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明朝弘治年間,有一個名叫吳能的武官,膝下有一兒一女。 這里單表他的女兒,這個女兒不但聰穎過人,詩書琴畫兼熟,而且姿容出眾,算得上是個漂亮的才女。 吳能的官職是千戶,屬于五品官員,品級是不低了。但他在彭城衛(wèi)所任職,并非朝廷親軍,不隸屬都督府,地位比較低下。 最主要的是,吳能年紀老了,已經退役,家境非常貧寒。 那么,吳能和妻子聶氏都把改變家庭面貌的希望寄托在女兒身上,給她取名“滿倉兒”,意思是希望她能給家里換來滿倉滿倉的糧食,怎么吃也吃不完。 可惜的是:吳家有女初長成,養(yǎng)在深閨人未識。 吳能家貧親疏,縱然滿倉兒華容絕代,卻無人得知,也因此無人上門提親。
時間一年年過去,吳能夫婦一年年蒼老,滿倉兒一年年成熟——再不成親,就會成為剩女,身價即將貶值。 吳能夫婦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在古代中國,基本上每一個地方,都會有一個能說會道的媒婆。 吳能所居住的街道,就有一個專門替人作媒的媒婆張媼。 “不如,就讓張媼替滿倉兒物色一個合適人家?”吳能和妻子聶氏商議。 也只能這么辦了。 生活中,有些人熱衷于為青年男女牽線搭橋,這些人,并不指望得到什么回報,完全是一副熱心腸,屬于行善積德,我們會尊稱他們(她們)為月老或紅娘。 但也有些人,會把作媒當成一項事業(yè)來做,從中牟利,收取種種好處,這類人,視作媒為職業(yè),眼里只有錢,未婚男女往往會成為他們擺布的對象。 現在,某些電視相親節(jié)目、某些婚姻介紹網站,都帶有這種性質。 媒婆張媼屬于后一種。 她欺負吳能一家社會地位低下,屬于弱勢群體,做了一件傷天害理的事:把滿倉兒介紹給與自己同姓的樂戶張氏,并隱瞞了真相,騙吳能夫婦,說對方是周皇親周彧家。 《水滸傳》里著名的媒婆王婆把潘金蓮說給了西門慶,成了千夫唾罵的對象。 這個媒婆張媼為了錢,把好人家的女兒說給樂戶,心眼比王婆壞多了。 要知道,明朝的樂戶是一種半妓半伶(表演)的低賤職業(yè),政府規(guī)定她們只能戴綠色的頭巾,一旦進入樂籍,便世代相傳,不得除籍。樂戶不能享受正常人的權利,不能做官,不能參加科舉,不得與非樂籍的良人通婚,不能進入祠堂,名字不得入族譜……除了“綠頭巾”這個稱呼,樂戶還被冠以“王八、龜家、行道、吹鼓手等”蔑稱。 媒婆張媼把滿倉兒說給樂戶家,那是把滿倉兒往火炕里推了。 吳能夫婦被蒙在鼓里,完全不知情,領了“彩禮錢”,就把女兒交付給了媒婆張媼。 媒婆張媼,不,人販子張媼就這樣明目張膽地將滿倉兒賣給了樂戶張氏。 一開始,滿倉兒哭哭啼啼,每日尋死覓活,張氏生怕她死了自己落個人財兩空,就轉手賣給了樂工焦義。 焦義面臨到與張氏同樣的處境,同樣沒轍,再次轉手將滿倉兒賣給了樂工袁磷。 到了袁磷這一站,滿倉兒已經對自己的人生認命了,不再哭啼了,聽從袁磷的安排,出入歡場賣笑,漸漸適應了新的生活。 前面說了,滿倉兒聰穎過人,詩書琴畫兼熟,而且姿容出眾,很是替袁磷賺了不少銀子。吳能“嫁女”后不久,就患病辭世了。 吳能妻聶氏和兒子吳政相依為命。 大概過了兩年時間,聶氏一直不見女兒回家探親,好生奇怪,就到周皇親周彧家尋女。 一來二去,打聽出了女兒被人倒賣成了歌妓,不由得氣恨交加。 改日,聶氏和兒子吳政到袁磷處找到了女兒,要接女兒回家。 滿倉兒以為是父母串通人販子將自己賣了的,對母親心存怨恨,拒絕回去。 聶氏母子就強行把滿倉兒押回了家。 滿倉兒是袁磷花錢買來的,滿倉兒就這樣回家了,袁磷當然不同意,前來與聶氏交涉,表示愿出十兩銀子贖回滿倉兒。 聶氏第一次受騙賣女,已經懊悔得腸子都青了,如果要了吳磷這十兩銀子,就屬于第二次賣女了,良心哪里過得去?寧死不要! 袁磷是個法盲,認為滿倉兒自己花錢從焦義那兒買來的,自己理所當然擁有滿倉兒的所有權,法律會支持自己,因此,無所畏懼地將聶氏告至刑部。 由負責審理此案的是刑部郎中丁哲。 丁哲和員外郎王爵會同審理此案,弄清了滿倉兒被賣的真相,判滿倉兒回家。 其實,《大明律》有明文規(guī)定:如果以收養(yǎng)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處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但丁哲覺得袁磷也不是什么大奸大惡之徒,就沒有對之定罪,只要求其不得再向吳家索要贖金。 袁磷卻不服,強詞奪理,大鬧公堂。 丁哲于是對袁磷處以苔刑。 袁磷不經打,回家后不久,竟因傷勢過重死去。 御史陳玉、刑部主事孔琦上袁家驗過尸體,確認是笞刑致死,也沒有多說什么,讓袁家盡快安葬。 話說,滿倉兒在袁磷家做歌妓時,經常陪宿東廠太監(jiān)楊鵬的侄兒楊彪。 楊彪私下與丁哲有嫌隙,認為這是整倒丁哲的大好時機,唆使袁磷的妻子向東廠上告。 楊彪還親自出馬,找到媒婆張媼,要她咬定滿倉兒是她親妹妹,并已經賣給周皇親。 并另派賈校尉,找到滿倉兒串通供詞,還攛掇她離家出走,到外面躲藏起來。 案件經楊鵬上奏,發(fā)交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審理。 袁磷妻指控說,聶氏母子從自己家強行帶走的歌妓并不是聶氏的女兒,而是張媼的親妹妹,聶氏的女兒已經賣給了皇親周氏。丁哲故意殺害無辜,必須償命。 鎮(zhèn)撫司受楊鵬叔侄操控,對丁哲和王爵兩人進行嚴加鞫問,最后擬罪,奏覆皇帝。 明孝宗并沒有糊涂透頂,他覺得案情如果真如鎮(zhèn)撫司所報,那是簡單明了,不至于牽扯到刑部官員落水,命都院,大理寺、刑部三法司,會同錦衣衛(wèi)聯合審理,必究其實。 會審官員通過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吳能的女兒是本案的關鍵人物,必須傳訊到場。 既然張媼和袁磷妻都說,吳能的女兒賣到了周皇親家,不妨到周皇親家將之帶來。 周家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件事,矢口否認家里有“吳能的女兒”。 “三法司”和錦衣衛(wèi)官員找不到“吳能的女兒”,就難以結案,案子就久久拖著,懸而未決。 這樣一樁小案,竟然拖延、推諉了三個多月。 明孝宗大為不滿,傳旨交由部院大臣和諫官們組織“廷訊”,再由都察院擬具處置辦法,報批執(zhí)行。 這一次,會審官員不敢馬虎,大力偵查,終于找出了滿倉兒,經過一審再審,張媼和袁磷妻也吐露了實情,真相宣告大白。 但左都御史閔珪懼畏東廠權勢,不敢秉公處理,更不敢將楊鵬叔侄繩之以法,他維持錦衣衛(wèi)原判,再一次擬定:刑部郎中丁哲“因公杖人死”,處徒刑;會同審理丁哲首審此案的員外郎王爵,為袁磷驗尸的刑部主事孔琦監(jiān)察御史陳玉,以及聶氏、吳政、滿倉兒一家,均處杖刑。楊鵬叔侄和媒婆張媼、樂戶張氏、焦義和袁璘卻判定無罪。 這樣的處理結果明顯有失公平。 不過,迫于東廠權勢,舉朝雖不平其事,而莫敢言。 最后,是刑部小典吏徐珪站了出來,獨上疏直之。 徐珪指出: 一、袁璘咆哮公堂,理應處以杖刑,丁哲的處斷清楚公正。 二、楊鵬在背后指使鎮(zhèn)撫司拷訊聶氏,鎮(zhèn)撫司與東廠相互勾結,欺君罔上。三法司與錦衣衛(wèi)同樣懼怕東廠,不敢明言,有串供事實。 三、滿倉兒誣陷自己的親生母親,按罪當誅,丁哲等無罪反判其刑,可謂輕重倒置。 四、東廠和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這些年來,挾私誣陷、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種種惡行,傷天害理,善惡必報。 五、請革去東廠,限制宦官的權力,廢除弊政。處死楊鵬叔侄、賈校尉,謫戍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官員到邊疆。對于刑部郎中丁哲、刑部員外郎王爵、御史陳玉、主事孔琦等人,應各晉升一級。 明孝宗讀了徐珪的奏疏,認為這個案子事關重大,再交都察院審理。 都御史閔珪等人卻堅持說這是徐珪誣陷會審官員,其所奏與事實嚴重不符。 最后,徐珪背上“奏事不實”的罪名,被發(fā)回原籍為民。 不過,丁哲等人也得以從輕發(fā)落。 丁哲補償袁家安葬費,罷官為民;刑部員外郎王爵、御史陳玉、主事孔琦處杖刑,贖刑后官復還職。 滿倉兒,處杖刑后發(fā)交浣衣局執(zhí)役。 媒婆張媼、樂戶被判無罪,逍遙法外。 是讓人憤慨的是,楊鵬叔侄、賈校尉一根寒毛也未傷到,依然坐在原來位置上,繼續(xù)作惡。 為此,在刑部觀政的進士孫磐又上疏,就徐珪上書揭發(fā)東廠遭到罷官一事上疏展開討論。 御史胡獻的上疏尤其尖銳,他說“東廠校尉,本來的職責是懲辦奸惡之人,現在卻成了宮中太監(jiān)和外戚發(fā)泄私憤的工具?!睆椲罈铢i等宦官借小事制造冤案,打擊異己,請求罷除東廠。 一年后,清寧宮發(fā)生火災,刑部主事陳鳳梧借機為徐珪鳴冤,希望能夠給他官復原職,或者授予他其他官職以安慰他。 明孝宗經過再三考慮,同意下令授予徐珪正八品職銜,任浙江桐鄉(xiāng)縣丞。 又過了一年,為了平息官憤、民憤,楊鵬被削職為民。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皇帝病逝。其子朱厚照繼位,帝號武宗,改元為正德。 明武宗于正德二年(1507年)查辦宦官劉謹,聽人說起徐珪于弘治九年呈交有“革去東廠,限制宦官的權力”的奏章,便找出翻閱,為徐珪的諫言所動,下令:撤銷東西兩廠、限權宦官,明令宦官不準干預朝政。 也在這一年,丁哲所受的冤屈才得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