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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賊殺”到“故殺”

       zqbxi 2022-02-24

      內(nèi)容提要:

      秦漢時期“賊”的含義與殺人具有密切聯(lián)系,其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含義從“殺人不忌”發(fā)展為“賊殺不辜”,至?xí)x律中發(fā)展為“無變斬?fù)簟?;秦漢魏晉時期,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賊”“故”并存,唐律中僅見“故”而無“賊”,“賊殺”演化為“故殺”;唐律中“無事而殺”的注釋是為將“故殺”與“謀殺”“斗殺”區(qū)別開來有意而作,漢律中的“賊傷”演化為唐律中的“毆傷”、漢律中的“謀賊殺”演化為唐律中的“謀殺”。

      竹簡秦漢律中可以見到大量“賊殺”作為罪名的記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求盜追捕人,罪人格殺求盜,問殺人者為賊殺,且斗殺?”①《居延漢簡釋文合?!罚骸白\殺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賊殺游徼業(yè)譚等亡為人奴”(114·21)②長沙五一廣場新近發(fā)掘的東漢簡牘中亦可見到賊殺的相關(guān)內(nèi)容:“男子黃前賊殺男子左建亡?!雹邸百\殺”作為罪名既描述了一類具體的犯罪行為又強調(diào)了犯罪的主觀心態(tài),即“殺人不忌”、“殺人而不戚也”;唐律中不見“賊殺”之名,與秦漢時期的“殺人不忌”相似的內(nèi)容是“無事而殺”,此類犯罪行為名為“故殺”。沈家本推測漢律中的“賊殺”疑為后來律文之故殺。④從“賊殺”到“故殺”,不僅是名稱的改變,也是內(nèi)涵的發(fā)展。限于史料,我們對秦漢至唐代這一罪名發(fā)展、演變的詳細(xì)軌跡無法深究,但通過傳世文獻的記載及相關(guān)內(nèi)容的比較,可以對唐律殺人罪具體罪名的淵源及形成做一些探討。

      一、“賊”與“賊殺”的含義及其發(fā)展

      《說文》載:“賊,敗也?!倍斡癫米ⅲ骸皵≌撸瑲б?。毀者,缺也。《左傳》,周公作誓命曰:毀則為賊。又叔向曰:殺人不忌為賊。”⑤據(jù)此,賊的主要含義是破壞、毀壞,在此基礎(chǔ)上引申出了兩個比較具體的含義:“毀則”與“殺人不忌”。破壞既定法則、規(guī)范是賊;殺人而不畏忌也是賊。前者出自《左傳·文公十八年》,杜注:“毀則,壞法也?!雹迣⒋撕x進一步引申尚有賊民、賊仁等表述。⑦后者出自《左傳·昭公十四年》,杜注:“忌,畏也?!雹嘤帧洞蟠鞫Y記·曾子立事篇:》:“殺人而不戚也,賊也?!雹釋τ趦烧哧P(guān)系,王筠謂:“《左傳》,毀則為賊,依左氏則兼意,……寇賊奸宄,《尚書》已連言之矣。左文十年傳杜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賊即訓(xùn)敗,即與盜同,但當(dāng)分孰為正義,孰為借義耳?!雹?/p>

      傳世文獻所見“賊”的含義與殺人密切相關(guān),《尚書·舜典》載:“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鄭注:“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孔安國疏:“寇者眾聚為之,賊者殺害之稱,故'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11)同樣的含義還可見《周禮·秋官·朝士》:“凡盜賊軍鄉(xiāng)邑及家人,殺之無罪?!贬屧唬骸氨I賊并言者,盜謂盜取人物,賊謂殺人曰賊。”(12)又《國語·晉語五》“靈公使鈅麑殺趙宣子”載:“靈公虐,趙宣子驟諫,公患之,使鉏麑賊之”,注:“麑賊,力士。賊,殺也。”(13)殺人的主觀心態(tài)與殺人的客觀行為皆是引申自破壞、毀壞、傷害等較為廣泛的含義,“殺人而不戚也,賊也……殺人曰賊,與賊害之義相引伸也?!?14)“賊”還有表示殺人行為實施者的用法,《周禮·地官司徒·調(diào)人》載:“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贬屧唬骸霸?父之讎辟諸海外’已下,皆是殺人之賊,王法所當(dāng)討,即合殺之?!?15)

      由于賊與殺人在含義方面的密切聯(lián)系,在表示犯罪行為時,賊和殺成了同義語,這大概是賊與殺連用的根源。在傳世文獻中我們可以見到大量關(guān)于“賊殺”的記載:

      《周禮·夏官·大司馬》:“賊殺其親則正之”。釋曰:“……賊殺其親,其罪尤重”。(16)

      《史記·秦本紀(jì)》:“三父廢太子而立出子為君。出子六年,三父等復(fù)共令人賊殺出子?!?17)

      《史記·吳王濞列傳》:“(吳王濞)今乃與楚王戊、趙王遂、膠西王印、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約從反,為逆無道,起兵以危宗廟,賊殺大臣及漢使者,迫劫萬民,天殺無罪,燒殘民家,掘其丘冢,甚為暴虐。”(18)

      《漢書·文三王傳》“哀帝建平中,立復(fù)殺人。天子遣廷尉賞、大鴻鼐由持節(jié)即訊。至,移書傅、相、中尉曰:'王背策戒,悖暴妄行,連犯大辟,毒流吏民。比比蒙恩,不伏重誅,不思改過,復(fù)賊殺人。……’”(19)

      《漢書·趙敬肅王劉彭祖?zhèn)鳌罚骸按篪櫯F禹奏:'(敬肅王子繆王)元前以刃賊殺奴婢,子男殺謁者,為刺史所舉奏,罪名明白。……”(20)

      《漢書·司馬相如傳》:“……巴、蜀民大驚恐。上聞之,乃遣相如責(zé)唐蒙等,因諭告巴、蜀民以非上意。檄曰:'告巴、蜀太守:……當(dāng)行者或亡逃自賊殺,亦非人臣之節(jié)也?!睅煿旁唬骸百\猶害也?!?21)

      “賊殺”表達的皆為有意、故意殺害之意,但有些表述的固定化程度非常高,從中已能看出其作為罪名使用的痕跡,如“賊殺其親則正之”。釋曰:“……賊殺其親,其罪尤重”;有些僅為一般意義上對行為的描述。在大量關(guān)于“賊殺”的記載中,特別引起我們注意的是“賊殺”與“不辜”連用的內(nèi)容:

      《史記·李斯列傳》:“(趙)高乃諫二世曰:'天子無故賊殺不辜人,此上帝之禁也,鬼神不享,天且降殃,當(dāng)遠(yuǎn)避宮以禳之?!滥顺鼍油闹畬m。”(22)

      《漢書·魏相傳》:“后人有告相賊殺不辜,事下有司?!?23)

      《漢書·趙廣漢傳》:“司直蕭望之劾奏:'(趙)廣漢摧辱大臣,欲以劫持奉公,逆節(jié)傷化,不道?!蹛褐O聫V漢廷尉獄,又坐賊殺不辜,鞠獄故不以實,擅斥除騎士乏軍興數(shù)罪。天子可其奏。……廣漢竟坐要斬?!?24)

      《漢書·翟方進傳》:“義既還,大怒,陽以他事召立至,以主守盜十金,賊殺不辜,部掾夏恢等收縛立,傳送鄧獄?!?25)

      “不辜”主要指的是犯罪對象無任何過錯而被殺害,意在通過犯罪對象的“不辜”強調(diào)行為人殺人之害心。“賊殺”與“不辜”連用不但進一步突出了“賊”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殺人不忌”的含義,也與張斐《晉律注》中“無變斬?fù)糁^之賊”(26)的注釋極為契合。

      二、“賊”與“故”的交織及“故殺”的形成

      《晉律注》中對“故”的注釋頗值得我們注意:“其知而犯之,謂之故?!?27)僅就張斐的注釋來說,“故”與“賊”的差異是比較明顯的,“故”強調(diào)的是明知故犯的主觀心態(tài),“賊”強調(diào)的是無故殺傷之行為。沈家本在《漢律摭遺》中說:“賊者,害也,凡有害于人民,有害于國家,皆可謂之賊?!庇郑骸啊稘h律》凡言賊者,并有害心之事,視無心為重。”(28)沈氏對漢律中“賊”的解釋顯然與《晉律注》中“故”的含義有所交織,“賊”的這種含義已不局限于殺人行為,而是立足于犯罪行為實施的主觀心態(tài)進行概括,這種害心結(jié)合“賊”本身的含義主要強調(diào)的是殺人之害心。限于史料,我們對秦漢律中“賊”的含義并沒有十分清晰的認(rèn)識,但我們能看到的是秦漢時期的“賊”既有殺人行為的含義又有主觀心態(tài)的含義。犯罪行為與犯罪主觀心態(tài)顯然是不能完全分開的,“無變斬?fù)簟彼憩F(xiàn)出的主觀心態(tài)自然是“知而犯之”的一種具體形式,當(dāng)然,以“知而犯之”的心態(tài)所實施的犯罪并不止殺傷行為。

      從《晉律注》對“賊”與“故”的注釋中我們看到“故”的外延大于“賊”,“無變斬?fù)簟彼磉_的含義乃是“知而犯之”的心態(tài)下實施的一種具體犯罪行為。(29)換句話說,《晉律注》中“賊”的含義已開始逐漸回歸殺人行為之本意而不再用作表示主觀心態(tài)。唐律中,仍有《賊盜律》之篇名,其含義與秦漢時期法典篇名《盜律》《賊律》的含義一致,包含的內(nèi)容是“叛逆殺傷之類”(30),但“賊”不再有作為罪名與犯罪主觀心態(tài)使用的情況。(31)《唐律疏議·斗訟》“斗毆殺人”條(306):“以刃及故殺人者,斬。”《疏》議曰:“以刃及故殺者,謂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各合斬罪?!碧坡芍袑ⅰ肮蕷ⅰ弊⑨尀椤盁o事而殺”,無事即無故,“無事而殺”與“無變斬?fù)簟睙o甚區(qū)別,(32)這里的無故、無事主要是從行為人的角度所做的描述;若從被害人的角度來考察,似亦可作為無辜、不辜。至此,我們可以看出由“賊殺”至“故殺”發(fā)展的大致脈絡(luò):由秦漢及之前的“殺人不忌”、“賊殺不辜”。發(fā)展為晉律中的“無變斬?fù)簟保罱K成為唐律中的“無事而殺”,變化之痕跡極為清晰。唐律中“故殺”即秦、漢、魏、晉律中“賊殺”之變名,(33)陳顧遠(yuǎn)謂:“晉律注:'其知而犯之謂之故;’疏義:'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爭無事而殺,謂之故殺;’清律注:'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是故殺之意義亦三變也?!?34)“知而犯之”殺人,“斗而用刃、無事”殺人,“臨時有意”殺人即陳氏所謂“故殺”三變之意義?!肮蕷ⅰ敝N意義,即是“殺人之害心”的三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這三種表現(xiàn)形式皆未超出“殺人不忌”、“無變斬?fù)簟钡姆秶?。秦、漢、魏、晉律中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賊”、“故”同時存在,隨著立法的發(fā)展,“賊”的含義越來越具體、越來越傾向于表達具體殺人行為的本意。“賊”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含義最終被“故”所取代,秦漢律中的“賊殺”發(fā)展成為唐律中的“故殺”。需要注意的是,在兩唐書中仍能見到大量“賊殺”的表述:

      《舊唐書·憲宗本紀(jì)》:“乃敢輕肆指斥,妄陳表章,潛遣奸人,內(nèi)懷兵刃,賊殺元輔,毒傷憲臣,縱其兇殘,無所顧望?!?35)

      《舊唐書·王珪傳》:“廬江不道,賊殺其夫而納其室。”(36)

      《新唐書·權(quán)萬紀(jì)傳》:“宇文智及受隋恩,賊殺其君,萬世共棄,今其子乃任千牛,請斥屏以懲不軌。”(37)

      《新唐書·逆臣傳》:“祿山、思明興夷奴餓俘,假天子恩幸,遂亂天下。彼能以臣反君,而其子亦能賊殺其父,事之好還,天道固然?!?38)

      以上“賊殺”與唐律中的“故殺”顯然是同一類行為,即有殺心、故意殺害,但為何兩唐書中的表述未與法典中的表述同步發(fā)展?(39)我們推測應(yīng)當(dāng)是出于正史文獻本身的性質(zhì),其專門化程度不及法典,法律術(shù)語的發(fā)展變化在正史文獻中表現(xiàn)出滯后性。但隨著時間推移,“賊殺”作為罪名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少,大致宋代以后,正史中雖然仍有“賊殺”的表述,但明顯已不是罪名與犯罪行為的含義,如《元史·列女傳》載:“湯嫡者,亦龍泉人,有姿容。賊殺其父母,以刃脅之。嫡不勝悲咽,乞早死,因以頭觸刃。賊怒,斫殺之?!?40)“賊殺”表達的是賊人殺害湯婍父母之意。

      由于秦漢至唐代時間跨度較大,而限于史料,這一時期刑律發(fā)展、演變的詳細(xì)軌跡無法確知。但據(jù)《文獻通考·刑考》所引《魏律·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及愛憎而故殺者,各減一等?!?41)可知,北魏時已有“故殺”作為罪名使用的情況,但其間條文沿革的具體情況無法詳究。另外,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賊”演變?yōu)椤肮省辈⒎莾H見于殺人罪,漢律中的“賊燔”演變?yōu)樘坡芍械摹肮薀币彩沁@一發(fā)展過程的具體表現(xiàn)?!抖曷闪睢べ\律》載:

      “賊燔”即縱火,其為有害心而故為之犯罪,晉律中未見變化:“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滿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dāng)與同?!?43)唐律中已無“賊燔”而代之以“故燒”,《唐律疏議·賊盜》:“故燒舍屋而盜”條(284):“諸故燒人舍屋及積聚之物而盜者,計所燒減價,并贓以強盜論。”又《唐律疏議·雜律》“燒官府私家舍宅”條(432):“諸故燒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財物者,徒三年;贓滿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絞。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p>

      三、“賊殺”與“故殺”的比較

      “賊殺”演化為“故殺”,不只是名稱的變化,通過對漢律與唐律相關(guān)內(nèi)容的比較,我們可以對其內(nèi)容方面的變化試做梳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中可以見到以下內(nèi)容:

      賊殺人、斗而殺人,棄市。(21簡)

      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22簡)

      賊殺人,及與謀者,皆棄市。未殺,黥為城旦舂。(23簡)

      賊傷人,及自賊傷以避事者,皆黥為城旦舂。(25簡)

      謀賊殺、傷人,與賊同法。(26簡)(44)

      21、22、23、25簡的內(nèi)容是關(guān)于具體犯罪行為的處罰,26簡的內(nèi)容是處罰的原則性規(guī)定。21、23、25簡比較完整地表述了賊殺、賊傷的處罰情況。根據(jù)21簡的內(nèi)容,賊殺人處以棄市之刑,表達的應(yīng)該是已經(jīng)造成犯罪對象死亡的既遂形態(tài),因為從其他簡文的內(nèi)容中我們見到了“未殺”的表述,而此處未見“未殺”,的限制;同理,25簡所說的賊傷人處以黥為城旦舂之刑,其表達的也是已造成犯罪對象傷害的情況。將23簡中的第二句話與25簡對照,可以發(fā)現(xiàn)“賊殺人未殺”與“賊傷人”處罰相同,是否可以從犯罪行為的角度將兩者等同?答案當(dāng)然是否定的。兩者對犯罪對象造成的損害結(jié)果是相似的,但主觀心態(tài)與犯罪形態(tài)方面的差異非常明顯:“賊殺人未殺”是行為人以殺人之害心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未造成犯罪對象死亡。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賊傷人”是以傷人之害心實施了犯罪行為并造成了犯罪對象的傷害,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兩者主觀心態(tài)明顯不同。從犯罪結(jié)果分析,“賊殺人未殺”可能造成了犯罪對象傷害也可能未造成犯罪對象傷害,就目前的材料來看這一點并不容易確定,而“賊傷人”造成了犯罪對象傷害,這是非常明確的。(45)

      22簡的內(nèi)容有些難以解釋之處,“謀賊殺、傷人”顯然是指兩類犯罪行為:“謀賊殺”與“謀賊傷”,這與26簡的前半部分是一致的。那么“謀賊殺、傷人,未殺”指的是什么?按照字面推測應(yīng)當(dāng)是說“謀賊殺未殺”和“謀賊傷未殺”兩種情況,但“謀賊傷未殺”的表述顯然是存在邏輯錯誤的,“謀賊傷”本身就是未致犯罪對象死亡,行為人主觀上也沒有致他人死亡的意圖,為什么要用“未殺”來限定“謀賊傷”?因此,整理小組關(guān)于22簡內(nèi)容的斷句是值得商榷的,至少是容易引起誤解的。根據(jù)其內(nèi)容分析,22簡的內(nèi)容應(yīng)當(dāng)與26、23兩支簡一致,22簡中的“傷人”和“未殺”之間應(yīng)當(dāng)是并列關(guān)系,22簡應(yīng)當(dāng)斷句為:“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46)

      唐律中關(guān)于故殺的內(nèi)容集中規(guī)定于《唐律疏議·斗訟》“斗毆殺人”條(306):

      諸斗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雖因斗,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依斗法。余條用兵刃,準(zhǔn)此。)

      《疏》議曰:斗毆者,元無殺心,因相斗毆而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者,謂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各合斬罪?!半m因斗而用兵刃殺者”,本雖是斗,乃用兵刃殺人者,與故殺同,亦得斬罪,并同故殺之法。注云“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逼己之人。雖用兵刃,亦依斗殺之法?!坝鄺l用兵刃,準(zhǔn)此”,謂余親戚、良賤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殺者,并準(zhǔn)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殺者,與故殺同?!奔葻o傷文,即是傷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為以兵刃傷人,因而致死,故連言之。

      不因斗,故毆傷人者,加斗毆傷罪一等。雖因斗,但絕時而殺傷者,從故殺傷法。

      《疏》議曰:不因斗竟,故毆傷人者,加斗毆傷一等,若拳毆不傷,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類?!半m因斗,但絕時而殺傷者”,謂忿競之后,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又來殺傷者,是名“絕時”,從故殺傷法。

      漢律中的賊殺與唐律中的故殺皆與斗殺同條規(guī)定,這是兩者在條文結(jié)構(gòu)方面明顯的相似之處;就處罰方面來看,唐律中故殺處以斬刑,這與漢律中賊殺處以棄市也大致相似。(47)通過漢《賊律》與唐律相關(guān)內(nèi)容的比較,我們發(fā)現(xiàn)從賊殺到故殺的發(fā)展演變過程中,產(chǎn)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

      (一)漢律中的賤傷演化為唐律中的毆傷并比照斗傷定罪量刑

      傳統(tǒng)刑律中,殺人罪與傷害罪并未有清晰的界限,“一般地說,死亡是創(chuàng)傷的發(fā)展。在這個意義上,傷害和死亡實是一個過程的兩個階段。”(48)竹簡秦漢律中所見既有“賊殺傷”與“賊殺、傷”,亦有“賊傷”,《二年律令·賊律》中賊傷人處以黥為城旦舂之刑。唐律中未見有“故傷”的普遍表述,(49)與賊傷相似的內(nèi)容正是我們在前述律文中見到的關(guān)于“故毆傷”的表述:“不因斗競,故毆傷人者,加斗毆傷一等”。唐律中“故毆傷”的表述僅有3處,(50)其他多見“毆傷”的表述,如毆傷妻妾、毆傷卑屬、毆傷部曲奴婢等。從內(nèi)容與表述方面,我們看到漢律中所見的“賊傷”轉(zhuǎn)化為唐律中的“故毆傷”或“毆傷”。但問題在于“毆殺傷”的含義處于“故殺傷”與“斗殺傷”的交叉地帶,并且在量刑上比附于“斗殺傷”(51),唐律本身并未對其清晰界定。對此,沈家本謂:

      未必義例完全而始可謂之為法,乃以此律之缺陷如此,非法家者流所當(dāng)注意者乎?竊謂《唐律》斗故殺條,本包括故毆傷在內(nèi)。(斗毆傷見另條)斗毆者,傷為斗毆傷,殺為斗毆殺。故者,傷為故毆傷,殺為故殺。故殺由故傷而成,事本相因,難分為二。律文簡要本無可疑。自《疏議》有無事而殺之文,說者辯論紛如,轉(zhuǎn)生出許多疑障。夫律貴誅心為惡,重在有意。臨時有意欲殺,與獨謀諸心而殺。同為有意。強事區(qū)分,其理想不甚微妙哉?今若融會《唐律》及英、日刑法之意,明定界限,自可盡祛疑惑。酌擬嗣后凡有意殺人者,二人以上謀殺者無論矣,其一人獨謀諸心及臨時有意欲殺者,皆以謀殺論。故毆傷者為故毆傷,人因而致死者,以故殺論。必有互毆之狀者,乃以斗毆殺論。如此分作三級,界限較為分明。而因故毆而死,與因斗而死者,庶有區(qū)別。愿與明律之君子共參之。(52)

      據(jù)沈氏之意,行為人(一人)出于傷害的故意對犯罪對象實施毆打行為,若致他人傷害為故毆傷、致他人死亡為故殺。沈氏指出了問題所在:故毆傷、故(毆)殺與斗毆殺三者難以辨別的根源在于唐律對于“臨時有意欲殺”與“獨謀諸心而殺”的強事區(qū)分。但沈氏所謂“故毆……人因而致死”實際上是現(xiàn)代刑法理論中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已不再是“殺人不忌”、“賊殺不辜”的含義,那么,這類行為與故殺能否等同?另外,漢律中“賊殺人未殺”與“賊傷人”處罰相同,唐律中同樣沒有“故殺人未殺”的內(nèi)容,“故殺人未殺”致犯罪對象傷害的情況在唐律中一般作“毆傷”處理,原因仍在于故殺的含義:唐律律《疏》將“故殺”釋為“無事而殺”,此定義顯然是為了將故殺與謀殺、斗殺區(qū)別而強作區(qū)分,如此區(qū)分的結(jié)果只能是將漢律中“賊傷”與“賊殺人未殺”的相關(guān)內(nèi)容劃歸唐律“斗毆傷”名下,進而“轉(zhuǎn)生出許多疑障”。這一“疑障”的清除只能通過對“故殺”不斷作限縮解釋,如清人沈之奇將故殺解釋為斗毆、共毆之時臨時起意殺人,(53)這樣看來故殺與斗殺、謀殺的界限似乎非常清晰,但此時之故殺與賊殺之本意已相距甚遠(yuǎn),故殺三變之意義僅余其一。

      (二)漢律中的謀賊殺演化為唐律中的謀殺

      漢律中有“謀賊殺”、“賊殺與謀”的內(nèi)容,賊殺行為實施者與共謀者予以同樣處罰,唐律中未見數(shù)人實施故殺的內(nèi)容,原因在于唐律對故殺的列舉所表達的信息排斥了共同犯罪的可能性:首先,殺人行為實施之前兩人或數(shù)人共謀的情況符合唐律關(guān)于謀殺的定義,《唐律疏議·賊盜》“謀殺人”條(256)律《疏》載“'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兩人或數(shù)人共同謀劃實施殺人為“謀殺”而非“謀故殺”。其次,相互毆斗過程中所實施的故殺即“斗而用刃殺”、“斗而絕時殺”兩種情況不可能有“與謀者”,原因在于“臨時有意欲殺”為他人所不能知悉。明人雷夢麟謂:

      言故殺者,故意殺人。意動于心,非人之所能知,亦非人之所能從。意欲殺人,先以告于為從者,使隨我而殺之,則為謀殺,非故殺也。故殺出于一人之意,此故殺之不可以從論也。(54)

      秦漢時期,謀殺作為罪名在刑律中尚處于形成與初步發(fā)展時期,(55)賊殺的含義與謀殺有所交叉,這種交叉有形式與內(nèi)容兩方面的原因:形式方面,謀殺由賊殺等罪名派生而來,“謀賊殺”等表述即這一過程的具體表現(xiàn);內(nèi)容方面,謀殺與賊殺就主觀心態(tài)而言同是故意追求犯罪對象的死亡,差別在于各自側(cè)重的階段不同:“謀”更加強調(diào)殺傷行為實施之前的謀計,“賊”更加強調(diào)殺傷行為實施過程中的殺心與害心。這種含義上的交叉也影響了后世律學(xué)對“賊”之含義的注釋,徐元瑞謂:“無變斬?fù)糁^之賊。假如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計謀,潛行屠戮者。《書》云殺人曰賊,是無變斬?fù)簦速\害也?!?56)既然是詮釋“賊”為何舉謀殺之例?這大概說明犯罪人對犯罪對象死亡這一犯罪結(jié)果的追求心態(tài)是一致的,只是“謀”與“賊”各自強調(diào)的階段不同。

      “謀賊殺”、“賊殺人與謀”等表述皆是謀殺罪名未完善階段的過渡產(chǎn)物,唐律中謀殺已發(fā)展為殺人罪體系中最復(fù)雜、最完備的罪名,與之相關(guān)的內(nèi)容皆包含其中,因此,唐律中的謀故殺已從故殺中完全脫離而歸于謀殺。

      四、結(jié)語

      “賊”的含義與殺人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秦漢時期的“賊”既表達了殺人行為的含義亦表達了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含義;《晉律注》中“賊”所表達的含義已回歸殺人行為的本意,其作為犯罪主觀心態(tài)的用法逐漸被“故”所取代,但賊、故含義仍有交織;唐律中的“賊”已不再具有犯罪主觀心態(tài)方面的含義,秦漢律中的“賊殺”演變?yōu)樘坡芍械摹肮蕷ⅰ?,這不僅是名稱的變化,也是內(nèi)容的變化,這一變化既標(biāo)志著法律概念抽象、概括程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如秦漢律中的“謀賊殺”歸于唐律“謀殺”而與“故殺”界限清晰,又給犯罪行為的認(rèn)定方面帶來一些困惑,如秦漢律中的“賊傷”演變?yōu)樘坡芍械摹皻獋?,其含義處于“故殺傷”與“斗殺傷”的交織地帶而頗有疑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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