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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