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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務】公司清算未依法通知債權人,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觀點轉載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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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1、 2017年2月28日昆源公森和公司簽訂煤炭銷售合同,合同簽訂后,昆源公司按約出售煤炭,但森和公司一直未按約支付貨款,2018年3月26日雙方簽訂《債務確認書及還款計劃》,確認截至2017年12月20日森和公司共計拖欠昆源公司煤款22207421元,雙方約定森和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月歸還昆源公司5000000元,在2018年10月1日前全額付清,但森和公司并未按《債務確認書及還款計劃》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 2014年6月23日森和公司成立時是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海森一人。2017年11月17日森和公司股東變更為王海森持股1%、陳劍剛持股99%,而2018年7月26日森和公司又將股東變更為王海森一人持股100%,此種狀態(tài)一直延續(xù)到森和公司被注銷,在兩次股東變更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均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3、 2018年6月6日,森和公司在青海日報刊登公告,公布森和公司清算組組長為王海森,成員為王海森、陳劍剛,后又刊登公告更正清算組成員為王海森、顧煥娟。

      4、 2018年8月1日西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寧市監(jiān))登記企銷字[2018]第165號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準予森和公司注銷。

      5、 2019年6月2日王海森與陳劍剛簽訂的《證明》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證明載明:“陳劍剛為青海森和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股東及清算組成員,對公司注銷產生的法律責任愿意承擔。

      6、 2019年5月7日,昆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為由將以王海森為被告、陳劍剛為第三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王海森賠償昆源公司貨款222074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24517元。

      法院觀點:

      (一)一審觀點:

      本院認為,清算責任是指清算組成員對其在清算期間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1、根據王海森與陳劍剛簽署的證明,陳劍剛認可其為原森和公司的實際股東與清算組成員,該證明為王海森與陳劍剛的內部約定,本不能對抗公司外部債權人昆源公司,但陳劍剛不僅為原森和公司實際股東,同時還是昆源公司原股東及高管,亦與昆源公司現法定代表人陳瑤清為父子關系,這一特殊關系與證明中載明的:“王海森、陳劍剛該通知的債權人及債務人都通知了”相印證,可以證實昆源公司對原森和公司清算事宜明確知情,但其并未申報債權。

      2、同時,《證明》中明確,陳劍剛認可其為原森和公司實際股東與清算組成員,自愿承擔公司注銷的法律責任,而經本院釋明,昆源公司明確不要求陳劍剛承擔清算責任,現其主張要求王海森承擔清算責任。

      3、王海森在清算期間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亦不是清算組實際成員。

      故昆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青海昆源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二審法院觀點

      1、2014年6月23日森和公司成立時是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為王海森一人。2017年11月17日森和公司股東變更為王海森持股1%、陳劍剛持股99%,而2018年7月26日森和公司又將股東變更為王海森一人持股100%,此種狀態(tài)一直延續(xù)到森和公司被注銷,在兩次股東變更中,轉讓人與受讓人均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018年6月6日,森和公司在青海日報刊登公告,公布森和公司清算組組長為王海森,成員為王海森、陳劍剛,后又刊登公告更正清算組成員為王海森、顧煥娟,證明本案原審第三人陳劍剛不是清算組成員,王海森所稱陳劍剛是清算組成員無事實依據。王海森作為森和公司的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對公司進行清算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2、王海森所述第三人陳劍剛是清算組成員,又是昆源公司股東和高管,陳劍剛知道森和公司清算就應當視為向昆源公司發(fā)出申報債權通知,其陳述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是將昆源公司與自然人陳劍剛進行了混同。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的規(guī)定,昆源公司是森和公司清算時的唯一債權人,森和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未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的。

      4、本案二審中,經釋明并要求王海森提交森和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的清算方案及清算報告,但其未向法庭提交上述證據。

      5、至此,王海森作為森和公司清算組組長和唯一股東,不能提交清算組依法清算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根據森和公司向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國家稅務局提出的《納稅評估報告》及該稅務局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森和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經營虧損和資不抵債。此種情況下,公司實際已不能全額清償債權,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但森和公司清算組卻于2018年8月1日由清算組成員王海森、顧煥娟簽字確認做出《青海省森和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報告及確認清算報告的決定》,并稱注銷清算已結束,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清算報告所列事項準確無誤、合法、有效,公司債權債務如有遺漏由公司股東承擔。

      6、2018年8月1日,森和公司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銷。由于森和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王海森是公司唯一股東,又是清算組組長,其明知公司債務未清理完畢,仍然申請注銷公司,實際產生了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及對公司實際清算的后果,導致債權人昆源公司未申報債權。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及第十一條第二款關于“清算組未按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和第十九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guī)定,王海森作為森和公司清算人員負有書面通知昆源公司參加清算的義務,僅發(fā)布公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8、王海森在森和公司未實際清算的情況下,決定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無論其作為清算成員未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還是對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提供不實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均存在重大過錯

      9、昆源公司請求王海森對未獲申報和清償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判決王海森賠償青海昆源礦業(y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2207421元及利息59589.04元。

      (三)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王海森的再審事由主要包括二個方面:一、王海森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二、王海森應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關于第一個方面。王海森申請再審稱,其已向當地報紙刊登森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告,履行了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據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時,清算組除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外,還應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王海森自認清算組未向昆源公司書面告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原審法院認定其未履行通知義務并無不當,王海森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2、關于第二個方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根據原審查明事實,森和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經營虧損,無法清償其全部債務,王海森、顧煥娟作為森和公司清算組成員,于2018年8月1日簽字確認《青海省森和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報告及確認清算報告的決定》,并稱注銷清算已結束,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清算報告所列事項準確無誤、合法、有效,公司債權債務如有遺漏由公司股東承擔,同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準予森和公司注銷登記。王海森作為清算組組長以及森和公司唯一股東,明知森和公司債務未清理完畢,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存在重大過錯,原審法院判決王海森對昆源公司未獲申報和清償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符合前述法律規(guī)定。此外,王海森主張陳劍剛系森和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王海森該項主張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綜上,王海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海森的再審申請。

      劉永斌律師點評:

      1、此案可謂是一波三折,作為股東的王海森,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再審又敗訴。一審依立案后的一紙《證明》來判決王海森勝訴,從證據方面確實有些單薄,牽強。二審與再審的論述無論證據采納、還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都更有說服力。

      2、建議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們,如果自己所經營的公司資不抵債了,要謹慎自行解散,如果不想破產清算,那就聘請專業(yè)的律師、會計師來輔助完成。

      3、如果能走破產清算,就走破產清算,這樣“合法合規(guī)”的通過企業(yè)破產將公司所負債務規(guī)避,不會影響到個人與家庭。

      4、如果未按法律規(guī)定清算,有可能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將承擔連帶責任,嚴重影響個人及家庭的生活。

      5、公司設立、運營、解散都要合法合規(guī),社會營商環(huán)境已變,中國力爭法治,只有合法合規(guī),只有敬畏法律,公司、股東等才能走得遠,走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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