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凌晨,哈爾濱某公司門衛(wèi)馬殿臣,在公司收發(fā)室突發(fā)腦出血,送醫(yī)后確診為腦死亡,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 此時,對他的妻子柳興平來說,拔不拔掉呼吸機,是個無比艱難的決定: 拔,意味著丈夫很快停止呼吸,外地工作的女兒來不及看父親最后一眼;不拔,則意味著難以被認定為工傷,拿不到賠償。 61個小時后,柳興平和女兒還是決定拔掉呼吸機,正如她們預料的一樣,馬殿臣的死沒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
這條規(guī)定,本為了體現(xiàn)人文關懷,擴大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即使不是工作原因,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身故,也能賠償。 但這個為了限定“突發(fā)急性病”的48小時,成了一道“時間枷鎖”,考驗人性,也考驗規(guī)則。 馬殿臣妻女面對的問題,就是這種情況。 不過,這48小時是蓋了鋼印嗎?說不賠就不賠? 并不是,有賠的。 廣西2016年發(fā)生類似案例,因搶救時間超48小時沒被認定工傷,在家屬求助法律后,二審判罰: 在法律對死亡的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況下,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視同工傷。 這個判罰結論,如果看多了保險糾紛案例,會覺得相當眼熟。 法院虐保險公司的最大殺手锏就是: 根據《保險法》第30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有關條款,保險雙方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條款也有很多“時間枷鎖”。 比如意外險常見的“猝死”保障,病發(fā)到死亡時間,有的產品限定為6小時,有的限定為24小時。 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就不算“猝死”,不賠了嗎? 有這樣一個案例: 遼陽王某為母親投保意外險,猝死保障限定時間為6小時。2018年,王某母親突發(fā)急性病,經醫(yī)院搶救治療無效后,在次日凌晨身故,超過6小時。 王某按猝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保,理由就是超過6小時,王某遂訴諸于法律。 法院受理后,兩審判決都認定保險公司敗訴,二審結論如下: ![]() 很有意思,因為王某買了這家公司兩款產品,都有猝死保障,但一款限定6小時,一款限定24小時。 法院認為: 相同保障,兩款產品的免責條件不統(tǒng)一,對買了”6小時“的消費者不公平;而且限定屬于定式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沒盡到解釋義務,賠! 對了,如果在裁判文書網搜“不符合猝死”,能看到大量的保險糾紛案例,幾乎都是法院在花式吊打保險公司。 除了意外險,重疾險也有理賠的“時間枷鎖”,比如最常見的“嚴重的腦中風后遺癥”和嚴重的“慢性腎衰竭”: ![]() ![]() 因為沒達到約定時間而被拒賠,這樣的重疾險理賠糾紛很多。 判罰結果各不相同,有的判賠了,理由是: ![]()
也有判定不賠,理由是: ![]()
不好下結論,只能說保險合同里的“保障責任的限定條件”,究竟有多大權利和義務,在司法判罰中還有爭議。 但有一點是統(tǒng)一的: 根據《保險法》第30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有關條款,保險雙方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所以,遇到這種復雜情況,別忘了還有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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