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刑法筆記根據(jù)柏浪濤老師2022刑法精講課程進行梳理,更多筆記總結、法考資料分享參照本人公眾號【不器法考】,幫助大家進行法考知識復盤,助力大家順利通過法考。 一、整體認知早期條件說認為“無A則無B,A即為B的原因”,但條件說無法區(qū)分雙重的因果關系和假設的因果關系,而且會使得因果關系的鏈條無限延伸。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仍然從危險的實現(xiàn) 原理出發(fā),只是在危險流發(fā)展的過程中加入介入因素,此時需要判斷:是哪一份危險(先前行為?介入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 二、“介入因素兩步走”標準![]() (一)第一步:判斷介入因素是否異常 注意:判斷介入因素的異常與否要區(qū)分情景的一般化和具體化,常考“追趕行為”和“車禍”,如具體到甲持刀搶劫乙,乙慌不擇路,闖紅燈逃跑,乙被車撞死,介入因素不異常。 1、介入因素不異常: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具有引發(fā)關系,先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2、介入因素異常: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是獨立關系。 (二)第二步:誰的危險導致結果 1、先前行為導致結果:先前行為的危險發(fā)揮決定性作為,介入因素作用較小 2、介入因素導致結果: ①先前行為的危險較小或沒有危險,介入因素的危險發(fā)揮決定作用 ②先前行為危險較大,但介入因素阻斷前行為的危險,單獨導致危害結果(阻斷關系) 案例:甲向乙投毒后離去,乙中毒后倒地,丙路過,直接用刀砍死乙。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行為,阻斷甲投毒行為的危險直接導致死亡結果。因此,丙的砍殺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3、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共同導致結果:多因一果,二者是疊加關系。 三、介入因素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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