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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承炳:文柄自決——唐宋間“賜進士”考論

       君子養(yǎng)源 2021-04-19
      摘要:皇帝在科舉考試之外特賜進士及第,這一現(xiàn)象在唐后期開始出現(xiàn),但它只是作為一種偶見性舉措,屬于皇帝在科舉制外的“文柄自決”。經(jīng)過五代宋初的發(fā)展,特賜進士及第逐漸制度化。與此同時,宋初還將“賜進士”普遍化,通過進士科考試者都被“賜進士”,進士以外諸科亦以“賜”的形式給予出身,這標志所有科舉出身者都成為皇帝“文柄自決”的產(chǎn)物。唐后期五代統(tǒng)治者針對科舉制存在的問題采取過諸多舉措,但直到宋初“賜進士”的普遍化與殿試制度相結(jié)合,特賜進士及第所代表的皇帝“文柄自決”權(quán)威被引入科舉體制中,這些問題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關(guān)鍵詞:唐宋;賜進士;科舉制;皇帝;文柄自決

      唐代士人應(yīng)進士科考試謂之舉進士,中試者則稱進士及第。但唐后期卻出現(xiàn)了皇帝特賜個別士人進士及第的現(xiàn)象,即特殊情況下的“賜進士”。到宋代以后,“賜進士”不再局限于特賜,而是所有進士科及第者都被冠以“賜進士及第”“賜進士出身”“賜同進士出身”等名號,同時也影響到其他科舉科目。前人對宋代殿試制度、特奏名制度以及唱名賜第的禮儀程式等多有關(guān)注,[]對宋代特賜第現(xiàn)象亦有所研究,[]而對“賜進士”這一制度形式的產(chǎn)生、演變,尤其是其普遍化的原因卻缺乏專門討論。[]本文擬就此展開探究,以期深化對唐宋間科舉制發(fā)展的認識。

      一、唐后期特賜進士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

      趙翼論及特賜進士時認為:“唐時未有賜進士者,唐末始有追賜及第之例?!?/span>[]然這一判斷并不準確,特賜進士這一現(xiàn)象實際正是起源于唐代。管見所及,唐代最早的特賜進士出現(xiàn)于唐穆宗長慶元年(821)。[]《舊唐書·錢徽傳》載穆宗詔書:

      但以四海無虞,人心方泰,用弘寧撫,式示殊恩,特掩爾瑕,庶明予志??诇貥I(yè)、趙存約、竇洵直所試粗通,與及第;裴譔特賜及第,鄭朗等十人并落下。[]

      長慶元年(821),錢徽主選,放榜后受到段文昌、元稹等人詬病,穆宗令王起與白居易重試錢徽所選進士十四人,故有是詔。從行文來看,穆宗對十四人均不甚滿意,但為了“用弘寧撫,式示殊恩”,還是將十四人分為三等處理。其中,裴譔介于“所試粗通,與及第”的孔溫業(yè)等人和“落下”的鄭朗等人中間,得到“特賜及第”的待遇。顯然,裴譔達不到進士及第的水平,而他得到的“賜進士”全憑皇帝“殊恩”,而“賜進士”的意義就在于“特掩爾瑕”。

      雖然裴譔屬于“賜進士”,但他畢竟參加了科舉考試,皇帝僅僅起到重新裁決的作用。并且,詔書中所試優(yōu)于裴譔的孔溫業(yè)等人得到“與及第”,也說明此時并非所有由皇帝批準及第者都是“賜進士”。唐人眼中真正的特賜進士第一人是劉鄴。大中十四年(860),左拾遺劉鄴入為翰林學(xué)士,并被唐懿宗特敕賜進士及第。據(jù)《唐摭言》載,當時韋岫所撰賀緘言:“三十浮名,每年皆有;九重知己,曠代所無。”[⑦]又劉鄴《謝進士及第讓狀》亦言:“今蒙別賜出身,實慚有虧大體。既無前例,豈敢輒當?!?/span>[⑧]無論外界還是劉鄴本人,均將其獲“賜進士”視為沒有先例的大事。

      圖片

      趙和平先生《敦煌本〈甘棠集〉研究》書影

      那么劉鄴特賜進士及第與當年進士科考試之間是否存在聯(lián)系呢?劉鄴《謝不許讓兼賜告身〔狀〕》云:“右伏奉宣圣旨,以臣特賜進士不令陳讓,兼守本官充翰林學(xué)士者,兼賜告身一通?!?/span>[]又《上白相公狀》:“右今〔月〕日奉宣,守本官充翰林學(xué)士者,兼賜告身一通,恩賜進士出身?!?/span>[]由此可見,劉鄴被召為翰林學(xué)士與特賜進士及第應(yīng)為同時或先后不久之事。關(guān)于劉鄴被召為翰林學(xué)士的時間有幾種不同記載,一為《舊唐書·懿宗本紀》載咸通元年(860)二月“以右拾遺劉鄴充翰林學(xué)士”[11],是年十一月改元,也即大中十四年(860)二月;二為《唐會要》載大中十四年(860)三月“敕左拾遺劉鄴充翰林學(xué)士”[12];三為《翰林學(xué)士壁記》:“劉鄴大中十四年(860)十月十二日自左拾遺充”[13]。較前兩者而言,第三種記載可以視為時人記錄,[14]劉鄴特賜進士及第的時間應(yīng)在當年十月左右。[15]

      接下來考察大中十四年(860)進士科考試及放榜時間?!秲愿敗肪砹囊挥洿笾惺辏?/span>859)十二月,“河中節(jié)度使令狐绹以其子滈求應(yīng)進士舉”[16],又《舊唐書·令狐滈傳》所載令狐绹上表:“昨蒙恩制,寵以近藩。伏緣已逼禮部試期,便令就試?!?/span>[17]結(jié)合兩處記載可知,雖然令狐绹的具體上表日期未明,但是他為令狐滈所求為大中十四年(860)進士舉無疑?!秲愿敗肪砦逅钠咻d起居郎張云論此事的上疏:“豈為绹言出鎮(zhèn),滈便策名,放牓宣麻,相去二十三日?!?/span>[18]又《資治通鑒》載令狐绹任河中節(jié)度使的時間在大中十三年(859)十二月丁酉,[19]是月壬午朔,丁酉為十六日??梢姶笾惺哪辏?/span>860)進士科考試與放榜時間當在正月,與劉鄴被特賜進士及第的時間相距數(shù)月。

      不僅如此,劉鄴被“賜進士”也與進士科選人制度存在齟齬。其一,劉鄴以左拾遺的身份被召為翰林學(xué)士并特賜進士及第,[20]既不符合參加進士科考試的條件,也不需要進士及第所帶來的做官資格。[21]其二,據(jù)劉鄴《謝召試并進文五首狀》,其被召為翰林學(xué)士并特賜進士及第前曾被召入翰林院試“詩賦及制等”[22],并不符合進士科帖經(jīng)、雜文與策“三項試”制度,[23]反倒與翰林學(xué)士“入院試制書、批答共三道,詩一首”及“增試賦一首”相一致。[24]第三,唐代進士及第要在尚書省都堂先唱第公布,貢舉歸禮部后還要在禮部南院東墻張榜,[25]而劉鄴則是“右伏奉今日敕,賜臣進士及第者”[26],屬于“用敕代榜”[27]。由以上分析可知,劉鄴的“賜進士”與同年進士科選人必非一事。實際上,這也是劉鄴進士名號中“特賜”的真正意涵,即由皇帝在常規(guī)進士科制度之外特別授予。

      那么唐懿宗為什么要特賜未參加科舉考試的劉鄴進士及第呢?如前所述,劉鄴特賜進士及第的同時被召為翰林學(xué)士,二者之間顯然存在某種關(guān)聯(lián)?!缎绿茣ぐ俟僦尽份d翰林學(xué)士“專掌內(nèi)命”,以“文學(xué)之士”充之。[28]又劉鄴《謝進士及第讓狀》云:“伏以選在禁闈,必資明試,蓋慮不政(正)詞業(yè),上罔宸聰。陛下謂臣粗有可觀,猥如(加)鴻獎,便令充職,已是殊私。今蒙別賜出身,實慚有虧大體。”[29]劉鄴因為文詞可觀而被選為翰林學(xué)士,并“蒙別賜出身”。翰林學(xué)士是極清之任,而盛唐以后,進士出身逐漸成為“士林華選”[30],“搢紳雖位極人臣,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其推重謂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31]。在這種情形下,進士及第與翰林學(xué)士自然最為匹配。而就傅璇琮先生所考證宣宗、懿宗兩朝翰林學(xué)士事跡來看,五十六人中有四十一人明確記載為進士出身,一人明經(jīng)出身,兩人應(yīng)未參加科舉,其余十二人則因記載闕如無法確定。[32]由此觀之,進士出身者確為當時翰林學(xué)士中的主流。據(jù)趙和平先生研究,劉鄴以高少逸陜虢幕府從事入仕,并無科舉出身。[33]他因詞業(yè)“粗有可觀”而被召入翰林,文辭上等或可作為特賜進士及第的事實依據(jù),但從他因試入翰林而“蒙別賜出身”來看,通過特賜進士及第來使其身份更符合翰林學(xué)士特點恐才是主因。[34]

      無獨有偶,唐懿宗時期另一位翰林學(xué)士韋保乂也是特賜進士及第?!短妻浴份d:“韋保乂,咸通中以兄在相位,應(yīng)舉不得,特敕賜及第,擢入內(nèi)庭。[35]據(jù)《新唐書·宰相表下》,韋保衡于咸通十一年(870)四月拜相,十三年(872)十一月為司空。[36]又《翰林學(xué)士壁記》載韋保乂于咸通十二年(871)二月十三日自戶部員外郎入守本官充翰林學(xué)士。[37]那么基本可以判斷,韋保乂是于咸通十二年(871)初被特賜進士及第且召為翰林學(xué)士。只不過正如岑仲勉先生所論,韋保乂兄韋保衡任宰相時他已官至尚書郎,不能應(yīng)舉,乃是因兄有寵而賜第及入翰林。[38]由此觀之,韋保乂特賜進士及第一事與劉鄴的經(jīng)歷高度相似。

      除了劉鄴與韋保乂,《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還記有三例唐末的特賜進士及第,均發(fā)生于唐僖宗入蜀期間。第一例是杜升:

      韋中令自翰長拜主文,升時已拜小諫,抗表乞就試,從之。登第數(shù)日,有敕復(fù)前官并服色。[39]

      此處并未提及杜升是否特賜進士。他雖參加了科舉考試,但以小諫即左右拾遺的身份獲得考試資格,需得到僖宗特許。從超越科舉制的規(guī)定這一點來說,杜升與劉鄴、韋保乂并無差別。

      第二例是秦韜玉:

      秦韜玉出入大閹田令孜之門。車駕幸蜀,韜玉已拜丞郎,判鹺,及小歸公主文,韜玉準敕放及第,仍編入其年榜中。韜玉置書謝新人呼“同年”,略曰:“三條燭下,雖阻文闈,數(shù)仞墻邊,幸同恩地?!?/span>[40]

      秦韜玉亦是以在任官的身份“準敕放及第”。他之所以有此待遇,恐怕與依附田令孜不無關(guān)系。從特別強調(diào)“仍編入其年榜中”和秦韜玉本人置書感謝新及第者稱呼他為“同年”來看,雖然當時試圖將特賜進士及第納入科舉框架內(nèi),但這一做法仍是制度外的特例。

      第三例是王彥昌:

      廣明歲,駕幸西蜀,恩賜及第,后為嗣薛王知柔判官。昭宗幸石門,時宰臣與學(xué)士不及隨駕……知柔以彥昌名聞,遂命權(quán)知學(xué)士。[41]

      對于王彥昌是在何種情形下恩賜及第并無交代。

      此外,唐昭宗光化三年(900),左補闕韋莊還提議追賜已故名儒進士及第,雖然不知昭宗最后如何處置,[42]但此事所反映的在科舉制外特賜進士出身的傾向則與劉鄴等人特賜進士及第相同。

      綜上,特賜進士及第在唐后期屬于特殊現(xiàn)象,其共同點是都有一些要素不符合科舉制規(guī)定,從而需要借助皇權(quán)“特賜”的形式予以彌補。特賜進士的產(chǎn)生,是唐代科舉選人與進士科影響擴大的結(jié)果與體現(xiàn)。進士出身成為“士林華選”,位極人臣而不由進士者“終不為美”,實際也就意味著進士已然成為天下英才的代名詞。因此,進士及第成為士人夢寐以求的榮耀,同時,它也成為皇帝乃至某些權(quán)臣用以籠絡(luò)人心的工具。唐后期,皇帝經(jīng)常采用現(xiàn)有制度外的做法來強化和彰顯皇權(quán),[43]毫無疑問,在科舉制外特賜進士及第也正是其中的一種方式。

      二、賜進士在五代宋初的發(fā)展

      特賜進士及第現(xiàn)象在唐后期出現(xiàn),但只是作為一種偶見性舉措,形式上相當簡單,并具有一定程度的隨意性。但是,一種偶見性的舉措反復(fù)出現(xiàn),便會形成某種可供借鑒的政治資源,且在形式上漸趨復(fù)雜,形成某些慣例。特賜進士及第現(xiàn)象在唐朝滅亡之后繼續(xù)存在并得到進一步發(fā)展,即呈現(xiàn)出了此種趨勢。

      五代的材料相當有限,以下是筆者所見有關(guān)事例?!短妻浴肪砭牛?/span>

      何澤,韶陽曲江人也。……梁太祖受禪,澤假廣南幕職入貢,敕賜及第。[44]

      《五代會要》卷二二:

      梁開平三年(909)四月敕:“賜劉斤同進士及第,仍編入今年榜內(nèi)第八人。”[45]

      《吳越備史》卷三:

      光業(yè)生于姑蘇,十歲能屬文。……梁后主特賜進士及第,仍賜秘書郎,授右補闕內(nèi)供奉,賜金紫。[46]

      《冊府元龜》卷七二九:

      曹國珍……延州高萬興兄弟皆好文,辟為從事。國珍常以文章自許,求貢禮闈,萬興飛表薦之。梁貞明中,特敕進士及第。[47]

      《舊五代史·后唐明宗紀天成四年(929)春正月

      幽州節(jié)度使趙德鈞奏:“臣孫贊,年五歲,默念何《論》、《孝經(jīng)》,舉童子,于汴州取解就試。”詔曰:“都尉之子,太尉之孫,能念儒書,備彰家訓(xùn),不勞就試,特與成名。宜賜別敕及第,附今年春牓?!?/span>[48]

      《冊府元龜》卷一六七載后周廣順三年(953)正月

      其月,契丹降人偽授儒州晉山簿李著、鄭縣簿王裔、泰州司法劉裴等,著賜比明經(jīng)出身,裔、裴比學(xué)究出身。[49]

      《舊五代史·后周世宗紀顯德三年(956)十二月:

      辛巳,故襄邑令劉居方贈右補闕,男士衡賜學(xué)究出身,獎廉吏也。[50]

      《冊府元龜》卷六五一載后周顯德四年(957):

      屯田員外郎、知制誥扈蒙試進策人鄉(xiāng)貢進士段宏等,內(nèi)段宏賜同三傳出身。[51]

      《冊府元龜》卷六四四載后周顯德五年(958):

      命翰林學(xué)士竇儼試進策官曹巨源、鄧杲、李峣等于禁中?!榷运鶎χ~上進,乃授巨源及杲簿掾,賜峣進士出身。[52]

      《馬測墓志》載后周時:

      尋屬世宗下命,應(yīng)私家收得史館所闕群籍者,許以進官,待以優(yōu)渥?!顺鋈儆嗥?,塞詔金馬,上即賜比學(xué)究出身。[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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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測墓志》

      以上所舉材料主要集中于后梁、后唐和后周三代,除了與唐后期情況類似的特賜進士及第之外,還出現(xiàn)了三個新的變化:其一,特賜出身不再限于進士,如趙贊特賜童子科及第、劉士衡賜學(xué)究出身等。[54]其二,特賜出身出現(xiàn)了“比”“同”的形式,而特賜進士也出現(xiàn)了“及第”與“出身”的差異,如李著賜比明經(jīng)出身、段宏賜同三傳出身、李峣賜進士出身等。值得注意的是,科名帶有“比”“同”及所賜為“出身”者,均不再強調(diào)“特”賜或“敕”賜??泼械摹氨取薄巴薄俺錾怼钡纫鼐哂匈Y格來源分類的意義,標志他們與通過科舉考試獲得的科名不同。[55]其三,特賜出身的原因多樣化,如李著等是契丹降人,劉士衡是褒獎廉吏等。

      雖然五代時期特賜進士相關(guān)事例依然不多,且依舊在科舉制框架外進行,但相比唐后期,此時所賜科名及獲賜原因更為豐富,敘述中“特”字出現(xiàn)頻率降低,科名中產(chǎn)生了標志資格來源分類的“比”“同”“出身”等要素,這反映了類似事例不再是小概率事件,已經(jīng)成為可以遵循的故事。

      北宋建立之后,特賜進士及第現(xiàn)象在五代的新發(fā)展得到了延續(xù),且不斷深化和完善。為方便敘述,將宋太祖、太宗兩朝在科舉制外特賜科名的事例制成表格如下。

      宋太祖、太宗特賜科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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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可知,宋初在科舉制外特賜進士等出身的事例數(shù)目相比之前有了明顯增加?!端螘嫺濉愤x舉九“賜及第”條所載科舉制外賜進士及第者達25人,而“賜出身、賜同出身”條所載事例則更多,亦是其證。[56]與此同時,宋初的特賜出身在五代基礎(chǔ)上有了更多變化。

      首先,宋初出現(xiàn)了“賜本科出身”“賜同本科出身”的表述,這里的“本科”往往與獲賜者的身份或?qū)W業(yè)有關(guān)。如孔世基本是鄉(xiāng)貢進士,蒙賜“同本科出身”,也即獲賜同進士出身;楊允升本是鄉(xiāng)貢學(xué)究,因功獲賜“同本科出身”,這里的“本科”當指學(xué)究。這一變化說明宋初的特賜出身雖仍在科舉制之外進行,但已注意考慮獲賜者自身的特點,使之名副其實。這一點在張巨源的經(jīng)歷中得到進一步佐證,他獲賜是因為“五世同居,內(nèi)無異爨”,而“特賜明法及第”時則亦考慮到他“嘗習(xí)刑名書”。

      其次,宋初特賜進士等出身往往經(jīng)過一定的考核,甚至出現(xiàn)了有針對性的專門考試。前引后周段宏、李峣均因進策而接受考試,表現(xiàn)優(yōu)異獲賜出身。[57]宋初樊若水、楊億等人情況應(yīng)當與此相同。開寶六年(973)“詔朝臣有將命遠方死王事者,得錄其子”,陸坦等四人因此“就學(xué)士院試所業(yè)”,然后獲賜進士、同三傳、同學(xué)究等不同出身。顯然,他們獲賜出身與“所業(yè)”有密切關(guān)聯(lián),這里的考試便是有針對性的專門考核,與此前不同。

      第三,宋初特賜進士等出身的原因更加復(fù)雜多樣?!段墨I通考》對整個宋代的情況做了很好的概括:“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或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路:遺逸、文學(xué)、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jīng)律入優(yōu),或材武,或童幼而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總其大較,要有可考。”[58]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原因復(fù)雜多樣,但同樣的原因也在不斷重復(fù),如表格中周渭、廬誼等俱因進言獲賜,張巨源、劉方均因“五世同居”獲賜等。這說明兩個問題,其一,特賜進士等出身的應(yīng)用場合得到擴展;其二,某些特定情境中已然經(jīng)常性地采用特賜出身以表褒獎。

      上述三個變化反映了宋初特賜進士等出身的常態(tài)化、制度化趨勢。經(jīng)過宋初的發(fā)展,一方面特賜進士等出身愈發(fā)頻繁,應(yīng)用場合增多,同時也漸趨固定;另一方面,統(tǒng)治者愈加注重特賜出身與獲賜者身份、能力的匹配,講求名實相符。特賜進士及第從唐后期的特例與策略,到五代形成故事,而在宋初則逐漸制度化了。[59]

      以上分析的是宋初在科舉制外特賜進士等出身的情況,實際上,裴譔這種在科舉制框架內(nèi)的特賜進士在宋初也有發(fā)生。開寶三年(970),“詔禮部貢院閱進士、諸科十五舉以上曾經(jīng)終場者以名聞。甲辰,得司馬浦等六十三人,庚戌,復(fù)取十五舉未經(jīng)終場者四十三人,并賜出身”[60]?!端螘嫺濉份d當時詔書:“司馬浦等一百六人……非以特恩,終成遐棄。浦等宜各賜本科出身,今后不得為例?!?span>[61]此次所選,均是達到十五舉而未曾獲得出身者,包括進士和諸科,而所賜出身乃獲賜者的“本科”。雖然詔書強調(diào)“今后不得為例”,但并未起到作用,其后甚至形成了專取落第舉子的特奏名制度。[62]另外,宋初也有因特殊原因特賜當場落第士人出身的情況,如開寶八年(975)“江南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并賜三傳出身”[63];太平興國二年(977)“九經(jīng)七人不中格,上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64]。

      三、宋初“賜進士”的普遍化

      宋初,在特賜進士漸趨制度化的同時,“賜進士”也開始成為進士科及第者的一般性稱呼,可稱之為“賜進士”的普遍化。管見所及,最早獲“賜進士”的常規(guī)進士科及第者是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劉蒙叟榜十人?!端螘嫺濉份d:“知制誥盧多遜權(quán)知貢舉,合格進士劉蒙叟已下一十人。尋詔參知政事薛居正于中書覆試,皆合格,并賜及第?!?span>[65]劉蒙叟等獲“賜及第”或是因為經(jīng)過詔“中書覆試”合格,由于材料有限,無法就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相同情況再次出現(xiàn)是在開寶六年(973),而且此后這一方式漸趨成為制度?!独m(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開寶六年三月:

      辛酉,新及第進士雍邱宋準等十人、諸科二十八人詣講武殿謝。上以進士武濟川、三傳劉浚材質(zhì)最陋,應(yīng)對失次,黜去之。濟川,翰林學(xué)士李昉鄉(xiāng)人也。昉時權(quán)知貢舉,上頗不悅。會進士徐士廉等擊登聞鼓,訴昉用情,取舍非當。上以問翰林學(xué)士盧多遜,多遜曰:“頗亦聞之。”上乃令貢院籍終場下第者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癸酉,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并準以下及士廉等,各賜紙札,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左司員外郎侯陟等為考官。乙亥,上御講武殿親閱之,得進士二十六人,士廉預(yù)焉,五經(jīng)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xué)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自茲殿試遂為常式。[66]

      《宋會要輯稿》所載略同,但“賜及第”的詔書較詳:

      所以親臨考試,精辨否臧,或憫其年深,或允其才進,俾咸登于上第,諒克葉于至公。其進士宋準等百二十七人,并賜及第、出身。[67]

      “自茲殿試遂為常式”揭示了此次科舉考試對于科舉制發(fā)展的重要意義,也即殿試制度的開端,這一點已為前人所認識并申說。[68]實際上,就“賜進士”的普遍化而言,這一年亦是重要節(jié)點。自開寶六年(973)起,通過進士科考試者都被“賜進士”,進士以外諸科亦以“賜”的形式給予出身。且此次科舉考試的材料較為詳盡,也為我們考察“賜進士”這種形式被宋代科舉制所吸納的原因提供了機會。

      毫無疑問,“賜進士”的普遍化與殿試制度直接相關(guān),但不能因此認為殿試的實施是“賜進士”普遍化的原因。無論殿試制度,還是“賜進士”的普遍化,都是皇帝直接參與科舉選人的體現(xiàn),前者是皇帝對考試過程的參與,后者是皇帝對公布結(jié)果過程的參與,二者是并立且可分的。如前引劉蒙叟榜就是有“賜進士”無殿試,而開寶五年(972)“上召對于講武殿,始下詔放榜”[69],則是有殿試而無“賜進士”。

      那么關(guān)鍵問題是皇帝為何要參與科舉選人過程。從上引材料可知,開寶六年(973)皇帝并非一開始就介入了科舉考試,而是在中試者赴講武殿謝恩之時,因有兩人“材質(zhì)最陋,應(yīng)對失次”,且其中一人為主考官同鄉(xiāng),引起了皇帝的不悅。與此同時,落第進士徐士廉等“擊登聞鼓,訴昉用情,取舍非當”,且得到翰林學(xué)士盧多遜的旁證。于是,宋太祖命從終場下第者中選拔一批人與省試合格者一起重新考試,“御講武殿親閱之”,對中試者“并賜及第、出身”。也就是說,皇帝介入科舉選人的直接原因在于,當年省試結(jié)果受到了皇帝、舉子和官僚三方面的質(zhì)疑,皇帝需要親自參與,才能“精辨否臧”,“諒克葉于至公”。

      實際上,省試結(jié)果遭到質(zhì)疑并非此次科考所特有。乾德四年(966)權(quán)知貢舉王祜上報省試結(jié)果后,宋太祖“恐其遺才,復(fù)令于不中選人內(nèi)取其優(yōu)長者,第而升之”[70]。開寶元年(968),“權(quán)知貢舉王祜擢進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六。翌日,谷入致謝,上謂左右曰:'聞谷不能訓(xùn)子,邴安得登第?’遽命中書覆試,而邴復(fù)登第”[71]。值得注意的是,前揭乾德五年(967)劉蒙叟榜“賜進士”正處在乾德四年(966)和開寶元年(968)兩次因不信任而命再試之間,雖無材料,但中書覆試恐怕亦是出于對省試結(jié)果的質(zhì)疑。

      論者常引柳開《與鄭景宗書》中所述徐士廉向宋太祖的進言來闡釋開寶六年(973)殿試制度產(chǎn)生的原因,其文曰:

      方今中外兵百萬,提強黜弱,日決自上前,出無敢悖者。惟歲取儒為吏官下百數(shù),常常贅戾,以其授于人而不自決致也。為國家天下,止文與武二柄取士耳,無為其下鬻恩也。[72]

      其意是說,宋太祖已經(jīng)控制了兵權(quán),但是科舉選人之權(quán)依舊把控在朝臣手中,因此建議宋太祖通過殿試來實現(xiàn)“文柄自決”。這種解釋有其合理性,對“賜進士”的普遍化同樣有解釋力。宋初確實在限制舉子與有司之間結(jié)成特殊聯(lián)系方面進行過嘗試,建隆三年(962)九月即下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73]。但是正如柳開在《上盧學(xué)士書》中所論:“且士之立世而行道,顯名而取位者,孰能自用而自薦乎?須以上位之人知而必愛其材也,可以遂其求矣?!?/span>[74]考官之于中試者有伯樂之恩,這種聯(lián)系的客觀性,并非詔書所能改變。特賜進士本是皇帝在科舉制之外施恩,化用“賜進士”作為進士及第者的通稱則可強調(diào)皇帝的主導(dǎo)權(quán)與恩惠,而殿試又使皇帝自己變成了主考官,二者的結(jié)合確實有助于實現(xiàn)“恩歸有司”到“恩歸主上”的轉(zhuǎn)變。

      另一方面,從制度自身的邏輯看,借助皇帝“至公”的特性來確??婆e制行之有效也是“賜進士”普遍化的重要意義。開寶七年(974)停舉,[75]開寶八年(975)延續(xù)了開寶六年(973)的做法,宋太祖在詔書中再次申述了他參與科舉選人的意義:“向者登科名級,多為勢家所取,致塞孤寒之路,甚無謂也。今朕躬親臨試,以可否進退,盡革疇昔之弊矣。”不過,皇帝是否真的能夠“以可否進退”并不關(guān)鍵,最為重要的是皇帝“文柄自決”可以為科舉制有效運行提供保障。

      雍熙四年(987)十二月,因宰相屢次要求將科舉選人之權(quán)交回有司,宋太宗下詔:“自今歲命春官知貢舉,如唐室故事。”[76]次年,宋廷果然嘗試恢復(fù)唐制,由省試決定科舉及第者。《宋會要輯稿》載端拱元年(988)三月,“以翰林學(xué)士宋白權(quán)知貢舉,知制誥李沆權(quán)同知貢舉,準詔令放合格進士、諸科程宿已下一百二十人”[77]。至此為止,唐代以來科舉舊制的流程全部完成。但是,“牓既出,而謗議蜂起,或擊登聞鼓求別試。上意其遺才,壬寅,召下第人覆試于崇政殿,得進士馬國祥以下及諸科凡七百人,令樞密院用白紙為牒賜之”[78]。這一狀況與開寶六年(973)驚人地相似,省試結(jié)果受到質(zhì)疑,皇帝再一次出面覆試于崇政殿,只不過此次殿試結(jié)果似乎并未采納“賜進士”的形式。

      有趣的是,此次科考并未到此結(jié)束,“上既擢馬國祥等,猶恐遺材,復(fù)命右正言王世則等召下第進士及諸科于武成王廟重試,得合格數(shù)百人。丁丑,上覆試詩賦,又拔進士葉齊以下三十一人、諸科八十九人,并賜及第”[79]。也就是說,在崇政殿覆試之后又經(jīng)歷了武王廟重試和第二次殿試,并對這次所拔之人予以“賜及第”。材料中稱此次補選是因太宗“猶恐遺材”,《宋會要輯稿》亦言“時郡縣缺官甚多,前詔禮部放榜,帝慮有司遺才”[80]。不過,《石林燕語》提供了另一種解釋:在第一次殿試之后,“葉齊猶擊登聞鼓自列,朝廷不得已,又為覆試”[81]。即第一次殿試未能完全消除士子對科考結(jié)果的質(zhì)疑,朝廷不得不進行第二次殿試并“賜及第”。由此觀之,殿試與“賜進士”普遍化已經(jīng)成為科舉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原有科舉體制下,科舉及第在一定意義上代表才能得到主考官認可,舉子由此可以獲得相應(yīng)權(quán)利和禮遇。因此,當主考官乃至科舉體制受到質(zhì)疑時,科舉及第的價值同樣會貶值,甚至面臨失去的危險。而當宋初將“賜進士”這種源于科舉體制外特殊情況下的做法一般化,使之成為所有科舉入選者的殊榮時,這一問題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百n進士”的一般化標志所有科舉出身者都成為皇帝“文柄自決”所選中的人,其身份不容他人質(zhì)疑。從另一角度看,未獲“賜進士”自然代表著未被皇帝選中,亦沒有“擊登聞鼓”的資格。

      四、“文柄自決”與科舉制的發(fā)展

      《封氏聞見記》記載了一則故事,唐玄宗時進士王如泚之妻翁以伎術(shù)供奉,為之向皇帝求取進士及第,雖得到了玄宗許可,但隨即遭到宰輔以“明經(jīng)進士,國家取才之地”為由奏止,讓他“依例考試”[82]。姑且不論此事真?zhèn)危鹘?jīng)進士乃“國家取才之地”這種觀念應(yīng)大抵可以反映當時的社會認知,科舉選人制度形式的力量由此得到彰顯。但到唐后期,前文所述的特賜進士及第現(xiàn)象卻悄然而生。如果說唐穆宗時裴譔特賜進士及第是在針對進士科考試受到詬病時所做的制度內(nèi)的調(diào)整,那么唐懿宗特賜劉鄴進士及第則反映了科舉選人制度形式已不再是鐵板一塊。前文論及“賜進士”在宋初得以一般化的主要原因在于科舉考試結(jié)果受到質(zhì)疑,而這一問題在唐后期五代就已十分明顯。

      首先,權(quán)要干請、交賂腐敗破壞了科舉制的公正。司空圖《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載王凝知貢舉時拒絕權(quán)貴請托,竟然取得了“牓出沸騰,以為近朝難事”的效果,[83]由此可以看出當時權(quán)要干請的嚴重程度,公正之選已成為少見之事。而王凝因“權(quán)豪請托不行,為其所怒,出為商州刺史”,[84]亦說明當時掌貢舉官秉公選人之難。五代時期,這一情況未有絲毫好轉(zhuǎn)。后梁時鄭玨知貢舉,“鄴中人聶嶼與鄉(xiāng)人趙都,俱隨鄉(xiāng)薦。都納賄于玨,人報翌日登第,嶼聞不捷,詬來人以嚇之。玨懼,亦俾成名”[85],可恨中不乏可笑。《侯鯖錄》卷四云:“唐末、五代,權(quán)臣執(zhí)政,公然交賂,科第差除各有等差。故當時語云:'及第不必讀書,作官何須事業(yè)。’”[86]是對當時科舉亂象的生動總結(jié)。

      其次,座主門生關(guān)系漸趨泛濫,科舉成為私人鬻恩場所。前文曾說明舉子與舉主之間關(guān)系的客觀性,但問題是,隨著科舉選人影響的擴大,座主門生關(guān)系逐漸跳脫出原有意義,甚至成為結(jié)黨的因緣?!渡凼下勔婁洝肪砥咻d:“范魯公質(zhì)舉進士,和凝為主文,愛其文賦。凝自以第十三登第,謂魯公曰:'君之文宜冠多士,屈居第十三者,欲君傳老夫衣缽耳?!敼詾闃s至。”[87]和凝借科舉考試傳個人“衣缽”,顯是公器私用,破壞了科舉以才華高下為等第的原則。后唐長興元年(930)六月中書門下奏準:“今后及第人放牓時,并須據(jù)才藝高低,從上依次第安排……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span>[88]但這一規(guī)定并未真正起到作用,前引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九月詔就說明這一狀況至宋初依然嚴重。

      第三,落第舉子謗議喧競。如前文所述,宋初科舉結(jié)果受到質(zhì)疑的一個表現(xiàn)便是落第舉子于放榜后控訴選人不公。而這一現(xiàn)象在唐后期五代便已存在。《東觀奏記》載唐宣宗大中年間(847~860)前進士柳翰中選宏詞科,“不中選者言翰于諗處先得賦題,托詞人溫庭筠為之。翰既中選,其聲聒不止,事徹宸聽?!?/span>[89]《冊府元龜》載后唐天成三年(928)工部侍郎任贊上言曰:“伏見嘗年舉人等,省門開后,春牓懸時……或嫉其先達,或恣以厚誣,多集怨于通衢,皆取駭于群聽?!?/span>[90]后周廣順三年(953)九月敕:“其或藝能素淺,履行無聞,來造科場,妄求僥幸,及當試落,便起怨嗟,謗議沸騰,是非蜂起?!?/span>[91]在落第舉子的控訴中,或許確有不公的事實,但其中也不乏厚誣怨嗟之詞,不僅影響放榜秩序,同時也會損壞科舉制的公信力。

      唐后期五代科舉制存在的這些問題不斷發(fā)展,越發(fā)嚴重。王朝統(tǒng)治者自然不會任由這一選官制度荒廢殆盡,失去效能,他們?yōu)榇诉M行了種種嘗試。

      一方面,皇帝嘗試親自對科考進行干預(yù),尤其是在科舉結(jié)果受到質(zhì)疑之時。前引唐穆宗令王起與白居易重試進士便是一例。又后唐莊宗同光三年(925)因“近聆輿論,頗郁時情”而命重試新及第進士于翰林院,其后以敕改定名次。[92]后周世宗顯德二年(955)詔“今歲所放舉人,試令看驗,果見紕繆,須至去留”,黜落十二人。[93]宋初亦不乏同樣事例,前文已論,此處不再贅述。

      另一方面,為了招攏士人,王朝統(tǒng)治者也在不斷提高科舉及第者的禮遇。后唐天成二年(927)十二月敕:“新及第進士有聞喜宴,今后逐年賜錢四百貫?!?/span>[94]天成四年(929)七月敕:“應(yīng)今年新及第人給春關(guān),并于敷政門外宣賜?!?/span>[95]后周顯德六年(959)正月,“對諸道貢舉人石煕載等三百余人于萬春殿。舊例,每歲舉人皆見于閣門外,上以優(yōu)待儒者,故允其入見。[96]次月,新及第進士高冕入對稱旨,“為右補闕,仍賜衣一襲,烏金帶一,銀器一百兩,衣著二百匹,銀鞍勒馬一匹?!?/span>[97]

      顯然,如上節(jié)所述,這些舉措沒能從機制上解決科舉制所存在的問題,直到宋初,情況依然很嚴重。但是,正是這些舉措與特賜進士及第共同構(gòu)成了宋初科舉制進一步發(fā)展的制度淵源。

      唐末特賜進士及第代表著皇在科舉制之外拔擢其認為應(yīng)該獲得進士科名的士人,這實際上就是徐士廉所說的“文柄自決”。宋太祖開寶六年(973)之前,皇帝“自決”的科名與人數(shù)逐漸擴大,但基本都是在科舉制之外進行,或者說是作為科舉制的補充而存在。直到殿試制度確立,以“賜進士”為代表的賜科名也成為科舉出身者的通稱,皇帝對科舉制的干預(yù)化被動為主動,內(nèi)化為制度的一部分,進而實現(xiàn)了皇帝在科舉制內(nèi)部的“文柄自決”。如此,鑒于皇帝超越一般官僚的“至公”特性,前文提到的唐末五代以來科舉制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與此同時,曾經(jīng)是制度外他者的特賜進士及第也獲得了制度內(nèi)的合法性。皇帝既然是科舉選人的最后裁決者,由他賜予科舉及第者出身,那么他自然也有權(quán)特賜科名給那些沒有參加科舉考試但得到他認可的士人。

      當然,由皇帝“文柄自決”所產(chǎn)生的“賜進士”自然要與原來省試的進士及第有所不同。這時,上文提到的王朝統(tǒng)治者提高科舉及第者的禮遇這一方式就顯現(xiàn)其價值了,宋人對此既有繼承,同時又發(fā)展得更為復(fù)雜精致。開寶六年(973)殿試后除了皆賜及第外,還賜頭名宋準“錢二十萬,以張宴會[98];太平興國二年(977),對于獲賜及第或出身者,“皆先賜綠袍鞾笏,錫宴開寶寺,上自為詩二章賜之?!谝?、第二等進士并九經(jīng)授將作監(jiān)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同出身進士及諸科并送吏部免選,優(yōu)等注擬初資職事判司簿尉[99];太平興國八年(983),“賜新及第進士宴于瓊林苑,自是遂為定制”[100];雍熙二年(985)三月,“帝按名一一呼之,面賜及第。唱名賜第,蓋自是為始”[101]。無論是賜錢、賜宴、賜詩,還是唱名賜第、未授官先釋褐以及免選授官,都構(gòu)成了宋代科舉“賜進士”殊榮的一部分,它們層層包裹,獲賜者享受無上榮光,而這榮光又與科舉制背后的皇帝“文柄自決”相映成輝。

      圖片

      閻步克先生《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書影

      閻步克先生在《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中指出:“資格可以只是一般性的任職條件,然而也經(jīng)常需要分出高下,使之等級化以便評價與選用?!Y格等級繼續(xù)強化,還可能采用名號的形式,甚至形成位階?!?/span>[102]太平興國二年(977)以后,隨著進士科中舉者免試授官的實行,明確其等級成為必要,當年便“命翰林學(xué)士李昉、扈蒙定其優(yōu)劣為三等[103],“第一等為將作監(jiān)丞,第二等為大理評事,并通判諸州,各賜錢二十萬。同出身以下,免選,注初等幕職、判司簿尉”[104]。據(jù)《文獻通考》載:“分甲取人,始于太平興國八年(983),然是年第三甲五十四人,第二甲一百五十七人,反三倍于第三甲之數(shù)。[105]至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定《親試進士條制》:“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xué)識優(yōu)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疎淺為第五。然后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106]“賜進士”經(jīng)由普遍化之后又實現(xiàn)序列化,形成了“賜進士及第”“賜進士出身”“賜同進士出身”這樣的等級序列。“出身”“同出身”這些原本用于標識資格來源分類的要素,此下又形成了資格分等的名號。

      附記:本文于2018112日提交閻步克教授和葉煒教授主持的討論班,兩位老師與諸位同門提了很多寶貴建議。匿名評審專家的意見對本文的修改完善大有助益。北京大學(xué)中文系唐娒嘉女史亦多所指正。謹此一并致謝。


      編者按:本文原刊《中國史研究》2021年第1期,感謝編輯部授權(quán)轉(zhuǎn)載。如需引用,請參考原文。



      []參見何忠禮《二十世紀的中國科舉制度史研究》,《歷史研究》2000年第6期;張希清《中國科舉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0—37頁。
      []閆真真:《宋代特賜第研究》,碩士學(xué)位論文,浙江大學(xué),2010年。另日本學(xué)者梅原郁對北宋前期對恩蔭出身者賜進士的現(xiàn)象進行過探討,見氏著《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舎,1985年,第470—476頁。
      []侯力先生曾簡要述及晚唐“敕賜及第”“恩科”和“追贈及第”對宋代的影響,但相當簡略,對“賜進士”的普遍化認為只是名稱的沿襲,見氏著《關(guān)于晚唐科舉制度的幾個問題》,《浙江學(xué)刊》1998年第4期,第126—127頁。
      [][]趙翼:《陔余叢考》卷二八“特賜進士”條,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588—589頁。
      []西安東大寺《創(chuàng)建清真寺碑》落款為唐天寶元年(742),題名作“賜進士及第戶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王鉷撰篆并書”,前人已考證此碑為明人偽作或翻刻。參見楊曉春《元、明時期清真寺漢文碑刻初步研究》,《元史及民族史研究集刊》2004年第17輯,第113—114頁。
      []《舊唐書》卷一六八《錢徽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4384頁。
      [][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西安,三秦出版社,2011年,第136
      []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2000年,第154頁。
      []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6頁。
      []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63頁。
      [11]《舊唐書》卷一九上《懿宗紀》,第650頁。
      [12]《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52頁。
      [13]岑仲勉:《翰林學(xué)士壁記注補》,收入《郎官石柱題名新考訂:外三種》,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352頁。
      [14]岑仲勉先生《翰林學(xué)士壁記注補·自序》:“目錄家都統(tǒng)題全編曰丁居晦撰,繩以嚴義,殊未盡合;蓋丁氏紀述,應(yīng)至作記日止,過此則后來入院者各自續(xù)題,丁卒于開成五年(840)三月,今記其名下有'其月二十三日卒官,贈吏部侍郎’語,寧能自記身后事乎,又能記及武、宣、懿三朝翰學(xué)六十九人事乎?!保ㄡ倜悖骸逗擦謱W(xué)士壁記注補》,第197頁。)劉鄴即丁氏身后六十九人之一。
      [15]吳其昱先生《劉鄴年譜》與趙和平先生關(guān)于劉鄴《甘棠集》相關(guān)篇目的系年均采納了《翰林學(xué)士壁記》的記載,見吳其昱《甘棠集與劉鄴傳研究》,香港新亞研究所敦煌學(xué)會編《敦煌學(xué)》第3輯,1976年,第33頁;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0—165頁。
      [16]《冊府元龜》卷六四一《貢舉部·條制第三》,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7687頁。
      [17]《舊唐書》卷一七二《令狐滈傳》,第4468頁。
      [18]《冊府元龜》卷五四七《諫諍部·直諫第十四》,第6568頁。
      [19]《資治通鑒》卷二四九,大中十三年十二月丁酉,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8077頁。其文曰:“丁酉,以绹同平章事,充河中節(jié)度使?!?/span>
      [20]《舊唐書》卷一九上《懿宗紀》作右拾遺,據(jù)趙和平先生考證,應(yīng)以左為是,見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2頁。
      [21]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10年,第35、58頁。
      [22]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0頁。
      [23]陳飛:《唐代進士科“止試策”考論——兼及“三場試”之成立》,《歷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43頁。
      [24]《冊府元龜》卷五五〇《詞臣部·總序》,第6600頁。
      [25]吳宗國:《唐代科舉制度研究》,第54頁。
      [26]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4頁。
      [27][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第136
      [28]《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1183—1184頁。
      [29]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54頁。
      [30][]杜佑:《通典》卷一五《選舉三·歷代制下》引沈既濟語,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358頁。
      [31][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一“散序進士”條,第6頁。
      [32]傅璇琮:《唐翰林學(xué)士傳論(晚唐卷)》,沈陽,遼海出版社,2007年,第185—421頁。
      [33]趙和平:《敦煌本〈甘棠集〉研究》,第19—25頁。
      [34]岑仲勉先生對此已有所提示:“誠以鄴非自進士出身,故于初入翰林時特賜以重之?!保ㄡ倜悖骸逗擦謱W(xué)士壁記注補》,第352頁。)
      [35][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第136頁。
      [36]《新唐書》卷六三《宰相表下》,第1739—1740頁。
      [37]岑仲勉:《翰林學(xué)士壁記注補》,第371頁。
      [38]岑仲勉:《翰林學(xué)士壁記注補》,第371—372頁。
      [39][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第136頁。王氏行文中并未言明杜升“登第”的科目為何,這一問題可從《盧氏雜說》得到明確:“升自拾遺賜緋,卻應(yīng)舉及第,又拾遺,時號著緋進士?!保ā短綇V記》卷一八三《貢舉六·杜升》引《盧氏雜說》,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368頁。)
      [40][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第136137頁。又同卷“芳林十哲”條亦載秦韜玉:“駕幸西蜀,為田令孜擢用。未期歲,官至丞郎,判鹽鐵,特賜及第?!保ǖ?/span>140頁)按:《唐語林》卷三《方正》:“初,進士有'十哲’之號,皆通連中官,郭纁、羅虬,皆其徒也?!保?/span>[]王讜撰,周勛初校證:《唐語林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2版,第214頁。)由此可見,秦韜玉所獲科名亦是進士。
      [41][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敕賜及第”條,第137頁。史料中未見關(guān)于王彥昌所獲科名的直接記載,但是從《唐摭言》該處行文體例,及王彥昌后來“權(quán)知學(xué)士”來看,他應(yīng)該也是獲賜進士及第。
      [42]詳見[]洪邁撰,孔凡禮點?!度蔟S隨筆》之《容齋三筆》卷七“唐昭宗恤錄儒士”條,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513—514頁;[五代]何光遠撰,鄧星亮、鄔宗玲、楊梅校注《鑒誡錄校注》,成都,巴蜀書社,2011年,第200頁。兩處所載應(yīng)為同一件事的不同階段。
      [43]如唐代后期異性爵的承襲需要通過上請皇帝批準,又如皇帝通過在內(nèi)殿給官員賜服以強化君臣間的個別聯(lián)系等,分別參見葉煒《唐代異姓爵的襲封問題》,《國學(xué)研究》第二十七卷,北京,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11年,第182—185頁;陳文龍《論唐宋時期的“賜緋紫”》,《北大史學(xué)》第十七輯,北京,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12年,第36—43頁。
      [44][五代]王定保撰,黃壽成點校:《唐摭言》卷九“表薦及第”條,第138頁。
      [45]《五代會要》卷二二《進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358頁。
      [46][]錢儼:《吳越備史》卷三《忠獻王》,傅璇琮等主編:《五代史書匯編》,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6235頁。
      [47]《宋本冊府元龜》卷七二九《幕府部·辟署第四》,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2559頁。
      [48]《舊五代史》卷四〇《唐書一六·明宗紀六》,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627頁。
      [49]《冊府元龜》卷一六七《帝王部·招懷第五》,第2015頁。
      [50]《舊五代史》卷一一六《周書七·世宗紀三》,第1800頁。
      [51]《冊府元龜》卷六五一《貢舉部·謬濫》,第7803頁。
      [52]《宋本冊府元龜》卷六四四《貢舉部·考試第二》,第2131頁。
      [53]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37冊,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頁。
      [54]唐代已有賜進士以外其他科名的情況:唐肅宗即位次年,“鄭叔清與宰相裴冕建議,以天下用度不充,諸道得召人納錢,給空名吿身,授官勛邑號;度道士僧尼不可勝計;納錢百千,賜明經(jīng)出身;商賈助軍者,給復(fù)”。(《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第1347頁。)又唐武宗《加尊號后郊天赦文》:“宗子每因恩澤,皆賜出身,自幼授官,多不求學(xué),未詳?shù)浞?,頗有愆違。委宗正寺收補明經(jīng),每年許參三十人出身,同兩館例與補?!保ā度莆摹肪砥甙宋渥凇都幼鹛柡蠼继焐馕摹?,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819頁。)但是,無論是納錢賜明經(jīng)出身還是宗子賜出身,都與本文所討論的在科舉制外特賜個體科名的情況有所不同。
      [55]后唐末帝清泰元年(934)獎酬勸進選人,其中“攝試官,推巡、令錄,宜許比三傳出身;判司、衙推、主簿,比明經(jīng)出身”,亦可參證。見《冊府元龜》卷六三三《銓選部·條制第五》,第7593頁。
      [56]《宋會要輯稿》選舉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433—5443頁。
      [57]五代時期已經(jīng)明確進策人需要進行考試,《宋本冊府元龜》卷六四四《貢舉部·考試第二》載后晉高祖天福七年(942)五月敕:“應(yīng)諸色進策人等……宜加明試,俾盡臧謀。”(第2130頁下)同卷又載后周廣順三年(953)五月敕:“進策獻書人,宜令翰林學(xué)士申文炳于樞密院引試,定優(yōu)劣聞奏。”(第2130頁)
      [58][]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四·舉士》,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919頁。
      [59]閆真真對有宋一代的特賜出身現(xiàn)象進行了研究,可以參考,見閆真真:《宋代特賜第研究》。
      [60]《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一,開寶三年三月壬寅,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2版,第243頁。
      [61]《宋會要輯稿》選舉三,第5286頁。
      [62]張希清:《論宋代科舉中的特奏名》,鄧廣銘、漆俠等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793頁。
      [63]《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六,開寶八年二月戊辰,第336頁。
      [64]《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春正月庚午,第393頁。
      [65]《宋會要輯稿》選舉一,第5247頁。
      [66]《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開寶六年三月辛酉,第297298頁。
      [67]《宋會要輯稿》選舉七,第5387頁。
      [68]何忠禮:《宋代殿試制度述略》,《中國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9]《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三,開寶五年閏二月壬辰,第280頁。
      [70]《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七,乾德四年二月辛酉,第167頁。
      [71]《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九,開寶元年三月癸巳,第200頁。
      [72][]柳開撰,李可風(fēng)點校:《柳開集》卷八《與鄭景宗書》,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17頁。
      [73]《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建隆三年九月丙辰朔,第71頁。
      [74][]柳開撰,李可風(fēng)點校:《柳開集》卷八《上盧學(xué)士書》,第108頁。
      [75]《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五,開寶七年三月,第318頁。
      [76]《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八,雍熙四年十二月庚寅朔,第640頁。
      [77]《宋會要輯稿》選舉一,第5248頁。
      [78]《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閏五月壬寅,第654頁。
      [79]《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六月丁丑,第655頁。
      [80]《宋會要輯稿》選舉七,第5389頁。
      [81][]葉夢得撰,[]宇文紹奕考異,侯忠義點校:《石林燕語》卷八,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13頁。
      [82][]封演撰,趙貞信校注:《封氏聞見記校注》卷三《貢舉》,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17—18頁。
      [83][]司空圖撰:《司空表圣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4年,第108頁。
      [84]《舊唐書》卷一六五《王凝傳》,第4299頁。
      [85]《冊府元龜》卷六五一《貢舉部·謬濫》,第7803頁。
      [86][]趙令畤撰,孔凡禮點校:《侯鯖錄》卷四“唐末五代政弊”條,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03頁。
      [87][]邵伯溫撰,李劍雄、劉德權(quán)點校:《邵氏聞見錄》卷七,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62頁。
      [88]《冊府元龜》卷六四二《貢舉部·條制第四》,第7695頁。
      [89][]裴庭裕撰,田延柱點校:《東觀奏記》下卷“考官漏泄考題被罰”條,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125頁。
      [90]《冊府元龜》卷六四一《貢舉部·條制第三》,第7691頁。
      [91]《宋本冊府元龜》卷六四二《貢舉部·條制第四,2118頁。
      [92]《宋本冊府元龜》卷六四四《貢舉部·考試第二》,第2130頁。
      [93]《舊五代史》卷一一五《周書六·世宗紀二》,第1776頁。
      [94]《五代會要》卷二二《進士》,第359頁。
      [95]《冊府元龜》卷六四一《貢舉部·條制第三,第7692頁。
      [96]《冊府元龜》卷六四二《貢舉部·條制第四》,7704頁。
      [97]《冊府元龜》卷九七《帝王部·獎善》,第1156頁。
      [98]《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開寶六年三月乙亥,第297—298頁。
      [99]《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春正月,第393—394頁。
      [100]《宋會要輯稿》選舉二,第5265頁。
      [101]《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三,第5515頁。
      [102]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北京,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10年,第92頁。
      [103]《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春正月戊辰,第393頁。
      [104]《宋會要輯稿》選舉二,第5265頁。
      [105][]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〇《選舉考三·舉士》,第883頁。

      [106]《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一》,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6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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