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千一 來源 | 智聯(lián)招聘(ID:zhaopin-com) 推薦 | 職場補習班(ID:gh_a3fb4124fb5) 職Q社區(qū)上,有網(wǎng)友表示,自己的試用期馬上到了,該轉(zhuǎn)正卻反被辭退。 引發(fā)不少有過相同經(jīng)歷的職場人們的感慨。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實際上是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一個磨合期。在這期間,員工如果感覺不滿意,可以迅速離職;公司如果對員工不滿意,也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但在這同時,不乏有個別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視為“用人廉價期”,甚至“白用期”。旨在降低用人成本,打著“試用”的幌子,侵占員工本該享有的權益。 另外,許多求職者因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對相關勞動法規(guī)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單位有了可乘之機。 特別是以下這三個“坑”,對于初入社會的職場人來說,尤其需要提高警惕。 警惕試用期的這三個坑: 試用期無限延長 職Q上有不少人職場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面試時說好了試用期間,可到期不給轉(zhuǎn)正,又延長時間。 實際上,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次是延長后累計的試用期限是不能超過法定期限的。 即使是要調(diào)整崗位,或是轉(zhuǎn)正,用人單位依舊無權要求二次試用。所以,在試用期開始前,一定要提前了解試用期間的具體時間規(guī)定,別稀里糊涂讓自己陷入試用期的循環(huán)往復。 試用期到期就“扔” 試用期間,如果公司不滿意員工,可以用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個別用人單位,正是利用這一點,在試用期剛到,即將轉(zhuǎn)正的時候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該轉(zhuǎn)正卻被辭退,打了許多求職者一個措手不及。 對此,不少職場人只能自認倒霉,另尋出路。 但實際上,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并非隨便一個理由就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很有可能就被認為違反勞動合同。 試用期沒工資或工資低 職Q社區(qū)上,求職者樊女士表示,畢業(yè)時找的第一個工作,實習工資僅1800,最后還在第二個月底的時候被辭退。 還有求職者表示,試用期前還有7天試崗,未通過沒有任何工資。之前還做過試用期不過不發(fā)工資的工作。 事實上,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因此,過低的試用期工資不但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工資的規(guī)定。 另外,像試崗期也是違反勞工法規(guī)的。 面對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試用期操作,我們該如何應對? 入職前摸清情況,避開陷阱 入職前,通過公司背景搜索、征信情況、職場社群等渠道,提前了解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外界評價。 通過這些,基本可以看出一個企業(yè)的好壞,大致估算出其管理水平怎么樣,日常的工作流程是怎么樣,還有對待求職者怎么樣的。 與此同時,對于征信情況差、外界評價低、負面消息多的公司,及時進行規(guī)避,可以大概率避免踩坑。 即使是試用階段,也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與此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或是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即使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延長的情形下,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也不可超過法定的6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在轉(zhuǎn)正前,拒絕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要和你簽訂時間長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一定要勇敢的“say no”。 及時溝通,提出合理化建議 雖然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注意試用期的規(guī)范問題,但不可避免某些單位仍然存在“頂風作案”的現(xiàn)象。 如果同學們不幸遇到“頂風作案”的單位,可以利用勞動合同法規(guī)中的具體約定,先嘗試給予其合理化的建議,或是選擇通過選擇其它的平臺發(fā)展,及時止損。 無論是去是留,建議求職者們盡量選擇用平和的方式解決問題,友好協(xié)商解決。 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且情況比較嚴重,或是涉及到金錢,且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無效的,可考慮申請勞動仲裁。 在這之前,翻翻自己的勞動合同,看看符不符合上面的規(guī)定。 如果發(fā)現(xiàn)自己不幸被坑,別著急。及時收集并保留好證據(jù),該拍照拍照、該截圖截圖、該錄像錄像、該曝光曝光。 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帶上材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畢竟,對于初入社會的職場人來說,我們的“試用”是為自己有用。試用期不是“隨意期”,更不是“白用期”。在這之前,只有先學會好好保護自己,才能讓自己的試用期發(fā)揮最大的作用,不被“壓榨一空”。 留言說說,面對不合理的試用期操作,該如何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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