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因此,造成了其證據規(guī)則除了同其他訴訟證據規(guī)則存在共同性之處,更具有自己獨立的,有別于其他訴訟活動的證據規(guī)則。今天就來列舉幾個比較有特征性的規(guī)定。 ![]() 規(guī)則一:舉證責任分配 1、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2、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總結: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規(guī)則二、收集證據 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總結:受“先取證,后裁決”規(guī)則的約束,被告行政機關提供的旨在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的證據。 ![]() 規(guī)則三、調查取證 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2、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3、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總結:原告或第三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主動調取證據的情形是法定的,也是有所限制的。 文 | 德凱律師團楊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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