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yè)用途,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只有生產、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才可以構成本罪。由于是否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程度在司法認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干貨小哥整理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供大家參考。 法信 · 裁判規(guī)則 1.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使百余人引發(fā)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使百余人引發(fā)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的,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fā)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2.所加工、制作 、銷售的粉條中鋁含量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含量標準,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尹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加工、制作 、銷售的粉條中鋁含量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含量標準,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人攝入過多的鋁會在體內形成積累,對腦神經有毒害作用,干擾人的意識和記憶功能,可導致老年性癡呆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行為人庭審時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qū)調查,其平時表現良好,此前無任何違反犯罪記錄,適用社區(qū)矯正。 案號:(2018)晉0926刑初5號 審理法院: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3.違反國家規(guī)定,介紹他人用非碘鹽冒充碘制鹽在市場上銷售,足以造成嚴重性食源性疾病的,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論處——昌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介紹他人用非碘鹽冒充碘制鹽在市場上銷售,足以造成嚴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案號:(2016)湘0922刑初108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4.從疫區(qū)將帶有致病性微生物的豬肉制品跨省外銷,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符合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方澤時、方興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例要旨:明知政府為防控疾病需要明令禁止外銷豬肉制品的情況下,仍從疫區(qū)將帶有致病性微生物的豬肉制品跨省外銷,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符合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號:(2019)川0124刑初637號 審理法院: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5.養(yǎng)殖人員和快餐店主為牟取暴利,明知是死因不明的雞肉,仍制作食品進行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顏某青、賴某燕、黃某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明知是死因不明的雞肉,仍制作食品進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案號:(2015)梅縣法刑初字第10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原梅州市梅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2015年9月22日 法信 ·司法觀點 1.如何具體認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一條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有證據證實具有第一條列舉的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危險后果,無需進行檢驗鑒定或者由相關部門出具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鑒定意見、認定意見。 ...... 《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中“病死、死因不明”的認定,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從來源渠道、價格、外觀等方面審查判斷。有條件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死因進行鑒定或委托官方獸醫(yī)、執(zhí)業(yè)獸醫(yī)等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根據外觀等情況進行判斷,出具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意見。 (摘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山東省公安廳食藥環(huán)偵總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相關問題解答(附典型案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發(fā)布) 2.“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認定提供了一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督忉尅返谒臈l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這一標準的理解,需要重點把握兩點:第一,食品中含有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要認定這點,要求檢材真實可靠;第二,這些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有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可能性。這一可能性的認定在實質上是因果關系的認定,必須由專門的權威機構出具鑒定。關于第二點,《解釋》已明確由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因此不存在問題。關鍵是第一點,即檢材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不是標準本身的問題,而是案發(fā)后證據保存的問題。 綜合上述分析,在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犯罪案件中,要充分注意檢材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只有保證檢材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才能正確適用“標準”,優(yōu)質高效辦理此類案件。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主編:張軍,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第195頁) 3.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構成本罪。所稱“嚴重食物中毒”,是指食物中毒比較嚴重或者造成多人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指細菌性、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引起的暴發(fā)性中毒。所稱“嚴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由于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導致的疾病,如肝炎、腸炎、痢疾等。依據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即可以構成犯罪。 (摘自《刑法學(第四版)》,主編:曲新久,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第310頁) 法信 ·法律條文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span>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jiān)督管理。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法釋〔2021〕24號) 第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五條 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四條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地市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的書面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必要時,專門性問題由省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書面意見。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 第四條 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6號) 第五條 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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