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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高凈值人士5大涉稅風險

       雨送黃昏xzj 2022-05-24 發(fā)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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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招商銀行和貝恩聯合發(fā)布的《202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數據統(tǒng)計,截至年2020末,中國內陸高凈值人群(可投資資產在1,000萬以上)數量為262萬人,2018-年2020年均復合增長率15%,預計21年20末達296萬人。截至年2020末,中國高凈值人群人均持有可投資資產約3,209萬元,共持有可投資資產84萬億元;預計到21年20末,中國高凈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guī)模將達到96萬億元左右。
      伴隨著中國內陸高收入人群數量快速增長,高收入人群通過稅收籌劃節(jié)稅的需求日益增加。相應的,各地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趨嚴,高收入人群被認定偷稅或者納稅調整的案例頻發(fā)。
      在2019-21年20期間,不管是訴訟階段案件還是非訴階段案件,高收入人群涉稅風險事項主要涉及股權轉讓、合伙企業(yè)或個人獨資企業(yè)(特別是文娛領域或權益性投資持股平臺)、地方稅收優(yōu)惠及財政返還、高管個人勞務發(fā)放、房地產轉讓和拍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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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權轉讓不申報、虛假申報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如果發(fā)生個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者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并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在股權轉讓時,轉讓者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將構成偷稅受到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2019-21年20涉及股權轉讓涉稅爭議案件中,我們發(fā)現,高收入人群股權轉讓主要存在如下不合規(guī)問題:
      (1)通過構建“陰陽合同”隱瞞實際股權轉讓收入;
      (2)未結合股權公允價值進行合理評估,通過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降低股權轉讓收入;
      3)股權轉讓后未及時申報、甚至不申報股權轉讓收入。
      對于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了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合作,包括:
      (1)積極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作,包括廣州、天津、廣西、深圳、北京、廣東、湖南在內的部分地區(qū)已通過發(fā)布文件,實施股權變更登記的稅收前置措施,即先辦理股權轉讓納稅申報后才能辦理工商變更,同時建立電子臺賬,記錄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強化財產原值管理;
      (2)加強與證券機構的聯系,主動掌握本地區(qū)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重點監(jiān)管限售股轉讓、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zhàn)略投資者等行為的涉稅事項;
      (3)個別地區(qū)在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方面專門設立股權轉讓板塊,如廣州稅務局拓展了“區(qū)塊鏈+股權轉讓”應用系統(tǒng),杭州稅務局推出“個人股權轉讓'數智化’分級分類管理服務”項目。
      二、合伙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核定征收適用口徑收緊
      對于高收入人士,在稅收洼地設立合伙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則能夠通過享受核定征稅等優(yōu)惠實現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但是,實際上該方式存在“改變”收入性質,無實際經營等問題。
      對此,稅務機關逐步進行規(guī)范,收緊了核定征收的適用口徑: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4號)第二條規(guī)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通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yè)人員稅收管理》提出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yè),要求輔導其依法依規(guī)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
      (3)將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用于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消費性支出和財產性支出的,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4)加強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管理,在其注銷登記前,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好有關稅務事項;
      (5)《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41號公告”)要求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yè)”),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截至21年2011月20日,涉及的197人利用核定征收進行逃避稅的案件中,除重病3人、失聯37人外,其余157人已申報補稅8.4億元。同時,按照“先試點、后擴圍、再推開”的工作部署,稅務總局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進行規(guī)范,已在15個省分兩批開展試點,共調整規(guī)范近8萬戶企業(yè),將適時向全國推開。
      需要提示的是,對于21年2012月30日41號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yè)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對于該部分權益性投資,我們預計在權益性投資退出時存在適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與預先與稅務機關溝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存在差異的風險。
      三、地方稅收優(yōu)惠及財政返還存在被整改的政策風險
      針對一些地方濫用稅收優(yōu)惠吸引明星、網紅等,《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fā)布通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yè)人員稅收管理》提出,要求切實規(guī)范文娛領域涉稅優(yōu)惠管理,對各類違規(guī)設置或者以變通方式實施的稅收優(yōu)惠,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執(zhí)行,依法開展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是否應享受稅收優(yōu)惠情況的核查等。
      此外,21年2012月21日發(fā)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違規(guī)返還稅收收入等方面問題的整改情況》(以下簡稱“《整改情況》”)指出,年2020審計查出15個省違規(guī)稅收返還問題23項、涉及金額239億元。根據各地反饋情況,截至11月15 日,已完成整改22項、涉及金額233億元;正在整改1項、涉及金額6億元,預計21年20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同時,《整改情況》明確,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成立工作專班,建立協(xié)同工作機制,以整改違規(guī)返還稅收收入等問題為重點,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整治財政收入虛假問題專項行動。系統(tǒng)梳理違規(guī)返還稅款異地引稅、先征后返等虛假收入典型問題,推動地方財稅部門自查復查、整改問責、建章立制。組成多個聯合調研組,重點就違規(guī)返還車船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問題,分赴海南、福建、浙江、山東、安徽等地調研。深入分析問題根源,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并嚴肅追責問責,通報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
      對此,我們預計在2022年度稅務機關將加大對地方稅收優(yōu)惠及財政返還政策的整改力度,部分地方政府此前稅收優(yōu)惠、財政返還等行政承諾存在無法兌現的風險。
      四、高管勞務所得未合規(guī)發(fā)放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工資薪金、勞務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區(qū)間為“3%-45%”。對于高收入人群(特別是企業(yè)高管)來說,極高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最高檔的45%,催生了進行高收入人群或者企業(yè)為高管進行“稅收籌劃”,進而偷逃稅款的情況。
      實踐中的高收入者或者企業(yè)為高收入偷逃稅手法更多,比如:
      (1)陰陽合同隱匿收入
      采用“陰陽合同”掩飾真實交易金額,將部分收入隱藏,從而逃避繳納稅款。
      (2)編造虛假交易套現發(fā)薪
      通過編造虛假交易偷逃個稅,也是個稅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例如,為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有的企業(yè)和服務類公司(如勞務公司、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虛構交易,以表面購買某種服務為掩護,將要付給高管、員工的工資薪金轉移至服務類公司,再由服務類公司套現給企業(yè)高管和員工。
      (3)轉變收入性質逃避納稅
      這種行為在最近查處的帶貨主播偷稅案中表現的尤為明顯。由于勞務報酬最高級稅率要高于經營所得最高稅率,將個人勞務報酬轉為個體工商戶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適用稅率,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然而該種行為如果被認定為轉變收入性質避稅,則面臨構成偷稅的風險。
      (4)虛開發(fā)票沖減收入
      近年來,虛開發(fā)票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成為某些高收入者沖減收入、抵免稅收的手段之一。虛開發(fā)票沖減收入以減少納稅不僅屬于偷稅行為,虛開發(fā)票行為本身還可能構成虛開違法甚至犯罪,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對此,稅務機關主要通過如下途徑進行監(jiān)管:
      (1)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及時獲取相關勞務報酬支付信息,切實加強對各類勞務報酬,特別是一些報酬支付較高項目(如演藝、演講、咨詢、理財、專兼職培訓等)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2)重點關注高收入行業(yè)企業(yè)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各項工資、薪金所得,尤其是各類獎金、補貼、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勵所得;
      (3)加強高收入行業(yè)企業(yè)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與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的比對,強化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聯動管理;
      (4)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點做好相關人員通過設立藝人工作室、勞務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yè)或組織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稅征管工作;
      (5)對以各種發(fā)票沖抵個人收入,從而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五、房地產司法拍賣稅務承擔爭議
      網絡司法拍賣以低價、便捷受到歡迎,但在網絡司法拍賣中也同樣存在稅收風險。司法拍賣轉讓公告或者轉讓合同中通常會出現“轉讓或者過戶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買受方承擔”的條款。一般情形下,轉讓過程中往往涉及巨額稅費,買受方由于對繳納稅款有著錯誤的預期,往往導致在面臨繳納稅款時會與賣方或者稅務機關產生稅務糾紛,導致自身陷入到長期的訴訟糾紛中,耗費財力物力。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涉稅經濟案件日漸增多,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資產的數量也逐年增長,拍賣環(huán)節(jié)中的稅款征收問題逐漸顯現,其中以不動產拍賣中的稅費承擔爭議最為突出。不動產轉讓通常涉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多個稅種,綜合稅負相對其他財產轉讓更加繁重。買受人在對不動產進行競拍時,往往對稅費的承擔方式和金額缺乏明確的認知和估計,以致在辦理過戶時才感覺自己承擔的本應由賣方繳納的稅費過于繁重,從而希望通過行政訴訟等方式促使稅務局向賣方即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人征繳稅款,以減少自己一方的經濟負擔,然而法院的判決卻一次次讓買受方的理想回歸現實。
      另外,買受方替賣方承擔的稅費無法實現稅前扣除。由于買方承擔賣方稅費的約定并不能改變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其為賣方承擔稅費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仍為出賣人,而稅前扣除必須有合法合規(guī)的憑證,納稅人名稱為賣方的完稅憑證顯然無法作為買方的扣除憑證。承擔了稅費,卻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這對于買方來說顯然不合理。
      對此,我們整理了房地產司法拍賣中主要涉及的爭議焦點:
      (1)《拍賣規(guī)則》《拍賣成交確認書》是否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拍賣規(guī)則是構成拍賣制度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拍賣制度安排的具體表現形式。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指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提出最高應價后,拍賣師擊槌確認,此時拍賣即成交,對這種成交,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對于《拍賣規(guī)則》等類似文書是否屬于《拍賣成交確認書》的一部分實務中雖存在一定爭議,但是司法實踐中觀點具有一定的偏向性。
      (2)稅費轉嫁條款是否違法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稅費轉嫁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是司法拍賣中的一大爭議點。
      (3)對《拍賣規(guī)則》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中“過戶時產生的一切費用”的理解存在爭議。
      在司法拍賣中,一般《拍賣規(guī)則》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中都會有載明“過戶時所產生的一切稅、費、金等均由買受人承擔繳納”,“過戶時產生的一切費用”作何解釋,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受讓方一般認為“過戶”不等同于“交易”,其僅就過戶時產生的稅費負擔即可,無需承擔額外稅收負擔。
      (4)土地增值稅是否屬于交易特定環(huán)節(jié)所產生的稅費。
      司法拍賣中一般會涉及增值稅(營改增前為營業(yè)稅)及相關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所得稅、過戶手續(xù)費、權證費等,在實務中土地增值稅是否屬于“交易環(huán)節(jié)稅費”存在一定爭議。
      (5)司法拍賣流拍后,“以物抵債”稅負承擔問題。
      網絡拍賣一共可以進行兩次,在第二次拍賣流拍后,執(zhí)行法院會向申請執(zhí)行人或其他執(zhí)行債權人詢問是否接受以物抵債,若不接受,人民法院可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平臺變賣。執(zhí)行程序中,若執(zhí)行標的兩次流拍,執(zhí)行申請人可以選擇“以物抵債”的方式抵償債務,執(zhí)行標的是不動產時,除非債權人與被執(zhí)行人之間存在特殊約定,辦理過戶時的稅費和相關手續(xù)費用依照以出讓方式過戶不動產繳納稅費的法律規(guī)定,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部分。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及法官對于稅費承擔具體方式的認定上,存在不一致的觀點,部分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甚至根本不對稅費的承擔方式予以確定。
      (6)承擔稅款一方繳納的稅款的稅前列支問題。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部分地方稅務機關認為,競買人替被執(zhí)行人承擔的相關稅費本應該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該部分稅費不符合“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因此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再者因拍賣公告中的稅費承擔條款并未改變納稅義務人,即使競買人承擔了原本應該由被執(zhí)行人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的稅收繳款書或其他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仍是被執(zhí)行人。綜合以上兩大因素,競買方承擔相關稅費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進行列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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