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轉協議約定“股權轉讓之前的公司債務由原股東承擔”,何種情況下原股東無需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裁判規(guī)則: 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后,若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向目標公司主張股權轉讓前形成的債權、權利,乙方及時交由甲方處理及抗辯,乙方及目標公司均不得擅自處理或放棄抗辯權或置之不理,否則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甲方不予承擔責任。” 在股權轉讓之后出現了“有單位向目標公司主張股權轉讓前形成的權利”的情形。 但乙方(受讓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將前述事項交由甲方(轉讓方)處理及抗辯,根據約定,乙方(受讓方)無權要求股權轉讓方承擔責任。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1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