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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嚴打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2021年批捕356人

       江海博覽 2022-04-21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今天(4月21日)召開“全面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檢察保護”新聞發(fā)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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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了解,2021年,全省檢察機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共批準逮捕知識產權犯罪案件253件356人,提起公訴421件705人。2020年底,福建列為全國9個開展知識產權檢察職能集中統(tǒng)一履行試點省份之一,目前,全省已成立知識產權檢察專門辦案組織33個,組建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統(tǒng)一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現(xiàn)場發(fā)布的《福建省知識產權檢察白皮書(2021年度)》指出,近五年,我省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呈持續(xù)上升態(tài)勢,商標權仍是犯罪行為主要侵犯對象,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日益突出,犯罪呈現(xiàn)網(wǎng)絡化、跨區(qū)域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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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場還發(fā)布了2021年福建省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10起。

      2021年福建省檢察機關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一、上海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二、郭某侵犯著作權案

      三、林某甲、林某乙假冒注冊商標案

      四、張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五、張某華等五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妨害作證、偽證案

      六、薛某建等四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七、鄧某麟等五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八、晉江A貿易公司與泉州B貿易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民事檢察監(jiān)督案

      九、黃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政檢察監(jiān)督案

      十、伊某、余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上海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案件事實

      上海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鷹某公司)主要經營條碼掃描設備的生產、銷售等業(yè)務,游某系該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該公司股東、董事長。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明知邱某某、余某某(均另案處理)獲取某自動識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UIMG解碼庫技術,并制作成條碼掃描設備芯片所需的軟件固件,仍利用邱某某和余某某提供的解碼庫固件,生產出與A公司類似的掃描設備,并銷往全國各地,造成A公司損失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6140967.55元。經鑒定,A公司UIMG解碼庫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A公司已對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屬于A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檢察履職

      2021年2月10日,經福州市公安局提請,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批準逮捕游某,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游某棋。2021年3月5日,福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移送福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州市檢察院將本案交由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鼓樓區(qū)檢察院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追究鷹某公司刑事責任。同時,結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成被告人游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一百萬元,A公司對游某予以諒解。2021年4月12日,鼓樓區(qū)檢察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對鷹某公司、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訴,其中對被告人游某棋提出適用緩刑同時適用從業(yè)禁止令的量刑建議。

      2021年11月19日,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鷹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零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判處未經被害單位A公司同意,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條碼掃描設備、條碼掃描芯片、條碼解碼庫的生產、經營活動。

      郭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2019年以來,被告人郭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被害單位福建網(wǎng)龍計算機網(wǎng)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許可,利用從網(wǎng)絡上獲取的“魔域”游戲服務器端,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開設“魔域”游戲私服網(wǎng)站“Taeee.com”并建立QQ群,提供用戶下載,并通過技術修改,使用戶在登錄游戲后指向非法運營的“魔域”網(wǎng)絡游戲服務器端。游戲玩家對私服游戲進行充值時,通過樂云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9A云支付平臺付款,樂云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每日3元及每筆2%-3%的手續(xù)費后,將上述款項轉到被告人郭某綁定的收款賬戶,郭某收取游戲充值共計人民幣73萬余元。

      檢察履職

      2019年5月,福州市版權局發(fā)現(xiàn)“魔域”游戲私服網(wǎng)站“Taeee.com”可能涉嫌犯罪,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通報相關情況,福州市檢察院將該案線索交由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鼓樓區(qū)檢察院啟動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2019年10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立案偵查,鼓樓區(qū)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取證。2021年5月26日,鼓樓區(qū)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郭某批準逮捕,并提出繼續(xù)偵查意見。同年8月19日,鼓樓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郭某提起公訴。同年9月28日,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林某甲、林某乙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2019年6月至9月,林某甲、林某乙受雇于鄭某某、蔡某某(另案起訴,已判決),未取得福建省鹽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授權許可,在漳浦縣一簡易搭蓋的鐵皮房內,將購買來的“魯晶”牌精制鹽分裝成小包裝,假冒“閩鹽”牌食鹽銷售給漳州市薌城區(qū)等地調味品店和食品商行,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337714元。

      檢察履職

      2021年4月7日,經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提請,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林某甲、林某乙。同年7月6日,薌城區(qū)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林某甲、林某乙提起公訴。同年9月10日,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提出上訴。2021年12月3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2019年9月,廈門某悅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悅公司)中標廈門馬鑾灣某住宅項目用電工程,該工程約定使用的設備材料應通過電力檢測部門檢測。2019年底,擔任某悅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向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經營的某孚電氣(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孚公司)采購了12盤“超陽”牌低壓電纜,但隨后發(fā)現(xiàn)該品牌低壓電纜未列入2020年度電力部門發(fā)布的供應商參考目錄,遂商議由劉某某通知電纜代理商涂抹掉“超陽”商標標識。2020年3月,該批電纜運至某悅公司后,負責該公司生產車間的被不起訴人朱某某,伙同劉某某聯(lián)系的工人使用噴碼機在部分電纜上噴印“福建南平太陽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并由劉某某制作12張“太陽”牌電纜產品合格證貼在電纜木質分裝盤上。該批電纜運至工地時,被南平太陽電纜公司廈門負責人發(fā)現(xiàn)并報警。經查明,印有“福建南平太陽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及分裝盤上釘制“太陽”牌電纜產品合格證的電纜共255米,共計人民幣135660元。

      檢察履職

      2021年4月9日,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以張某某、劉某某、朱某某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9月23日,思明區(qū)檢察院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對張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對劉某某、朱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同年12月2日,思明區(qū)檢察院向廈門集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檢察意見書》,將該案移送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行政處罰。

      本案審結后,某悅公司向思明區(qū)檢察提出企業(yè)合規(guī)建設申請。思明區(qū)檢察院經審查,并層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對該公司啟動企業(yè)合規(guī)建設。

      張某華等五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妨害作證、偽證案
      案件事實

      2019年4月起,張某華伙同他人銷售假冒“耐克”“阿迪達斯”運動鞋,并租賃莆田市城廂區(qū)一民房作為倉庫。張某華以每月人民幣6400元雇傭呂某某負責在該倉庫配送、郵寄假冒運動鞋,并約定由呂某某對外謊稱是老板,如果該倉庫被公安機關查獲由呂某某冒名頂替投案,張某華額外支付呂某某報酬人民幣3萬元,呂某某將自己手機卡、銀行卡和關聯(lián)支付寶賬戶交由張某華用于收取假冒運動鞋銷售款。同年11月25日,該倉庫被公安機關查獲,扣押到2890雙假冒“耐克”“阿迪達斯”運動鞋。案發(fā)后,張某華為掩飾自己老板身份,隱瞞假冒運動鞋銷售金額,指使呂某某攜帶同案犯張某雨提供的手機以及該手機中銷售無商標運動鞋的微信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冒充老板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另外,張某華還指使盧某某,伙同該倉庫出租人朱某某偽造租賃合同,將實際承租人改為呂某某,并修改租金和承租時間,由朱某某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

      檢察履職

      2020年7月,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呂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中,發(fā)現(xiàn)呂某某存在替人“頂包”嫌疑。城廂區(qū)檢察院及時向莆田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后,兩級檢察院組成辦案專班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經查明,張某華系該售假團伙背后真正老板,其指使呂某某冒充老板投案,呂某某、張某雨、盧某某、朱某某等人存在妨害作證或偽證行為。2020年7月30日,莆田市檢察院將上述線索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同日,莆田市公安局對張某華、張某雨、盧某某、朱某某等人以妨害作證罪立案偵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城廂區(qū)檢察院先后以張某雨犯偽證罪,呂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張某華、盧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妨害作證罪,朱某某犯偽證罪向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先后以偽證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偽證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張某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七十五萬元;以妨害作證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薛某建等四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平伙同他人通過新浪微博平臺銷售假冒“M.A.C”等品牌化妝品,被告人薛某建負責進貨、廣告推廣、貨款結算,被告人薛某平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截至2020年6月,該團伙共銷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妝品人民幣842005.8元,其中假冒“M.A.C”品牌口紅652971.8元。期間,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在明知上述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受雇于薛某建、薛某平,負責發(fā)貨、客服、售后等。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平偽造廈門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冒充該公司與上海筱娛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第三方支付系統(tǒng)集成服務合同》。

      檢察履職

      2020年7月30日、10月28日,寧德市蕉城區(qū)檢察院先后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薛某平、林某某批準逮捕,對卓某某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2020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以薛某平、林某某、卓某某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蕉城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中,蕉城區(qū)檢察院依法追加偽造合同印章犯罪事實和追加起訴薛某建,并對四名犯罪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年11月19日,蕉城區(qū)檢察院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林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同年11月25日,蕉城區(qū)檢察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對薛某建、薛某平提起公訴,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林某某、卓某某提起公訴。

      2021年6月30日,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薛某建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薛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五千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薛某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蕉城區(qū)檢察院提出抗訴,后因被告人薛某建撤回上訴,檢察機關撤回抗訴。

      鄧某麟等五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案件事實

      2015年,被告人鄧某麟、鄧某民、古某某、莫某某成立廣東省臺山市譽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某公司),鄧某民、古某某、莫某某擔任股東,鄧某麟系實際控制人,其股份由古某某代持。2018年,鄧某麟等人為牟利,在未取得福建南平南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孚公司)授權情況下,在譽某公司非法制售南孚電池標識,鄧某麟負責對外聯(lián)系客戶、購買生產原材料和安排公司所有業(yè)務,鄧某民負責工廠管理、安排工人生產和發(fā)貨,古某某負責公司財務,莫某某負責機器調試和維修。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該公司非法制售假冒南孚電池5號、7號標識以及大號南孚電池標識共計2.5億余件。被告人張某某為牟利,明知鄧某麟等人非法制造南孚電池標識,仍向其大量購買并以現(xiàn)金方式進行銷售,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張某某銷售的非法制造的南孚電池標識共計1.8億余件。

      檢察履職

      2020年8月14日,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批準逮捕鄧某麟、鄧某民。

      同年11月13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將該案分案移送延平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中,延平區(qū)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追加起訴莫某某、古某某、張某某。2021年,延平區(qū)檢察院先后對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鄧某麟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鄧某民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古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鄧某麟提出上訴。2021年10月9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晉江A貿易公司與泉州B貿易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民事檢察監(jiān)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就晉江A貿易公司與泉州B貿易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一案主持調解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同日,晉江市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泉州B貿易公司向晉江A貿易公司支付第三季度商標使用費15萬元,晉江A貿易公司應當于2021年4月1日將5萬雙防偽標識送至泉州B貿易公司住所地。

      調解書生效后,晉江A貿易公司將5萬個防偽標識交付泉州B貿易公司,但雙方對調解書內容約定的“5萬雙”防偽標識是“5萬個”還是“10萬個”產生爭議。泉州B貿易公司認為晉江A貿易公司未完全履行義務,向晉江市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1年4月29日,晉江市法院予以立案。2021年5月20日,晉江A貿易公司向晉江市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但晉江市法院對上述執(zhí)行異議申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相關裁定。

      檢察履職

      2021年7月,晉江A貿易公司認為晉江市法院對執(zhí)行異議申請怠于作出裁定,向晉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晉江市檢察院受理后,通過調閱案卷、走訪詢問等調查核實后查明,晉江市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將晉江A貿易公司設立在晉江農商銀行的某賬戶凍結,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晉江A貿易公司提交的《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但截止2021年7月仍未作出裁定或答復。晉江市檢察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之規(guī)定,晉江市法院未及時審查處理晉江A貿易公司的執(zhí)行異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21年8月6日,晉江市檢察院向晉江市法院發(fā)出民事執(zhí)行監(jiān)督檢察建議。

      收到檢察建議后,晉江市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溝通相關約定內容,在雙方仍就約定的履行標的物數(shù)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鑒于調解協(xié)議約定的給付內容不明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guī)定,晉江市法院裁定駁回泉州B貿易公司的執(zhí)行申請。2021年11月4日,晉江市法院向晉江市檢察院函復了相關處理情況。

      黃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政檢察監(jiān)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晉江市公安局對黃某某銷售假冒361°注冊商標運動鞋,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于2019年12月5日將該案移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7月13日,晉江市檢察院認為黃某某銷售假冒361°注冊商標運動鞋的金額未達到追訴標準,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分別向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檢察意見,要求對黃某某銷售假冒361°注冊商標運動鞋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檢察履職

      2020年7月20日,三六一度(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六一度公司)反映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黃某某的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理,請求檢察機關監(jiān)督落實。

      晉江市檢察院受理后,經調閱卷宗材料,詢問當事人,向相關執(zhí)法部門核實,于2020年7月29日,向晉江市公安局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將侵權人的違法行為移送有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于2020年8月12日,向晉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及時對侵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作出處理。

      發(fā)出檢察建議后,晉江市檢察院多次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溝通,協(xié)調解決兩家單位證據(jù)材料移送、認定等問題。2021年6月4日,晉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黃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對無照經營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五千元;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二十萬元;對商標侵權行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標有“361°”標識運動鞋1700雙,處以罰款二十五萬元。2021年6月16日,晉江市檢察院向三六一度公司反饋行政爭議化解情況,三六一度公司對行政處罰結果表示滿意,對晉江市檢察院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表示感謝。

      伊某、余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來,被告人伊某將向他人購買的假冒茅臺、賴茅白酒銷售給余某等40余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945280元。被告人余某從被告人伊某處購買上述假冒白酒后又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0萬元。2019年12月,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伊某住處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茅臺、賴茅白酒共768瓶,貨值金額達人民幣257960元;在被告人余某承租處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茅臺、賴茅白酒共89瓶,貨值金額達人民幣35500元。經鑒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檢察履職

      2020年4月3日,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伊某、余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刑事檢察部門在審查起訴中發(fā)現(xiàn)本案還涉嫌危害公共利益,及時將線索移送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2020年6月12日,鼓樓區(qū)檢察院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序,經依法公告后,于同年7月21日向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訴被告人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責令兩名被告人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銷毀扣押假酒所需費用”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2020年11月17日,鼓樓區(qū)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伊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一十萬二千元,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八百元;同時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伊某、余某支付銷毀假酒相關費用共計1500元。同年4月及8月,被告人伊某、余某分別在法治日報上刊載道歉聲明。

      鼓樓區(qū)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白酒制銷環(huán)節(jié)監(jiān)管漏洞,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加大對假冒白酒的打擊力度,凈化酒類市場經營環(huán)境。

      來源:福建臺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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