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綜采工作面開切眼及回撤空間應全面推廣使用錨、梁、網(wǎng)、索聯(lián)合支護技術。有條件時,綜采工作面應推廣機組擴刷開切眼。擴刷綜采工作面開切眼時,必須保證開切眼底板平整。第二條 安裝綜采設備時,必須逐臺調整到位并保證位態(tài)準確,以減少今后的調整工作量和調整難度。安裝支架時,必須保證每架支架間的距離,保證支架活動側護板伸出50-100mm,以防止支架被擠死,造成無法移架。第三條 安裝綜采設備前需要撤除開切眼原有支護時,必須堅持“先支后回、先替后換”的原則,嚴格采取替換支護措施,杜絕冒頂事故發(fā)生。第四條 工作面傾角大于10度時,支架的安裝(回撤)應從下往上依次進行。支架調好位置和位態(tài)后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時支撐頂板。嚴格禁止液力系統(tǒng)在敞口情況下供液。第五條 在井下調換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設備,在進入新工作面安裝前,必須逐臺進行一般性能的動作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升井檢修不準進入新工作面安裝。第六條 液壓支架或其它重量超過10噸的設備在工作面安裝、回撤、裝卸過程發(fā)生側翻等情況,現(xiàn)場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撤離危險區(qū)域、設置安全警戒,并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由礦井調度室通知機電副礦長或生產(chǎn)副礦長牽頭組織相關專業(yè)人員進行現(xiàn)場辦公,制定完善的技術方案后由礦指定現(xiàn)場負責人現(xiàn)場指揮專業(yè)人員進行處理。支架下道處理中應當使用專門的起重和支撐工具,不得使用單體液壓支柱實施起吊作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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