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濤 來源:“歷史地理研究編輯部”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于《歷史地理研究》2021年第3期 ![]() 北宋時期荊湖南路(圖源: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 宋代的刑罰體系以杖刑為主體,而杖刑的實施,又與刺配刑密切相關。概而言之,宋世將承襲自唐代的死、徒、流、笞諸刑皆折為杖刑,施杖完畢后,再視罪人刑等之輕重,加諸編管、配役等從刑,且宋代死罪,往往經奏裁之后“特與貸命,減死一等,決配遠惡州軍牢城”。緣此,以杖刑為主刑,刺配為從刑的復合刑,作為死刑的替代刑成為有宋一代施行最為普遍的重刑。 而隨著刺配刑在宋代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漸廣,又產生了免刺決配的判例,原本作為從刑的刺配刑,實已成為一個獨立的刑種。再者,流刑由于在實際施行中已折為杖刑,其“流”的性質已不復存。真正具有流刑性質的,恰是杖決之后所施的刺配刑。 回顧迄今學界關于宋代刺配刑的研究,大多以刺配刑的性質、演變?yōu)樘接懙闹匦摹O噍^之下,因其施行而產生的流配地域及其調整變化,則少獲學人關注。曾我部靜雄、佐伯富雖對此議題有所措意,但僅止于對相關記載的概述。馬伯良全面梳理了北宋流配地域的變化,并繪制出相關圖例,不過所論仍較粗疏。關于宋代流配地域,仍存有不少有待厘清之處。職是之故,本文嘗試在法制史研究的基礎之上,引入政治地理的視角,以刺配刑的實施及相關政策的調整為線索,就宋代流配地域變遷的具體過程及其影響試作探析。 一、赴闕制度、重法地分與北宋的流配地域 關于北宋流配制度的更革,程大昌有論: 太宗已前,因犯合配人,不以遠近,并押赴闕下,恐是欲揀其強悍者為兵也。后數有言其在道費傳送或逃亡者,乃始立地里數配隸。神宗以流人遠去鄉(xiāng)邑,又有弊如上所言,遂效古犯罪應流法加決刺,隨所在配諸軍重役。 從不論遠近,一律押赴闕下,到依刑等分道里遠近配隸諸軍,確為北宋對流配制度的一大重要調整,但程氏所述,尚有兩點舛誤需加厘正。首先,北宋初年以諸路罪人送闕,并非為充實禁軍,而是為了向京畿窯務、忠靖六軍及近畿的西京南山、鄭州賈谷山等官營手工業(yè)機構與坑冶諸司務提供勞力。復次,罪人由赴闕改行刺配,早在神宗朝以前已逐步實施。真宗咸平四年(1001),有鑒于罪人赴闕“并其家部送上京,多隕于道途”,即下詔“福建、廣南、江浙、荊湖遠地,應強盜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決訖,刺配本處五百里外充軍” 。針對南方兩浙、荊湖、廣南、福建諸路罪人械送京師道里遼遠、勞費不貲之弊,宋廷于景德二年(1005)又下詔: 今后應盜賊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里外。其河北、河東州軍并配過黃河南,陜西州軍配潼關東,荊湖南路州軍配嶺南,北路州軍配過漢江,江南、兩浙并配江北,川陜州軍配出川界,廣南州軍近嶺者配嶺北,不近嶺者東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廣南、江浙。其同火人量遠近散配。 景德二年詔令,確立了對盜賊重犯于相鄰路分間東西、南北交互移配,同伙人依遠近散配的原則,不過赴闕制度并未因之而廢止。其流配地域示意圖如圖1所示。大中祥符六年(1013)二月一日,宋廷仍有詔令“廣南、福建、川陜路軍民兇惡為患者,依法斷訖,并家眷械送赴闕” 。同月十八日,又下詔將謀殺、故殺、劫殺人罪至死等“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師,自今用為定式” 。要言之,北宋開國三朝,正處于制度草創(chuàng)之際,新制的推行與舊制的申嚴,往往交替往復,或并行不悖。不過北宋流配地域調整,其總體趨勢仍是向南方諸路集中。降至仁宗朝,宋廷已將合配坑冶務、西京南山及鄭州賈谷山采造務罪人,移配廣南遠處牢城。天圣九年(1031),宋廷再次對流配地域做出調整,其中“元系廣南、荊湖、福建配江北州軍,即量移往近南州軍,不得移過嶺南及大江” 。此次調整較之景德二年詔令,更進一步限制將南方諸路罪人配往長江以北路分。再者,宋初自平定江南、荊湖、廣南等地后,已逐漸復歸隋唐舊制,將罪人配隸嶺南等南方邊遠地域。合上觀之,真、仁兩朝流配地域南移的趨勢已較為明顯,而真正促使宋廷改弦易轍,將流配地域轉移至南方邊路的,應是創(chuàng)設于嘉祐六年(1061)的“盜賊重法”。 ![]() 圖1 北宋景德二年流配地域示意圖(資料來源:底圖參考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6冊《宋、遼、金時期》“遼·北宋時期全圖”(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版1996年第2次印刷,第3—4頁)。) “盜賊重法”起初是針對開封府諸縣盜賊囊橐之家而立,其施行地域,即所謂“重法地分”,原本僅限于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三縣及與之毗鄰的京東路,后又拓展至京西、淮南、河北路,將京畿及近畿地域皆涵括其中。究其原因,實受北宋前期黃河水患之影響。慶歷八年(1048)和嘉祐五年(1060)相繼兩次決口之后,黃河泛濫逐漸常態(tài)化,因其下游改道所經河北路為黃泛區(qū),有大量被災流民南下涌入京東地區(qū),嘯聚為寇,以致京東路及周邊地域成為盜區(qū),動亂最為頻仍。如司馬光于治平元年(1064)上書言“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尤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御” 。面對如此嚴峻的治安形勢,自然不宜再將諸路貸命兇犯械送京師。 熙豐之際,重法地分再度擴大,西北的永興軍路、陜西路及南方的福建路皆被納入其中。不寧唯是,宋廷更對盜賊重法加以增創(chuàng),確立了“以罪定法”的原則,如“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至此,盜賊重法突破了地域限制,成為實質意義上的海行法,隨之而來的便是犯法流配者日眾。在此背景下,宋廷逐步將南方諸路遠惡州軍等處作為劫盜等重罪人的流配地域: 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處。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 從北宋一代對罪犯刺配沙門島的調整,尤能清晰窺見這一政策的轉變。以沙門島(今山東煙臺長山島)作為刺配之地,是承襲自五代后周的舊制。據北宋配隸刑等,刺配沙門島為最重一等,“配隸重者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里及鄰州,其次羈管,其次遷鄉(xiāng)”。因此,多以罪人貸死者配之。加之司法實踐中濫用重法,以至如監(jiān)主自盜、官吏犯贓、雜犯至死及新犯罪人等“情不深重者”亦多配往沙門島,而島上地境狹小,人戶稀少,難以供養(yǎng)大量囚犯,導致配隸之人“多殍死者”,更衍生出島寨官吏濫殺犯人之弊。針對配隸刑徒日增引致的諸多弊端,早在真宗咸平元年(998)已有詔令“雜犯至死貸命者,不須配沙門島,并永配諸軍牢城”。至景祐三年(1036)七月五日,又詔令“諸道新犯罪人內準宣赦合配沙門島者,今后止刺面配廣南遠惡州軍牢城。如南人即配嶺北”。由此確立了將部分合配沙門島罪人改配廣南及嶺北遠惡州軍的政策。至熙寧二年(1069)八月庚戌,又詔“自今罪人應配沙門島者,止配嶺南、福建州軍”。 刺配沙門島罪人,原本以二百人為額,后因配隸人數日眾,又增至三百人,但即便如是,迭至北宋末大觀年間(1107—1110),“配沙門島罪人已逾額數一倍,所配隸皆貸命強惡之人”。為此,宋徽宗于政和七年(1117)特降手詔,將沙門島見禁罪人“據罪重輕,分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遠惡州軍,以示生意”。 綜觀北宋對刺配沙門島的調整,其一大顯著趨勢正是將大量溢額的貸死重犯移配廣南及遠惡州軍,尤其是步入神宗朝后,隨著重法地分的增廣及盜賊重法適用范圍的不斷擴大,獲罪刺配島砦者也與日俱增,而慮及島上“流罪人多,戍兵少,恐生變”,更促使宋廷通過一系列詔令的頒行,將罪人移配廣南、嶺北等地的政策,逐步常制化。 二、兩宋之際流配地域的再調整 南渡以后,配隸刑等及相關制度雖大體仍因北宋舊制。但疆域的蹙縮又迫使宋廷對流配地域再度調整,以適應軍政地理格局的變化。 如上所論,北宋流配刑等以刺配沙門島為最重,但南宋時沙門島已入金境,不能再作為配隸之地。而兩宋間流配地域的差異,尚不止此。《宋會要輯稿》刑法四為宋代配隸刑相關詔敕條文的匯編,在其篇首有如下之論: 國朝凡犯罪,流罪決訖配役,如舊條: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牢城。仍各分地里近遠,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廣南、福建、荊湖之別。京城有配窯務、忠靖六軍等。亦有自南方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門島、瓊、崖、儋、萬安州,又有遇赦不還者。國初有配沙門島者,婦女亦有配執(zhí)針者,后皆罷之。 此處所謂“舊條”,顯系北宋時的敕令條文。據羅點于淳熙十一年(1184)之上言,南宋配隸刑分14等,如表1所列: 表1 南宋配隸刑等表 資料來源:〔宋〕馬端臨著,上海師范大學古籍研究所、華東師范大學估計研究所點校:《文獻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041—5044頁。 較之北宋舊制,原本與廣南同為一等流配地域的福建、荊湖諸路,已不見于南宋配隸地分之列。這一變化,正折射出疆域格局的劇烈變動對流配地域的影響。譬如福建路,在北宋時尚屬邊鄙遠路,更是唯一處于南方的重法地分。而隨著建炎南渡,政治中心遷移至江南兩浙路地區(qū),與之毗鄰的福建路戰(zhàn)略地位陡然上升,時有“兩浙畿內,福建、江東為近畿”之語。既是畿輔要區(qū),自不宜再作為刺配重犯之地。 另外,伴隨赴闕制度的逐步廢止,流配地域也“從帝國中心向外圍地區(qū)遷移”,但正如馬伯良所指出,這一政策導向又與北宋立國以來奉行不輟的另一政策“強盜貸死重犯不得刺配沿邊州軍”相沖突。南宋承襲罪人不配邊州的祖制,“應配鄰州者,緣邊、次邊,配近里州” 。如京西北路的信陽軍,嘉定五年(1212)即因“最系極邊,今他郡將斷訖兇惡強盜等人編配本軍,未便”,遂住配。再有,南宋立都臨安,背海立國,海疆的安定較之前代尤顯重要,因此“諸海洋強盜不得配緣海州”。 此外,荊湖南北路與羈縻溪洞接境諸州軍也是重要的限配地域。如沅、靖州,系由北宋熙寧年間開邊及其后溪洞納土歸明而置,雖系省地,但州縣統(tǒng)治相當薄弱,如“渠陽(靖州)、蒔竹(原屬邵州,后歸武岡軍)雖名州縣,而夷人住坐,一皆如故”。為宋廷所深慮的一大地方行政難題,正是配隸罪人逃竄入溪洞之中,誘致蠻人為亂。約自北宋后期始,宋廷已逐漸限制將兇惡強盜之徒配往荊湖近洞地域。以靖州為例,據崇寧三年(1104)敕令,尚且允許“將持杖竊盜并其余合配之人免決刺配本州宣節(jié)指揮”,降至政和三年(1113),本州以運糧軍闕額為由,乞以配隸人填闕,宋廷即依大觀元年(1107)閏十月二十一日所降指揮,凡持杖竊盜之人皆不得配往靖州。 入南宋后,荊湖溪洞地域及近洞省地州軍動亂頻仍,而地方兵備寡弱,艱于彈壓,宋廷更是一再申嚴舊制。紹熙二年(1191),因靖州守臣姚榘上言稱本州作過為患者,多為配隸之卒,遂依沅州之例,一切配隸刑徒免配本州。而荊湖南北路諸多密邇溪洞的州軍,亦相繼被納入限配、禁配之地。淳熙三年(1176)十月十四日詔: 辰州深接溪洞,與沅、靖一等邊郡,自今諸州軍應配強盜及情理兇惡之人,不得配隸辰州。 至于全州、武岡軍,亦屬兇惡強盜不配之地。而武岡軍與湖北、廣西鄰壤,地處極邊,軍政形勢尤為嚴峻。紹熙三年(1192),以其“在溪洞蠻獠腹心之內,朝廷及諸路州軍將兇惡強盜貸命重役之人斷配本軍,竊恐竄入溪洞嘯聚”,詔令兇惡強盜合配之人不得配往。 海南四州軍也是重要的限配地域。有宋一代,海南瓊州及萬安、昌化、吉陽三軍因懸隔海外,在配隸地域中別為一等,較之遠惡州軍更屬刺配兇惡貸死重犯之地。北宋紹圣元年(1094),宋廷已對海北罪人配過海南者予以限配。 大觀初年,海南黎峒變亂,因臣僚進言省地州軍有犯人走投黎界,恐滋長賊勢,成為邊患之虞,詔令“今后所犯情理兇惡合刺配海南之人,權且配海北水土惡弱州軍”。但降至建炎年間,海南州軍又成為“諸路犯配沙門島”的權配之地。自此,兇惡重犯又不斷配往海南,迨及紹熙二年(1191),知瓊州黃揆上言: 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獲貸,必盡投之海外以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寘之一丘也。今其日積者已多,而累累遞送者方來而未已,一旦稔惡積釁,潰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項背不能帖席而臥也。 自后,宋廷又將部分合配海南的兇貸死者,分散移配至兩淮江諸屯及其他遠惡之地。 綜之,北宋因疆域尚算遼闊,往往可通過相鄰東西、南北諸路間的交互移配,來紓解刺配地域外移與沿邊地域不配這兩大政策間的矛盾;此外,又可通過散配諸路,改配近里州軍等措置,避免兇徒重犯聚集于廣南、荊湖諸路的沿邊地域。降至南宋,退據東南一隅,疆域內可供輾轉騰挪的空間已大為不足。再則,南渡以后,敕令中有關配隸的條目又大為增加,及至編纂《淳熙敕令格式》時,已有近六百條之多,較之北宋初年《祥符編敕》所收者增十余倍。而“配法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至充斥” 。因此,如何在蹙狹的疆域格局中調整擘畫流配地域,更成為南宋朝廷無以回避的難題。 三、兩宋間流配地域的演變與五嶺“盜區(qū)”的形成 關于南宋的流配地域,《宋史·刑法志》有述: 所配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度宗之世無定法。 就相關調整之頻繁反復而論,南宋對于流配地域,確可目為“無定法”。但如前所論,自北宋以來,流配地域的調整實有明顯的導向,即由北至南,逐步轉移至廣南、福建等南方邊遠路分。終南宋之世,流配地域的調整亦步趨北宋舊制,由此也帶來嚴重的地方軍政困局。紹興八年(1138)冬十月辛未,右諫議大夫李誼上言: 今盜賊之處,在江西則虔、吉、筠、南安,在廣東則潮、梅、循、惠、南雄,在閩則汀,在湖則郴。 據其所言,當日南宋境內盜亂最為頻繁之區(qū),是以五嶺地域為中心的湖南、江西、福建、廣東諸路交界地帶諸州軍。而五嶺作為“盜區(qū)”的形成,也與北宋以來流配地域的調整密切相關。 首先,景德二年(1005)確立的嶺北、嶺南州軍交互移配之制,行之既久,已使五嶺地域漸成刑徒匯聚之地。其次,宋廷因廣南配隸刑徒過多,不斷將原本合配嶺外州軍的雜犯配軍移配嶺北重役處。隨著北宋中葉以后重法地分擴大,盜賊重法全面施行,兼以流配地域由京畿、畿輔及沙門島等處向南方諸路遷移,五嶺地域的汀、贛、循、梅等遠惡州軍,更成為諸路兇惡重犯的大量刺配之地。以至于如汀州在南宋初年,由于配隸刑徒日增,牢城已難堪重負。再次,刺配法在施行過程中,弊端叢生,而以刑徒中道逃逸最為嚴重。宋廷一再申嚴“凡刺配罪人需押致竄所,嚴故縱逋逃之禁,絕借事截留之弊”。而刺配廣南及海外州軍,道里遙遠,刑徒走遁逃逸尤眾。宋代傳押刑徒之常制為監(jiān)押兵級諸州交替?zhèn)餮?;而南宋以后,對于配隸廣南及海外州軍的兇惡強盜之徒,為避免因長程遠配、交替頻繁而使刑徒趁機逃竄,特改為諸路間交替?zhèn)餮?。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由于地方官員疏于職守,負責押運的遞鋪兵又私收賄賂,往往“一得所欲,隨即釋去”,罪人逃亡之勢,仍無以遏制。如吳儆指出: 湖南、二廣略計,諸路每歲所配罪人無慮數千人,其間往往多是強盜或未至而逸者,或已至而逃亡,其能甘心下氣為牢城卒者,十無一二。湖南、二廣,號盜賊之區(qū),每歲以數千過犯逃亡之人增益之。 刺配廣南罪人,原本即多為強盜重犯,竄逃后往往又復為盜賊,聚眾為亂。蔡戡在淳熙六年(1179)平定廣西李接之亂后,即指出強盜持杖者“行不數驛,破枷去械,奔竄他所,又復為盜,數十為群,所在剽掠。若有大盜,則相率從之”。而五嶺山險林密,又多深蹊小徑與溪洞相通,“諸路強盜之貸命者,例配廣南,或中道亡逸,或至配所,相與結黨逃竄,往往皆取小路亡入洞中”。荊湖南路全、邵、郴、道、桂諸州軍,既是諸路雜犯配軍的轉送之處,又為貸命兇犯刺配之所,刑徒逋逃問題尤為嚴重。淳熙十四年(1187),知郴州王薰上奏“乞諸州盜賊不須配隸郴桂”: 本軍牢城指揮兵士見管七十四人,逐一契勘元來斷由,見得內系竊盜二十五人,強盜十二人,劫盜八人,渡淮作過一人。竊緣本軍被邊,其民習見剽奪之利,乃以四方強惡之人配隸于此間者,往往佚去,散入村聚,率人以為盜。臣因捕盜,嘗獲郴之逃軍數人,皆故江浙間強盜也。 郴州、桂陽軍交鄰溪洞,但較之同為近洞極邊的辰、沅、靖等州,其交鄰溪洞的地理分布形態(tài)頗有相異。辰、沅、靖州“內陸省民居其十,外則為熟戶、山徭。又有號曰峒丁,接近生界,迤邐深入,團峒甚多”,因此,省地、熟界、生界之間,尚有層次較為分明的疆界劃分,且省地與生界溪洞間又有熟戶、山徭、峒丁為藩屏,形成緩沖地帶。而郴、桂等州軍因處五嶺山地,省地與溪洞相錯雜,如插花般散布于地塹山谷之中,彼此間實無清晰邊界可言。因此,配隸罪人一旦由州縣牢城竄入溪洞,以之為巢穴,每每四出為寇,逾嶺侵犯廣南循、惠等地,令州縣難以關防。為應對配軍逋逃為盜之弊,宋廷更特為頒行《諸軍及配軍逃入郴桂界捕獲賞格》: 諸軍及配軍逃之入郴州,桂陽軍界,捕獲者以海行賞格倍給。獲藏匿或過致,資給者準此。 如前所論,南宋囿于疆域蹙縮,已難再通過各路分之間的散配、移配來避免刑徒大量刺配廣南,聚為一處。宋廷一度試圖從制度層面尋求解決之道。南渡之初,適值軍事體系面臨重塑,其時南方諸路多倚賴地方武力以敉亂御寇,而不斷增加的配隸罪人,正可作為其兵員之補充。紹興初年,部分合配廣南及嶺北州軍牢城罪人,已被改配各地屯駐軍及地方軍以為兵卒。建、紹以后,該政策開始廣泛推行,諸如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及湖南飛虎軍等幾支最為重要的地方武力,以及湖南、江西等路安撫司所領親兵,皆有刺填諸路強盜貸命人。如飛虎軍,其創(chuàng)置之初意,即是以“江西、湖南多盜,諸郡廂、禁軍單弱,乞令兩路帥司各選配隸人置一軍,并以敢勇為名,以一千人為額”。 不過,將配隸兇犯刺填地方軍的政策,在南宋行之未久即告輟止。以摧鋒軍為例,淳熙元年(1174),宋廷尚有詔令“自今有正犯強盜、持杖劫盜之人,如人材少壯,并量遠近分配潮、韶兩州摧鋒軍”。迨及淳熙三年,其政策又復歸舊轍: 權知梅州陳友聞“乞將配隸犯強盜人刺填摧鋒軍,免逋逃山谷,嘯聚為盜賊”,而上曰:“如此則免嘯聚山谷,為害良善,甚好。恐在軍收之,又不相能?!庇崖勛啵骸按瞬芙允峭雒?,尋常配隸?!?/div> 所謂“尋常配隸”,自然是指復行舊制,仍將犯強盜罪人刺配州軍牢城。要言之,諸如摧鋒軍、飛虎軍、左翼軍等兩宋之際興起的地方武力,其兵員之構成多為本地之鄉(xiāng)民,具有鮮明的土豪武裝色彩。而宋孝宗之顧慮正在于,若將各地的兇惡強盜之徒納入以南方土人為主體的地方武力中,彼此間互不相容,一旦措置失當,則會引致其內部土、客間的矛盾,又啟新的禍端。職是之故,宋孝宗才會在權衡利弊之后,仍傾向于因循舊制,也正因如此,終南宋之世,地方軍事體系未能有效吸納日益增加的配隸人群,而逃亡配軍所導致的寇亂等問題,自始至終都困擾著南宋政權。 除卻流配地域調整所帶來的影響,五嶺地域的社會經濟結構本身亦是加劇其動亂的一大重要因素。 (一)刺配逃軍與鹽寇之亂 作為宋代律法主體的“敕”,將“律”所未及涵蓋的經濟犯罪,作為其立法的重點,其中尤以針對私鹽的條目,最為嚴密。除了通行全境的“海行私鹽法”外,更有涵蓋食鹽生產、運銷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專法。北宋初年修敕,對私販茶鹽之條目予以修訂,將最高刑等由死刑改為刺配刑。這一更革,看似為恤刑慎殺的仁政,實則在量刑上,私販茶鹽量刑較盜賊更重,“販負茶鹽,犯法尤重,罪不至死,必至縲紲”。而隨著私鹽法禁日嚴,觸法者日多,更加劇了配隸刑的泛濫。如元祐年間(1086—1094),“兩浙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莫能止”。 南宋在財政上對鹽利更為倚賴,“榷鹽之利,國用所資”,鹽法之嚴酷較北宋更有過之,動輒刺配廣南。但就其施行效果而言,反而助長了贛閩粵交界地帶的私鹽運販之風。其時“廣東之循、梅、惠,閩之汀、邵,江西之贛、建,皆鹽子淵藪”。早在紹興三年(1133),已有臣僚上言稱“嶺外險遠,平時攘劫之風已自難制,今配私販之徒,往聚于彼,豈遠方之利”。嘉定十三年(1220),知循州牛斗南即指出,往來于贛、循兩州間的私販之徒,多為“奸猾失業(yè)之民、逃亡配隸之卒”,其“十百為群,取道境內,吏不敢呵,小失其意,則弛擔剽掠,已而遁入于贛,雖欲收捕,而不可得”??梢娝禁}武裝的猖獗與逃亡配軍為寇,實是互為因果,兩者匯聚糾合,更令州縣難以節(jié)制。 鹽寇以外,逃亡配軍更與茶寇合流,肆虐于江西、湖南一帶。據乾道九年(1173)六月十六日知荊南府葉衡奏稱: 今日興國一帶多有劫盜,數百為群,劫掠舟船,往往皆系興販私茶之人及刺配逃軍。州縣雖有巡尉,力不能敵。 正如時人所指出:“犯法者日眾,配隸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憚于贍養(yǎng),往往故縱不捕,此徒雖幸脫免,而其身實無所容于天地間,饑寒切身,若非群眾販賣私商,即是聚為盜賊?!眳⒅陨纤?,可知活躍于五嶺及周邊地域的私販武裝,正是因為大量配隸刑徒的匯入,而愈演愈烈,難以止息。 (二)場監(jiān)社會與五嶺盜俗 在地質學上,五嶺屬于中生代歐亞大陸板塊構造巖漿活動帶的華南陸塊中部,也是著名的南嶺成礦帶之所在。自隋唐以來,豐富的銅、鐵、銀等礦藏,即成為五嶺地域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資源。 兩宋之際,由于政治、經濟中心南移,王朝貨幣體系對于五嶺地域的銅、鐵等鑄幣原料更為依賴。其時“歲用銅、鉛、錫、鐵,唯藉荊廣路出產”,而與礦冶業(yè)密切相關的鑄錢業(yè),也隨之將重心移至五嶺一帶。南宋境內最為重要的幾處鑄錢機構,為“饒之永年,池之永豐,江之廣寧,韶之永通監(jiān),虔之鑄錢院”,而“虔之鑄錢院,大觀始建。兵興以來,鼓鑄增損舊數,是年始令永豐監(jiān)卒寓役于虔,蓋移少以就多也” 。 隨著鑄幣中心移至虔州,宋廷又以廣南榷鹽所得鹽息充作鑄錢所需之買銅本錢,由此形成了以廣南、江西交界的韶、虔諸州為中心的“礦冶—鑄幣”區(qū)域產業(yè)結構,大量的勞動人口也因之匯聚于此。南宋因襲趙氏立國以來由配隸刑徒從事官營礦冶生產的舊制,當日銅產量最大的韶州岑水場,即有“差二廣配隸五百人在場淋銅,皆是烏合雜犯之人”。場坑所處多為深山窮谷的瘴惡之地,兵備本已薄弱,州縣及監(jiān)司提點官員往往又巡歷不至,而如洪邁所指出,若再將各地兇惡雜犯配往岑水場為兵,則“亡命群聚,意外不可不防”。樓鑰更直言:“岑水場兵匠之弊甚,悉謂諸路配隸之余,選以應役,或聚而為盜,害及一方?!?/div> 再者,場監(jiān)作為一種以移民為主體的聚落,其人員除了各地的雜犯貸命之徒外,多為招納而來的坑丁爐戶及游手之徒,其因場坑興發(fā)而聚,又因礦脈枯竭或歲額減少而流散,衣食無著,即轉而流竄于山谷間,成為寇盜。尤其韶州作為南宋礦冶業(yè)的一大中心,“被山帶海,雜產五金,四方之人棄農畝、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暇十萬,窮則公剽,怒則私斗,輕生抵禁,亡所忌憚。緩其羈紲則鷹摯而陸梁,急其銜勒則獸駭而踶嚙,故境壤雖狹,而獄犴寇抄常倍他境”。五嶺地域的土著豪強,多有私開坑冶鑄錢為利,而逃亡配隸之徒及惡少、游手等,亦為這些土豪勢力所招攬,成為其賴以同州縣相頡頏的武裝力量。慶元三年(1197),臣僚上言稱:“今之盜賊所以滋多者,其巢穴有二:一曰販賣私鹽之公行,二曰坑冶爐戶之恣橫。二者不能禁制,則盜賊終不可彌?!睂崉t早在北宋熙寧十年(1077),權御史中丞鄧潤甫即已指出:“閩、粵之地,山林險阻,連亙數千里,無賴桀黠、輕死冒利之人,比于他路為多,大抵以販鹽、鑄錢為業(yè),故能結連黨與,動以千數,州郡兵衛(wèi)寡弱,莫能抗御?!?私販鹽徒與坑冶爐戶并存于五嶺山地,相結為盜,本已構成地方的一大亂源。而步入南宋以后,大量逃亡配隸的涌入,更使鹽寇與坑戶之亂進一步激化。 結 語 合上所論,有宋一代,一直因應疆域格局、軍政局勢及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變化而對流配地域不斷做出調整。北宋前期,正式確立了東西、南北相鄰路分間交互移配的政策,并遵行不渝。與此同時,出于京畿地域社會治安等因素之考量,流配地域開始向南方遠路邊州轉移。降至南宋退據東南半壁山河,境土蹙狹,已不具備足夠的地域空間對配隸刑徒進行移配、散配,又因邊防形勢及祖宗家法的制約,不得以兇惡重犯刺配沿邊州軍,迫使其不斷將配隸刑徒大量填刺廣南及嶺北遠惡州軍,流配地域的南移漸成定局。 在此背景下,押運制度在執(zhí)行上的諸多弊端,致使大量刺配廣南、嶺北的強盜貸命之徒竄逃入五嶺間的山谷溪洞中,繼而這些亡命之徒又與活躍于該區(qū)域的私鹽武裝、坑丁爐戶、游手惡少之輩相糾合,四出為寇。宋廷雖一度冀望于借重整地方軍事體系的契機,以配隸刑徒作為地方武力之兵員補充,消弭刺配逃軍為亂之弊,終因慮及土、客矛盾而未能行之長久。因此,在流配地域調整及地域社會經濟結構傳統(tǒng)的雙重影響之下,配隸刑徒逃亡所帶來的寇亂等問題,成為終宋之世都未能解決的地方軍政之痼疾。 作者程濤,系海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講師 注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湘 宇 校審:水 壽 中國歷史研究院官方訂閱號 歷史中國微信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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