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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除非明確約定承包人不開發(fā)票發(fā)包人有權拒付工程款,否則發(fā)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開發(fā)票而拒付工程款

       事理通達 2022-04-05



      ▲ 北京九穩(wěn)律師事務所

      最高法:開具發(fā)票系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與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相比不具有對等關系,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一方不及時開具發(fā)票,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否則,發(fā)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開發(fā)票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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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建設施工合同的發(fā)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開具發(fā)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辯的事由?

      答:我國《民法典》第526條對先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為:'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題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毕嚷男锌罐q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成為違約教濟權。

      審判實務中,發(fā)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開具發(fā)票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事由。建設施工合同作為一種雙務合同,依據其合同的本質,合同抗辯的范圍僅限于對價義務,也就是說,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的,相對方才享有抗辯權。支付工程款義務與開具發(fā)票義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前者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義務,二者不具有對等關系。

      只有對等關系的義務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果不是對等關系的義務,就不能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題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睹穹ǖ洹愤@些規(guī)定中都提及了“主要義務”“主要債務”的概念,所謂主要義務,一教是指根據合同性質面決定的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及當事人訂約目的的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主要義務是一方交付標的物,另方支付價款。合同中主要義務的特點在于,主要義務與合同的成或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緊密相連,對主要義務的不履行將會導致債權人訂立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會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據合同所負有的主要義務,另一方有權行使抗辯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由此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項下的建設工程,另一方依約支付工程款項。而開具發(fā)票的義務顯然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一方當事人違反該義務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僅僅因為未及時出具相應發(fā)票而主張解除合同,也不能僅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綜上所述,在一方違反約定沒有開具發(fā)票的情況下,另一方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即支付工程價款。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一方不及時開具發(fā)票,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這種情況就意味著雙方將開具發(fā)票視為與支付工程價款同等的義務。

      說明:以上問答部分的內容節(jié)選自《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因該內容與某律師所謂“原創(chuàng)”文章“高度相似”,按微信規(guī)則特加張圖片以使最高法觀點能以文字體現在本文當中,敬請大家理解。

      附:最高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158號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西寧世紀佳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58號。

      裁判要點:開具工程款發(fā)票系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與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相比二者不具有對等關系,而且開具工程款發(fā)票亦非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此,發(fā)包人以承包人未及時開具發(fā)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文書節(jié)選:“關于世紀佳和公司主張中鐵建工集團未開具發(fā)票,其有權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開具工程款發(fā)票系中鐵建工集團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隨義務,與世紀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相比,二者不具有對等關系,而且開具工程款發(fā)票亦非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世紀佳和公司以中鐵建工集團未及時開具發(fā)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并無不當?!?/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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