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假冒注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緩刑 刑事辯護 律師 “家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抓,涉案數額350萬,能緩刑嗎?”“您好!何律師,我非法經營數額69萬,現被取保候審,能緩刑嗎?”筆者經常會接到一些假冒注冊商標案中關于緩刑的法律咨詢。那么,那些案件有可能被宣告緩刑,達到那些條件才有可能適用緩刑呢? 在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當被追訴人的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在15萬元以上;假定被追訴人假冒了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則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當被追訴人“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我國對緩刑的適用條件是僅當被追訴人可能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能宣告緩刑。依照這樣的規(guī)定,當非法經營數額達即幾十萬、幾百萬的案件,被追訴人被宣告緩刑的機會是非常渺茫,事實真的如此嗎? 為此,我們挑選出以下十五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并對被追訴人被宣告緩刑的理由進行剖析。 案例一:涉案非法經營數額不大,被追訴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 案號:(2021)蘇08刑初3號 裁判要點:陳某、李某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為4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犯罪情節(jié)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鑒于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判決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例二:主動賠償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 案號:(2020)蘇03刑初120號 裁判要點:魏某、潘某、鄭某預謀共同出資購買原材料、加工設備,并雇傭工人,在一處出租房內生產帶有假冒“MI”注冊商標標識的小米品牌背包。后通過三家拼多多店鋪及一家淘寶店鋪進行線上銷售,并在線下向被告人李某等人銷售,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40余萬元。 鑒于魏某、潘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賠償賠償商標權利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三: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處于哺乳期 案號:(2020)粵03刑終1935號 裁判要點:孫某甲、陳某、許某等人假冒“HUAWEI”“honor”及“360”注冊商標的手機,非法經營數額達10310316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孫某是組織者和負責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邱某、許某、張某受雇為孫某拆裝、翻新、擦拭、包裝假冒的手機產品,許某為孫某的假冒他人商標手機提供配件及包裝盒,該五人均起輔助作用,均屬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許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可予從輕處罰。且許某處于哺乳期,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案例四:被追訴人認罪認罰、主動退贓,且已懷孕 案號:(2020)蘇08刑初29號 裁判要點:張某在未取得MO&Co商標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假冒MO&Co品牌服飾,并在其淘寶網店鋪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98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76000元,且已懷孕,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案例五: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自首、退贓、預交罰金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案號:(2020)鄂13刑初5號之二 裁判要點:范某江未經注冊商標“黃鶴樓”和“白某邊”所有人的許可,生產銷售假冒“黃鶴樓”和“白某邊”兩種注冊商標的白酒,非法經營數額191112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范某兵明知范某江實施犯罪,還幫助其運送貨物并收取部分錢款,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范某兵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退繳贓款48000元,又預交罰金20000元,本院綜合考慮其所具有的自首、從犯的量刑情節(jié)和該酌定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案例六:被追訴人間具有親屬關系,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基于人道主義,對一方適用緩刑 案號:(2020)粵06刑終916號 裁判要點:程某與楊某假冒“勞力士”、“浪琴”等手表,涉案總價值948000元?;诔棠?、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程某、楊某為夫妻關系,基于司法人道主義考慮,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七: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主動繳納違法所得、主動繳納罰金 案號:(2020)豫01刑初2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收購茅臺酒瓶蓋、標識、防偽等假冒包裝材料、購買低檔酒的工具,在租賃的房屋內加工制作假冒茅臺白酒。經鑒定,已銷售假冒茅臺酒金額為2734970元。經統(tǒng)計,現場查扣未銷售的白酒價值256455元。涉案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991425元。 基于李某蝶系從犯,當庭認罪,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故可對被告人李某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案例八: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取被害人諒解 案號:(2020)蘇03刑初33號 裁判要旨:彭某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買帶有“THERMOS”注冊商標的杯體、包裝盒、標簽、吊牌、說明書等配件,雇傭李某丙(另案處理)等人包裝后銷售給胡放(另案處理)、鄧某(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人民幣220萬余元。該案考慮到彭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歸案后主動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賠償了100萬元,獲得了被告人的諒解。故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例九: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 案號:(2020)蘇03刑初22號 裁判要點:李某圖、揭某、李某立、何某生產假冒嘉實多、長城、殼牌等注冊商標的知名品牌潤滑油、油品向外銷售,銷售金額達19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其工廠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嘉實多”“長城”“殼牌”等注冊商標的知名品牌潤滑油、油品,價值4萬余元。李某等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為23萬元。 基于李某立認罪認罰,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應當減輕處罰。故對李某立、何某適用緩刑。 案例十:數額剛超過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被追訴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 案號:(2020)蘇03刑初77號 裁判要旨:錢某、崔某在某電源設備有限公司倉庫內,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江蘇某士電池有限公司的許可,,在其購進的白板蓄電池上使用“*”注冊商標,并共計2600塊,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09200元。之后,又未經廣州某優(yōu)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許可,在其購進的蓄電池上使用“JAPATOYO”注冊商標,共計152塊,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17560元。錢某、崔某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26760元。 此案中,基于錢某、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處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十一:涉案金額剛超過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且被追訴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 案號:(2020)蘇07刑初17號 裁判要旨:陳某非法生產假冒的“舒膚佳”“奧妙”商標的肥皂并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17588元。鑒于陳某犯罪以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具有悔罪表現,故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 案例十二:主動退贓,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取被害人諒解 案號:(2019)內03刑初2號 裁判要點:江某假冒廣東某環(huán)保設備公司的直飲水機99臺,涉案非法經營數額為888320元。鑒于被告人江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并征得廣東順德某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諒解,系初犯、偶犯,故判處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6320元。 案例十三:被追訴人系涉案單位的主管人員,具有認罪認罰、悔罪表現的,且涉案單位系從犯 案號:(2018)蘇09刑初55號 裁判要點:陳某與被告單位江蘇某電氣有限公司生產的母線冒充鎮(zhèn)江西門子母線有限公司的母線進行銷售,涉案非法經營數額為717118.44元,江蘇某電氣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起幫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被告人孫某作為被告單位江蘇某電氣有限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員,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認定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例十四:被追訴人主動退賠及預交罰金 案號:(2021)蘇刑終57號 裁判要點:丁某大量生產假冒“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洋河藍色經典”“國緣”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白酒,非法經營數額達348640元。依法認定丁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丁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出贓款177350元,并積極預繳罰金,為此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 案例十五: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 案號:(2020)川刑終138號 裁判要點:廖某、馮某、黃某、周某、林某等人在未經“金路”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將原金路牌樹脂粉拆包,加入碳酸鈣等物質,用原金路包裝袋或仿冒的金路包裝袋再封裝,假冒正品金路樹脂粉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771萬余元,五人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在共同犯罪中,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黃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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