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師代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作為被告方的代理人,在一審敗訴的情況下,二審調整訴訟策略,集中抓住對被告有利的關鍵事實,終于說服二審法官采納了本律師關于債務已抵銷的代理意見。 [基本案情] 原告某網(wǎng)絡公司與被告某技術公司自2017起存在技術合作關系,由被告為原告提供幾個麻將項目的軟件開發(fā)服務,原告預付5萬元技術服務費后,又通過借款的方式向被告預付技術服務費15萬元。技術開發(fā)項目接近完成時,雙方通過電話達成口頭協(xié)議,只要被告完成剩余兩個項目的交付,借款和項目就兩清,數(shù)天后,原告要求被告開具了全額技術服務費發(fā)票,并特意強調借款金額一起開票。 后來,由于國家游戲軟件政策發(fā)生變化,導致麻將軟件無法正式上線,故原告實際上已經(jīng)不需要完成的技術開發(fā)成果,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要求被告某技術公司歸還借款。本律師代理被告某技術公司進行舉證和答辯,提供有關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開具的發(fā)票。由于錄音內容都是口語化表述,非常不嚴謹,與合同法關于抵銷的表述也不一致,難以推定當事人的完整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將被告是否履行完畢技術開發(fā)合同相關義務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將民間借貸糾紛轉化成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由于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主要通過微信進行溝通交流,除了提供軟件下載鏈接外,并無其他交付驗收書面證據(jù),故一審法院以不符合錄音中達成的抵銷條件為由,判決被告方某技術公司敗訴。 本律師收到一審判決后,對原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推理邏輯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和分析,最終確定了二審的上訴思路,撇開被告某技術公司是否履行完畢相關義務這一難以證明的事實,而是集中于借款債務是否抵銷這一事實,強調原告與被告就抵銷已進行過電話溝通,隨后原告主動要求被告就借款金額進行開票,卻不能合理解釋開票的具體原因,故,客觀上借款債務已經(jīng)抵消,否則無法解釋,對借款金額開具技術服務費的事實。最終獲得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本律師的主要觀點] 1.原告系以借款的形式預付技術服務費; 2.原告與被告就技術服務費和借款形式上的抵銷進行過電話溝通; 3.被告已履行約定項目的交付,原告由于不再需要項目,應承擔不利后果。 3.原告要求被告開具了包括借款金額在內的技術服務費發(fā)票,應視為抵銷已實際完成; [最終判決] 1.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 2.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3.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一審原告負擔。 綜上,在民間借貸等債權債務糾紛類案件中,作為被告即便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一審敗訴,只要在二審時能集中找準對被告有利的關鍵切入點,仍有機會扭轉不利局面,甚至獲得最終勝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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