10,原被告離婚前,吳某甲將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贈送給吳某丙,原告對該套房屋能不能在要求分割?以及如何讓分割? 11,房屋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安置住房面積不足補償款、過度費、超期交房過度費、按時搬遷獎勵款、其他補助分分別歸屬于誰? 判決結果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蘇中民再終字第0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2012)虎民再初字第00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是:維持(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裁判意見和思路 對于問題1:在(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書中,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要求析產(chǎn)的對象,并非被告所有的老宅,而是蘇州市高新區(qū)滸墅關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新區(qū)動遷政策安置給吳某甲一戶的動遷安置房。而該動遷安置房是作為安置對象的原、被告共有的,原告有權對其應得份額主張權益,包括該份額體現(xiàn)出的增值部分。另外,拆遷安置所購買三套拆遷安置房屋系蘇州市高新區(qū)滸墅關鎮(zhèn)人民政府因拆遷而安置被告吳某甲一戶的,根據(jù)蘇州市房屋拆遷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拆遷安置戶表中登記的人員,該三套房屋(計273.63平和閣樓面積69.35平)為原、被告共有,原告有權要求分割。 對于問題2:對于拆遷安置所得三套房屋總面積273.63平均為原被告共同共有,其中包括核定安置面積206平、超出核定安置面積37.63平、向第三人購置面積30平,故每套安置房均含有上述面積的1/3,即每套房屋均含有核定安置面積68.67平、超出核定安置面積12.54平、向第三人購置面積10平。對于原告的部分,在拆遷安置時原告按照政策享有30平的補償面積,該部分屬于原告單獨所有;因為生育子女增及補償?shù)?8平為原告和吳某乙共同共有,故原告擁有其中一半即14平。所以原告擁有核定安置面積44平。但與其他被告單獨所有的拆遷安置面積混同,故核定安置面積206平屬于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擁有44平的面積份額;因在拆遷安置時按照成本價購買37.63平,該部分屬于超出核定安置的面積,且該部分為原、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故原告擁有超出核定安置面積的1/5,即為7.526平。至于吳某甲向案外人購買的30平面積,因原告對此無異議且放棄對該部分面積主張權利,故法院認定原告對此面積沒有權利。另閣樓69.35米也屬于原、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故原告擁有其中13.87平。綜上,原告擁有核定安置面積44平、擁有超出核定安置面積7.526平、擁有閣樓面積13.87平。該部分面積分攤到三套房屋上,故每套房屋上,原告皆擁有核定安置面積14.67(44÷3)平和超出核定安置面積2.508(7.526÷3)平,共計17.178平。 對于問題3:該部分原被告爭議較大,屬于案件焦點,也是抗訴和提起再審上訴的主要理由。 2008年10月27日,蘇州國家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滸墅關鎮(zhèn)人民政府征地動遷辦公室出具的的?說明?一份,內(nèi)容為“根據(jù)?蘇州市高新區(qū)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已結婚未生育的年輕夫婦,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28平方米)。特此說明”;2008年11月6日,蘇州國家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滸墅關鎮(zhèn)人民政府征地動遷辦公室在原有?說明?基礎上,補充如下:“政策上規(guī)定未生育夫婦,可以增加一個安置面積,是出于今后小孩子出生后居住需要,在小孩子未出生前,應歸屬夫妻雙方,在下孩子出生后,如涉及分割,應將增加的面積判定為小孩”,蘇州市檢察院和被告依據(jù)蘇州國家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滸墅關鎮(zhèn)人民政府征地動遷辦公室出具的的?說明?和補充抗訴稱,增加的一個安置面積,是出于對今后小孩出生后的生活需要,在小孩子未出生前應歸屬于夫妻雙方,在小孩子出生后,如涉及分割應將增加的面積判定為孩子。原審法院將增加的面積判歸原告夫妻所有,損害了吳某丁的合法權益,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住房拆遷房屋安置協(xié)議數(shù)蘇州市高新區(qū)動遷辦公室和被拆遷戶經(jīng)協(xié)商雙方達成合意的民事協(xié)議,與?蘇州高新區(qū)住房拆遷房屋安置協(xié)議?同時出具的?動遷安置戶登記表?作為協(xié)議附件,是整個拆遷安置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吳某甲作為一戶的?動遷安置戶登記表?根據(jù)對房屋居住使用人進行安置的蘇州高新區(qū)農(nóng)村房屋動遷安置原則,明確了動遷安置人員為原、被告五人。吳某甲一戶在?蘇州高新區(qū)住房拆遷房屋安置協(xié)議?上簽字確認,是對拆遷安置相關內(nèi)容的同意,包括對安置人員的確認,該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成立。?動遷安置戶登記表?一經(jīng)出具,動遷安置房屋的共有人員和相應份額就已經(jīng)確定,是辦理動遷房屋產(chǎn)權證書的依據(jù),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動遷安置房屋分家析產(chǎn)糾紛的依據(jù),非經(jīng)動遷方和動遷安置方人員全體協(xié)商一致不得變更。本案庭審中,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同意對?動遷安置戶登記表?的人員進行變更,故原審法院根據(jù)?動遷安置戶登記表?確認房屋共有人為元、被告五人進行產(chǎn)權分割,認定增加安置的28平方米屬于原告與吳某乙共同所有,并在析產(chǎn)中確定兩人各半所有并無不當 對于問題4:按照原審法院和再審法院認定,房屋拆遷除按照拆遷政策進行面積補償?shù)牟糠址Q之為核定核定安置面積,按照拆遷補償方案按份共有;對于超出面積補償范圍的部分,包括按照成本價購買的面積,稱之為超出核定安置面積,由所有被安置人員共同共有。所以,按照成本價購買的面積屬于全體被拆遷人共同共有,包括按規(guī)定可購買的面積和超過規(guī)定購買的面積。 對于問題5:拆遷時作為戶主的吳某甲使用拆遷安置補償款又向案外人購買的30平面積,女方有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在本案中,原告對該部分放棄產(chǎn)權,法院對此也沒有明確認定。但筆者以為,該部分面積已經(jīng)混同在安置的房屋面積中,并且法院在認定各處房屋面積構成時,每套房屋均包含購買的10平方米面積,且該三套房屋屬于共同共有,所以,該購買面積也應屬于共同財產(chǎn),可以要求分割的。 對于問題6:安置的三套房屋,其中一套自帶閣樓69.53平產(chǎn)權有沒有女方份額?自行車庫所有權歸屬? 在(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書中,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閣樓69.35米也屬于原、被告五人共同共有,故原告可以分割其中13.87平。自行車庫與此類似,也屬于共同所有。 對于問題7:房屋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安置住房面積不足補償款、過度費、超期交房過度費、按時搬遷獎勵款、其他補助分分別歸屬于誰? 蘇州市高新區(qū)農(nóng)村房屋動遷安置的原則是對于原房屋所有人進行拆遷補償、對房屋居住人進行安置。所以,按照這一原則,所有可歸于房屋、庭院及附屬設施的拆遷補償?shù)牟糠謶敋w屬于原房屋所有人,所有可歸于安置費用的部分應當歸屬于所有被安置人員。所以,拆遷舊房補償款、住房安置不足補償款、裝修補償、水井、樹木補償?shù)葢搶儆谠课菟腥怂校话仓眠^渡費(包括超期安置過渡費)應該歸屬于所有全體被安置人員、租房補貼等,如果費用按人頭支付的,是個人單獨所有;如果費用是按戶統(tǒng)一支付的,屬于共同共有;無法區(qū)分的,應該認定為共同共有。 對于問題8:購買的三套動遷安置房支付的206628.8元,女方有沒有義務分擔相應款項? 明白了上述問題7就可以知道,購買該三套房屋時支付的206628.8元,是使用的是拆遷補償款。因該款項屬于原房屋所有人,故不屬于原房屋所有人原告應按照自己所擁有份額,向原房屋所有人支付相應款項。具體來說,原、被告在購買時,對其中182.42平方米按照530元/平方米計算、對其中23.58平方米按照360元/平方米計算、對60平方米按照1130元/平方米計算、對7.63平方米按照1230元/平方米計算,對于閣樓按照350元/平方米計算;結合原告擁有核定安置面積44平、擁有超出核定安置面積7.526平、擁有閣樓面積13.87平的情況計算。 對于問題9:除出售的一套房屋外,另兩套拆遷房屋沒有辦理房產(chǎn)證,可否進行分家析產(chǎn)? 原告與吳某乙已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再與其及其他被告共同擁有房屋已無必要,故法院同意在沒有辦理房產(chǎn)證的情況下,按照評估價格進行分家析產(chǎn)。 對于問題10:離婚前原、被告已向第三人出售的一套拆遷房怎么處理?后續(xù)原告可要求分割份額如何計算? 在(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書中,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已于2006年7月12日經(jīng)原被告出售給第三人,得款27.8萬元,視為原告已處分了其在該套房屋內(nèi)應享有的17.178平方米的份額(即核定安置面積14.67平方米和超出核定安置面積2.508平方米),尚享有動遷安置份額應為核定安置面積29.33平方米、超出核定安置面積2.508平方米和閣樓面積13.87平方米。 對于問題11:原、被告離婚前,吳某甲將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贈送給吳某丙,原告對該套房屋能不能再要求分割?以及如何讓分割? 在(2008)虎民一初字第1082號民事判決書中,虎丘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蘇州市高新區(qū)滸墅關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高新區(qū)安置政策而給被告吳某甲一戶的三套拆遷安置房屋系原、被告共有,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故被告吳某甲將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贈送給吳某丙的行為對原告不發(fā)生效力,原告有權分割該套房屋。 律師總結 分家析產(chǎn)案件中,對拆遷房屋及其他拆遷補償如何進行分割? 首先,需要根據(jù)房屋性質(zhì)查詢當?shù)禺敃r房屋拆遷政策性規(guī)定,向當?shù)胤课莓a(chǎn)前辦公室調(diào)閱?蘇州高新區(qū)住房拆遷房屋安置協(xié)議?和?動遷安置戶登記表?,明確拆遷安置協(xié)議內(nèi)容和委托人在拆遷安置協(xié)議中的應得的份額。 其中,按照拆遷安置協(xié)議每一個被拆遷人員名下的“核定安置面積”屬于每個被拆遷人個人所有,但一般安置時統(tǒng)一安置,這樣一來全體被拆遷人員對取得的“核定安置面積總額”按份共有。 如果涉及到未生育子女或獨生子女增加安置的面積,屬于子女父母共同共有,分割時平均分割增加的份額。 如果涉及到高齡老人增加的安置面積,般屬于高齡老人所有。 如果因為被安置人數(shù)達到一定數(shù)量而增加的安置面積,應當屬于全體被安置人員所有。 其次,如果在分家析產(chǎn)全,原告和其他人對安置的拆遷房屋進行過處分,例如贈予或出售,則需要計算原告安置所得面積分散在每一處安置房產(chǎn)上的面積,計算原告已經(jīng)處分的面積,在分割時應予以扣除。如果未經(jīng)處分或非經(jīng)原告同意的處分,在無需計算。 再次,根據(jù)拆遷安置協(xié)議,計算原告安置所得份額應承擔的購買對價。 再者,需對需要分割的所有房屋單位面積價格進行評估,包括房屋和閣樓、車庫等,按照評估的單位面積價格,結合原告所擁有的房屋份額,計算原告應得補償金額。 最后,原告析產(chǎn)可得現(xiàn)金部分為原告應得補償金額減去原告安置所得份額應承擔的購買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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