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非常重要,被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之32、33,同時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之三、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六起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之一。【基本案情】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主張華某、劉某、安徽紐曼公司、吳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藝技術秘密,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考慮侵權故意和侵權情節(jié),適用了2.5倍的懲罰性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和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對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但一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未充分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時未充分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舉證妨礙行為等,遂在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停止侵權判項基礎上,以頂格5倍計算適用懲罰性賠償,改判安徽紐曼公司賠償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某、朱某某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典型意義】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懲罰性賠償案。該案判決充分考慮了被訴侵權的主觀惡意、舉證妨礙行為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侵權規(guī)模等因素,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5倍的懲罰倍數,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案例:廣州天賜公司等與華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卡波”技術秘密懲罰性賠償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20)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且該侵害行為系其主營業(yè)務的,可以認定為“以侵權為業(yè)”。2. 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情節(jié)嚴重的考慮因素 判斷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是否構成“情節(jié)嚴重”并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時,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權為業(yè)、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妨礙行為、侵權受損或者侵權獲利數額、侵權規(guī)模、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均可以作為考量因素。裁判文書摘錄: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訴爭專利是否為白建民在多維公司處的職務發(fā)四、本案法律責任應如何確定 (一)關于損害賠償的數額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兩天賜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故原審法院根據已查明的安徽紐曼公司的部分銷售情況進行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利潤率的選擇,安徽紐曼公司認為不應按照廣州天賜公司卡波產品利潤率確定其產品利潤率,但其未根據原審法院要求提供原始會計憑證、賬冊、利潤表,二審階段也未舉證證明其卡波產品的利潤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對適用廣州天賜公司利潤率進行了詳細論述,本院對此表示認可,故對于安徽紐曼公司提出的原審判決利潤率計算不當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安徽紐曼公司認為其并非以侵權為業(yè),原審法院以其所有卡波產品銷售收入計算獲利金額有誤。對此,安徽紐曼公司雖在二審階段向本院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佐證其經營范圍不止卡波產品的生產。但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系安徽紐曼公司申請注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范圍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曼公司除卡波產品外,并沒有生產其他產品,安徽紐曼公司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除卡波產品以外生產其他產品的事實。本案中華慢被訴披露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12年至2013年期間,安徽紐曼公司利用華慢從兩天賜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此外,其明確陳述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均為相同設備所產。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yè),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并且系其公司的主營業(yè)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曼公司以及劉宏等人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故安徽紐曼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本院同時注意到,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時,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應當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其他權利和生產要素產生的利潤應當合理扣減,即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額時,應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被訴侵權產品生產中所占的技術比重及其對銷售利潤的貢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曼公司在生產卡波系列產品時,其工藝、流程和部分設備侵害了兩天賜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但其卡波配方并未被認定侵害兩天賜公司的技術秘密。原審法院在確定侵權獲利時,未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卡波整體工藝流程中的作用,同時也未充分考慮除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作用,有所不當,在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合考慮涉案被侵害技術秘密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本院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為50%,因此對于安徽紐曼公司的侵權獲利,本院根據原審法院確定的數額并考慮涉案技術秘密所起作用,取整數確定為600萬元。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判決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范圍??梢?,若經營者存在惡意侵害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權利人可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相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本案應在判斷安徽紐曼公司是否存在惡意侵權、情節(jié)是否嚴重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本案業(yè)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曼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yè)務,庭審中其雖辯稱生產其他產品,但并未提交證據加以佐證,且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名稱雖有差別,但均由同一套設備加工完成。此外,當其前法定代表人劉宏因侵害商業(yè)秘密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涉嫌侵害權利人技術秘密后,安徽紐曼公司仍未停止生產,銷售范圍多至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qū),同時在本案原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會計賬冊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jié)之嚴重。反不正當競爭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在于強化法律威懾力,打擊惡意嚴重侵權行為,威懾、阻嚇未來或潛在侵權人,有效保護創(chuàng)新活動,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之人應從重處理,因此,本院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曼公司侵權獲利的五倍確定本案損害賠償數額。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鑒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改時增加了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并于當日起施行,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且持續(xù)至2019年4月23日之后,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對于發(fā)生在法律修改之前的行為一般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應以2019年4月23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但是具體到本案,首先,安徽紐曼公司拒絕提供財務賬冊等資料構成舉證妨礙,所認定的侵權獲利系基于安徽紐曼公司自認的銷售額確定,僅系其部分侵權獲利;其次,侵權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法律修改前后的具體獲利情況,導致無法以2019年4月23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再者,二審證據顯示安徽紐曼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后并未停止侵權行為,其行為具有連續(xù)性,其侵權規(guī)模巨大、持續(xù)時間長。鑒于此,本案賠償數額客觀上難以進行分段計算。并依據前述理由,本院對兩天賜公司請求將本案賠償數額提高至7000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審理法官:徐卓斌 雷艷珍 鄧卓) 本案被告以侵權產品為主營業(yè)務,其并未能證明還有其他產品,因而被法院認定以侵權為業(yè)。被告在法定代表人因侵害商業(yè)秘密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后,仍然持續(xù)侵權,顯然屬于惡意侵權,且存在舉證妨礙情形,侵權規(guī)模較大,時間較長,上述嚴重的侵權情節(jié),使得法院頂格適用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也支持了原告40萬元的較高的合理開支。當然,作為相關企業(yè),要盡量配合法院調查,客觀查明損害賠償金額,避免上述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降低被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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