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注冊在江蘇省無錫市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是甲公司的一位員工,崗位是銷售,雙方于2016年1月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4年。由于甲公司在上海有業(yè)務,因此合同約定張某的工作地點在上海市,社保也在上海繳納。 這份勞動合同還有幾個月就到期了,甲公司下一次必須和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張某在上海工作,根據(jù)上海地區(qū)的實踐和上海高院的意見,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有選擇續(xù)簽和不續(xù)簽的權利,如果選擇不續(xù)簽,則無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只要決定續(xù)簽,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賠償金。 案情簡介: 2011年5月20日,趙某加入A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 2014年5月18日,趙某與A公司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 2017年4月17日,趙某收到A公司發(fā)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載明勞動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到期終止,公司決定不續(xù)簽,將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 2017年5月11日,趙某向A公司發(fā)出《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書》,A公司不同意。 趙某遂于2017年5月16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A公司自2017年5月18日起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無錫的,可以在上海進行勞動仲裁嗎? 如果甲公司降低條件,導致張某不愿意簽訂,在無錫進行勞動仲裁的話,甲公司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而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簽訂的,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原勞動合同條件因發(fā)生情勢變更無法繼續(xù)維持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賠償金。 案情簡介: 2010年8月12日,夏某進入B公司工作,崗位是行政助理,待遇每月4140.50元。雙方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 8月20日,夏某向B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月22日,B公司向夏某發(fā)出書面通知:同意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崗位為生產(chǎn)部裝配工,待遇每月2400元; 夏某書面回復B公司,要求公司在8月26日14時前書面告知理由,否則視為公司同意簽訂與原合同相同職位相同薪酬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月27日,B公司向夏某發(fā)出勞動關系終止通知書。 夏某向無錫市新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qū)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41400元。 裁判觀點: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 (2015)錫民終字第1383號判決書中認為,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合同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簽訂的,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原勞動合同條件因發(fā)生情勢變更無法繼續(xù)維持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賠償金。本案中,B公司無正當理由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夏某可以主張賠償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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