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1.掛靠經營者向勞務分包單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諾構成債務加入,應當在其承諾范圍內向勞務分包單位承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康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徐恩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被掛靠經營者作為合同相對方應當依據勞務分包合同向勞務分包單位承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責任,而掛靠經營者向勞務分包單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諾構成債務加入,應當在其承諾范圍內向勞務分包單位承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 案號:(2016)渝01民終7725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 2.第三人承諾構成債務加入的,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葉遠濱訴馬家紅、張立坤、蘭齊債務糾紛案案例要旨:第三人向原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自愿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法院應認定該承諾屬于債務加入,在債權人未作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下,債權人有權請求原債務人與第三人一同承擔還款責任。 案號:(2014)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4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3.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承諾承擔債務人義務,債權人未明確反對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債務加入——廣東達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岱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廣東中岱電訊產業(yè)有限公司、廣州市中珊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作糾紛案案例要旨: 一、股權轉讓合同中,即使雙方約定轉讓的股權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雙方的約定只是使一方負有向對方轉讓股權的義務,而沒有實際導致股權所有人的權利發(fā)生變化,就不能以出讓人對股權無處分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系無權處分合同進而無效。二、當事人訂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對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與他人約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三、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義務不履行時違約方應付損害賠償額的約定,所以違約金是針對特定的義務而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力有時是合同中的某一項義務,有時是合同約定的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法院首先必須準確地認定違約金所針對的義務內容。在認定后,還要審查該義務是否實際發(fā)生,商事合同中雙方常常對合同義務附加前提條件,在條件未成就時合同義務實際上并不存在,故也談不上履行問題,此時,針對該義務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就不能適用。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諾承擔債務人義務的,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給該第三人或者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不宜輕易認定構成債務轉移,一般應認定為債務加入。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債務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債權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確表示反對或未以行為表示反對,仍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成立,債權人可以依照債務加入關系向該第三人主張權利。 案號:(2010)民提字第15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5期(總第187期) 4.區(qū)分保證和并存的債務承擔應考慮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應志偉訴楊定炳、王崇興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保證系從合同,保證人是從債務人,是為他人債務負責;并存的債務承擔系獨立的合同,承擔人是主債務人之一,是為自己的債務負責。判斷一個行為究竟是保證,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承擔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可以認定為保證;如果沒有,則應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fā),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案號:(2011)浙甬商終字第569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年第3輯(總第81輯) 5.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還款,債權人并不認可債務已經轉移,應認定構成債務加入,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償還債務——中實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杭州欣融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北京隆瑞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京華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嘉成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申請再審案案例要旨: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意向書,約定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饲鍍攤鶆?,并約定了違約責任。但“代替”一詞不能說明債務已轉移。債務轉移需要經債權人同意,但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履行的變化并不一定就是債務轉移。尤其是在該意向書簽訂后,債權人仍向債務人送達催款函,更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并不認可債務已經轉移。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其自由意思表示,不能說明債務人退出了原有債的關系。故應認定第三人對清償款項構成債的加入,第三人應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0年第2輯(總第22輯) 6.債務加入時,除合同中對責任形式有明確約定,債權人要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徐州市工業(yè)設備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徐州安泰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邳州漢華商貿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除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責任形式有明確約定外,債權人要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 案號:(2015)徐民再提字第0000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2017年4月11日 7.債務加入中,債權人有權選擇向新債務人或原債務人主張權利——王一萍訴海南博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新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民間借貸關系中,作為共同債務人,無證據表明有債務清償順序時,債權人有權在新債務人和原債務人之間選擇主張權利的主體。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76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8.借貸雙方當事人在原債權債務結算的基礎上達成轉換債務承擔形式的合意,構成債務加入——成澤良訴HONGYU ZHANG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簽訂借貸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在滿足借款數額、時間等條件下,可以認定為在原債權債務關系結算的基礎上轉換債務承擔形式達成合意,構成債務加入。 案號:(2016)滬民再34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2.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效力 (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點條文實務詳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319頁。)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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