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客觀要件二、行為 第三節(jié) 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更多筆記參見本人微信公眾號【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筆記和講義資料,為大家搭建法考學習、律師實習經(jīng)驗分享平臺。 成立公示:負有作為義務—具有作為可能性—不履行該義務—與相應作為犯罪具有等價性 一、負有作為義務【應為】前提認識:只有行為人對危險源具有監(jiān)管義務、對法益對象具有保護義務的時候,才涉及刑法上的作為義務。(實質的二分說:作為義務的實質根據(jù)) ![]() (一)對危險源的監(jiān)管義務
(二)對法益對象的保護義務
二、具有作為可能性(能為)即從行為人自身能力及客觀條件判斷,行為人應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能力。 三、不履行(不為)1、理解:履行作為義務要求能夠避免結果發(fā)生,即具有結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作為義務危害照樣發(fā)生,則不能譴責行為人的不履行。 2、案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條件之一,如果甲開車不慎將乙撞到,乙身受重傷,瀕臨死亡(及時搶救也無法挽救生命),則甲開車逃跑的行為不能評價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四、等價性(程度)1、理解:不作為的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程度與相應的作為犯罪具有等價性,才構成犯罪。等價性的判斷標準在于客觀上的危害程度與行為人主觀惡性。 2、案例說明 ①甲開車不慎撞傷乙,甲逃逸,乙因甲的不救助而死亡。此時,甲的逃逸行為與遺棄罪等價(甲的不救助沒有排除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②甲開車不慎撞傷乙,甲為掩人耳目將乙拖進山洞,乙因甲的不救助死亡。甲的行為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主觀惡性大,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五、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事實認識錯誤VS法律認識錯誤1、案例引導: 【案例①】甲路過河邊,見有人落水,甲誤以為是陌生人便沒有施救,實際上落水者是甲的孩子,小孩溺水死亡(作為義務產生的基礎事實錯誤)。 【案例②】甲路過河邊,見有人落水,落水者是自己一直懷恨在心的養(yǎng)子,認為自己沒有救助義務,沒有施救,孩子溺水死亡。 2、對比分析 (1)對引起作為義務的基礎事實發(fā)生認識錯誤,不存在犯罪故意;若存在認識的可能性,存在過失,則成立過失的不作為犯。 (2)對基礎事實沒有發(fā)生認識錯誤(應認識到作為義務),對是否產生刑法上的作為義務存在認識錯誤,對法律認識錯誤不排除犯罪故意,因此不能免責。 前期筆記復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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